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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4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24:47  浏览:8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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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公告2012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32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高效电机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四批)予以公告,推广目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www.ndrc.gov.cn)和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上发布,请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附件:一、“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四批)入围企业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2012gg/t20120330_470648.htm
     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四批,请到有关网站查阅、下载)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2012gg/t20120330_470648.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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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关于聚众“打砸抢”的规定实属世界之先例。在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典中,均没有聚众“打砸抢”的规定,而我国刑法中,无论是旧刑法,还是新刑法,都对聚众“打砸抢”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就使得研究聚众“打砸抢”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目前,刑法学界对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性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法第289条或具有转化犯性质,或具有注意规定性质,或具有法律拟制性质。笔者认为,第289条并存着“注意规定”和“拟制规定”,并且可以根据“注意规定”与“拟制规定”来选择合适的解释方法对本条法律性质做出合理解释,同时,应当将刑法第289条所列的行为结合各所定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符合性评价,而不能一概而论。
一、本条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之性质

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的规定定罪处罚。探讨该条法律性质就是要阐明该条是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抑或兼具两者。由于该条可以分为“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及“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的规定定罪处罚”两句,因此需要分别予以解释。在揭示该条法律性质之前,必须明确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概念、特征及二者之间的区别。

(一)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

1、法律拟制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法律拟制”,就是法律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或者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在法律拟制的场合,尽管立法者明知T2与T1在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但出于某种目的,仍然对T2赋予与T1相同的法律效果,从而指示法律适用者,将T2视为T1的一个事例,对T2适用T1的法律规定。法定拟制的目标通常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T1)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T2)。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明显属于法律拟制,刑法之所以设置法律拟制,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形式上的理由是基于法律经济性的考虑,避免重复;实质上的理由是基于两种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相同性或相似性。

2、注意规定的概念和特征

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以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的规定。它有两个基本特征:

其一,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基本规定处理)。

其二,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换言之,如果注意规定指出:“对A行为应当依甲罪论处”,那么,只有当A行为完全符合甲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将A行为认定为甲罪。

3、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的区别

综上所述,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拟制将原来不符合A罪规定的行为而赋予其A罪的法律效果,由于刑法秉承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因此法律拟制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推而广之”;注意规定是将原本符合A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提示性的规定要以A罪论处,因此可以“推而广之”。

(二)本条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之性质

1、刑法第289条前半段规定属于注意规定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属“注意规定”。结合注意规定的上述特点和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结合本条来讲,“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或者死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聚众“打砸抢”本身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因致人伤残或者死亡而成立“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这可以视为特殊时空条件下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二是聚众“打砸抢”本身成立某种聚众型犯罪,由于发生了“致人伤残、死亡”结果而论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比如,聚众“打砸抢”已经构成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或“寻衅滋事”等犯罪,由于致人伤残或者死亡,按照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上述两种情形,都不过是对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基本构成的重申,完全符合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罪的构成。换言之,即便立法者不设本条,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也应当将“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由于“注意规定”的内容属理所当然,因而可以“推而广之”,所以,对于“注意规定”,应当按照基本规定作出解释。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将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属于“注意规定”。同时,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适用本条注意规定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打”、“砸”、“抢”必须结合在一起,才能称之为聚众“打砸抢”行为。也就是说,因为聚众打人、聚众砸财物、聚众抢财产这三者单独而论,都可能构成特定的犯罪行为,对其应当按构成的犯罪定罪处罚,正是由于三者的结合,往往在案件中,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毁损、财产被抢走的结果,所以刑法才单独将其加以规定,如果行为人聚众实施的只是“打”、“砸”、“抢”行为中的一种,就不应该认定为聚众“打砸抢”。对于行为人实施本条明示的这三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聚众“放火”,即便是致人伤残或者死亡,也不能适用本条,而只能视具体情形成立放火罪或其他犯罪,直接按照相关条文定罪处罚。

