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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警察权”的语义变迁与研究价值/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3:38:44  浏览:9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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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警察权”的语义变迁与研究价值

刘建昆


  公物警察权应该属于一个外来词,是我国行政法学自民国以来的就有的传统术语。近年也有翻译做“公产保护警察权”“公物治安权”。这个术语具有时代的烙印,明显受到德国行政法的影响,是从属于广义警察权的一个概念,在德国警察学乃是行政法学的前身。沿袭这个术语,是为了表示对传统法行政学的尊重,也是因为这一术语行文中较为实用,可以避免生造一个其他什么词汇。

  “警察”是一个复杂的术语。德国16-18世纪,“Policey”是指“国内公共管理”,意义很广泛,不是指狭义的警察。19世纪尤其是1830年,“警察法”的出现,“Policey”被限定为防止危险的“警察(Polizer)”。在日本,“所谓警察,在学术上是指为维持公共秩序而限制私人的自由和财产的权力性活动。”公物警察权之警察正是在这些意义上(最广义的警察权)使用的。我国民国时期的行政法学与德日一脉相承。只不过“警察”又经过多次词义变化,逐步缩小含义,最终精确到了特定的警察机关,狭义的警察权因此产生。但我们不能苛责古人,说他们用错了“警察”一词。

  尽管“公物警察权”的得名是因为警察手段而不是警察机关,但是警察一词含义的缩小,已经直接影响到理论上对于“公物管理权”“公物警察权”和“基于公物利用的治安警察权”三者的边界的认知。在日韩行政法学界,普遍有一种误区,不是从公物警察权权力的手段和内容区分权力的性质,而是单纯从权力归属主体将有关权力二分为“公物管理权”和“公物警察权”。但是同时又认为二者作用上有“竞合”,这些观点的实质正是对几种权力的属性模糊造成的,需要在研究中加以纠正。

  警察权的语义变迁问题,可以参考《德国公法史——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施托莱斯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一版,第5页;《行政法》,盐野宏著,《行政法》,盐野宏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第一版,第59页。台湾学者陈新民的《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也有论及。

  公物警察权的研究价值必须与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研究结合起来看。“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调整为动宾短语,就是“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和“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实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过去的研究,仅仅研究“相对集中”四个字,所以从来没有得出过正确的结果。而基于“公物警察权”的研究,则是首先着眼于“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进而带动研究“相对集中”有无可能性、必要性和科学性问题。

  公物警察权理论本来是附属于公物法理论的。如果没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这一现实中的“制度创新”,公物警察权实际上分散于各个行政机关,仅仅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法规内容,也许并无特别研究的必要。然而正是现实立法和执法中既然相对集中了一部分保护城市公物的公物警察权,而且“集中”得如此低级,如此乱七八糟,执行中又如此稀里哗啦,那就不得不专门研究一下这一小部分“公物警察权”,看看如何“相对集中”会更为科学一点,执行效果好一点。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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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为了加强税收工作,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今年国家财政收入任务很重,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按国家税法组织财政收入,严格控制财政支出,保证1988年国家预算任务的实现。关于对收入上解比例较大的地区实行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问题,国务院已责成财政部同各有关地区商定,各地区都要以大局为重,
不得人为地制造收入滑坡,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如发生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不论采取对地方财政实行包干,或者对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都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行政管理、法规,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办事,不得自立章法。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以前,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严
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办事。凡是涉及到中央管理权限的事情,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先征求财政部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流转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不能把流转税承包给企业。企业承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不允许把流转税列入
企业承包范围;已经列入企业承包范围的,要纠正。
四、严格控制减税免税。今年国家财政收支盘子打得很紧,对税收减免一定要从严掌握,按国家规定的减免权限办事,不得层层下放减免税批准权,擅自作出减免税规定。对于新建的各类公司,除按税法规定允许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给予减税免税的以外,都应及时向税务
部门办理纳税登记,依法纳税。
五、当前国家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地方税务机构今后如何设置和管理,要按中央统一部署执行。在地方机构改革前,税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一律不得下放和撤并。税务所要坚持按经济区划设置,不得下放到乡。
六、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令,加强征收管理,把该收的税款及时足额地收上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偷税漏税,严肃处理暴力抗税事件。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对执行税法的情况
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凡有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都必须坚决纠正。



1988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选举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选举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1963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关于剥夺选举权利能否独立适用的问题。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是一种附加刑;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不能独立适用。而剥夺选举权利是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除根据选举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以外,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更不能独立适用。
二、关于剥夺选举权是否同时剥夺被选举权的问题。人民法院根据选举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判决剥夺选举权利的,当然是既剥夺选举权也剥夺被选举权;在判决书中应写明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关于剥夺选举权利是否应当写明剥夺多长时间的问题。人民法院根据选举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判决剥夺选举权利的,应须定出剥夺的期限。
四、来文中对受理选民资格的案件,判决剥夺选举权利的,提到用裁定书,是不适当的,应当用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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