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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周延礼副主席在2010年上半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情况通报会上的讲话及有关会议材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42:14  浏览:8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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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周延礼副主席在2010年上半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情况通报会上的讲话及有关会议材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周延礼副主席在2010年上半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情况通报会上的讲话及有关会议材料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0〕1153号


    关于印发周延礼副主席在2010年上半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情况通报会上的讲话及有关会议材料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周延礼副主席在2010年上半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情况通报会上的讲话和李劲夫主任关于2010年上半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及市场运行情况的通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学习并及时予以贯彻落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着力规范经营防风险 突出抓好质量上效益保持好当前财产保险业良好发展势头
                 ——周延礼副主席在2010年上半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情况通报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主要是传达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上半年财产保险监管情况,分析当前财险业形势,部署下半年工作要求。上午,朱艺同志对半年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行了传达,劲夫同志对上半年财产保险业监管工作以及下半年监管重点作了情况通报,部分产险公司也结合自身实际作了交流发言。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定富主席在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继续贯彻落实好年初保险业情况通报会要求
  在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定富主席对今年以来的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和监管工作情况做了全面总结,对当前保险业面临的形势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下半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财产保险全行业要紧密结合当前财产保险发展实际,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定富主席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继续贯彻执行年初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和财产保险监管工作会的要求,确保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一)要深刻领会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重要性
  防范化解风险是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是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是今年也是今后一段时间保险业监管的重要内容。在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定富主席进一步强调指出,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完全消除,保险业发展还面临着较大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必须把坚持防范风险作为当前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和重中之重。保险监管机构将不断健全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资本和偿付能力的刚性约束,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在防范风险中的核心作用;强化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在防范风险中的基础作用;把资金运用监管作为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把分类监管作为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将风险防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偿付能力长期不足的公司,资本金已经与业务发展不相匹配的公司,以及在市场竞争中问题较多的公司,一定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守住底线,做好防范风险工作。
  (二)要深刻领会坚定不移地推进结构调整、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的紧迫性
  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是今年保险工作的重要主题,是解决保险业长期以来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手段和要求。定富主席在年初保险业情况通报会上已经对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行了深刻阐释。在年初的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我们也就加快财产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具体举措。从上半年情况看,整个财产保险行业在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需要各保险公司进一步提高对转变发展方式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主动进行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的自觉性和能动性,结合各自实际,坚定不移地按照转方式的各项要求推进结构调整,重点按照优化市场主体结构、业务结构、渠道结构以及区域结构的要求,努力改变发展方式转变缓慢和滞后的现象,促进发展方式实现积极转变,在转变中谋求更好的发展。
  (三)要深刻领会依法合规经营的必要性
