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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9:52:00  浏览:8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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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8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5 号


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十分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林地、草原,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第三条自治区、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法》与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


第五条城市市区家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牧区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有偿转让。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依法变更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向所在地的旗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更换土地证书。
在国家统一管理土地的前提下,林业、草原、渔业、城建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用地的规划、保护、建设和利用。
第六条凡地界不清、地权不明的土地,由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耕地的原则,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计划指标,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第八条严格保护菜田。设区的市及旗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城市规划划定菜田保护区。划入保护区的菜田,不经批准,一律不准改做他用。
第九条严禁擅自开垦草原、林地,对已经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的土地,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限期治理。需要开垦土地的,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度以上的坡耕地,要逐步退耕种草种树;二十度以下的坡耕地也要因地制宜,采取治理措施,控制水土流失。人均耕地不足三亩的苏木、乡(镇)使用坡耕地可适当放宽。但是,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必须限期退耕还林、还牧。
第十条国家建设和苏木、乡(镇)、嘎查(村)各项建设必须节约用地。要严格控制建住宅、办砖瓦砂石土场、采矿等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国家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批准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并列入当年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内的项目,建设单位方可向所在地的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地:
(二)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部门,根据统计年报,对拟征地面积、权属、类别以及征地前五年平均亩产值、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等征地资料进行核实;
(三)由土地管理部门召集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及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确定补偿费和安置方案,签订征地协议;
(四)按本办法的规定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五)银行凭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拨款;
(六)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使用面积,办理用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
(三)经批准的国家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安排证明文件;
(四)旗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章的征地地理位置图;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附城建环林保部门签章的意见;征用林地、草原的,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签章的意见;
(六)征地协议、有关报表及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必须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耕地,应核减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的耕地、农业税和定购任务。
第十四条被征用或者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借故阻挠。
防洪、抢险等紧急用地,可在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严禁在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内占地建设其它工程,确需建设用地的,按审批权限,报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跨旗县(市)的铁路、公路以及输油、输水、送气等管线建设需用土地的,可以一次或分段申请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根据总体规划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扩建、改建工程应充分利用旧场地。确需征地的,应持上级主管部门准予扩建、改建的批件,按审批权限办理征地手续。
第十七条临时占地,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经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交纳土地补偿费。
在临时占地上禁止构筑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恢复原有地貌、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第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拨用土地审批权限:
(一)耕地(含菜田、园地、苇塘、鱼塘,下同)三亩以下(含三亩),其他土地十亩以下(含十亩),由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耕地三亩以上,二十亩以下(含二十亩),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含一百亩),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耕地二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含一千亩),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二千亩以下(含二千亩),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拨用草原、林地的数量,分别依照草原、林业有关法规的规定,由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办用地的审批时间,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天,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六十天。


第四章农村、牧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苏木、乡(镇)、嘎查(村)建设,应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不制定规划的,不准申请报批土地。
第二十一条苏木、乡(镇)、嘎查(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企业(含私营企业)建设用地,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旗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农村、牧区专业户生产经营设施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由本人申请,经嘎查(村)民委员会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本办法审批权限报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苏木、乡(镇)、嘎查(村)居民新建住宅使用耕地,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苏木、乡(镇)、嘎查(村)居民住宅用地(包括住房、杂屋、厕所、庭院)一户一处。城市郊区及苏木、乡(镇)所在地居民住宅面积每户二百五十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农区、半农半牧区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二亩的村(屯)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人均耕地三亩以下的村(屯)每户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五亩以下的村(屯)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五亩以上的村(屯)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多,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每户不得超过六百平方米。牧区居民宅基地面积,本着适用的原则,由旗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城镇非农业户建住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从严管理,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由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回原籍定居的港、澳、台湾同胞和归国华侨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报经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当地住宅标准优先安排。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划给宅基地:
(一)结婚后单独立户男女一方已划给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单独立户的;
(三)1987年1月以后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四)无当地户口的。


