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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员试行警官化初探/朱向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13:51  浏览:8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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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员试行警官化初探

朱向阳


论文提要: 在人民全力法院攻克执行难的今天,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如何加强和深化执行队伍建设?如何对执行人员进行法律定位?是目前新形势下我们需要解决的重点课目。本文从目前执行工作的思想误区和存在的弊端为突破口,结合法警的职业特性,提出了执行工作警务化、执行人员警官化的论点,全文共分六个部分: 一.强制执行工作的思想误区; 二.目前执行人员结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执行工作警务化的必要性; 四.执行人员警官化的实践效果; 五.执行权三权分离及内涵; 六. 执行人员警官化的运作模式。全文共6100余字。
在人民法院全力攻克执行难的今天,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如何加强和深化执行队伍建设?如何对执行人员进行法律定位?是目前新形势下我们需要解决的重点课目。本文从目前执行工作的的思想误区和存在的弊端为突破口,结合法警的职业特性,提出了执行工作警务化、执行人员警官化的论点,以探索攻克执行难的新途径。
一.强制执行工作的思想误区
所谓强制执行,就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强制执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一是强制性。民事强制执行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强制执行机关可以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二是对抗性。在执行工作中,情、理、法的交融,执行员与被执行人的斗智斗勇、采取拘传、拘留、查封、扣押等措施,都形成了鲜明的对抗性特点。误容置凝, 全国各级法院执行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 执行干警爱岗敬业,忘我工作,积极探索强化执行工作的有效途径,努力克服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与方法,执行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和宝贵的经验,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但在目前的执行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思想误区:
(一)重教育轻强制,曲解了“强制执行”的理念。在执行过程中,说服教育是手段,强制执行是目的。美国学者克拉克教授说,“有关执行的第一手和第二手资料显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中国的)法院和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极端的不愿意在民事案件的处理中采取强制手段,尤其当被告在道德上并非一无是处时更是如此。”过多的重复的甚至是无用的说服教育,导致被执人错误地认为法院怕用、不敢用强制措施,使强制执行与说服调解相提并论,造成被执行人怨声载道, 造成执行难,难执行。
(二)重调解,轻制裁,曲解了”和谐稳定”的内涵。错
误认为强制执行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相矛盾,从而将执行和解与强制调解混为一谈,一味地注重调解,少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执行等刑事打击手段,造成执行不力。这些传统执行理念长期根植于人们头脑之中,错误地认为强制执行就是影响破坏了和谐,思想和行动都绑住了执行人员的手脚,制约了执行改革的顺利发展,使法院长期以来蒙受着“执行难”和“执行乱”的责难。
二.目前执行人员结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执行人员是是强制执行的践行者,担负着实现法律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职责。建立一支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素质高、素养好、作风优的执行队伍,是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和发展、实现执行公正与效率的基本条件。目前,各级法院的执行员由审判员、书记员组成,司法警察是在必要时参与执行。由审判员、书记员组成的执行队伍,在从事执行工作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 “文官”执行, 导致了“执行工作审判化” 。审判是对当事人讼争的事实和权益进行居中裁判,执行则是对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行强制给付。在老百姓心目中,审判员、书记员是文官,扮演是审判角色。事实上,执行程序一经启动,就开始了强制(强制给付),所有的执行都是强制执行。当事人自愿履行也是迫于司法行为的威慑力,基于国家强制力这个后盾。文官执行,本质上并没有审执分离,导致了“执行工作审判化”,造成审判有说服力,执行无震慑力。
(二) 文官不能使用戒具、枪支,难以应对暴力抗法事件。按照《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
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只有人民警察才有资格使用警械和武器,其他人员无权使用。身着法官服的执行人员,遇到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无权使用手铐等戒具,遇到暴力抗法事件时,没有枪支防范和处置,自身安全无法保证,血肉之躯难敌暴力抗法的嚣张气焰。2007年9月2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5名干警2日在执行一起故意伤害案的民事赔偿时,遭遇严重暴力抗法,被执行人及家属用木棒、铁铲、锄头等殴打法院执行干警,致使执行人员被打昏、打伤。昭阳区公安局目前正调查此案。当天,昭阳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邓尚云带领4名干警来到被执行人刘存德家宣读执行决定时,刘存德及其家属10多人手持木棒、铁铲、锄头一拥而上,对执行干警大打出手:邓尚云副局长被木棒当场打昏;执行员崔汝波被乱棒打落2颗门牙;执行员金荣辉右眼被打伤,大腿被刘存德的妻子咬伤,血流不止;执行员冯全彪头部被击伤,肩部被刘存德的妻子咬伤,背部被踢伤;执行员代跃宏软组织严重受伤。1像这些暴力抗法的事件在一些法院时有发少,不仅对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而且亵渎了强制执行的威严。
三.执行工作警务化的必要性
当前,执行工作存在法律空白、执行措施软弱、全社会执行合力不强等内外部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从改变执行队伍人员结构入手,创新执行管理体制, 试行执行工作警务化,执行人员警官化,才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试行执行工作警务化,执行人员警官化,就是利用现有编制,新任用一批司法警察,将执行实施主体由法官变更为司法警察,以强化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威慑力,全力攻克“执行难”。
