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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21:27  浏览:9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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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建科[2008]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法制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宣传学习

  《条例》是在总结多年来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践及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要在2009年2月份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对《条例》进行全面报道,为《条例》执行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要有计划对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升节能管理水平。

  二、抓紧完善《条例》配套政策和制度

  各地要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地方性民用建筑节能法规(规章),细化和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各地人民政府应按照《条例》要求,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三、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纳入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要重点监督新建的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及公共建筑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情况。要监督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要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信息。要结合地区实际,研究新建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

  (二)积极稳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北方采暖地区要结合供热体制改革工作,推动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确保完成国务院提出的改造任务。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应结合地区实际,稳妥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并在改造中优先采取遮阳、改善通风等措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要同步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三)切实做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能耗的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督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上报分项用电量。要制定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要配合同级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国务院确定的24个示范省市要继续按照要求,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并启动节能改造示范,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建筑用能系统实施节能运行与改造。要会同有关部门或机构,在每年空调系统正常运行期间,对公共建筑使用单位执行室内温度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四、切实做好《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重点查处违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施工许可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及设备等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开设民用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群众举报。

  五、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各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在年底对各地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民用建筑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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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并非“作秀”的一次社区开庭

钟建林


  2010年以来,长沙法院系统深入开展“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笔者所在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精心挑选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纠纷等典型民事案件到社区公开开庭为切入点,积极投身“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全面落实“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等人民法院工作主题。
  笔者供职于所在法院的民事审判一庭,深感社区开庭活动的价值和意义之重大。在单位领导的支持下,笔者策划并主持了一次社区开庭,取得了超乎预期的良好效果。现将该次社区开庭的主要做法及心得体会整理汇报如下,敬请法院民事审判同行批评指正。