  规范市场秩序是保险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险市场主体应当积极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保监会70号文件下发以后,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改善,行业系统风险可控,整体实力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但公司业务财务经营数据不真实、不严格执行报批报备条款费率和理赔难等方面的问题依然存在,还比较突出。规范市场秩序需要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监管举措进行必要的督促和约束,更需要保险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各保险公司应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这一现代金融企业的相关要求,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拖赔欠赔以及不严格遵守相关保险监管规定的现象,将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积极履行好,促进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正确认识当前财产保险业取得的成绩,深入分析行业当前的形势,增强规范经营与效益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
  近年来,虽然受到国内外经济金融发展环境的影响,但通过全行业的不断努力,积极创新发展思路、发展方式,科学规范经营,行业整体实力、经营效益明显增强。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认识到,当前行业发展所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行业面临的发展形势仍然比较复杂,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当前所取得的成绩、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对保险业发展带来的影响,进一步增强规范经营与效益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
  (一)正确认识当前财产保险业所取得的成绩
  通过这几年的改革发展和有效监管,财产保险业改变了过去无序竞争、粗放经营的面貌,行业基础不断夯实,经营理念积极变化,经营效益和质量不断提高,各个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从上半年行业发展情况看,产险市场总体上实现了业务较快增长、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经营效益持续改善、系统风险可控、行业创新水平提高、整体实力和服务经济社会能力进一步增强的良好局面。一是业务保持较快增长。1-6月,产险行业原保险保费收入2087.38亿元,同比增长32.33%。行业总资产5445.67亿元,同比增长15.07%,整体实力得到明显加强。二是发展方式较大转变。公司经营理念逐步实现从过去追求规模向主要追求经营效益的转变,费用率、赔付率明显下降。1-6月份,产险行业综合费用率为35.43%,同比下降4.7个百分点;综合赔付率61.84%,同比下降5.78个百分点。三是行业经营效益明显上升。1-6月份,产险业实现盈利74.65亿元,同比增加80.06亿元,其中承保利润39.64亿元,同比增加117.10亿元;保费充足率提升,汽车车均保费达3015元,企财险费率企稳回升;经营性现金净流入391.74亿元。四是产险业务结构进一步优化。保民生、促贸易增长的家财险、信用险、工程险、保证险等均有较大增长,分别增长31%、184%、43%和85%。五是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虚假批退和虚假应收保费的违法违规现象有明显好转,不计成本乱打折等恶性竞争现象明显减少,虚假赔案明显下降,理赔难问题有所改善。1-6月,产险业批减率为3.19%,同比下降1.3个百分点;应收保费率4.56%,同比下降2.58个百分点。六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通过积极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完善农业保险市场主体和农业保险基础制度建设,支持农业保险发展。1-6月份,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70.53亿元,总共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1624.01亿元,覆盖全国农户6654.41万户次,为“三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风险保障。在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继续保持较好发展。
  此外,针对今年东北旱灾、西南旱灾、南方特大暴雨、玉树地震以及甘肃舟曲泥石流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在保监会和地方保监局的指导下,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保险防灾减灾功能,为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提供了服务和保障。
  当前财产保险市场发展取得的成绩,是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市场主体坚持科学发展,按照年初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共同努力的结果,主要得益于以下方面:
  一是得益于逐步趋稳向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当前我国经济正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保持了回升向好的态势,为财产保险行业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增长动力。从中长期来看,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上升的阶段,投资需求、消费需求很旺盛,空间也很大,财产保险消费市场容量持续扩大。从近期看,我国工业生产平稳增长,市场驱动的消费、投资和出口共同拉动经济增长的格局初步形成,经济增长动力结构的积极变化,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增强,为财产保险业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得益于保监会70号文的贯彻落实。70号文下发以来,全行业共同努力遏制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保险公司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不严格执行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理赔难以及公司内控薄弱等问题也有明显改变。当前,我国财险市场呈现出了业务平稳增长、结构良性调整、市场明显规范、效益有所提升、系统风险可控的较好局面,整个行业开始逐渐步入一个比较良性的发展轨道,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秩序逐步形成。这为产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是得益于监管方式创新和监管工作力度的加强。针对财产保险行业市场经营秩序不规范,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比较突出,个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各级保险监管机构重点强化对法人主体和偿付能力的监管,增强资本约束机制,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规模必须与资本金相匹配;对于偿付能力不足、资本金不足的公司,坚决采取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分支机构和新业务审批、督促其加强管控、降低成本、明确限时整改等监管措施。与此同时,积极进行监管创新,通过支持和推动“见费出单”,支持和推动建立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信息平台,以及推动建立理赔信息和保单信息自主查询机制,并下发了规范理赔管理的90号文件,进一步发挥了保险监管对公司规范经营的引导作用。