(1)真正做到“法” “执”分离。目前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相分离,但法官和执行员未分离。法官行使的是审判权,而执行员行使的是国家的强制权。现行的立法对执行员的资格、任免没有明确界定和规范。对执行员的定位,可以试行由司法警察担任,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 “执”分离。
(2)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准军事化力
1. TOM新闻网:http://news.tom.com/1002/3291/200597-2453881.htm
量,是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支“武装部队” 。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强制力。而执行工作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强制性”和“对抗性”,用具有强制力的司法警察去开展强制性执行工作,将体现出强大的的威慑力。
(3)法官、书记员不能使用警械武器,只有司法警察才能依法使用警械武器。这样有利于强制权的实现和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4)执行机制与法警管理机制相吻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司法警察作为一个整体,能做到“三统一”: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出警。这与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新体制相吻合。
(5)试行执行工作警务化,一方面能够优化审判资源;另一方面能够在不增编的前提下,用法院现有的编制,将一批符合条件的执行员任用为司法警察,将执行力量与司法警察队伍强强联合,有效整合。笔者认为此举是增加人民法院司强制执行警力的最直接、最快捷的重要途径。
四.执行人员警官化的实践效果
纵观国外法院的强制执行运作模式,可以与我国国情相结合,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强制执行之路.执行实践证明, 每遇执行“急、难、险、重”的案件,没有司法警察的参与,是很难完成任务的。
⑴英美法系国家的执行员多由司法警察担任。健全的法制、执行警官执法如山的品质、威严凛凛的警容警姿、现代化的警用设备,使得被执行人不敢藐视执行警官,因此执行工作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规定,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组建司法警察体系,司法警察体系包括两个独立的分支机构:一是司法警察—警卫系统,二是司法警察—执行员系统。第一个分支机构保障各级法院的活动程序,包括警卫法院、保障法官和诉讼程序参与人的安全,必要时拘传证人到庭,向执行同事提供支持。第二个分支机构保障各级法院的执行。司法警察人员都要在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所属俄罗斯法学科学院及地方分院中学习或者在地方院校中学习,取得司法警察—执行员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2
⑵而在我国,一些思想解放,真抓实干、敢为人先的法院,用好用活用够了司法警察这支敢打善打硬仗的”准军事化力量”,全力攻克执行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成立了第一家司法警察局,
2.法律出版社,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室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第15集,程丽庄《俄罗斯联邦强制执行制度改革述评》第189页
实行执行分权运作,将执行命令权交给立案庭的法官行使;将行使实施权交给授予执行员资格的司法警察运作,将执行裁判权、监督权交给专司司法权的法官实施,可以说是开了法院执行工作先河。2003年, 湖南长沙县率先成立司法警察局 ,法官不再搞执行.湖南省长沙县法院成成立司法警察局,把执行行使权全部交给法警。2002年年9月14日,长沙县黄花法庭5名民警(其中3名法官,2名法警)在黄花镇金甲村王自强家执行时遭围攻、殴打。后来法院和公安部门出动100多名警力才把被困达11个小时的5名干警解救出来。事后,长沙县法院决定实行改革,新成立的司法警察局便应运而生。司法警察局下设执行大队、警务大队、直属大队。执行大队行使执行实施权,担负执行任务;警务大队担负警政、警训、值庭押解等职责;直属大队作为一处置突发事件及安全保卫的职责。司法警察局成立后,使法直机动力量,担负律文书的执行得到强有力的保证。3
五.执行权三权分离及内涵
执行权应分为命令权、实施权和裁判权,这三权要分离. 执行中的行政决策权称作命令权,更能体现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权威性、统一性和高效性。执行命令权是命令主体对执
3. 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03/12/30/95/news217609562.shtml
行实施主体采取执行措施、进行执行活动所作出的要求、指示的权力;执行实施权是实施主体对执行命令具体落实、操作、实现的权力。这些命令的具体落实过程体现了实施权。裁判权包括:①审查处理案外人的异议、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②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③对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④审查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理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⑤审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授权文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事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⑥对妨碍执行民事执行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等。
(一)执行命令权要层级化。就是把原来分散在每个执行员手中的命令权集中到执行长、庭长、局长和院长手中,分层次、级别高低,按照集体领导下的行政首长分工负责制原则,分别配置,行使相应的指挥命令权。上级指挥命令下级,下级无条件地服从上级的指挥命令。执行命令由执行长提出,按照层级权限,逐级请示审批,重大案件要请示院长,疑难案件要经局务会或审委会研究决定。命令文书由执行长制作并署名,局长审核、院长签发,使执行命令权始终有效地控制在各级领导手中。层级化体现了执行的行政规律,有别于审判中的合议制,可以充分保障执行命令的快速、准确和畅通。
(二)执行实施权要警务化。目前,执行员着法官服行使实施权,弊端很多,一是不能体现国家强制力,执行实施工作效率不高,甚至事半功倍,得不偿失;二是执行实施活动点多面广、机动性强,人员难以管理,容易出现问题,影响执行形象。解决这些弊端的办法就是实施权的警务化。 司法警察是法院直接指挥下的武装力量,其编队管理,具有仪表威严、令行禁止、步调一致、纪律严明、行动迅速、措施有力的特长,是理想的实施权主体,其在执行长的统一指挥命令下,按照警务规律操作、行使执行实施权,一定会大幅度提高执行实施效率。
