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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38:53  浏览:98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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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1〕4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乌鲁木齐市关于获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
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提升全市制造业的竞争能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名牌产品是指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自治区质检局的名义颁发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新疆著名商标是指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认定并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证书及授牌的商标。
第三条 本市成立乌鲁木齐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对获得中国和新疆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对同一驰(著)名商标下系列产品只奖励一次。

第五条 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企业的评选工作应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不限。
第六条 奖励申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名牌产品生产单位,向所在区(县)经发委或两个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按要求填写《乌鲁木齐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申报表》,并附加有关材料:相关证书及奖牌、专利证书、检测报告、研制报告、彩色12寸产品照片、用户意见及效益证明(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二)各区(县)经发委、两个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将资料汇总后报送市经委;
(三)市经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的产品,均不在申报范围。
第七条 确定奖励获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企业名单的程序:
(一)市质监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名牌产品、新疆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名单;市工商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驰名商标、新疆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名单,报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由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会议进行综合评审,得出初评结果,上报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经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对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后向市委财经领导小组申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并在新闻媒体公示;
(三) 获奖项目自新闻媒体公示之日起15天后正式生效,如有异议,由原行业专家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对获奖企业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获奖项目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奖杯),并按以下标准发放奖金: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新疆著名商标或新疆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二)对有效期满后(含2010年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产品或商标2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后(含2010年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自治区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市人民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产品或商标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企业申请奖励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向市经委提出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新疆著名商标、中国和新疆名牌产品”的有效证明(证书复印件、申报材料、批复或公告);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获奖当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经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税金额度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推荐和评审工作应客观公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有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乌鲁木齐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3年内停止该单位乌鲁木齐市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的申报权。
第十二条 获奖企业应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乌政办〔2005〕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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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站名称注册登记秩序,保护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名称注册实施全国统一注册,网站所有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对全国注册网站名称进行统一注册试点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注册主管机关),对网站名称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所有者是指网站域名的所有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办法所称注册网站名称是指网站所有者通过网站名称注册程序,领取《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后所获得的网站名称。
本办法所称注册网站名称申请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以及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个人。
本办法所称网站运营是指注册主管机关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域名查找到标有注册网站名称的该网站主页。
第五条 网站所有者应当申请对其网站名称注册。
第六条
每个网站最多可以申请三个注册网站名称。
第七条
网站所有者对其所注册网站名称享有专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其所拥有的网站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网站名称相同的名称。
第八条
注册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经注册登记的不适宜的注册网站名称。
对于已经注册登记的不适宜的注册网站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注册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构成
第九条
注册网站名称可由汉字、英文字母、数字或其组合构成。
第十条 注册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一条
注册网站名称含有以下内容的,需向注册主管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
(二)国际组织名称;
(三)驰名商标的文字部分;
(四)其它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第三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申请
第十二条
注册网站名称的申请人应当在线填写并提交网站名称注册申请。完成在线提交申请程序后,申请人应于三十日内以邮寄或当面递交等方式向注册主管机关提交相应的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不能如期提交的,视同其撤回申请,申请人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注册网站名称的申请人应当自完成在线申请注册网站名称之日起六十日内,开始网站的试运营,未在规定期限内试运营的,视同其撤回申请,并由注册主管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审查和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填报的注册登记事项及书面申请材料应符合注册主管机关的要求。
第十五条
注册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注册网站名称进行初步审定,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注册网站名称的公告期为九十天。
第十七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书面申请资料填写错误或与在线提交的申请内容不符的,由注册主管机关责令申请人在十五日内修改并重新报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主管机关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一)申请的注册网站名称同他人已经注册的注册网站名称相同的。
(二)申请注册的网站名称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和文字的;
(三)申请人未按期报送修改后的有关文件的;
(四)经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的网站名称申请注册的,注册主管机关对申请在先的网站名称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实际运营的网站,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第二十条
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注册网站名称,在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向注册主管机关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一)与他人所拥有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名称相同的;
(二)与他人所拥有的注册网站名称近似并可能造成他人误认的;
(三)其他原因可能造成他人误认的。
第二十一条
对公告的注册网站名称未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注册主管机关予以注册登记,颁发《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经裁决异议成立的,不予注册登记。
《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包括以下登记事项:网站名称序号、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名称或姓名、域名等。
第二十二条
注册主管机关组织注册网站名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注册网站名称异议及其他有关注册网站名称的纠纷等事宜。

