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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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
1994年7月6日,高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对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规定如下:
一、拍卖船舶
(一)船舶被扣押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扣船由诉前保全自动转入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扣船不受诉前扣船期限限制。船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届满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或者船舶本身机件、设备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法院应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扣押船舶拍卖。
被拍卖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被告,且应对该项海事请求确实负有责任。
(二)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拍卖船舶申请书。
(三)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拍卖的裁定书。裁定书由院长批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拍卖船舶因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在提交拍卖船舶申请后,申请人又提请终止拍卖船舶的,是否准许,由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终止申请的,申请人应承担在拍卖船舶准备阶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准许的,裁定驳回申请。
(五)拍卖船舶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
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预付拍卖船舶费用,不预付的,其申请不予准许。
(六)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拍卖船舶的,应向被拍卖船舶登记国的登记当局、已登记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已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发出售船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拍卖船舶的时间、地点、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等,以书面形式并以签收邮件或能确认收悉的任何电子或其他适当手段,在拍卖前三十日发给已知的前述被通知人。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在我国对外发行的主要报刊和当地报刊上连续公告三日。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
2、成立拍卖船舶委员会负责卖船事宜;
3、拍卖的时间、地点和联系办法;
4、办理债权登记事项等。
(七)拍卖船舶委员会由海事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员和聘请会计师、验船师三人或五人组成。拍卖船舶委员会对海事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拍卖船舶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对船舶进行鉴定、估价、主持拍卖,并负责与买方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后,办理船舶移交手续,签署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
(八)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事法院办理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中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登记债权,应提交书面申请和享有债权的证据,以及个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其他有关文件。缴纳登记费。
(九)买船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拍卖船舶委员会登记,并在拍卖前交验本人或者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支付能力的银行证明。
(十)拍卖船舶委员会对拍卖船舶的底价在估价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由海事法院确定,底价不得公开。
(十一)拍卖船舶以底价以上最高报价成交。如报价低于底价,可再次拍卖或者以其他形式变卖。
(十二)拍卖成交后,由拍卖船舶委员会与买方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买方须当即交付船价25%的定金,并在成交之次日起七日内付清全部价款。买方反悔者,定金不予返还。七日内未付清价款的,视为反悔。拍卖船舶委员会与买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买方付清全部价款后,拍卖船舶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于船舶停泊地以售船原状办理移交手续。与买方签署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
(十四)海事法院在移交船舶的同时,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十五)拍卖船舶结束后,海事法院应在前述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船舶业已公开拍卖给买方,船舶所有权及其风险自移交时起已经转移,买方对船舶在移交以前所负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船舶原所有人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债权审查与确认
(一)海事法院应对起诉的案件及时审理,确认原告的债权及数额;
(二)审查已登记的债权,确定参加债务清偿的债权人,并发出通知书;
(三)确定债权人清偿顺序。
三、债务清偿
(一)债权登记届满后,由海事法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通过协商,根据清偿顺序提出分配方案,签订清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协商不成由海事法院裁定;
(二)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一并参加分配;
(三)清偿顺序: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清偿。
已登记的其他债权的受偿位于前款顺序之后。
在按上列顺序清偿前,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拨付。
(四)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归还原船舶所有人。
四、海事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发布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90年全国开展治理“三乱”工作后,乱收费问题曾一度得到抑制,但是近来又有所抬头,尤其是一些国家机关和垄断行业,利用行政职权和垄断地位,巧立各种名目乱收费。主要表现在:超越权限,擅自审批或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转移行政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从中分利;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把权力商品化;凭借垄断地位,在经营业务中乱收费、乱提价,从中谋利;部门职能交叉,重复收费。乱收费取得的资金大都进了“小金库”,用于买汽车、搞福利、发奖金,挥霍浪费。这不仅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根据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为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力量狠刹乱收费不正之风,着重治理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利用职权乱收费,在年内取得明显成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作如下规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乱收费问题日趋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体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一些问题的政策和是非界限不清;二是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对加快经济建设不是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而是滥用行政手段通过乱收费筹集资金;三是有的单位凭借行政职权、垄断地位搞“创收”,以解决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福利;四是有的工作人员以收费为名,以权谋私,巧取豪夺,侵吞国家和人民的财富。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乱收费造成的严重危害,把刹住乱收费的不正之风,提高到惩治腐败,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高度来认识,作为反腐败斗争和落实中央加强宏观调控措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克服消极畏难情绪,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加以治理。为此,各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责,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治理乱收费的工作,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治理乱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务必在年内取得明显成效。对那些不认真治理、走过场,边清边犯、顶着不办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二、明确职责,组织落实。根据国务院决定,全国的治理乱收费工作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负责,以财政部为主。建立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并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治理工作的部署、督促和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明确负责部门,进行安排部署,层层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负起责任,率先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治理工作。
三、确定范围,掌握政策。为了抓住重点,取得阶段性成果,这次治理的范围首先确定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凭借行政职权的事业性收费及垄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下几种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
(三)利用办实体、搞创收,把一部分国家机关的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从事第三产业的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从中收费提成;
(四)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从中谋利;
(五)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六)只收费不服务,公开敲诈勒索。
对按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的收费项目(包括收费标准和范围),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合理的,也要进行清理和调整。今年内不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学校、医院、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收费,主管部门也要认真组织清理。
四、抓住重点,全面展开。治理乱收费工作,从中央国家机关和重点部门、行业抓起,重点治理公安、司法、民政、工商、城建、土地、人事、铁路、交通、电力、邮电、金融、保险等部门和行业,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要采取从上到下、层层清理,条块结合、自查自纠,重点检查、社会监督等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收费,从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的作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将重点部门、行业治理乱收费的情况在10月底以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计划(物价)、监察部门审核备案;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将清理审核结果分期分批以公报形式或通过报纸予以公布。各级财政、计划(物价)、监察部门要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问题比较多的单位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要建立举报制度和收费稽查队伍,真对待群众的举报和反映,加强社会监督。
五、规范管理,整章建制。各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项目及标准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各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应当经主管农业的部门审核。
要逐步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今后,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事先征求主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政、计划(物价)部门的意见。