  四是得益于公司经营管理理念的积极转变。各保险公司积极贯彻落实转方式的相关要求,逐步从一味追求保费规模逐步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内涵式发展转变,重管理、重效益、重风险防范的公司明显增加。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的考核体系进一步科学化,开始向以利润为核心转变;偿付能力指标得到更大程度的关注,在制定业务发展规划时考虑偿付能力的影响和资本金是否与业务发展规模相匹配,偿付能力不足和资本金不足的公司都在积极寻求解决办法,资本约束机制发挥了作用;不少公司主动进行战略转型,主动裁撤机构、主动降保费规模,经营方式由过去“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精细化经营理念初步树立,这是财产险市场过去几年少有的现象;公司越来越重视客户服务工作,通过良好的客户体验留住客户,理性竞争理念逐步树立。这为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五是得益于保险业《会计准则2号解释》的实施。从2009年度的财务报告开始,保险业全面实施《会计准则2号解释》,财产保险公司的未到期准备金的计量发生较大变化。“2号解释”以未来现金流的无偏估计为基础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结果比原有准备金计量原则有所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财产险行业的经营情况相比去年同期明显改善。
  (二)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财产保险业面临的问题
  财产保险业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我们要倍加珍惜和自觉维护好当前所取得的良好市场局面。但市场存在的问题也更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会影响和破坏当前产险市场的良好发展局面。
  一是部分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目前多数公司已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相关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但部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约束和监督作用并没有得到切实发挥,由于治理结构不完善造成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二是部分公司内部管理方面还比较薄弱。当前产险公司在强化内控体制机制,提升内控管理能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信息化建设滞后,集中管理、集约经营的水平不高,销售、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跑冒滴漏”的现象还较为突出,骗保、骗赔仍时有发生,这将影响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部分公司对偿付能力风险还不够重视。今年以来产险市场业务发展较快,部分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以及处于警戒区域的公司也还有几家,其中个别公司预测解决难度还较大。此外,资本金与业务规模不匹配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部分公司业务规模实现了较快的发展,但由此产生的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风险逐步显现。按《保险法》规定,公司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但现有一些公司已经超过,个别公司超过幅度较大,资本经营的杠杆率过高,这些问题需要相关公司给予高度关注。
  四是部分公司经营数据不真实问题还比较严重。通过虚挂业务、虚假列支公司费用、虚假列支中介费、虚假赔案和立案等形式弄虚作假,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更损害保险市场秩序。
  五是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还存在不足。突出表现在交强险部分业务的拒保问题反映比较集中,农业保险及时真实赔款到户问题仍然没有很好解决,理赔难问题依然有所反映。
  因此,在看到我们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再接再厉,不断巩固各项基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管理技能和水平,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维护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
  下半年,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年初的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和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以抓好质量效益为重点,继续防范化解风险,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把保持好当前财产保险业良好发展势头作为重中之重。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着力抓好内部管控,提高执行力,落实责任制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市场监管环境为财产保险业发展提供了极好的条件,能否把握机遇,加快发展,增强实力,提高盈利能力,保持当前良好的发展势头,关键看公司内控管理是否健全、风险管控是否到位、责任落实是否明确。目前,有些公司的治理结构还不完善,董事会制度、股东行为、决策程序方面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完备的风险管控机制和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部分公司内控制度体系还不健全,相关责任要求还不明确,总公司不能对基层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控,制度的执行力不强,致使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财产保险公司要把强化管控能力作为规范经营的重要手段,着力做好核心内控制度建设,落实好责任制,提升内控执行力和信息化管控手段,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合规、稳健、有效经营。
