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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财政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42:10  浏览:8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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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财政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财政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的通知

财监[2008]27号


四川省汶川县5·12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社会各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力投入到抗震救灾工作中。财政部也迅速启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紧急调拨资金拨付灾区,同时要求相关省市财政部门积极筹措、及时拨付抗震救灾资金,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工作。现就专员办协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务必把抗震救灾工作做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协作,全力以赴,切实保障干部职工生命安全,坚决打胜抗震救灾这场硬仗。
二、主动加强与地方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跟踪了解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和抗震救灾资金拨付使用工作,形成合力,提高效率,千方百计保证抗震救灾资金及时下达,确保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及时了解灾情及财政支持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对此次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映,对资金管理使用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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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正)


(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63年9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0二次会议修正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同志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它担负着保卫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东方和世界和平的光荣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官,必须忠于祖国,忠于共产主义事业,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精通业务,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依照本条例被授予尉官、校官、将官、元帅军衔者,称为军官。
第四条 军官按兵役义务分为现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官。
第五条 军官按业务性质分为:
指挥军官,
政治军官,
技术军官,
军需军官,
军医军官,
兽医军官,
军法军官,
行政军官。
第六条 军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必须坚决执行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选拔优秀的工农分子和革命的知识分子担负各种领导工作。在选拔和培养军官的工作中,必须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 现役军官平时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在执行作战、训练和各项工作任务中有优良成绩,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服满现役的军士;
(二)中级军事学校、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
(三)在国防部批准开办的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
(四)个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第八条 现役军官战时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在执行战斗任务中表现英勇机智、立有战功或在工作中有优良成绩,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和兵;
(二)普遍征召的预备役军官;
(三)中级军事学校、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
(四)各种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
第二章 军官的军衔
第九条 军官的军衔等级区分如下:
(一)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二)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三)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第十条 各种军官的军衔区分如下:
(一)指挥军官和政治军官:
陆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上将、大将
空军军官:空军少尉、空军中尉、空军上尉、空军大尉、空军少校、空军中校、空军上校、空军大校、空军少将、空军中将、空军上将、空军大将
海军军官:海军少尉、海军中尉、海军上尉、海军大尉、海军少校、海军中校、海军上校、海军大校、海军少将、海军中将、海军上将、海军大将
(二)技术军官:技术少尉、技术中尉、技术上尉、技术大尉、技术少校、技术中校、技术上校、技术大校、技术少将、技术中将、技术上将
(三)军需军官:军需少尉、军需中尉、军需上尉、军需大尉、军需少校、军需中校、军需上校、军需大校、军需少将、军需中将、军需上将
(四)军医军官:军医少尉、军医中尉、军医上尉、军医大尉、军医少校、军医中校、军医上校、军医大校、军医少将、军医中将、军医上将
(五)兽医军官:兽医少尉、兽医中尉、兽医上尉、兽医大尉、兽医少校、兽医中校、兽医上校、兽医大校、兽医少将、兽医中将、兽医上将
(六)军法军官:军法少尉、军法中尉、军法上尉、军法大尉、军法少校、军法中校、军法上校、军法大校、军法少将、军法中将、军法上将
(七)行政军官:行政少尉、行政中尉、行政上尉、行政大尉、行政少校、行政中校、行政上校、行政大校
行政军官符合授予将官军衔条件者,按照指挥军官的军衔授予。
第十一条 对创建全国人民武装力量和领导全国人民武装力量进行革命战争,立有卓越功勋的最高统帅,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军衔。
对创建和领导人民武装力量或领导战役军团作战,立有卓越功勋的高级将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第十二条 授予军官军衔,应以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在军队中服务的经历和对革命事业的贡献为依据。
第十三条 授予第一次尉官军衔的条件如下:
(一)服现役的军士和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得授予少尉军衔;
(二)中级军事学校毕业的军人,一般授予少尉军衔;
(三)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高级军事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一般授予中尉军衔;
(四)在训练班受训后的军士,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得授予少尉军衔;
(五)被征召入伍的中等技术学校和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经一定时期的当兵或实习后,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授予少尉或中尉军衔。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每一军官职务,均须在定员编制表内规定其相当的编制军衔。编制军衔由国防部规定。
第十五条 授予军官军衔时,一般不得高于编制军衔。
授予各军事学院和各军事学校教授、教员的军衔,可以高于编制军衔。
第十六条 军衔晋级必须逐级晋升。在特殊情况下,对少尉至中校军官作超一级的军衔晋升,由国防部决定;对上校至中将军官作超一级的军衔晋升,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七条 现役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至上尉各级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为三年,大尉至中校各级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为四年。
上校以上军官军衔的晋级,应以其所担任的职务及对作战和军事建设的功绩而定。
(二)战时在前线担任战斗任务和战斗勤务的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应予缩短,具体办法由国防部根据当时战争情况规定。
(三)军官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应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以内。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官,得提前晋级:
(一)在战斗中或在工作中有特殊功绩者;
(二)由于职务的提升,其军衔低于职务的编制军衔,且现军衔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一半者。