第五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土地的建设及其设施,谁投入归谁所有。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接受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九条征用、拨用耕地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城市郊区的耕地,按该地前五年平均亩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二)基本农田,按该地前五年平均亩产值的四至五倍计算;
(三)一般农田,按该地前五年平均亩产值的三至四倍计算。
第三十条征用、拨用草原、林地的补偿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征用菜地,用地单位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按征地费总和的15—20%计算,由地方人民政府征收,用于新菜地开发建设,不得挪用。
第三十二条输变电铁塔、电杆、地下管线、测量标志等的用地补偿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青苗按当年作物的亩产值补偿;住宅按当地房产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水井、管道、电缆、棚圈、围栏及其他设施,按照实际损失合理补偿。但是,对征地后抢种的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要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五年每亩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十倍。征用草原,每个需要安置的牧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应高于本地区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民办公助和集体联办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可比照苏木、乡(镇)公益事业用地补偿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适当补偿。也可以调整土地来解决。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城市、农村、牧区居民非法占用的土地必须退还,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除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或者没收其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外,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不执行土地争议处理决定的,在土地争议解决之前,改变土地现状或者破坏土地上附着物的,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恢复被改变的土地状态,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条征用、划拨土地双方长期达不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由相应一级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对无理取闹、阻挠土地征用或者拨用的单位及个人,责令交出土地。当事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有关罚款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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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XX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一、 案情介绍

 2006年8月11日,犯罪嫌疑人温XX伙同古XX等四人事前共同密谋抢劫事宜,之后由犯罪嫌疑人温XX物色好对象,在佛山市禅城区X酒店开到1020号房,古XX等三人则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砍刀、透明胶纸等工具藏入1020房内的卫生间等候。当晚19时30分度,嫌疑人温XX按计划打电话给李XX,将其骗至X酒店1020号房内。此时,古XX等三人持砍刀等作案工具从卫生间冲出,对李XX进行恐吓、威胁抢得其身上的现金人民币6500元、港币1000元、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被提取现金人民币1500元、消费3500元)。随后并抢得李XX一辆奥驰K21型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3000元)。犯罪嫌疑人温XX伙同古XX等人抢得李XX的奥驰K21型面包车后,威胁李XX汇入50000元才将车还给他,至13日上午,李XX按犯罪嫌疑人温XX等人指定的帐号存入现金人民币37500元。后面包车一直没有归还给李XX。

二、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定性上,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温XX等人构成抢劫罪与诈骗罪两罪。理由是:嫌疑人温XX等四人实施暴力当场抢走李XX身上现金、银行信用卡和一部面包车等财物。此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而事后要李XX存入钱才将车还给他,是利用李XX急于将车拿回的心理,骗其存入37500元,此行为属诈骗,因此对非法占有的37500元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前后二种行为数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两罪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吸收犯的理论按抢劫罪处罚。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温XX等四人在第一阶段采用暴力抢劫李XX的财物,构成抢劫罪;第二行为则是采用威胁的方法,胁迫李XX在第三天存入37500元到账上,则构成敲诈勒索罪。两罪之间存在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吸收关系,按吸收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温XX等四人在第一阶段实施暴力抢得李XX的财物,之后以赎回被抢的面包车为由要李XX存入钱,是第一阶段抢劫行为的延续,因此,本案应认定为抢劫罪。

三、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犯罪嫌疑人温XX等四人在第三天要李XX将钱存入账上的第二行为如何判断。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温XX等四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温XX等人以车还给为由骗李XX,要其汇入37500元。且在犯罪客观方面,温XX等人使用了隐瞒真相的手段蒙蔽被害人,使其产生错觉。但汇款不是出于李XX的自愿,而是在温XX等四人持刀具恐吓、威胁,被抢之后,无可奈何,希望钱到账后,被抢的面包车还能要回来。所以,此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温XX等人的第二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而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两个罪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构成要件上二者之间存在很多交叉,在现实生活中不是很好区分。在主观方面,二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方面,二者都是使用“威胁”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但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威胁的内容和形式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当场威胁,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甚至第三者进行威胁;抢劫罪的“威胁”只能当场进行,并且威胁的内容具有现实性,即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就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表现为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的内容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或者当场实现非暴力的恶害;抢劫罪只能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事后取得财物;抢劫罪一般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通过对被害人实行“人身强制”来实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敲诈勒索罪一般是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其产生害怕和恐惧心理来达到犯罪目的;抢劫不要求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而敲诈勒索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温XX等人在前期经过事前密谋,由温XX物色对象,以卖淫为由招来受害人李XX后,古XX等三人持刀具等凶器当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获取财物,实施的是抢劫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犯罪的犯罪特征,是典型的抢劫犯罪。在第二行为中,温XX等人在劫持了李XX的一部面包车,叫李XX汇入50000元后,才将面包车交还给他。李XX在发案后第三天,将37500元汇入温XX指定的帐号。从形式上看,好像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但是,从本案案发当时的具体情境来分析不难看出,本案更加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