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年度审验、票据稽查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到计划(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坚持持证收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必须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或监制的专用票据,否则视为非法收费予以查处。没有收费许可证、没有持证收费、没有使用规定票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拒绝交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检举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各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每年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审验,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要及时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乱收费的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收费资金原则上要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性收费要逐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专项收费及事业性收费,要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入上交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给。 要加强对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其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报计划(物价)部门核批,重要的报国务院批准。垄断行业不得将正常的业务转由所属经济实体经营,巧立名目,强行加收费用,也不得代地方人民政府收取未按规定权限批准的收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配套服务收费项目,要报国家计委备案。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1998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1998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 证监会计字[1999]3号
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财务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现将证券公司1998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经办人员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并由一名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发。对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必须注明,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时予以纠正。
二、各证券公司必须聘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还应以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四、各证券公司必须于1999年5月15日前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年度报告一式五份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各证券公司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不得拖延甚至拒绝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供或报送有关资料。注册会计师必须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将对各证券公司报送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查。如发现所报送材料存在虚假、遗漏和欺诈,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七、证券公司报送业务资料的有关具体事项,仍按我会证监机字[1997]3号 文件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两部分,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部 分业务报告
一、公司概况
1.简要介绍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公司年报负责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2.简要介绍公司的历史演变情况及其主要职能部门。
3.简要介绍公司营业网点情况,包括各营业网点名称、地址、负责人、职工数、设立时间、营运资金及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情况
1.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开展的情况。
2.公司代发行证券业务开展的情况,包括全年承销新股发行和配股的公司名称、股票和债券发行量和筹资额等。
3.公司自营证券业务开展的情况。
4.公司投资情况
列示被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及经营情况、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并分析报告年度内公司对外投资额较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
5.公司收购、兼并情况
若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经营范围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可能导致大额损失的重大经营活动等。
三、所有者权益情况
1.股本结构及变动情况。
2.股东情况介绍
(1)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2)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3)对持股10%(含10%)以上的法人股东,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4)报告期控股股东的变更情况。
四、重大事项
1.报告期内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简介。
2.报告期内发生的增资扩股事项简介。
3. 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重大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简要情况及进程,对公司当年经营和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应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4.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简介。
5.会计师事务所变动情况说明。
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说明,至少应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8.如公司有逾期未还借款,以及逾期未收回的委托贷款或委托存款,应说明涉及金额、未还款或未收回的原因及可能的后果等。
9.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或解释性说明、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10.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1.公司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含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并披露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分配明细。
12.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部 分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两名以上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二、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会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年度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三、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应对比较式会计报表的两个期间的数据作出说明。会计报表附注包括所有在会计报表表内未提供的、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会计报表的重要信息,至少应有以下方面内容:
(一)公司简介
简述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概况等。
(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3.记帐本位币。
4.记帐基础和计价原则。
5.外币业务核算方法。说明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帐户的外币金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差额的处理方法。
6.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方法。
7.分支机构资金管理、交易清算原则。
8.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说明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确定现金等价物的标准。
9.坏帐核算方法。说明坏帐的确认标准,坏帐损失的核算方法,以及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10.自营证券核算方法。说明自营证券分类方法和买入、卖出的核算及计价方法。计提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应说明计提方法。
11.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益确认方法和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对于长期债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益确认方法以及债券投资溢价和折价的摊销方法;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应说明计提方法。
12.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说明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率。
13.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包括利息资本化的核算方法和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
14.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
15.交易席位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16.收入确认原则。说明公司自营证券销售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收入等收入的确认方法。
17.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说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应说明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
18.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说明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并简要说明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子公司与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一致且未予合并时,应说明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年度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合并范围如发生变更,应当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影响数;因会计制度改变而发生的变更,应披露变更的内容、变更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如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或不易确定,应说明理由。
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合并范围变更的合理性要予以关注,并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
(三)税项
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营业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
(四)分支机构
公司应披露其所设置分支机构的家数,年度内增加和减少的分支机构,简述其新设、转(受)让或撤销原因。
(五)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公司至少应披露如下比较会计报表项目注释,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含30%)以上,且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含5%)或报告期间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在该项目下明确说明原因。
1.现金、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如有外币余额,应分别披露人民币和外币金额、外币折算汇率等。对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应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列示。
2.自营证券及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证券类别 期末帐面值 期末市值 跌价准备
... ...