第二,如前所述,97刑法第289条修正了79刑法第137条,本条适用罪名的范围也随之缩小。未修正之前,“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伤害罪、杀人罪论处。“伤害罪”和“杀人罪”均系类罪,至少包括了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等四个罪名。通过修正,本条明确了所适用的条文———第234条和第232条,即“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缩小了聚众“打砸抢”所适用罪名的成立范围,排除了上述过失犯罪。因此,依据本条成立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就不能直接以结果论,应当按照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作出解释。否则,就不能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只能依照其他相关犯罪处罚。实践中,我们应当查清行为人在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或者死亡过程中对伤害或者杀人结果是否存在着故意。换言之,如果行为人聚众“打砸抢”过程中并无伤害或者杀人故意,即便出现了“伤残”、“死亡”结果,也不能适用本条之规定,而直接以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定罪处罚。

关于“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性质问题,张明楷教授主张聚众“打砸抢”的行为人完全可能在砸毁财物的过程中过失致人伤残或者死亡,但对其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应属于法律拟制。对此,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聚众“打砸抢”过程中出现致人伤残、死亡的法定情形时,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存在过失的情形,但是刑法第289条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旨在处罚行为人主观上只具有故意的情况,如果主观上是过失,并不代表对行为人不做处罚,若出现了“伤残、死亡”结果,可以直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此时,就不能适用本条之规定。

2、刑法第289条后段规定既包括注意规定又包括法律拟制

刑法第289条后段规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既包括注意规定也包括法律拟制,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将首要分子实施的聚众“打砸抢”并“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T2),认定为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普通抢劫罪”(T1),属于典型的“法律拟制”。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普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在聚众“打砸抢”中,行为人实施“毁坏”行为时,主观上不能只理解为出于故意,还包括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而在“打砸抢”过程中过失毁损公私财物的情形,更不能理解为具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毁坏”是指导致财物价值减损的行为。

因为毁坏行为与抢劫行为在主观与客观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异,换言之,毁坏行为原本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显然,这种将“不同者而等同视之“的规定是法律拟制,即在聚众“打砸抢”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按抢劫罪论处,属法律拟制。

其次,“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既包括注意规定又包括法律拟制。理论界对刑法第289条这一规定的性质认识不一。有的学者认为,首要分子聚众“打砸抢”并“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属注意规定。如张明楷教授认为,对于在聚众“打砸抢”过程中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应属于注意规定,因为该行为原本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此,笔者认为,将聚众“打砸抢”过程中“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解释为属注意规定是值得商榷的。如果仅仅将“抢走公私财物”中的“抢”理解为“抢劫”,或许还勉强有那么一丝理由来解释上述规定为注意规定。但仅仅将“抢走公私财物”中的“抢”理解为“抢劫”是不合理的。

笔者认为,刑法第289条所规定的“抢走公私财物中的“抢”至少应该具有以下含义:“抢劫”、“抢夺”以及“哄抢”,所以,这里的“抢”则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抢劫”、“抢夺”以及“哄抢”等行为的概括性规定。如果在聚众“打砸抢”过程中,“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抢夺”或者“哄抢”等行为,我们知道,在客观方面上“抢夺”和“哄抢”行为都异于“抢劫”行为,而本条又规定“抢走公私财物”依照刑法第263条普通抢劫罪定罪处罚,就不符合注意规定的特征(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故不能解释为具有注意规定性质,而应属于法律拟制。如果在聚众“打砸抢”的过程中,“抢走”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情形即抢劫;显然是构成抢劫罪的,刑法在这里再次予以强调起到一种提示作用。可见,在将“抢走”理解为抢劫的场合,该规定不是法律拟制而是注意规定。

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党组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党组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的通知



环党组〔2007〕1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2006年12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党组召开了民主生活会,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基础上研究加强党组自身建设问题,审议通过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党组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于加强总局领导班子开拓创新、科学决策和增强驾驭环保工作全局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现将《决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决定》的要求,加强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为全面开创我国环保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党组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

  二○○七年一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党组 建设 决定 通知
  
抄送: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
  
附件:

国家环保总局党组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

  为适应新时期环保事业发展的需要,推进环保工作历史性转变,国家环保总局党组(以下简称“总局党组”)决定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思想政治建设水平,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开拓创新的能力。
  
  一、加强总局党组自身建设的意义和原则
  
  (一)党的十六大以来提出的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奋斗目标,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指导方针。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提出: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这是战略性、方向性、历史性的转变,为环保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奋斗方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学发展的指导方针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积极推动历史性转变,必须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在思想、作风、组织、业务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大的提高,增强环保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总局党组自身建设是环保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带领环保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做好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保证。
  