第十九条 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已满,因业务能力或其他原因不够晋级条件者,得延期一年至两年再予晋级。延期后仍不够晋级条件者,得调动其职务或转入预备役。
第二十条 授予军官军衔的权限规定如下:
(一)第一次授予尉官和少校军衔,由国防部长命令授予。
(二)少尉、中尉晋级时,由军长和政治委员或相当于军长和政治委员职务的首长命令授予。
上尉、大尉晋级时,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长和政治委员,各军区、军种、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各高等军事学院院长和政治委员命令授予。
少校、中校、上校晋级时,由国防部长命令授予。
大校、少将、中将、上将晋级时,由国务院总理命令授予。
(三)元帅军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授予。
(四)大元帅军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授予。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有军衔授予权者,均有同等的军衔降级权。
第二十二条 军衔降级是对军官的一种惩戒,但以降一级为限。
军衔降级的惩戒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三条 军官受降级惩戒后,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重新计算。
军官受降级惩戒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或在战斗中、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得予以缩短。
第二十四条 军衔是军官的光荣称号,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
剥夺尉官、校官的军衔,根据法院判决书,由国防部命令公布;剥夺将官的军衔,根据法院判决书,由国务院命令公布。
第二十五条 被剥夺尉官、校官军衔的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国防部有权重新授予军衔。被剥夺将官军衔的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应否重新授予军衔,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六条 军官须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领章)符号。
军官不得佩带与其军衔不相符合的肩章(领章)符号,军士和兵不得佩带军官的肩章(领章)符号,违者予以惩处。
军官肩章(领章)符号的式样及佩带办法,由国防部制定。
第三章 军官职务的任免
第二十七条 任免军官职务的权限规定如下:
(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长和政治委员,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二)师长、师政治委员和相当于师长、师政治委员以上的军官职务,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三)副师长、师副政治委员、师参谋长、师政治部主任、师副参谋长、师政治部副主任、团长、团政治委员及与其相当的军官职务,由国防部长任免。
(四)副团长、团副政治委员和相当于副团长、团副政治委员以下的军官职务的任免,由国防部另定。
第二十八条 提升军官职务,应按编制缺额和提升顺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军官因编制员额缩减或因工作需要,得调任下级职务,但应保留其原军衔。
第三十条 军官拒绝接受分配的职务或因不正当理由延误到职时限,应给予惩戒。
第三十一条 撤职是对军官的一种惩戒。撤销军官职务的权限,与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任免军官职务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上级首长有权免去所属不称职的军官的职务,并有权指派缺职的代理人,但须立即报请上级核准。
第四章 军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军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现役军官根据军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条例已有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三十四条 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的最高年龄规定如下:
(一)陆军和空军军官:
少尉:现役二十八岁 预备役三十八岁
中尉:现役三十一岁 预备役四十岁
上尉:现役三十四岁 预备役四十五岁
大尉:现役三十八岁 预备役四十八岁
少校:现役四十二岁 预备役五十岁
中校:现役四十六岁 预备役五十五岁
上校:现役五十岁 预备役五十五岁
大校:现役五十岁 预备役五十五岁
少将:现役五十五岁 预备役六十岁
中将:现役六十岁 预备役六十五岁
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二)海军军官:
少尉:现役三十二岁 预备役四十岁
中尉:现役三十四岁 预备役四十三岁
上尉:现役三十六岁 预备役四十五岁
大尉:现役三十九岁 预备役四十八岁
少校:现役四十三岁 预备役五十岁
中校:现役四十七岁 预备役五十五岁
上校:现役五十一岁 预备役五十五岁
大校:现役五十五岁 预备役五十五岁
少将:现役五十五岁 预备役六十岁
中将:现役六十岁 预备役六十五岁
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十五条 技术军官、军医军官、兽医军官的服役期限,根据需要可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现役年龄适当延长。
海岛、边防守备部队的军官,县(市)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以上机关及院校中的军官,其服役期限根据需要可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现役年龄,延长三年至五年。
第三十六条 根据需要和其他原因,个别延长或缩短军官的服役期限,由有权任免该军官职务的首长决定。
第三十七条 平时,每年给予现役军官定期休假。
国家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以后,一切休假的军官均应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原部,不得迟误。
第三十八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人,军衔高者为上级。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者为上级。
第三十九条 军官建立功勋,得授予国家的勋章、奖章或荣誉称号。
第四十条 退出现役的军官,根据国家需要和军官本人的条件,由政府分配工作或复员回乡从事劳动生产。因伤老病残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作退休处理,由政府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官和退休的军官得享受政府优待,优待办法另定。
第四十一条 残废军官和牺牲、病故军官的家属得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五章 现役派遣军官
第四十二条 根据非军事部门的聘请,由国防部派往各该部门担任军事性质工作的现役军官,称现役派遣军官。
第四十三条 非军事部门调动现役派遣军官的职务时,须经国防部同意。国防部并有权将现役派遣军官调回军队服务。
第四十四条 现役派遣军官与军队中的现役军官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并应按规定参加集训。
第四十五条 现役派遣军官的薪金,由所在服务部门按军队的薪金标准发给。现役派遣军官的军服由军队供给。
第六章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和退役
第四十六条 现役军官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得转入预备役:
(一)服满规定的现役年龄;
(二)伤病残废不适合服现役;
(三)由于军队编制员额缩减;
(四)被调任非军事性质的工作;
(五)由于业务能力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服现役;
(六)本人请求并经批准。
第四十七条 现役军官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应予退役:
(一)服满预备役的年龄;
(二)伤病残废完全不能服役。
第四十八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或退役后,应保留其原军衔,并在原军衔称号之上加“预备役”或“退役”字样,以示区别。
第四十九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和退役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一)少尉、中尉须经军长和政治委员或相当于军长和政治委员职务的首长批准;
(二)上尉、大尉须经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长和政治委员,各军区、军种、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各高等军事学院院长和政治委员批准;
(三)校官须经国防部长批准;
(四)将官须经国务院总理批准。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
第五十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者;
(二)退出现役的军士,被授予预备役少尉军衔者;
(三)民兵干部可以担任军官职务,被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者;
(四)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国防体育协会会员和在非军事部门服务的人员,按其军事知识或专业知识可以担任军官职务被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者。
第五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由县(市)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并须按期应召参加集训。
第五十二条 根据国家需要,预备役军官得被征集服现役。
第五十三条 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办法,由国防部另定。


