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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24:27  浏览:86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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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8〕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监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县区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实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第六条 对于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按属地管理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进行治理。
  第七条 县区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日常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周组织一次日常检查,逐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填写《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实行建档管理。
  第八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整改。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造成不能立即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按管理权限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治理;属于治理难度较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县区或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区或部门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责令有关部门监督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无法解决需其县级主管部门协调治理的隐患,属于该县行业的重大隐患;主管部门无法解决需其县区政府协调治理的隐患,属于该县区的重大隐患;县区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无法解决需市政府协调治理的隐患,属于市级重大隐患;
  第九条 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凡是列为本单位、本行业或本县区的重大隐患,都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报告,凡是需报告市政府的重大隐患由市安监局负责受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 凡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
  第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对于县区或市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负责监督治理的县区政府或市政府在媒体上公示。
  第十二条 上级政府或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治理方案,并下达《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通知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隐患治理单位要及时提出验收申请,下达隐患治理通知书的督办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人员验收,并填写《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表》,对验收合格的应及时予以销号。没有整改到位的要提出后续措施和要求。
  第十四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制定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实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事故隐患举报属实的相关人员由受理举报的市或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榆林日报、榆林电视台等各种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事故隐患的单位、整改的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走了过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及县区政府要予以曝光批评,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力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未定期不定期进行隐患排查、虽排查但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事故隐患等行为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榆林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处罚;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下达治理通知书、对事故隐患治理应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按照《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细化和补充,如与国家和省上规定相抵触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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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气象局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气字〔2008〕9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气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气象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气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4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气象资料使用审查

  02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03 对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出具意见

  04 涉外气象活动备案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气象资料使用审查

  一、审批内容

  对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进行审查。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二)《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12月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发布)第十五条;

  (三)《关于加强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气象资料使用管理的通知》(环监〔1996〕98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

  (二)气象资料的采集符合国家气象观测规范、规程要求;

  (三)采集气象资料过程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对其业务质量、气象计量和观测环境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加强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气象资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气象资料使用审查申报表》(原件1份);

  (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和评价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拟使用的气象资料明细清单(原件1份);

  (七)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第(二)、(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其他各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气象资料使用审查申报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2号市气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气象局网站(http://www.szm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

  (二)审查;

  (三)市气象局在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查结果;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2号市气象局服务窗口领取审查意见。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经审查符合使用条件的,核发《气象资料准予使用意见书》,无有效期限;不符合条件的,核发《气象资料不予使用意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取得《气象资料准予使用意见书》,才能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一、审批内容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审查。

  重要气象设施指气象观测场地、气象观测设备、气象信息通讯网络、气象预报预警系统、气象公共服务技术平台等专用技术装备及其附属设施,和市应急指挥、规划、国土、水务、海洋、环保、交通、电信运营、电力、民航等部门用于防御气象衍生和次生灾害的观测和传输设施。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二)《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12月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发布)第七条;

  (三)《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发布)第五条;

  (四)《印发深圳市气象局(市气象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9号);

  (五)《关于深圳市气象局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相关事宜的批复》(粤气〔2006〕291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重要气象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

  (二)重要气象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三)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八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申报表》(原件1份);

  (二)项目建设方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申报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2号市气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气象局网站(http://www.szm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条。

  九、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递交申请材料;

  (二)市气象局指派2名技术人员到现场勘察;

  (三)市气象局在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查结果;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2号市气象局服务窗口领取审查意见。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符合条件的,核发《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通过意见书》,有效期同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不符合条件,核发《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不予通过意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取得《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通过意见书》方可进行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出具意见

  一、审批内容

  对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出具意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的项目除外。

  气象探测环境包括国家气候观象台、气象观测站及其信息通讯网络,以及水务、海洋、电力、海事、民航等部门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8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十条;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深府办〔2007〕183号);

  (四)《印发深圳市气象局(市气象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9号);

  (五)《关于深圳市气象局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相关事宜的批复》(粤气〔2006〕291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不是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比如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垃圾场、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和产生废水、废气等的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的距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气象探测环境分类、分级保护的规定;

  (三)具有有效的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九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申报表》(原件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含拟采取的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措施)(复印件1份);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申报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2号市气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气象局网站(http://www.szm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九、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递交申请材料;

  (二)市气象局组织专家论证和实地考察;

  (三)市气象局在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2号市气象局服务窗口领取审查意见。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气象探测保护环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准予建设意见书》,有效期限同工程建设期限;不符合条件的,核发《气象探测保护环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予建设意见书》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取得《气象探测保护环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准予建设意见书》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涉外气象活动备案

  一、登记内容

  外国组织、个人和境外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从事气象活动(包括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探测、科研、气象信息传播和气象服务等)登记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二)《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12月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发布)第十九条;

  (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发布)第六条;

  (四)《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11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发布)第十三条;

  (五)《印发深圳市气象局(市气象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9号);

  (六)《关于深圳市气象局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相关事宜的批复》(粤气〔2006〕291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备案。

  四、登记条件

  已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准予从事气象活动的许可。

  法律依据:《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深圳市气象局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相关事宜的批复》。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写明申请理由、开展气象活动所具备的条件、单位概况、所需开展的气象活动情况等)(原件1份);

  (二)《涉外气象活动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单位资质证和个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注册登记国的注册文件和工商、税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工作场所物业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单位质量管理文件(原件1份);

  (八)与国内机构或个人合作的,应提交合作对象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涉外气象活动登记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2号市气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是可在市气象局网站(http://www.szm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法律依据:《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法律依据:《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九、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市气象局指派2名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

  (三)市气象局在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结果;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2号市气象局服务窗口领取备案意见。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符合备案条件的,核发《涉外气象活动准予备案意见书》,有效期限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期限;不符合条件的,核发《涉外气象活动不予备案意见书》。

  《涉外气象活动准予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关于外国组织、个人和境外机构在我国从事气象活动批准文件上规定的时间期限相一致。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取得《涉外气象活动准予备案意见书》的外国组织、个人和境外机构,才能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从事气象活动。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六条;《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9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19号《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国土部门认定的价格抵偿给抵押权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担保纠纷案件中,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变现。如果无法变现,债务人又没有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时,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评估。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将土地使用权折价,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折价后的土地使用权抵偿给抵押权人,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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