  一是要把制度作为加强内控管理的基础。制度体系在规范内控管理、风险防范方面能够起到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以及长期性的作用,制度建设的有效性,前提是制定的制度具有科学性、适用性。财产保险公司要结合各自经营管理现状,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流程梳理,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时总结管理创新的各项成果,消除管理决策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和风险因素,把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进行认真归纳,并上升为规章制度,及时形成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不断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和执行力。
  二是要强化问责制度,提高内控执行力。问责制是加强管理加强监督的重要制度,做好问责制度的建设和贯彻执行,这对我们提高制度的执行力至关重要。我们不仅要有制度,同时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而落实执行力则是我们问责制的关键环节。已有问责制的公司,可以在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同时,要根据具体工作实际,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使企业高管、员工都能自觉地将权利、责任和义务有机结合起来,在推进企业科学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各项决策和规章及时、准确落实。
  三是提升内部审计工作效能,落实好审计责任制。内部审计工作也是公司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在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将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和内控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内审部门在公司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中监督、纠偏作用的有效发挥,形成公司内部有效的监督、制衡、查找和纠错机制,通过内部审计促进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完善。借助内部审计在防错纠弊和风险管理咨询方面的功能,加大内部控制审计和风险管理审计的力度,及早查找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内控弱点和潜在风险,将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四是要加大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工作力度。目前,市场上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多出现在分支机构层面。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大对分支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力度,积极配合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做好对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的监督、处罚工作;要根据总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管理能力,统一制定分支机构组织设置、职责权限和运营规则,建立健全分支机构管控制度,实现对分支机构的全面、动态、有效管控;要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检查和自纠制度,及早发现并及时消除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种隐患。  
  五是研究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目前财产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已经初步实现了以信息化为基础的业务集成,但各保险公司之间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还参差不齐,行业整体信息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公司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薄弱环节成为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滋生借助的平台和手段。财产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监管工作要求,以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强化内控以及提升服务水平能力为重点,逐步完善自身信息化建设工作规范指引,制订和量化公司信息化建设标准,完善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构建符合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的信息系统,从信息系统建设源头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机制,促进公司信息的广泛共享和及时充分沟通,提高经营管理透明度。
  (二)加强风险防范,严把业务质量,有效提高经营效益
  产险行业虽然目前已经改变了承保长期亏损的局面,但盈利能力还比较薄弱,风险评价能力和防范能力还不强,业务质量还亟待提高。
  一是要完善承保理赔制度,加强对承保理赔环节的监测和分析。承保和理赔,一进一出,是公司经营的咽喉要道,是提升业务质量和效益的重要环节,要重点把好这两个关键关口。承保理赔制度是公司承保理赔工作的基础,决定着承保理赔工作环节风险防范的规范性和约束力。财产保险公司要根据市场情况,不断完善承保理赔制度,加大对承保、理赔环节的检查、梳理和监控,建立标准化流程,加强权限管控,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制度要求进行核保核赔,严把承保业务质量和理赔管理关口。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考核评价,落实相关责任,将各相关环节的风险防范工作具体落实到人。
  二是加强费率、费用率、赔付率等三率的真实性,提高业务质量。在费率方面,各财产保险公司要严格遵守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监管规定,依法自觉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格执行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积极做好条款的标准化、通俗化以及相关费率厘定工作。按照已经签署的大型商业保险自律公约,自觉规范大型商业险承保行为。在费用率方面,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通过实施全方位的有效管理,加大对各种费用的预算、管控力度。要通过对经营成本的科学管控,强化成本约束机制,控制成本,挤压水分。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好全面预算管理,特别是要做好对分支机构预算执行的管理和控制。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据公司职能分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确保分级授权管理机制落实到位。要做好中介手续费支出、费用列支等各项数据的真实性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数据可靠。认真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好的财务管理经验和模式,逐步推行财务集中管理、统一结算,降低费用开支。在赔付率方面,要按照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增强理赔信息透明度,逐步推行保单信息、赔案信息查询制度。要推进理赔服务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工作进程,建立健全理赔服务标准,完善服务测评体系,不断完善服务测试内容及考核指标。对现有理赔服务流程进行认真细致地梳理,进一步规范理赔流程,减少“跑、冒、滴、漏”,严查骗保骗赔,挤压经营水分。
