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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39:35  浏览:97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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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中医专科医院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中医专科医院评审工作,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三级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为正确把握评审标准,现将《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和《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通用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细则是三级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的配套文件,是各地开展三级中医专科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中医专科医院加强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依据。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开展中医专科医院评审工作,不得对细则自行调整。
细则电子版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综合处 田 军 王 瑾
电 话:010—59957686
传 真:010—59957694
电子邮箱:yzszhc@126.com

附件:1.《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
2.《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
3.《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通用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




三级骨伤医院评审细则(印发稿).doc 0e855c8a45369a91a03fe1a8a98a60b9.doc (774.50 KB)

三级肛肠医院评审细则(印发稿).doc b7f9502902511be2081457ede4310743.doc (723.00 KB)

三级专科医院通用评审细则(印发稿).doc 1fca0bd01a70ee760bf02b67e3a0165d.doc (628.00 KB)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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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1994年6月28日,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的管理,完善周转金有偿使用管理的机制,提高周转金的使用效益,更有效地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特指以下四项财政周转金:
一、预算扶贫基金;
二、发展资金有偿使用部分;
三、温饱基金;
四、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有偿使用部分。
第三条 周转金是国家财政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而设置的有偿投放、定期收回、周转使用的专项基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其性质与用途。
第四条 支援欠发达地区周转金属财政性质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第五条 周转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有利于发展老少边穷地区商品生产,涵养财源,增加人民群众和地方财政收入,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三、按项目投放,择优扶持。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立足当地资源、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的开发性生产项目;覆盖面大、富民富县、可带动千家万户脱贫致富的龙头项目;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生产性项目。
四、实行有偿使用,坚持有借有还,保证资金的完整收回和周转使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第六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逾期资金占用费;
四、其它用于支援欠发达地区的有偿使用资金。
第七条 周转金的使用对象是老少边穷地区,主要是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县。
第八条 周转金主要用于老少边穷地区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工业项目;与扶贫有直接联系或增加县级财政收入的县、乡办企业及其技术改造项目;以扶贫为主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周转金使用期限根据项目的建设期限和项目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借用中央财政资金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占用费的收取和管理
第十条 对使用周转金的单位要收取资金占用费。周转金的占用费费率本着优惠、低率、区别行业的原则设置。主要费率如下:
一、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与开发资源项目年率2%;
二、与种养业有关的加工工业、县乡办企业项目年率3%;
三、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协作举办的生产性项目借用中央财政的周转金,年率4%。
第十一条 周转金的资金占用费在项目借款到期时,同本金一同归还,费随本清。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资金加收年率10%的逾期占用费。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扣除必要的业务费后,其余全部转作周转金的本金。用于业务费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过占用费的10%,具体比例由省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情况确定。中央财政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全部转作周转金的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对借用中央财政周转金的占用费率,各部门、各地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提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周转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的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由各省(区)财政部门承借承还,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周转金的地方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必须附送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周转金和扶持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应严格按程序逐级完成,不得越级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扶持项目选择和资金的安排,要由集体讨论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同志审定,并按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九条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被挪用,上级财政部门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条 由于市场变动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周转金投放的项目需要变更的,按资金管理权限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加强周转金的回收工作。下级财政部门应将到期借款及时归还上级财政部门,并附送还款凭证。逾期三个月不归还借款的,将扣减发展资金或其他财政专款。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资金使用反馈制度。半年和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各地应书面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作为下年度借用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周转金的使用必须实行跟踪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对于以权谋私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周转金应有专人进行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新增发展资金、温饱基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本办法未涉及的部分,均按(1992)财地字第127号和国家民委、财政部民委(经)字〔1990〕第317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邵阳市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5]22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邵阳市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规定由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城镇义务兵。
  第三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设立并筹措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四条政府对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给予鼓励和优惠。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一)对服役期满2年以上(含2年)、10年以下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12000元,服役期超过2年的每增加一年增发补助金1000元;
  (二)服役期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25000元,服役期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增发补助金1000元;
(三)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按一般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补助标准领取补助金外,按下列标准增发功臣荣誉金。但有多项立功或荣誉称号的,只按最高奖项、标准计发1次荣誉金。
1、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4000元。
2、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3000元。
3、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2000元。
4、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00元。
(四)对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按一般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补助标准领取补助金外,另增发伤残军人补贴金。二等伤残军人增发一次、性补助金的20%,三等伤残军人增发10%。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可及时调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第五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由当地政府筹集。
第六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退役士兵自报到后3个月内向报到地民政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
(二)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报请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民政部门书面通知退役士兵本人,然后由本人到民政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民政部门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发给《邵阳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书》),并报当地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备案;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发给的《自谋职业证书》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第七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后,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八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持民政部门的介绍信办理户籍手续。
(一)城镇退役义务兵回入伍地落户,但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入伍地无直系亲属的,经安置部门批准,可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地落户,符合易地安置条件要求到配偶所在地落户的,由本人向接收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件,经接收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易地落户。
第九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当地劳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其档案保管费用按每人一次性100元的标准收取。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当地民政部门应协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办好养老保险手续,费用由退役士兵自理。
第十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按自谋职业方式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不符合安置政策的;
(二)已经当地政府安置,但本人不服从分配的;
(三)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半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安置手续或未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
第十一条市辖三区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与市本级同步,且补助标准一致;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本规定确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相应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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