(一)、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上看,温XX等人抢劫李XX50000元的犯意明显。温XX等人在第一阶段实施暴力抢劫受害人李XX身上的所有财物包括面包车后,明确表示没有达到目的,要李XX交出50000元了事,因当时李XX身上没有那么多钱,因此,温XX等人有了利用劫持的面包车再来套取李XX50000元现金,并将车和钱全部吞掉的明显犯意,在主观上完全具备抢劫的故意。

(二)、从受害人当时的处境看,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当场实施了人身强制和暴力胁迫的手段。60多岁的李XX面对三个手持刀具、穷凶恶极的犯罪嫌疑人,心怀恐惧。当时嫌疑人方拿着刀具对被害人实行了人身恐吓、威胁,使被害人感到害怕,不答应对方条件,可能会招致恐吓、威胁的内容当场实现,所以不得不答应对方要求。而且被害人的面包车已被嫌疑人实际抢劫占有,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当场实行了“人身强制”而不是“精神强制”来实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三)、从犯罪结果看,温XX等人第一阶段行为和第二行为不存在吸收关系,第二行为是第一阶段行为的延续。温XX等人在前一阶段当场实施抢劫取得财物,但其并不满足,四人商量时明确表示还要李XX拿50000元现金赎回被抢的面包车。温XX等人的第二行为即迫使李XX汇款并最终获取37500元的犯罪行为,只是第一阶段行为即抢劫行为的后续,两个行为虽时间持续较长,空间具有变动性,但是密不可分,第一阶段行为是第二行为的充分条件,后者是前者的延续,但并不是前者发展的自然结局,李XX汇入钱后,温XX也并没有把面包车归还给李XX。因此,两个行为之间是一个连贯的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的转化,不存在主行为和从行为的区分,不存在刑法上的吸收关系,不能单独对第二行为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温XX等四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应定抢劫罪为宜。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第二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第二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6〕9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现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6号:地铁隧道工程》、《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7号: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6号:地铁隧道工程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地铁工程的关键风险

  5.地铁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6.隧道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地铁隧道工程项目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地铁隧道工程项目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总则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以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或采取更为谨慎的原则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地铁:地下铁道的简称。它是一种独立、封闭的有轨交通系统,采用了以电子计算机处理技术为核心的各种自动化设备,不受地面道路情况和气候的影响,能够按照设计的能力正常运行,从而快速、安全、舒适地运送乘客。

  车站:乘客购票、检票、上下车以及换乘的固定地点,一般包括2-3层的地下建筑和地面出入口。

  区间隧道:连接车站与车站之间的供车辆行驶的地下空间,一般分成独立的上行线和下行线。

  连接通道(旁通道):连接隧道上行线和下行线、或车站和商业空间的通道,作为紧急情况下乘客疏散逃生的路径,或平时出入车站的通道。

  隧道:在山中、地下凿成的通道,供车辆、行人通行或运输、传送物资等用途。

  4.地铁隧道工程的关键风险

  地铁工程和单纯隧道工程的本质是一样的,两者在土建阶段的风险是基本相同的,只不过地铁工程在车站设置和机电设备安装方面有更多的功能要求。

  4.1 地铁工程建设期风险分类

  地铁工程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建设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成以下几种:

  (1)按照地铁工程的组成部分考虑:车站工程风险、区间工程风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风险、车辆试车风险;

  (2)按照地铁工程的建设流程考虑:勘察风险、设计风险、施工风险和监测风险;

  (3)按照引发损失的原因考虑:自然灾害风险、意外事故风险;