  三是要严格执行好“三铁”要求。“三铁”即铁规章、铁算盘、铁账簿,是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准则的生动概括,也是长期以来在经营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成熟金融文化的典型反映,各财产保险公司要自觉将“三铁”作为增强内控执行力的重要手段,把“三铁”精神贯穿到经营管理工作和业务实践中。
  (三)加快结构调整,继续推进发展方式转变
  要保持财产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前提条件就是全行业能够坚定不移的加快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在年初的监管工作会议上以及在一些重要会议上,我们已经多次强调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半年保险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加强引导,继续加大力度推进上半年行之有效的各项措施,与此同时,各财产保险公司要认真做好调结构、转方式的分析总结工作,着力探索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方式、手段和途径,努力解决好制约发展方式转变的深层次矛盾,充分发挥调结构、转方式的内在动力。
  一是进一步转变发展理念。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现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均要求我们财产保险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真正树立精细化管理理念,不断创新管理方法、手段,通过强化管理上水平,立足管理求效益。从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的历程看,铺摊子、上规模的粗放式发展方式,已经给财产保险市场造成了较大的不良影响;70号文下发两年来市场规范程度和行业发展质量的较大幅度提升,也充分证明了坚决摒弃仅仅依靠铺摊子、上规模做法的正确性和调结构、转方式的科学性。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彻底消除侥幸发展心理,全面综合考虑资本、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因素,把握好公司发展的结构、节奏和效益,实现可持续、有质量的发展。
  二是增强结构调整的主动性。结构调整不仅是保险监管工作的要求,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需要。各财产保险公司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着力实现由被动调结构到主动调结构的转变,结合公司业务结构、产品结构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创新方式、方法和手段,下大力气从根本上解决经营中的基础性问题。第一,深入剖析风险因素,提高车险业务质量。当前,车险业务占比最高,车险行业存在的问题也较为集中。我们要加强费率差异化和市场化研究,强化风险识别技术、提升风险识别能力,要在现有车型费率形成机制前提下,根据车辆的车型、用途、驾乘人员、地区等风险因素,强化对车型业务风险的管控,采取多种新技术手段,降低车险业务风险和经营成本。第二,注重产品创新,促进非车险业务健康发展。非车险业务的发展在调整业务结构、提升产险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真实消费需求,创新产品服务,提高产品适应性;按照行业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不断完善和创新产品研发制度,明确产品开发流程,提高保险公司的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积极发展符合行业发展方式转变的相关业务。要抓好当前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所带来的非车险业务的发展机遇,积极开展农险、责任险、旅游险以及家财险等业务。
  三是探索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评价机制。转变发展方式不仅需要保险监管的科学引导,也需要发挥公司内部考评、激励机制的作用,正确引导公司系统树立转变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目标。各财产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财产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需要的内部考评机制,实现考核和激励体系应向以经营质量为核心的方向转变,逐步引入保单年度赔付率、事故年度综合成本率等指标,进一步强化考核指标对当期经营行为的约束作用,构建重质量、创效益的激励机制。
  (四)增强服务能力,拓展服务领域,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企稳回升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财产保险业应当主动融入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战略,抓住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给财产保险带来的机遇,找准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切入点,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一是继续推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落实好中央强农惠农政策。加强与有关部委的协调,争取增加中央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试点品种和试点区域,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做好引导农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规范农险运作的监管规定,重点加强产品和理赔服务管理。二是围绕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战略和产业规划,推进相关领域责任险发展。认真落实与相关部委的联合发文精神,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覆盖范围,条件成熟的逐步在全国推广。重点推进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医疗、旅行社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的责任险发展。三是继续协调推进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信用保险发展。协调有关部委,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推动试点公司积极开拓国内信用保险业务,发挥信用保险在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中的作用。四是稳妥扩大农村小额信贷保险试点。在当前宁波、江苏等地开展小额信贷保险试点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试点先行、互惠互利、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强与小额信贷金融机构的协调,推动保险公司逐步扩大小额信贷保险的试点区域,不断满足“三农”和中小企业对小额信贷保险的需求。
