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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42:30  浏览:9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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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发〔2008〕12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各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间,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是这次检察机关专项工作重点查办的六类案件之一。为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生态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林业建设呈现出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但是,一些地方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核发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中却存在一些违法违规发证审批现象,基层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问题比较突出。 2007年1月至2008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林业领域工作人员涉嫌渎职侵权犯罪889人,占同期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总数的24.54%,居各行业之首。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林业主管部门的形象,而且造成了森林资源的破坏,与依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很不适应。检察机关开展这次专项工作,有利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内部管理,促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效能,预防和减少干部违法犯罪,对强化森林资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促进建立完善保护森林资源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干部要提高对职务犯罪形势严峻性和危害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这次打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此为契机,深入做好预防林业职务犯罪工作,严肃查办涉林案件,坚决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林业各项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依法做好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核发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等行政许可工作。要严格审批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不齐全,林木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存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越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要严格实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对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和检疫证明的木材,不得核发木材运输证;严禁发给货主或承运人空白木材运输证,由货主或承运人自行填写。要严格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认真核实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征占用林地申请材料,凡申请材料不全或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核同意或批准;要加大对现地勘验材料的审核;对已经发生非法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立即责令建设单位停工,依法进行处罚,属于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提供对非法占用林地依法处罚办结的证明材料,按相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审核手续,不得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要规范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核发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等许可内容,要向社会公告,确保审核审批管理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切实加大森林资源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资源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核发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等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和搞人情关系审批等违法违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和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的,以及为林业行政许可提供虚假资料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大对毁林开垦、乱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非法运输木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案情复杂、查办难度大且查处有阻力的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森林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四、健全预防森林资源管理渎职犯罪的长效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预防渎职侵权犯罪问题摆在工作的重要位置,深入掌握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涉林渎职犯罪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掌握新动向、新成因、新形式、新手段,研究新对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有针对性地从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几个方面采取新措施,加强预防和惩治,及时堵塞漏洞,铲除涉林渎职犯罪滋生蔓延土壤。在规范森林资源管理中,以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林地林权管理为重点,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集体会审制、行政许可和执法公示制、责任追究制、效能考评制等,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管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森林资源管理系统人员渎职行为的发生。