  (4)按照损失类型考虑:基坑滑移、倾覆、隆起、管涌;隧道塌方、涌水;火灾;水淹;电气故障、机械故障造成的车辆或建筑物的损失等。

  在不同分类方法中的风险其实是相互共存的,如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会存在于地铁工程各部分,在勘察、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也会发生各种意外事故。表1反映了各种风险的风险特点。

  表1

风险指标
车站基坑
区间线路
旁通道
机电

设备
车辆

挡土支

护结构
止水

结构
支撑

结构
明挖法
盖挖法
新奥法
盾构法

自然

灾害
地震
C/Ⅱ
C/Ⅱ
C/Ⅱ
C/Ⅱ
C/Ⅱ
C/Ⅱ
C/Ⅱ
C/Ⅱ
C/Ⅱ
C/Ⅱ

洪水
C/Ⅲ
C/Ⅲ
C/Ⅲ
C/Ⅲ
C/Ⅲ
C/Ⅱ
C/Ⅱ
C/Ⅱ
C/Ⅳ
C/Ⅲ

风暴
D/Ⅰ
D/Ⅰ
D/Ⅰ
D/Ⅰ
D/Ⅰ
D/Ⅰ
D/Ⅰ
D/Ⅰ
D/Ⅰ
D/Ⅰ

意外

事故
地质勘察
B/Ⅲ
B/Ⅲ
B/Ⅲ
B/Ⅲ
B/Ⅲ
B/Ⅲ
C/Ⅳ
C/Ⅳ
D/Ⅰ
D/Ⅰ

设计
C/Ⅳ
C/Ⅳ
C/Ⅳ
C/Ⅳ
C/Ⅳ
C/Ⅳ
C/Ⅳ
C/Ⅳ
C/Ⅲ
C/Ⅲ

施工
A/Ⅲ
A/Ⅲ
A/Ⅲ
A/Ⅲ
A/Ⅲ
A/Ⅲ
C/Ⅳ
A/Ⅳ
B/Ⅱ
C/Ⅱ

监测
C/Ⅲ
C/Ⅲ
C/Ⅲ
C/Ⅲ
C/Ⅲ
C/Ⅲ
C/Ⅲ
C/Ⅲ
D/Ⅱ
D/Ⅱ

火灾
D/Ⅱ
D/Ⅱ
D/Ⅱ
D/Ⅱ
D/Ⅱ
D/Ⅲ
D/Ⅲ
D/Ⅰ
B/Ⅳ
C/Ⅳ


  说明:A频繁发生;B多次;C可能;D不大可能。Ⅰ影响轻微;Ⅱ略有损失;Ⅲ中等损失;Ⅳ致命损失。

  在表1所列的意外事故风险指标中,主要考虑了主观风险,实际发生事故的频率和损失程度还和当地的地质水文情况密切相关。

  4.2 地铁工程营运期风险分类

  火灾:电气设备线路老化、短路、机械碰撞摩擦引起的火花、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地铁内的商铺或和地铁相通的商业空间发生火灾等因素,均会引起隧道结构及其中的机电设备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地铁火灾的特点是高温高热,排烟困难,散热慢,扑救困难,疏散困难。

  水灾:地面洪涝灾害积水回灌、地下水渗漏进入隧道或车站内,可以使设备元器件受潮浸水损坏,引起车辆运行事故;严重者甚至可以引起建筑结构的移位变形,造成大的财产破坏。

  4.3 其他隧道工程的风险(非地铁用途类)

  地下隧道的建造风险和地铁工程是一样的,山岭隧道由于进洞出洞方式和地下隧道不同,在建造过程中受洪水和风暴的影响相对较小,在环境检测方面的要求也比地铁工程低。但由于地形条件限制,其在地质勘察上面临更大的难度和风险,由于地质勘察不准确造成施工阶段意外事故的概率很高。损失形式除了常见的洞内涌水、塌方等,进出洞处发生滑坡塌方的风险也很高。

  5.地铁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综合考虑损失原因、损失类型、标的物风险状况、曾经发生过的地铁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的最大损失记录、目前采用的防火设施、防水材料等因素,地铁工程的危险单位原则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划分:

  5.1 建造期内,考虑各种意外事故和水灾的损失影响范围,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整个地铁工程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其他情况按照5.2进行危险单位划分:

  (1)存在穿越江河、湖泊或海湾的区段;