  (二)加强总局党组自身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工作方针,一切从实际出发,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方式;坚持推进历史性转变,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加强学习,提高驾驭环保工作全局的能力
  
  (三)努力学习理论。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论述,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和历史观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吸取新思想、总结新经验,增强科学精神和创新意识,努力探索和把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环保工作的基本规律和工作方法。
  
  (四)准确把握形势。密切关注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科技和环保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深入研究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人类文明进步的关系,及时分析不同时期国内外环境与发展形势,研究提出前瞻性、全局性的环保战略、政策和措施。
  
  (五)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学习环保基础知识,密切关注环境科学发展方向和前沿动态,鼓励和支持环保理论创新和技术攻关。在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等各项业务工作中,当内行领导。
  
  (六)完善学习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党组中心组全年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12天,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中心组学习,遇有重要内容随时组织学习。因故不能参加集体学习的,利用业余时间补课。要做到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
  
  (七)养成良好学风。大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提高理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学以致用、以用促学、学用相长,着重在进一步把握环保规律、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上下功夫,在分析和解决环保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下功夫,在改造主观世界上下功夫,注意防止浅尝辄止、学用脱节等现象。
  
  三、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八)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党组成员要置身于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之下,不做特殊党员,积极参加党内生活,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的约束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积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每年不少于六次。
  
  (九)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党组成员要带头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带头遵守党纪条规。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以实际行动树立党员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教育和领导好部下、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在面临重大是非问题时,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公与私发生冲突时,要有大局观念,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在一个人独处时,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始终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十)加强有关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办事,防止与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安排好老同志,使用好中年同志,培养好青年同志。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减少事务性应酬活动。下基层要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实施严格的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组织监督、同志之间的监督、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等,将监督的关口前移,抓好事前防范。
  
  (十一)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廉政意识。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自觉经受住各种利益的诱惑。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早打招呼,早做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防患于未然。出现问题要严肃查处,惩治腐败决不手软。树立以勤为乐、以廉为荣、以实为本、以绩为准的观念,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四、加强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学决策能力
  
  (十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思广益,择善而从,凡属方针政策性大事,凡属全局性和群众关注的重大环境问题,都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个人意见必须服从党组决定,不得将个人保留意见扩散至党组之外。
  
  (十三)努力提高决策水平。在做出重要决策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切实做到未经调查研究不决策,未经科学论证不决策,未经集体讨论不决策。遇有重大分歧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总局党组工作,要议而有决,决即有行,行即有效。
  
  (十四)不断提高领导艺术。一是驾驭全局但不包揽一切。要按照分工做好不同领域的工作,同时要有全局观念,讲大局、讲政治。二是敢于拍板而又避免武断。以平等的姿态,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敢于决策。三是敢于放手但不撒手。要始终把握正确的工作方向,同时要善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各部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四是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绝不含糊,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在细枝末节问题上宽宏大量,善于容人、容事、容言、容过,做到互辅、互通、互敬、互信,造就和谐的工作环境。五是自觉服从而不盲从。敢于从实际出发,以改革的精神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同时,要自觉服从党组决策,维护领导集体的权威,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感召力。
  
  五、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开拓创新的能力
  
  (十五)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党组成员应围绕环境优化经济增长这一主题,以推进历史性转变为己任,深入调查研究新形势下加强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要关心基层、了解基层、服务基层,密切同基层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做到情况在一线掌握、政策在一线落实,切实解决基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尤其要重视解决中西部地区基层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六)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每个党组成员每年调研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加强调查研究的针对性,多搞典型调研、专题调研、系统调研,亲自动手撰写调研报告。及时交流调研成果,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应报送中央、国务院领导参阅,为国家决策提供第一手材料。
  
  加强总局党组自身建设,倡导学习、廉政、民主、务实、调研之风,把总局党组建设成为勤政廉政、高效务实、团结和谐的领导集体,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历史性转变、弘扬中国环保精神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树立良好的环保行风,不断提高环保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环保系统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局面,推动环保事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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