合 计
3.应收证券款、证券交易清算,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证券清算机构名称 期末数
... ...
合 计
4.应收帐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按下列要求披露:
(1)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按下列格式分别进行披露:
帐龄 期初数 期末数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年以内
1―2年
2―3年
3年以上
合计
应收款项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的欠款,应在本项目附注中披露并说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未提坏帐准备的,应说明原因;
其他应收款中若有非关联往来款项的,应根据重要性原则详细披露各欠款单位所欠款项的性质和内容。
(2)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分项列示各该项目的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说明其性质和内容。
5.拆出资金,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拆入单位 期限 本金 利率 期末数
6.买入返售证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证券种类 数量或面值 期限 交易场所 期末数 约定返售金额
7.代发行证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证券种类 数量或面值 委托单位 发行方式 期末数
8.代兑付债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债券种类 委托单位 兑付资金来源 期末数
兑付资金来源分别按预收和代垫两种情况反映。
9.待摊费用,应分类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别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期末数
……
合计
10.长期投资,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
合计
(2)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披露以下项目:
①股票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被投资公司名称 股份类别 股票数量 占被投资公司股权的比例 投资金额
若有市价,还应列示报表日市价;若采用权益法核算,还应列示初始投资额。
②其他股权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被投资公司名称 投资期限 投资金额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备注
若实际投资比例与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应予以披露并说明原因。
若其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还应列示本期权益增减额和累计增减额。
对股权投资差额应按被投资单位列示初始金额及形成原因、摊销期限、本期摊销额、摊余金额。
(3)长期债权投资,应分以下项目披露:
①债券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债券种类 面值 年利率 购入金额 到期日 本期利息 累计应收或已收取利息
②其他债权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借款单位 本金 年限 年利率 到期日 本期利息 累计应收或已收取利息
对于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公司,应逐项列示计提的金额及计提的原因。
11.交易保证金,应分别说明缴存各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期末余额。
12.固定资产及折旧,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原值
…
合计
累计折旧
…
合计
净值
固定资产若有在建工程转入、出售、置换转出、抵押和担保等情况的,应明确说明。
13.在建工程,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工程名称项目进度期末数其中:利息资本化金额
14.无形资产,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种类 原始金额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转出 本期摊销 期末数
15.交易席位费、长期待摊费用,应分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种类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期末数
16.待处理财产损溢,应分类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别余额
…
合计
对于金额较大的和1年以上未予处理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应说明其内容或未处理的原因。
17.拆入资金,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拆出单位期限利率期末数
18.卖出回购证券,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证券种类 数量或面值 期限 交易场所 期末数 约定回购金额
19.代买卖证券款,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原币金额 汇率 折人民币金额
个人客户
人民币
港币
美元
小计
法人客户
人民币
港币
美元
小计
总计
并说明代买卖证券款中是否包括自营资金和关联企业的买卖证券款,如有,应披露具体金额。
20.应付帐款、应付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如占负债总额比重大,或有违规使用、逾期占用的,应披露款项的性质和金额。
21.应交税金,应按税种分项列示欠交的金额。
22.预提费用,应按费用类别披露年末结存余额的原因和各项费用的期初数、期末数。
23.应付债券,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债券名称 面值 发行日期 发行金额 债券期限 本期应付或已付利息 累计应付或已付利息
24.实收资本或股本,如年度内发生金额或股东单位变动,应予以披露。
25.本公积,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数 本期减少数 期末数
资本溢价
接受捐赠实物资产
住房周转金转入
资产评估增值
投资准备
合计
若资本公积发生增减变动,应说明原因及依据。
26.盈余公积,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法定盈余公积
公益金
任意盈余公积
合计
如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和分配红利,应说明有关决议。
27.未分配利润,说明报告期利润分配比例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
28.自营证券净收入,按证券种类分别披露自营证券的收入和成本。
29.其他业务利润,如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分业务种类披露收入数和成本数。
30.投资收益,应分股票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收益、非控股公司分配来的利润、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的金额等项目进行列示,若某项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占报告当期利润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应对该项业务内容、相关成本、交易金额等作出说明。
31.营业外收入、支出,如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总额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披露主要项目类别、内容和金额。
32.其他报表项目
少见的报表项目、报表项目名称反映不出项目性质的、报表项目金额异常的(例如递延税款、金额为负数的资产项目等),应披露项目内容。
(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凡涉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指南披露。
(七)或有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项目的性质、金额及对报告期及报告期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八)财务承诺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大财务承诺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形成原因和金额。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凡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予以披露。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