  (2)地铁沿线任何一点离开最近的江河、湖泊或海湾的距离小于100m;

  (3)地铁所在区域最近10年的年最大降雨量大于1000mm。

  5.2 在建地铁工程每10公里(包括车站)可以划分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小于10公里);车辆段另外单独划作一个危险单位。

  5.3 在建地铁工程如果附带有部分地上段,则地上段可以单独划作一个危险单位。

  5.4 土建和安装工程部分在建造期内存在较大重叠,相互之间的影响在所难免,在依据5.1、5.2和5.3划分危险单位时应将二者合并考虑为一个危险单位。

  5.5 营运期内的危险单位可以参照建造期内的划分原则来考虑,但应保证设置独立可靠的自动报警系统、水消防系统(水幕隔断系统)、化学灭火系统;设置足够的泵房设备,位于水域以下的区间隧道两端设置电动、手动防淹门。如果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应将整段隧道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6 根据地震、台风等巨灾损失来划分危险单位,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技术依据,建议在地铁工程划分危险单位时不考虑巨灾因素,而通过计算巨灾的累积风险来控制承保风险。

  6.隧道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隧道工程由于不设车站等中间构筑物,连续不间断的的隧道工程由于其周围介质的连续性和相互应力影响,在面临塌方、涌水等事故时发生损失的理论范围可以影响到全线,在建造期和营运期均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7号: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巨灾风险的评估

  8.结论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总则

  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涉及的保险业务范围广泛,按标的坐落位置划分,可分为海上石油险和陆上石油险,按险种划分,可分为建造险、营运期财产险、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钻井平台一切险、陆地石油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等。鉴于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保险标的类型及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以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或采取更为谨慎的原则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指海上和陆上油气勘探开发企业,不包括油气长距离管道输送企业和炼油化工企业。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在本文中关键风险是指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此类风险虽然发生概率较低,但仍应被认定为划分危险单位的主导因素。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基本方法。

  油气勘探开发过程面临的风险很多,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的工艺特点决定了主要风险来自于火灾和爆炸,如闪火、蒸气云爆炸(UVCE)、沸腾液体扩展蒸气云爆炸(BLEVE)。由于标的在地理分布上具有集中性,局部的火灾或爆炸可产生连锁反应,导致整个标的毁坏。应将火灾和爆炸风险作为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财产险的危险单位划分的关键风险。这两类风险不但存在于企业营运期,也存在于建设安装后期的调试和试运行阶段,由于此阶段监测或消防设施尚未完全到位,系统属于初次运转,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危险也很大,这两类风险也应作为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建造险危险单位划分的关键风险。

  评估火灾或爆炸风险时应围绕泄漏源和点火源两方面开展,管线、阀门、法兰、泵等设备是发生泄漏的主要风险点。点火源主要包括明火源、电火花、机械碰撞及热辐射。具体评估时,首先是火灾爆炸风险的识别,着重分析以下几个方面:设计规范中有关防火防爆的具体要求(是否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技术要求、是否采用了先进的技术措施)和生产工艺流程的特点、空间布局、动火作业的规定,其次,分析风险防范措施,重点是火灾或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和灭火等消防设施、应急关断装置的配置及维护,防火墙、防爆墙设置等,它们对防范风险和减小损失将起重要作用。最后,还要考虑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软件”因素对风险的影响。评估方法上,一是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二是现场查勘,可以是保险公司人员,必要时也可聘请专业检验人进行现场查勘,出具检验报告。