(三)执行裁判权要公开化。公正是执行裁判的本质要求,而只有公开才能保证实现公正。因此,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案外人或者当事人对执行命令及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长指导当事人举证、交换证据,达成共识的可以调解处理,继续执行;调解不成的移送专门的执行裁判庭;2.排期开庭。裁判法官审查案卷,如果证据不足可要求原执行长补充证据;由司法警察局长决定开庭日期;开庭时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把握的可以当庭裁判;3.裁判组织由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组成,决定裁判事项,重大疑难的可报局务会或审委会;4.改进异议裁定书的制作方式。异议裁判的裁定书应按照判决书的格式制作,只有写透、写全,才能以理服人。4
六. 执行人员警官化的运作模式
1999年, 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是各级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尚方宝剑 ” 。中央11号文件明确指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既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快依法治国进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各级法院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从依法治国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性,把认识统一到中央11号文件精神上来,增强信心,明确方向,真抓实干,最大限度提高执结率,全力争取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有所突破。只有建设一支一流的执行员队伍,才能确保取得一流的执行工作成效。
笔者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突破,就是要颠覆现在的运作模式,借鉴国外强制执行运作方式,总结国内法院执行工作警务化经验,继而在全国试行执行人员警官化,用实践来检验这一运用模式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
(1) 最高人民法院已设立司法警察总局,各高级法院、中
4. 王军:《执行权三权分离及其运行模式》
http://www.liuyongls.com/Article/2007/200705/4978.html
级法院、基层法院也相应成立司法警察局,构建新的执行机构. 形成自上而下的“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半军事化管理体制。
(2) 司法警察局内设机构及职能。根据级别和工作实际,
司法警察局可内设押解大队,执行大队,送达大队和办公室,其级别 与院内庭室相同。其中押解大队的职能是押解刑事被告人,警卫法庭,传递证据,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执行大队的职能是:按照立案庭下发的执行命令,分区域执行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及 法律规定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送达大队的职责是送达法律文书;办公室负责司法警察局的文秘、教育训练、机关和人民法庭的安全保 卫工作及综合协调工作.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死刑等重大警务活动,由司法警察局组织所属三个大队及办公室共同完成。
(3)司法警察局的人员配备。首先是对符合评授 警衔条件的,评授警衔,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任命一批司法警察。其配套改革措施是修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放宽司法警察任用条件。这样一来,原从事执行工作的执行员,一部分并入法官系列,一部分并入司法警察系列。其次是实行执行员资格考试,提升执行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只有通过了执行员资格考试的司法警察才能履行执行职责。执行员的任命不应太随意、太宽松,既要有严格的政治审查程序,又要有严格的业务考核程序。因此,并非所有的司法警察都可以成为执行员,司法警察参加统一的执行员资格考试后还需要经过严格审查程序和法定任免程序方可担任执行员。其他司法警察无权行使执行实施权,可以全力做好值庭、押解等服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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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住宅小区装修 建筑 型煤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住宅小区装修 建筑 型煤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住宅小区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管理办法》业经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佳木斯市住宅小区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房屋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的管理,创建“三优”文明城,实现“三气一亮”、“七城同创”目标,保障居民小区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装修、建筑、型煤垃圾治理活动。
  第三条 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产生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向其收取保证金1000-5000元。
  第四条 装修、建筑、型煤垃圾必须采取密封方式,按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指定地点堆放,不得散放,不得同生活垃圾混装、混放。达到管理要求的,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卫生保洁责任的居住小区,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的日常监督、举报、管理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市住房保障局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承担保洁责任的居住小区,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的日常监督、举报、管理工作由社区居委会和相关企事业房管单位负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装修、建筑、型煤垃圾应日产日清,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将装修、建筑、型煤垃圾归堆后,当日交给玉禾田公司进行清运。