一、主要做法

(一)精心挑选典型案件

  应该说不是每一件民事案件都可以拿到社区公开开庭的。所谓典型案件,应属于在社区民众中经常发生的民事纠纷,因而能够通过公开开庭促使民众增强预防纠纷的意识,提高理性解决纠纷的能力。同时还要考虑案件当事人的隐私、心理承受力等因素。
  笔者当初打算选择一起夫妻协议离婚后的抚养费欠付纠纷案到社区开庭。这样的案件在普通民众生活中较为常见,具有较大的普法价值。但通过与该案双方当事人多次接触,笔者了解到双方均对对方成见颇深,情绪激烈,难以做到理性地表达诉讼主张。同时双方又都有“家丑不宜外扬”的心理情结,笔者遂断然放弃了该案而另选他案。
  选来选去最后选定的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简要案情:原告是一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安某原系该公司的经营部总监。安某从公司离职后,公司拿着其曾经写过的欠条向法庭起诉要求还款38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安某辩称,公司没有按劳务合同返还经营活动中的利润返点,不还借款正好是促使公司与自己进行结算的一种手段。此案涉及到“欠条”是否等同于“借条”、此案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等普通民众常感困惑的问题。选择这样的案件到社区开庭,显然能促进社区民众提高对“打借条”这一常见民事行为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预防能力。而且该案双方都聘请了职业律师,能够充分而理性地表达诉讼主张,可进一步增强社区民众的依法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事后的效果表明,这个案件是选对了的。
(二)周密安排布置庭前准备工作
  古语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不能打无准备之仗,必须周密安排好庭前准备工作。首先,笔者提前半个月与社区领导取得联系,告知法院开展“法庭进社区”活动对提高社区居民法律水平,增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以争取社区领导对活动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其次,提前一个星期在社区公告栏内张贴开庭公告,广泛告知开庭内容,提高社区民众对“法庭进社区”活动的知晓率,增强他们的旁听积极性。再次,反复跟双方当事人解释安排此案到社区开庭,对于提高社区民众依法维权水平、增进基层社区和谐的社会价值和积极意义,并采取切实的措施避免对当事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彻底消除当事人的顾虑,赢得当事人的支持配合。最后多次到社区选择、察看庭审场所,慎重选择是户外开庭还是室内开庭,并与社区干部一道,在庭审前一天共同做好法庭布置工作。周密的庭前准备工作,为社区开庭取得良好效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有针对性地编写法律服务宣传资料
  为了取得“开审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笔者就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打借条”这一现象,针对诸多民众对不规范的借条隐含的法律风险认识不够,预防能力不强的现状,特意编写了《关乎柴米油盐的法律忠告——如何防范“打借条”的法律风险?》作为与社区开庭配套的法律服务宣传资料,供旁听的社区民众随时阅读和索取。该资料既宣传了有关借钱还钱应当具备的意识理念,又列明了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更就怎样才能避免借钱还钱中的法律风险,应当注意哪些细节问题,可以掌握什么技巧等进行了全面详细且极具操作性的介绍。关于打借条的细节技巧方面,从出借人的角度,提醒民众注意:1、要看清借款人的身份;2、注意借条落款的签名或盖章;3、注意借条的基本要素;4、关于如何约定利息;5、要妥善保管好借条原件;6、注意诉讼时效规定;7、要强化催款证据的收集保管意识;8、注意遣词造句和语言表达的准确性;9、注意“借条”与“欠条”的差别;10、注意“借条”与“收条”的差别;11、借条上不能少了出借人的准确姓名;12、注意强化担保意识;13、注意保存银行转账凭证等给付借款的证据;14、小额借贷中注意强化第三人作证的意识等。从借款人的角度,提醒民众注意:1、避免书写漏洞;2、注意借款金额的大小写;3、注意书写借条的时间表述;4、要强化文字校核意识;5、注意借条的法律效力;6、注意还款手续的完备等。
二、几点体会
(一)要深刻领会“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理念的精神实质
  众所周知,目前整个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充满了期待,存在较高的心理预期。然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现状及实际效果又往往与人民群众的较高心理预期存在着现实的差距。那么,人民法院适时提出“能动司法、司法为民”工作理念,是有利于弥合这种差距的。“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理念不应是空中楼阁似的空洞说教,而应真实体现在司法审判工作实践当中,体现在每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进社区,主动服务社区群众,帮助社区群众自觉增强预防纠纷的意识,自觉提高依法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能够避免社区民众产生本无必要的民事纠纷,或者一有民事纠纷就到法院打官司。真实到位的“能动司法、司法为民”,一定能起到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增进社会和谐程度之功效。
(二)法院工作要处理好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一方面,好的内容也必须有好的形式,内容才能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另一方面,没有好的内容作为承载,再好的形式也都不会受民众欢迎的。人民法院的工作正是这样,必须是好的内容和好的形式完美结合,相得益彰。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社会空前的关注。多少不佳的案件审理,多少无良的法官行为,使得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下降,司法权威性变得严重不足。但需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是公平公正的,绝大多数法官是勤政廉政的。为此,法院和法官要发出自己的声音,要宣示主流,弘扬正气,要让自己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本职工作能够被社会民众看得见,摸得着。首先要公正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为了公正,哪怕天塌下来”。其次也要充分利用发达的资讯媒体宣传自己。只要有了好的内容,为自己进行不是为了“作秀”而“作秀”的形象宣传,就完全是有必要的。
(三)法律服务宣传资料应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笔者曾看到过,也曾参与过诸多法院和法官向社会民众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但总觉得遗憾的是,那些发放的法律服务宣传资料,要么过于简单,要么习惯于宏观叙事,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无法激起社会民众的内心认同和行为支持。上文所述《关乎柴米油盐的法律忠告——如何防范“打借条”的法律风险?》便是笔者试图克服以往法律咨询服务普存弊端的积极探索和真实努力。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467号。邮政编码:410016
联系电话:0731-84784810
电子信箱:haiyangzhixin-001@163.com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印发)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九条第(八)款“《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第(十)款《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停止报送。
  二、自2009年5月1日起第九条第(九)款“《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停止报送。
  三、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比对内容调整为: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四、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中(1)的比对内容调整为: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栏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税额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五、取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中(5)、(6)的比对内容;自2009年5月1日起取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中(4)的比对内容。
  六、取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2项中(3)、(5)的比对内容。
  七、取消附件2“异常类型”第四类中3、4、5项内容。
  八、增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比对内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税额”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比对,二者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九、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和。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之和。
  十、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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