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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11:45  浏览:8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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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王忠禹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商务部。

  (五)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六)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七)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7、中国人民银行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体制,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2003年)


——2003年3月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王忠禹

各位代表: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根据党中央的部署,经过认真调研,集思广益,反复论证,形成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该意见,建议国务院根据这个意见形成《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现在我受国务院委托,对《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作以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过去五年改革的基本经验和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过去五年,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各级政府机构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机构改革。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正在形成。
五年来的实践,使我们加深了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认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一是坚持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的目标,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机构改革的关键;二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把精兵简政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作为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三是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既审时度势,把握时机,坚定不移地迈出改革步伐,又充分考虑各方面可承受的程度,审慎地推进改革;四是坚持机构改革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妥善安排分流人员,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五是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步实施,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要逐步推进,不断深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发展,现行政府机构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的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和依法行政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次改革要抓住重点,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二、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健全金融监管体制,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
(一)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并明确要求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的要求,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更好地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真正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将国家经贸委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中央企业工委的职能,以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等整合起来,设立国资委。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的监管范围,确定为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改革后设立的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其他国有资产,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国资委专门承担监管国有资产的职责,既不同于对全社会各类企业进行公共管理的政府行政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特殊性质。因此,将国资委确定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
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但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要变成“婆婆加老板”,不能把企业管死。国资委还要重视并帮助企业解决改革重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务院将抓紧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公布后,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自上而下,依法有序推进。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设立国资委,只是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许多工作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逐步加以规范。
(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展和改革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客观上要求把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更加密切地结合起来。为综合协调各方面改革,使改革更好地为促进发展服务,将国家计委改组为发展和改革委。将国务院体改办的职能,并入发展和改革委。
目前,宏观调控体系存在着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改投资、重要农产品和工业品的进出口计划管理分散、职能交叉的问题,不利于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增强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减少职能交叉重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将国家经贸委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等职能,划归发展和改革委。
发展和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监测和调节国民经济运行,搞好经济总量平衡,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安排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和改革委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发展和改革委要把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切实转变管理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机关作风,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微观管理事务,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三)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工作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为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设立银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
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人民银行不再承担上述金融监管职能后,要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改进对金融业宏观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在金融监管方面,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和银监会的监管工作是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要建立密切的联系机制,及时沟通有关金融市场风险和运营情况,共享监管信息。
(四)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商务部。目前,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以及反倾销反补贴工作分别由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产品的进出口工作,分别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负责。这种内外贸分割、国内外市场分割和进出口配额分割的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不能适应建立和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内外贸业务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将国家经贸委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国家计委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以及外经贸部的职能等整合起来,组建商务部。
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法规,促进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开展国际经济合作,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的有关事宜和组织产业损害调查等。
(五)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继续行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为进一步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对煤矿的安全监察。
此外,为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建商务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过改革,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8个。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这些机构的调整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请各位代表予以审议。
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体制,以及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机构的设置方案,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三、关于组织实施
这次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在过去五年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方面,五年来的政府机构改革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国务院机构设置总的格局需要保持相对稳定;另一方面,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求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次改革虽然机构变动不多,但关系重大,任务十分艰巨。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的要求,国务院将加强对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一)认真组织实施改革方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后,将按照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和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抓紧新成立部门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工作,并对其他部门的“三定”方案进行完善,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分工。适应改革的要求,按照程序,抓紧制定和修改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做好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干部人事、离退休干部以及资产处置等工作。加强行政管理体制的法制建设,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将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巩固、完善、探索、深化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巩固和完善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积极探索符合各地特点的改革路子。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要按照中央的规定,依法有序进行。其他有的机构设置不搞一刀切,也不要求完全上下对口。在改革中,重视做好职能衔接,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保持企业改革重组以及其他各项工作的连续性,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职能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不论是新成立的部门,还是其他部门,都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部门职责和权力的调整,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同志应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安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严肃各项纪律,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财产不流失,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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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章 保 护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匡扶社会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以及在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正气,扶正祛邪。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见义勇为。
第四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办理。
公安、民政、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违法犯罪分子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三)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应当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记功;
(三)嘉奖;
(四)发给奖金;
(五)其他奖励。
第七条 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英雄”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获此称号者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单位负责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奖励的申报工作,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条 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当违法犯罪分子正在进行伤害、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等犯罪行为时,受害者本人或者他人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行凶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各级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治疗。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解决,但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医疗费用和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学生等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应当由加害人赔偿的医疗、误工、生活补助等费用,依照公安、司法机关的裁决或者判决执行。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后,所在单位对其治疗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误工补贴或者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并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因见义勇为牺牲和负伤致残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人员,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抚恤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的职工,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
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人员,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经民政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发给基本生活费;城镇企业在招收农村劳动力时,应当优先招收其符合用工条件的一名直系亲属为合同制工人。
第十七条 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住房、工资晋级等优先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
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是:
(一)各级人民政府拨款;
(二)省内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见义勇为行为受益者捐赠。
(四)其他捐赠。
见义勇为基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和伤残人员生活困难提供资助,为伤残人员康复治疗提供经费;
(三)为见义勇为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五)按照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成立监事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因未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履行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等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得到保护的,本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有权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申诉。对拒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或者基金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6日

关于自2014年起不再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公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4号(关于自2014年起不再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关于进一步减少资质资格类许可和认定的有关要求,海关总署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改革现行报关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制度,取消报关员资格核准审批,对报关人员从业不再设置门槛和准入条件。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新的管理制度将在法律法规完成修订并对外公布后实施。今后,报关从业人员由企业自主聘用,由报关协会自律管理,海关通过指导、督促报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实现对报关从业人员的间接管理。这一做法符合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同时有利于降低就业门槛,释放就业活力,营造就业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基于此,海关总署决定自2014年起不再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鉴于取消报关员资格核准行政审批的决定作出前,2013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已经结束,因此2013年考试将如期举行,已经完成报名的报考人员,可以继续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不再参加考试的,可以向报名地海关申请退还报名费,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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