  第七条 新建居民区装修、建筑、型煤垃圾清运处置,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由市住房保障局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应负责划定居民住宅装修、建筑、型煤垃圾临时存放点,指定专人看管,设置明显提示标识,实行定点、定时投放,并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小区内全体住户和单位。
  第九条 业主及小区内其他装修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和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对因日常管理服务不到位而产生的无主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由管理单位负责清运并承担清运费用。
  第十条 严禁住宅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装修、建筑、型煤垃圾,违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燃气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附件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附件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http://www.gov.cn/zwgk/2012-06/05/content_2153204.htm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家用燃气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要求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1级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不包括单供暖型燃气采暖热水炉。
(二)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燃气热水器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 20665-2006《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耗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能效1级水平;
2. 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或节能产品认证;
4.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国家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燃气热水器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 申请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数量不少于3万台;
3. 拥有燃气热水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5. 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6.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以及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 具有及时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的能力;
4. 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产品类型 补贴标准
(元/台)
燃气快速热水器 14 kW≤额定热负荷≤20 kW 200
额定热负荷>20 kW 300
燃气采暖热水炉 40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贴。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的生产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 燃气热水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 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或节能认证证书;
(四) 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五) 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六) 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七) 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具体格式见附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目录发布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申请报告 格式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生产许可证号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热水器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1、2级能效热水器销售量
(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号 产品类型 热水额定热负荷
(KW) 供暖额定热负荷
(KW) 热水
热效率
(%) 供暖
热效率
(%) 燃气种类 产热水能力(kg/min) 额定电功率(W) 额定燃气压力: (kPa) 能效标识备案号 第三方检测报告号或节能认证证书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1.产品类型填燃气快速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
2. 燃气种类填天然气、石油液化气或人工煤气。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产品类别 □A. 热水器 □B. 两用型采暖炉
电源类型(三相或单相)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防触电保护类别
防水等级
额定燃气压力: (kPa)
产热水能力(kg/min)
热水系统适用水压(MPa)
供暖系统适用水压(MPa)
华白数(MJ/m3)
燃烧势
生活用水温度(℃)
3 热水额定热负荷(KW)
供暖额定热负荷(KW)
热水热效率(%)
供暖热效率(%)
额定供暖热输出(KW)
额定电功率(W)
能效等级
4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 mm)
燃气种类 □天然气T( )□石油液化气Y ( ) □人工煤气R( )
5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6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二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三级销售及网点
1
2
…….