海口市盘活房地产市场若干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盘活房地产市场若干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



为了启动消费市场,盘活存量房地产,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安居房,下同)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经济适用房建设,按建设立项、规划报建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列入经济适用房计划的,实行政府最高限价销售,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房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一)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3%以下的利润。
二、住宅小区竣工,实行综合验收制度。市房管部门要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参与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监督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质量,推行住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允许私人依法购地建房。市规划、土地部门可在规划区范围内划出一定规模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作为低层独立式居住区,允许建设多样化的、满足不同对象需求的独门独院式的低层住宅。低层独立式住宅建设必须节约用地,按规定期限建设完工。
四、对已具备一定配套设施、适销对路的商品房收尾工程项目,各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开发企业提供贷款,完成收尾工程,使其具备居住条件,促进销售,盘活资金。
五、“停建”工程主体已完成或需要调整规划达到主体工程完成的,经市规划、城建部门出具符合规划和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后,可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注明“房屋主体工程完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贷款的凭证,待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后,再交还此证领取正式的房屋所
有权证。
经市规划、城建部门批准,开发企业可将“停建”工程分层装修出租。
六、对以土地、房产作价联营、合作、入股、项目转让等方式继续建设的,不视为交易行为,直接办理土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七、城建、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已竣工的房屋开展验证工作,加快办证。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在验证一个月内予以办理。
八、把盘活空置商品房与实施解危解困、拆迁安置结合起来。经市房管部门核准,将空置商品房转化为解危解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按照《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省政府第57号令)第二十六条办理。购房者契税实行先征后返还,房屋
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九、商品房交易过户时,销售一套,完税一套;销售一幢,完税一幢,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十、鼓励个人购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市场化。凡个人向开发商或中间商购买商品房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返还的优惠。
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向市财政部门办理返还契税手续,财政部门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放宽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提高消费者购房能力。贷款额度最高为拟购住房合同价值总额的70%,贷款期限最长可至二十年,贷款利率按现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一个档次。
各商业银行可为购买期房的消费者提供按揭贷款,市房管部门为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十二、鼓励房改房和其他享受优惠政策所购的住房上市买卖、租赁、抵押和交换(具体规定另行发布),激活二、三级房地产市场。
十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引导、鼓励物业管理发展规模经营,并推行物业管理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制度;清理无资质、乱收费、服务不到位的物业管理企业。
推行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和监督,优化小区环境,提高居住质量。
十四、设立和培育房地产中介、法律服务机构。建立集中、公开的房地产有形市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沟通供求双方的信息连通,促进房地产的流通,盘活房地产市场。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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