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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0年度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1:06  浏览:87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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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0年度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0年度工作的通知

文社文函〔2010〕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国家图书馆:

  2010年是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最后一年,文化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乡村基层服务点建设将实现全覆盖的目标。按照《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一五”发展规划》、《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实施意见》(文社图发[2007]14号)等文件精神,针对目前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文化共享工程2010年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文化共享工程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文化共享工程作为新时期政府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重大文化工程,是构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工程,是改善城乡基层文化服务的创新工程,也是用先进文化占领新媒体阵地的重要举措。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推进文化共享工程这一重点文化惠民工程,赋予文化共享工程重要使命。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工作作出明确指示。今年是“十一五”规划最后一年,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完成文化共享工程“十一五”建设任务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实现既定目标。

  二、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2010年建设任务

  各地要在2010年6月1日前完成文化共享工程2009年度项目建设任务。文化部将与财政部协调,尽快落实下拨文化共享工程2010年度建设资金,并下发文化共享工程2010年设备配置标准。文化共享工程设备购置由各省(区、市)文化厅(局)统一组织,各地要提早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在2010年10月1日前完成本年度建设任务,实现县级支中心全覆盖和“村村通”目标。东部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一步加强服务网点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各地要按照《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447号)要求,做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文化共享工程设备配置工作。各地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建立运行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文化共享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为督促、检查各地推进文化共享工程工作的力度,2010年年中文化部将对文化共享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抽查,第四季度将开展文化共享工程督导工作,对2010年度及“十一五”期间文化共享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2010年底,文化部将召开文化共享工程“十一五”建设总结会,对工作突出的地区将予以表彰,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区将予以通报,并在安排“十二五”建设资金时酌情减少。

  三、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做好资源建设工作

  2010年,文化共享工程的资源总量要达到100TB。得到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中西部省份要按照国家中心下达的资源建设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资源建设情况将作为2010年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随着传输服务模式的不断丰富,对资源建设的格式、版权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提高资源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解决好版权问题。各地要建立资源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将地方特色资源建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进一步调动各支中心的积极性,提高各支中心在地方特色资源建设中的参与程度。

  四、创新技术模式,做好资源传输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资源传输工作,不断完善资源传输机制,确保文化共享工程资源的及时更新。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外网传输体系,更新资源要有目录和通知,逐步建立完备的资源更新下载制度。要积极探索在具备条件的市、县支中心利用政务外网开展资源传输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建立从省到市、县、乡镇、村的资源传输通道,全面实现互连互通。要对资源传输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五、进一步完善共享机制,扩大共享成果。

  国家中心与国家图书馆要继续深化合作,重点做好“县级数字图书馆推广计划”的实施,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优化资源内容,丰富传输形式,创新服务手段,2010年底前,使全国县级图书馆的读者都能享用到国家数字图书馆资源。进一步加强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合作,完善合作共建机制。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加强合作共建站点的管理。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远程办提供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信息资源,通过当地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的传输渠道服务基层群众。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与广电、电信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借鉴辽宁经验,因地制宜,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推进文化共享工程入户工作。

  六、完善培训制度,加强队伍建设

  要坚持培训先行原则,不断完善文化共享工程人员培训体系,加大培训力度,建立起一支有责任心、懂技术、善管理的人才队伍。各地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通过集中培训、现场培训、远程培训等方式,有区别、分层次地进行培训,增强针对性、操作性。要充分调动基层人员参与的积极性,采取与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挂钩的方式,推广持证上岗。要将基层人员培训常规化、制度化、专业化,为文化共享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要与有关部门协调,积极发挥大学生志愿者在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中的作用。鼓励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结对子,为西部地区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七、加强组织策划,推动基层服务活动的开展

  要大力推动文化共享工程服务工作的开展,为群众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人群对文化信息的需求。要配合党和国家的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服务工作,如配合世博会的举办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文化共享工程各级服务网点要为基层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开展公益性互联网服务,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强力净化社会文化环境。要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要结合当地的农业生产实际,适时提供农业种植、养殖技术知识和信息,并积极开展面向基层群众的信息化培训,帮助他们掌握计算机及网络知识,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八、认真总结工程“十一五”建设经验,研究工程“十二五”规划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十一五”工作,总结推广好的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开展专题调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谋划本地区文化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使文化共享工程在“十二五”期间更好更快地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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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 —销售业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销售稳定增长,扩大市场份额,规范销售行为,防范销售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销售,是指企业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及收取款项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企业销售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销售政策和策略不当,市场预测不准确,销售渠道管理不当等,可能导致销售不畅、库存积压、经营难以为继。