  五、主动配合做好专项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增强森林资源管理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承担起保护森林资源的行政职责。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组织所属部门的干部职工,特别是森林资源管理、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专项工作所涉渎职犯罪罪名及立案标准》(附件1、2)。要结合本次专项工作,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破坏森林资源,特别是对乱批滥占林地、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该移交而不移交的刑事案件以及在履行职责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问题,全面进行排查。要认真执行《关于人民检察院与林业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和协作的意见》(高检会〔2007〕11号),发现问题及时与检察部门沟通。要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尤其对案件多发、易发的岗位和环节,要将检察机关请进来,利用林业系统发生的典型案例,开展经常性的教育,通过这些形式,警示和教育林业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2.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专项工作所涉渎职犯罪罪名及立案标准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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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7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进出口贸易、出口商品生产及进口商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云南商检局)主管全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其所属分支机构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云南商检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云南商检局考核认可的检验机构,经商检机构培训、考核认可的检验员,可以承担指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并接受商检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 云南商检局根据本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未列入国家《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云南省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云南商检局公布实施,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第六条 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或者安装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发运、进口。
凡列入国家《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云南省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其指定和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商检机构可以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或者加工的商品,使用国外注册商标、品牌,并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视同进口商品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国家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后,方准进口。
第九条 进口商品的收用货单位应当在进口商品贸易合同中约定与该商品有关的检验内容、检验依据、检验方法和索赔等条款。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进行监造、监装和装运前预检验,以及保留到
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权的条款。商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
第十条 出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商品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与该商品有关的检验内容、检验依据和检验方法等条款,并按合同或者有关规定向商检机构报验或者接受抽查检验。
第十一条 本省出产、生产、加工的出口商品,必须在产地或者省内口岸申报检验。未经商检机构进行产地或者本省口岸检验的,不准发运出口。
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经产地检验合格后由我省口岸出口的,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口岸商检机构报请查验。其中鲜活类和易腐烂变质的出口商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运出口,逾期报请查验、报运出口的,必须经口岸商检机构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
第十二条 外商提出索赔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必须在10日内向商检机构报告。其中经商检机构检验放行的出口商品需对外理赔时,须经商检机构审定后才能理赔。理赔后,发货人必须在20日内,将理赔结果报告商检机构。
第十三条 凡生产出口商品包装容器的企业,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和使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出口商品。外贸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包装出口商品。
第十四条 云南商检局及其质量体系评审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咨询、评审和认证。
第十五条 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对报验的商品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检验出证;并向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商检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可以并处逃避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总值1%至5%的罚款。
第十七条 直接进口使用或者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强制补检验,可以并处有关商品总值1%至5%的罚款。经补检验合格的,允许销售、使用;经补检验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经检验属于伪劣的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出口,可以并处有关商品等值以下的罚款。
逃避商检机构检验,出口伪劣商品的,按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商检机构及其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省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之间进行贸易,其商品检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云南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7日
从《春天里》谈著作权的运用

王瑜



  节后上班网上有则新闻《春天里》首唱者发函要求“旭日阳刚”不要再唱了。国内大多数人认为翻唱是正常的事,很多“腕”就是靠翻唱逐渐成名的,所以大家的反应是为什么农民工就不能翻唱?本人奇怪为什么是首唱者发函,而不是词曲作者。检索《春天里》的词曲作者汪峰好像也是词曲作者或者是之一,汪氏不允许农民工商业演唱《春天里》是有法律依据的。
  汪氏是谁本人不甚明了,大概检索网络可能是个“腕”,而且是“腕”中的“战斗机”,“旭日阳刚”地球人都知道是两个温饱没有保障的农民工,汪氏的做法让人有些心酸,也有人嘲讽,自己唱不火被农民工唱火了是不是妒忌?本人想另一个问题,著作权的运用。著作权是一种权利,这个权利有点复杂,最主要的是获得收益的经济权利。可以将著作权比做一块土地,地主有权自己种,也可以租给别人收取租金,词曲作者可以自己唱,也可以许可给别人唱。地主为了让土地多打粮食,竟然半夜鸡叫,让长工们早起干活,地主做法实在太土了。可是词曲的著作权人呢?除了几种老套的做法,只想到保护著作权,就像农民只考虑如何制止土地被强征,尽管蒜价在飙升,不花精力去种,当然无法实现利益。
  从有关博客上看,汪氏花费了很多的心血但《春天里》并没有火起来,而两个民工兄弟在家里自娱自乐的一段视频却无意间让《春天里》异常的火爆,还上了很多人梦迷以求却上不了的春晚。农民工兄弟唱火了《春天里》,使我知道有个汪氏,知道汪氏是第一个唱的还是著作权人(没有耐心去验证就假设为汪氏吧),汪氏由此也出名了。就像地主自己半夜鸡叫辛辛苦苦种地却没有得到期望的收益,而长工偷偷在地角却无意中种出了金瓜,“旭日阳刚”是偷偷在地主地角种出金瓜的人,他们成名了,地主可以种出金瓜的地也家喻户晓了,租金当然也要水涨船高,对地主而言有何不高兴的呢?土地是有形的,一块地自己种了就不能再租给别人,而且一亩地可以打多少斤绿豆是可以预见的,著作权却是无形的,收成是无限的,同一首歌自己唱的同时还可以许可无数人来唱,意味着著作权人也就有很多的机会收取“权利租金”(许可费)。由此汪氏不仅不应该制止“旭日阳刚”唱《春天里》,还应当感激他们将歌唱火,应鼓励他们继续做“免费的广告”。
  成为地主的人大多数是聪明、勤劳的人,可是在某个年代无端被打击,家产及土地被强制瓜分,可见地主只埋头经营好自己的地是不够的。当好著作权人也不容易汪氏正常的维权在道义上被群众谴责,不光要维权,更要想着怎么让著作权带来经济利益,仅此还不能独善其身,社会道义、公众形象诸多问题都得面面俱到。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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