  对钻井平台一切险、石油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和井喷控制费用保险,应将井喷作为关键风险。造成井喷的原因主要有起钻抽吸造成诱喷、起钻不灌钻井液或没有及时灌满、未能准确地发现并控制溢流、井控设备的安装及试压不符合要求等等。识别井喷风险首先要了解地质情况,是否存在难以控制的高温高压地层;其次要了解防喷设备的装备及防控能力情况;再次要评估发生井喷后的控井难度(包括人员设备的可得性、现场作业环境等)和控井成本。井喷后很容易发生火灾,给控制工作增加很大的困难,大幅度增加井控费用的支出,还极有可能造成钻井设备的损坏,导致在井喷控制费用险保单项下和财产险保单项下的索赔。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此类风险时,要明确是否同时承保了这两个险种,防止风险过度累积。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石油企业均有一系列安全防护措施,石油设施上安设了多种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和报警装置,发现火灾或气体泄漏信号后迅速将信息传递到中央控制室,实现迅速报警。根据设施各部位的特点,还配备有不同形式的固定灭火系统,如水灭火系统,水喷淋系统,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另外还设有应急关断系统,保证石油设施发生火灾时,迅速切断井口阀门或其他应当保护部位的某些装置,达到保护井口和设施、减少燃烧物的目的。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一方面要考虑现有的防护性措施,另一方面也要结合可靠性分析,判断是否存在防护措施部分或全部失效的可能。要结合系统安全设计的特点,分析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应急关断系统及应急电源系统存在可能失效的环节,以及这些环节失效后可能导致的后果。最终选择可能导致最严重损失的失效情形,作为确定危险单位的依据。鉴于系统的多样性,承保人员在风险评估时有必要征求专家意见,作出审慎判断。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人为因素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很大,在风险评估及危险单位划分中需要予以考虑。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恰当地处理好人、机、环境、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协调关系。石油作业中,人为失误主要表现为日常维护的疏忽、操作不当、维修失误和管理失误。人为因素风险的评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一是技术方面,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如友好的人机界面,可以有效地防范人为失误的发生;二是人员状况方面,包括:任职资格、个人文化背景、工作语言等;三是培训方面,包括:安全培训、技术培训的频率和深度;四是管理方面,包括:政策、安全意识、安全责任、意外事故计划、应急措施、工作手册、检查清单等;五是工作环境/工作条件方面,包括:有毒物质、工作场所的人员防护方法、工作时间。另外,还应考虑过去几年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失情况,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人为因素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7.巨灾风险的评估

  由于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即使保险公司按照最谨慎的原则划分每一笔业务的危险单位,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责任累积问题仍然难以避免。因此应预先针对巨灾风险进行评估,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方法。

  对海上石油险而言,要重点考虑的是台风的巨灾特性,分析台风可能造成的海上石油标的的损失累积。要记录所有承保的海上平台的位置,及其抗台风设计标准,考虑石油企业对防台风警戒区的划分与生产预防措施,结合中国沿海以往和未来台风形成特点,以及强度预测,分析台风的波及范围,模拟最强一次台风可能给同一海区或相邻海区内的平台造成的损失累计情况,以此作为确定自留额和进行再保险安排的重要依据。

  对陆地石油险面临的巨灾风险,考虑中国陆地油田的分布,要重点考虑的是洪水,主要是暴雨形成的洪水及风暴潮引致的洪水。对可移动的石油标的,如修钻井机,此类风险可不予考虑。这一巨灾风险评估方法,可以参考一般财产险的洪水风险累积评估方法,在此不赘述。

  8.结论

  8.1 海上油田建造险

  以投资最大的一个平台或浮式储油轮的合同造价,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共同海损限额,作为危险单位。对栈桥连接的两个平台,应将两个平台合并计算作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宜分开。保险公司应审慎评估与平台或浮式储油轮相连的附属物的风险,若一次关键风险可导致其损失,应将该附属物可能损失的部分与平台或浮式储油轮合并计算,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8.2 海上油田营运期一揽子保险

  以承保的最大的一个平台或浮式储油轮的保额,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共同海损限额,作为危险单位。对栈桥连接的两个平台,两个平台作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宜分开。保险公司应审慎评估与平台或浮式储油轮相连的其他附属物的风险,若一次关键风险可导致其损失,应将该附属物可能损失的部分与平台或浮式储油轮合并计算,作为一个危险单位。若一揽子保险中包括了利损险,还应在上述金额上,加上利损险保额,作为危险单位。

  8.3 钻井平台一切险

  以钻井平台的保额,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共同海损限额,作为危险单位。

  8.4 石油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

  以整套钻机保额,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限额,作为危险单位。

  8.5 井喷控制费用保险

  以综合单一责任限额(combined single limit)作为危险单位。

  在多个企业共同投资同一油田时,各投资人安排各自投资份额的保险是石油作业中的常见现象。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针对保险标的做好统计,防止多张保单在同一危险单位上的风险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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