(二)客户信用管理不到位,结算方式选择不当,账款回收不力等,可能导致销售款项不能收回或遭受欺诈。

(三)销售过程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第四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销售业务流程,完善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确定适当的销售政策和策略,明确销售、发货、收款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定期检查分析销售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实现销售目标。

第二章销售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市场调查,合理确定定价机制和信用方式,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销售策略,灵活运用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信用销售、代销和广告宣传等多种策略和营销方式,促进销售目标实现,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企业应当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关注重要客户资信变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企业对于境外客户和新开发客户,应当建立严格的信用保证制度。

第六条企业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磋商或谈判,关注客户信用状况、销售定价、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

重大的销售业务谈判应当吸收财会、法律等专业人员参加,并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

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批人员应当对销售合同草案进行严格审核。重要的销售合同,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企业销售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开具相关销售通知。发货和仓储部门应当对销售通知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所列项目组织发货,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企业应当加强销售退回管理,分析销售退回原因,及时妥善处理。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开具销售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

第八条企业应当做好销售业务各环节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设置销售台账,实行全过程的销售登记制度。

第九条企业应当完善客户服务制度,加强客户服务和跟踪,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收款

第十条企业应当完善应收款项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实行奖惩。

销售部门负责应收款项的催收,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应妥善保存;财会部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商业票据管理,明确商业票据的受理范围,严格审查商业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票据欺诈。

企业应当关注商业票据的取得、贴现和背书,对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的票据以及逾期票据,应当进行追索监控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发货、收款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详细记录销售客户、销售合同、销售通知、发运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收回等情况,确保会计记录、销售记录与仓储记录核对一致。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

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坏账的管理。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处理。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市府发〔2008〕3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10月31日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赣州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江西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赣市府发[2005]38号)文件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城区部队是指驻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赣州军分区、96162部队、96623部队、赣州武警支队、赣州消防支队、预备役二团、警卫处机关及其直属部队。

第三条 凡驻赣州城区部队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按本办法进行安置。

第四条 赣州城区内的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做好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安置采取指令性岗位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驻赣州城区部队现役军官符合下列条件的随军家属为岗位安置对象: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随军家属;

(二)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三)具有教育、卫生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随军家属。

第七条 驻赣州城区部队符合下列条件的随军家属为货币安置对象:

(一)在企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二)原有工作已下岗或办理离职、辞职手续的随军家属;

(三)在集体性质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未参加正式工作的随军家属。

第八条 对岗位安置对象,属干部身份的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属工人身份的由劳动部门负责,一次性按照与原单位性质、职务基本对等、对口的原则随调安置(原属中央、省属单位职工的由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对口安置)。

第九条 对货币安置对象,由市双拥办发给相应的待业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解决,待业补助金标准根据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确定。干部转业和调离本市,其家属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随军家属在待业期间领取待业补助金,重新得到安置后不再发给待业补助金。

第十条 随军家属接收安置由市政府下达安置计划,由市直单位和章贡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置到位。

第十一条 驻赣州城区部队在每年六月底前,将上年度需要在当地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填表造册报市双拥办,由市双拥办汇总后,将岗位安置对象分报市人事、劳动部门,人事、劳动部门应与市编委办共同审核把关,提出岗位安置意见,市政府向有关单位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对货币安置对象所需待业补助经费由市双拥办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安排,财政部门将货币安置的随军家属待业补助金及时核拨市双拥办,由市双拥办拨入部队,由部队按月发给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 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接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具体岗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劳动、编制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部门的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或领取待业补助金后,参加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领取待业补助金的随军家属的档案实行挂靠。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档案,交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挂靠管理;属工人身份的档案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挂靠管理。接受挂靠管理的单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减半收取管理费。

第十六条 对接受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或不按规定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的随军家属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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