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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38:03  浏览:9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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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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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政办发〔2004〕43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
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盘锦市建成区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筑施工现场、停车场、车站、个体经营者及居民建筑设施产权所有者(以下简称责任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门前四包”是指:

(一)包市政设施:维护公共设施,无损坏市政、环卫、园林设施现象,对损坏的公共设施及时维护,恢复原状。

(二)包市容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全天清扫保洁,清除污物、污迹、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等,及时拣拾绿化带、行道树周边杂物,垃圾按规定袋装并定点定时投放;在责任区主体建筑、附属设施及其他附属物上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定期刷洗墙面、牌匾、灯箱等;责任区内地面洁净、立面整洁。

(三)包绿化美化:维护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禁止对花木折、钉、挂、拉、压、拴、刻划及非法占用绿地,定期对花草树木进行整形和修剪,清除枯枝残叶。

(四)包公共秩序:责任区内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划线定位,摆放整齐;禁止乱摆乱卖、乱堆乱放、私搭乱建、乱挖乱竖,做到责任区内秩序井然。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为“门前四包”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等工作:一是组织实施、掌握全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二是制定“门前四包”检查、评比、考核办法和全市“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达标标准,组织全市“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的竞赛评比活动。

第五条区城建环境保护部门为本地区“门前四包”行政主管部门:一是根据市里统一部署,制定本区域的“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计划,建立台帐并对本辖区内的“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二是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开展“门前四包”工作情况,定期向市城建部门报告;三是组织本辖区“门前四包”工作的竞赛评比活动。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工作:一是制定本街道办事处“门前四包”工作计划,负责划定辖区临街单位“门前四包”责任区域,并与责任人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落实“门前四包”的日常管理;二是确保本辖区“门前四包”管理工作人员及时到位,对其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三是定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建立规范的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台帐和工作档案。

第七条驻区的公安交警、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城管、工商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八条“门前四包”工作的管理方式与责任分工。

(一)环境卫生的责任分工:

城区主次街路两侧沿街单位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由市、区市容卫生监察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四包”责任状;区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每天两次清扫,全天保洁,卫生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城市区域内小街小巷及两侧单位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四包”责任状,组织社区民办保洁队或物业公司对其责任区进行每天两次清扫,全天保洁,卫生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二)市容和公共秩序维护、管理:

“门前四包”责任单位责任区内日常的公共秩序由市城建监察总队驻区大队负责维护、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市政设施和绿化美化的监督、管理:

“门前四包”责任单位责任区内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监督、检查,绿化美化由绿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无对应单位的路段“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落实:

1.日常清扫保洁工作:主次街路由区环卫处专业队伍负责,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由市、区市容卫生监察部门负责,小街小巷由各社区民办保洁队负责,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2.日常公共秩序的维护、管理由市城建监察总队驻各区大队负责;

3.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管理由市市政管理处负责;

4.绿化养护管理由市绿化管理处负责;

5.治理乱停放机动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6.“马路”市场的管理由工商部门负责。

第九条市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临街责任单位要指定人员具体负责责任区内的“门前四包”工作,发现违反“门前四包”规定的,应当加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条全市各部门和单位应将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确保“门前四包”责任人服从管理。对阻碍管理人员依法管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市“门前四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对“门前四包”责任制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检查,并根据工作进展和实际需要,重点抽查;各区对辖区范围内的“门前四包”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要求台帐和工作档案齐全,内容详实;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的“门前四包”责任制单位,每月抽查30%以上,每季度全面普查一次。

检查标准按百分制计算,一、二级道路和主要窗口地区,得分率在95%以上的为达标,得分率在94%与75%之间的为基本达标,得分率低于74%的为不达标,三级以下道路得分率85%以上的为达标,得分率在84%与65%之间的为基本达标,达标率低于64%的为不达标。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即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市“门前四包”责任制主管部门每年度开展一次“门前四包”责任制达标优胜单位的竞赛评比活动,市设立“门前四包”先进流动奖杯,对获得年度“门前四包”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街道办事处可从工作实际出发,组织开展流动红旗竞赛和评比先进个人活动。

第十三条凡不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检查累计3次不达标的单位,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取消该单位年度一切评选先进资格;对个体工商业户由工商部门警告或进行经济处罚。

拒不承担“门前四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盘锦经济开发区和辽河油田矿区“门前四包”工作在兴隆台区“门前四包”责任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盘山县、大洼县所辖的建制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略谈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田永东


  三大诉讼法的共同点: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都是进行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都是为正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有着很多共同适用的原则和制度,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公开,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合议制,在程序上实行二审终审制,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对已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程序等。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
  一、因三大诉讼法所要觖决的实体问题不同,故在诉讼主体、原则、制度、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和具体程序上,三大诉讼法有着不同的特点。(一)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追诉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二)民事诉讼法保证民商法、经济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争议纠纷问题。(三)行政诉讼法保证行政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纠纷,即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和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三大诉讼法所解决的实体内容不同,决定了各自的诉讼原则、制度、程序上有很大差异。例如: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一)刑事诉讼多数由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民事诉讼则由直接利害关系人行使起诉权;(二)刑事诉讼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处分原则;(三)两者在证明责任的划分、证明标准的要求、诉讼阶段等方面也不相同。又如: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有:(一)刑事诉讼依法由公、检、法三机关进行而行政诉讼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二)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负举证责任而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一方负举证责任;(三)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给予刑事惩罚和给予什么惩罚的问题,而行政诉讼所解决的问题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并不是犯罪方面的问题。综合所述,三大诉讼法的区别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诉讼主体方面:(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为人民法院。(二)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第二,诉讼原则方面:(一)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二)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是:当事人平等原则、调解原则、处分原则;(三)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第三,证据制度方面:(一)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二)在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法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诉讼法是合法证据优势;行政诉讼法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四,强制措施方面:(一)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责令具结悔过。
第五,诉讼程序方面:(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二)刑事诉讼,要复杂许多,审判前有立案、侦查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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