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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留置权的特征/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00:02  浏览:9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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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留置权的特征

韩召峰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担保法》第82条,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录像带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留置权是指在依法可以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可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根据《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担合同发生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可见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关系之中。
  第二,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人对于其留置的物享有支配的权利并可以排斥他人干涉,留置权不仅可以对债权人主张,而且可以对抗留置标的物的受让人,留置权不仅是物权,而且是和种担保物权,因为它的主要作用是为了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将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以其变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留置权可以两次发生效力,所谓第一次发生是拈花惹草旨在留置产生的时候,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本身是第一次发生。所谓第二次发生效力是指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留置权?不可分性。这就是说在债权没有获得全部清偿以前,留置权有权留置全部的标的物,并可以对留置的标的物的全债权利。根据《担保法》第85条,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价值应当债务的金额。这就是说当留置标的物为可分物时,留置物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如果留置物的价值大于留置权人的债权时,其余留置物应返还给债务人。
  第五,留置权具有人性中性。留置权的发生与留置标的物有牵性的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同时,留置权人在主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留置物大于主债价值时,多余部分应返还债务人,如果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权价值时,不足部分,留置权不存在优先受偿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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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教人厅[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干部教育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干部教育条例》重要性的认识

  《干部教育条例》的发布实施,是党中央着眼于党和国家的发展大局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进展,对于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干部教育条例》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准确领会《干部教育条例》精神,全面把握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各项要求,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干部教育条例》的自觉性。

  二、认真按照《干部教育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努力完成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各项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的要求和《干部教育条例》的规定,在各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教育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的各项工作。

  一是要紧密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工作和中心任务,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思想道德、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将能力建设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重点抓好大规模培训教育系统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管理骨干和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的工作。

  二是要加强对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努力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遵循教育系统干部成长规律,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机和潜能,将干部教育培训与事业发展、个人进步紧密结合,推动教育系统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教育管理能力与科学文化素质的全面提高。要重视《干部教育条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干部培训与使用的有机衔接,努力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的制度创新。

  三是要从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关注和跟踪国内外教育发展最新动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更新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模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不断提高教育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干部教育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干部教育条例》的实施工作。

  一是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干部教育条例》的学习。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并自觉做到严格遵守,努力做到各级领导干部熟悉《干部教育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干部教育条例》,广大干部了解《干部教育条例》。

  二是要严格按照《干部教育条例》要求,认真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要把干部教育培训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中,统筹研究部署本地区、本学校教育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是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宣传工作。要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效机制,将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考核教育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省级教育部门和部属高校在贯彻实施《干部教育条例》中的有关做法、经验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人事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390号

1998-06-29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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