注:上述销售及网点包括经销商、代理商、专营店、连锁店等。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类型 规格 月初库存(台) 本月生产量(台) 本月出货量(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补贴标准(元/台)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燃气快速热水器 14kW≤额定热负荷≤20kW              
额定热负荷>20kW              
小计              
燃气采暖热水炉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表2:
年 月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
产品类型 规格 补贴标准
(元/台) 品牌 规格型号 额定热负荷(kW) 月初库存(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燃气快速热水器 14kW≤额定热负荷≤20kW

小计
额定热负荷>20kW

小计
合计
燃气采暖热水炉

小计
总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件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要求
(一)推广产品为贮热水箱容积在0.08m3-0.60m3之间的紧凑式、分体式家用太阳能热水器。
(二)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符合国家标准GB/T 19141-2011《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的要求,产品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 26969-2011《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能效2级及以上水平;
2.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产品性能和能效检测;
3. 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4.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的太阳能热水器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承诺年推广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数量不少于5万台(套);
3.拥有所申请推广高效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的自主品牌和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 具有及时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的能力;
4. 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家用太阳能热水器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产品类型 补贴标准
( 元/台、套)
一级 二级
紧凑式太阳能热水器 0.08≤贮热水箱容积<0.14 150 100
0.14≤贮热水箱容积<0.25 260 210
0.25≤贮热水箱容积≤0.60 350 300
分体式太阳能热水器 0.08≤贮热水箱容积<0.14 300 200
0.14≤贮热水箱容积<0.25 430 330
0.25≤贮热水箱容积≤0.60 550 45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贴。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的生产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推广产品第三方产品性能和能效检测报告;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四)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配送)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及财政补贴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目录公告之前生产的产品,应于目录公告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太阳能热水器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能效1、2级太阳能热水器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 号 产品类别 集热器类型 能效
系数(CTP) 日有用
得热量Qs(e)(MJ/m2) 平均热损因数Usl(e)
[W/(m3•K)] 贮热水箱容积(m3) 集热器面积(m2) 第三方产品性能及能效检测报告编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台、套)
A.紧凑式
B.分体单回路
C.分体双回路 A.真空管型
B.平板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注:表中填写“产品类型”和“集热器类型”时,仅填写A、B或C。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产品类别 □紧凑式
□分体单回路
□分体双回路
辅助能源类别 □电 □燃气 □热泵 □其他
集热器类型 □真空管型 □平板型
集热器面积(m2)
贮热水箱容积(m3)
真空管型
集热器 类 型 □全玻璃 □其他_______
热管型 □玻璃-金属封接 □内置带翅片的金属热管
□全玻璃热管 □其他_______
尺寸 长度(m):_____ 直径(mm):_____ 根数:_____
平板型集热器 吸热板材质 □铜板 □铝板 □其他_______
吸热板厚度(mm)
吸收涂层工艺 □阳极氧化 □镀铬
□磁控溅射 □其他_______
集热器用户传热工质接触部位的材料 □铜管 □铝管 □其他______
集热器用户传热工质接触部位的材料厚度(mm)
集热器盖板类型 □钢化玻璃 □普通玻璃
□布纹玻璃 □其他_______
集热器盖板厚度 □3 mm □4 mm □5 mm
□其他_______
保温棉材料 □岩棉 □玻璃棉 □聚氨酯
□其他_______
集热器背板材料 □镀锌板 □铝板 □彩板 □其他_____
支架外形、材质、颜色
水箱外形、材质、颜色
贮水箱换热器材质及结构 □紫铜管 □不锈钢板 □铝及铝合金板 □碳钢板 □碳钢管 □其他_______
贮水箱换热器结构 □盘管 □夹层水箱 □外置板换
□其他_______
贮水箱用于隔热体材料 □聚氨酯泡沫塑料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其他_______
内胆形状 □圆柱形 □非圆柱形 □其他_______
内胆材质 □搪瓷 □不锈钢 □塑料
□其他_______
内胆厚度(mm)
是否带有阳极保护材料 □有 □无
最大试验压力(Pa)
额定工作压力(Pa)
3 能效系数(CTP)
日有用得热量Qs(e)(MJ/m2)
平均热损因数Usl(e)[W/(m3•K)]
4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mm) 一体机 分体机
贮热水箱
及其附件 集热器

5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具体说明
6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二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三级销售及网点
1
2
…….
注:上述销售及网点包括经销商、代理商、专营店、连锁店等。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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