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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45:31  浏览:8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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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对著作权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截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版权局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4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3252/130032335387538748.xls


序号 发布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1 国家版权局 关于报刊社声明对所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意见 (91)权字第25号 1991-8-9
2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 国权[1994]59号 1994-9-30
3 国家版权局 关于《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权[1994]65号 1994-10-7
4 国家版权局 关于以IC和CD-ROM等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制作电脑卡拉OK付酬问题的通知 国权[1994]75号 1994-12-6
5 国家版权局 关于下发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表的通知
附:登记表之一、之二,合同登记章规格和样式 权办[1994]65号 1994-12-12
6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 国权[1995]1号 1995-1-15
7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 国权[1995]2号 1995-1-15
8 国家版权局 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移交给国家版权局管理的公告 国家版权局第3号公告 1995-5-29
9 国家版权局 关于不得盗版、盗映作为资料片引进的外国影片的通知 国权[1995]22号 1995-5-30
10 国家版权局 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 国权[1995]30号 1995-8-23
11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补充通知 国权[1995]33号 1995-9-5
12 国家版权局 关于台湾居民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与祖国大陆居民享有同等权利的公告 国家版权局第4号公告 1995-9-11
13 国家版权局 对《关于以少数民族文字翻译使用外国作品中有关著作权问题的报告》的答复 权办[1996]35号 1996-4-8
14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 国权[1996]28号 1996-8-8
15 国家版权局 关于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权办[1997]41号 1997-5-4
16 国家版权局 关于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局长签发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的公告 国家版权局第6号公告 1998-11-25
17 国家版权局 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权[1999]15号 1999-6-8
18 国家版权局 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 国权[1999]28号 1999-8-3
19 国家版权局 关于印发《著作权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的通知 国权[1999]39号 1999-10-9
20 国家版权局 关于同意调整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报刊转载作品付酬标准的复函 国权[2000]8号 2000-3-21
21 国家版权局 关于加强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中国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管理的意见 国权[2000]24号 2000-7-20
22 国家版权局 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权[2000]38号 2000-9-13
23 国家版权局 关于同意试行《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和《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批复 国权[2000]44号 2000-9-21
24 国家版权局 关于市、县级(含县级市)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的答复 国权[2000]47号 2000-11-28
25 国家版权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国权[2001]1号 2001-1-2
26 国家版权局 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更换 国家版权局第8号公告 2001-2-26
27 国家版权局 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 国权联[2001]1号 2001-8-29
28 国家版权局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 国家版权局第9号公告 2002-1-1
29 国家版权局 关于使用新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的公告 国家版权局第10号公告 2002-5-20
30 国家版权局 关于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其他作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机构 国家版权局第11号公告 2002-8-9
31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查处涉嫌侵权MP3制品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2]12号 2002-8-21
32 国家版权局 关于制止未经批准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通知 国权办[2005]49号 2005-12-30
33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 国权联[2006]1号 2006-3-30
34 国家版权局 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权办[2006]43号 2006-11-2
35 国家版权局 关于适用《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复函 国权办[2007]27号 2007-4-2
36 国家版权局 对《关于卡拉OK歌厅使用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涉及著作权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权办[2007]33号 2007-5-14
37 国家版权局 关于发布《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权办[2007]53号 2007-9-20
38 国家版权局 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国家版权局第2号公告 2007-9-20
39 国家版权局 关于认定点歌系统数字化复制影音音乐作品数量的回函 国权办[2007]69号 2007-12-27
40 国家版权局 关于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8]10号 2008-4-25
41 国家版权局 关于互联网有关版权问题的答复 国权办[2008]18号 2008-6-2
42 国家版权局 关于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8]22号 2008-6-17
43 国家版权局 关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权办[2008]36号 2008-8-5
44 国家版权局 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版字[2009]18号 20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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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实施有效行政管理必不可少的依据。全面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对于从根本上解决边界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勘界)是一项浩繁复杂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
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勘界工作,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将勘界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法勘界。
二、全面勘界不是重新调整行政区划。这次勘界是以行政区域管辖的现状为基础,依照有关规定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位置,即核定法定线、勘定习惯线、解决争议线。通过勘界,在实地树立界桩,形成准确反映实际边界线走向的文件、资料和地形图,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省、县两级
行政区域界线确定下来。
三、从1996年起,用5年时间完成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任务。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待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另行组织。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县(市)、自治县、旗、市辖区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
胶7纸缦咭宰钚掳娴?∶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所绘的海岸线为标准。
四、勘界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方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毗邻两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定;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勘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边界协议书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由两省人民政
府联合上报国务院审批;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五、勘界中确定边界线的要求:
(一)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边界线,按照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予以核定。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边界线是指: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
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
以往粗略划分过但未落实的边界线,以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为基础,协商确定边界线。
(二)在国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经双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一致并签定协议的无争议的界线,应予认定。
(三)除(一)、(二)两种情况外的其他边界线,应当选择能够反映行政区域界线管辖状况的地图为基础确定边界线。勘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时,以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980年国家测绘局、民政部《关于请标绘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的通
知》标绘上报的行政区域界线图为基础确定界线,其中双方标绘的边界线一致且与实际行政管辖相符的地段,以双方一致的画法为基础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的边界线虽不一致,但双方目前的实际管辖无争议的地段,根据实地的行政区域管辖情况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的边界线不一致,对
于实际管辖的情况又有争议的地段,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解决争议并确定边界线。勘定县级区域界线参照的基础地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辖区情况确定。
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原则上要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要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对骑线的地物、文物、自然保护区及不可分割的自然资源,在划分边界线的同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管理和使用的办法。


六、勘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分年度安排;勘定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勘界经费属专项经费,各地要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从严管理。
七、全面勘界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主管全国勘界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有勘界工作协调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毗邻省区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八、自国务院决定全面勘界之日起,各地必须维持勘界前边界地区的现状,不得挑起新的边界争议。存在边界争议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任何一方都不得往争议地区迁移居民,不得在争议地区设置政权组织,不准破坏自然资源。严禁聚众闹事、械斗伤
人,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勘界工作正常进行、挑起冲突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6年8月12日

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

1987年9月21日,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已经国家标准局正式批准发布。这个国家标准是我部与交通部共同提出,参照我部发布的《城市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暂行标准》,在广泛征求全国车辆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现在全国道路交通已经统一管理,为统一全国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提高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各地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统一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我部一九八五年发布的《城市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暂行标准》同时废止。
对于这个标准中未规定的有关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的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可参照新标准自行规定,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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