第五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变更及转让
第二十三条
《网站名称注册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注册网站名称所有者须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主管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变更证明材料。经注册主管机关核准后,收回其原有《网站名称注册证书》,重新颁发《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注册网站名称所有者应在年度检验时向注册主管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变更证明材料,经注册主管机关核准后变更数据库。
前款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注册网站名称所有者也可以随时向注册主管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变更材料,经核准后变更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转让注册网站名称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注册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注册主管机关核准后,收回转让人的《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并向受让人重新颁发《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经注册主管机关确认后,获得注册网站名称专有权。转让人自新《网站名称注册证书》颁发之日起不再拥有注册网站名称的专有权。

第六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年度检验及注销
第二十六条
正式取得注册网站名称后,网站所有者应对其注册网站名称及相关内容向注册主管机关申请进行年度检验。
第二十七条
网站所有者申请注销注册网站名称的,应在停止运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主管机关提交书面注销申请,经注册主管机关核准后注销其注册网站名称,收回《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注册网站名称的申请人在注册登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未完成注册程序的,注册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对已经完成注册程序的,注册主管机关可撤销其注册网站名称,收回《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欺骗注册主管机关的;
(二)恶意抢注他人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四)申请注册登记过程中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二十九条
网站所有者使用注册网站名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注册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撤销注册网站名称,收回《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擅自转让《网站名称注册证书》的;
(二)对注册网站名称不进行年度检验的;
(三)注册网站连续一年不进行实际运营的。
第三十条
网站所有者使用和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商标、字号、域名、企业名称、注册网站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注册网站名称,并从事与权利人相类似经营,造成他人误认的,由注册主管机关责令其改正不正当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注册网站名称,收回《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注册主管机关可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网站所有者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所有的注册网站名称的,注册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网站所有者在该注册网站名称的权利人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实际使用该网站名称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网站所有者冒用注册网站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除转让的注册网站名称外,注销或被注册主管机关撤销的注册网站名称,自注销或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注册主管机关不予注册与之相同的网站名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意见

(中国气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国发〔1992〕25号)下发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了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气象现代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气象工作在防灾减灾和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国家气象
事业和地方气象事业出现了协调发展的好形势。为尽快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积极改善气象局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快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主要任务
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是各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对于充分发挥国家气象现代化骨干工程的总体效益,增强地方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趋利避害,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当地农业和人民生活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气象事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1996-2000年)》和《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1996-2010年)》,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气象业务建设的主要任务。其中,国家气象事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基本建成由气象卫星、新一代天气雷达和各种观测设施组
成的具有中尺度监测能力的气象综合探测系统;建成以国家公用网与气象专用网相结合并覆盖全国的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完善以数值预报为基础的新一代基础气象信息加工分析预测系统,建成中尺度数值天气预报业务系统。地方气象事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与国家投资建设的项目相配套,
建成省、地气象卫星综合应用业务系统;在全国建成县级气象信息产品与服务终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强对流天气频繁发生的地区布设新一代天气雷达监测网;建成人工影响天气综合技术系统,在部分地市建立人工增雨、防雹作业指挥系统,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人工影响天气实验示范
基地;建成区域性和省级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完善省、地级卫星遥感灾情监测系统;建成农业气象和商品粮基地气象服务系统,建设牧区、海上气象服务网以及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气象科技扶贫等项目;建立省、地级新一代人机交互处理系统,完成省以下气象辅
助通信网设备的更新。这些项目投入运行后,将进一步满足各地对防灾减灾及发展经济的需求,发挥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国家计划,根据本地经济建设对气象工作的需求,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
二、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
气象事业是公益事业,发展气象事业主要靠政府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国发〔1992〕25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为地方气象事业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按现行事权统一的财政体制和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发展国家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安排财政预算时通盘考虑,并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对气象事业的
投入。中国气象局积极为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保障。地方气象事业的重点建设项目,要与国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相配套,力求以较少的投入取得更好的效益。
三、努力改善气象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全国气象部门现有2612个气象台(站),许多分布在高山、海岛、荒原、沙漠等边远地区,气象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多年来,广大气象职工发扬延安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气象事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心支
持气象工作,及时为气象职工排忧解难,为稳定气象科技队伍做出了很大的努力。
气象职工工作、生活在当地,气象服务效益也主要在地方。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和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到气象部门的特殊性,切实采取措施改善气象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气象职工的住房、饮水、供电、交通等生活设施建设,地方人民政
府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关于气象职工的有关补贴等福利待遇问题,在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本地标准先行解决,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安排,待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后再按规定执行;有关住房、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行,对
气象部门的职工要与本地其他行业部门的职工一视同仁。
四、加强对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气象事业的发展,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加快地方气象事业的建设步伐。要充分利用国家气象现代化大中型骨干项目建设的有利条件,加快与之相配套的项目建设,增强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
测、预测和防御能力,充分发挥气象服务的作用,以满足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重视和加强资金、计划管理,使各项投资计划得到落实。
各级气象部门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形成气象事业发展的良性机制,促进我国气象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99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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