  同志们,2010年已过去了一大半,年初确定的主要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希望全行业在保监会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继续按照“抓规范、促转型、防风险、调结构、提质量、上效益”的要求,围绕着力规范经营防风险、突出抓好质量上效益,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促进财产保险业健康较快发展。
 
            2010年上半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及市场运行情况的通报财产保险监管部 李劲夫
  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召集各产险公司领导召开这个会议,主要目的是传达半年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上半年财产保险监管及产险市场运行的主要情况,交流工作体会,找出当前产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下一步财产保险监管的重点及措施,以便大家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维护好来之不易的局面,再下决心,切实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推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这次会议,保监会领导非常重视,延礼副主席因有急事没有亲自参加这次会议,但他有个书面讲话,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保监会半年监管工作会议和延礼副主席的讲话精神。下面,我代表财产保险监管部将今年上半年的财产险监管和市场运行情况、当前产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监管重点工作作个简要通报。
  一、上半年财产保险市场总体运行情况
  截至2010年6月,全国产险行业原保险保费收入2087.38亿元,同比增长32.33%。其中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1513.59亿元,同比增长36.22%;非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573.79亿元,同比增长23.07%。产险行业实现净利润74.65亿元,同比增加80.06亿元,其中承保利润39.64亿元,同比增加117.1亿元。行业总资产5445.67亿元,同比增长15.07%;净资产762.64亿元,同比增长45.84%;总负债4683.03亿元,同比增长11.25%。行业的年化净资产收益率达到约20%,整体实力得到明显增强。
  总体看,上半年全国产险市场实现了业务较快增长、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经营效益持续改善、系统风险可控、行业创新水平提高、整体实力和服务经济社会能力进一步增强的良好局面。
  二、上半年财产保险监管及主要成效
  今年以来,财产险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年初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保监会党委提出的“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工作要求,继续以规范产险市场秩序、防范行业风险为工作重心,与各地保监局上下联动,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形成合力,加强监管,促进了产险业平稳较快发展。
  (一)通过加强和改进监管,促进产险行业发展方式转变
  大家知道,发展方式的转变是行业保持长期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所在,是保险业当前的重要战略任务。70号文件下发以后,产险业发生了明显的好转,但行业长期积累下来的粗放经营的方式一时难以彻底改变。为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今年进一步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把偿付能力不足、粗放经营、效益不好的公司,作为重点监管公司;二是分别把总公司和各地分公司的费用率、赔付率、费率这“三率”作为监管重点关注指标,跟踪监测,通报提示;三是监督各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年度考核办法和全年财务预算计划,要求公司做到“先算账,再做业务”;四是对偿付能力不足或成立三年经营还亏损的公司,停批限批分支机构,刚性限制业务规模,限批保证型产品,限批电销渠道等;五是建立列席公司董事会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实现监管前移。同时向董事会及时通报公司有关监管情况,发挥董事会自我管束作用。
  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上半年行业发展方式发生较大的转变,一是公司经营理念从过去追求规模向主要追求经营效益转变。主动控制业务发展规模,主动控制分支机构铺设,主动控制预测无效益的保险业务,主动调高年度利润考核指标的权重。从公司对下级机构的考核看,公司普遍将效益的考核权重提高了5%以上,几乎所有的公司都把依法规范经营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二是实现了行业经营上的“两降两升”,即:费用率、赔付率下降,经营效益、保费充足率上升。今年1-6月份,产险行业综合费用率为35.43%,同比下降4.7个百分点;综合赔付率61.84%,同比下降5.78个百分点;形成综合成本率为97.26%,同比下降10.48个百分点。行业经营效益明显上升,1-6月份,产险业实现盈利74.65亿元,同比增加80.06亿元,其中承保利润39.64亿元,同比增加117.10亿元;全国35个省(市区)实现盈利,同比增加19个;成立三年以上的25家内资公司中有21家盈利;净资产年化收益率达19.58%;保费充足率提升,汽车车均保费达3015元,同比增加422元;企财险费率企稳回升,经营性现金净流入391.74亿元。三是产险业务结构进一步优化,非寿险投资型业务继续平稳回落,保民生、促贸易增长的家财险、信用险、工程险、保证险等均有较大增长,分别增长31%、184%、43%和85%。电话营销等渠道创新效果明显,已逐步形成不同渠道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通过加强和改进监管,防范化解产险业风险
  近些年来,财产保险监管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的生命线,持之以恒地常抓不懈。上半年,产险业风险防范重点突出四个方面:一是把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作为重中之重。年初,对现有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制定并实施针对性较强的一司一策防范化解措施,根据不同实际分别采取停业、限制公司业务规模、停批分支机构、限制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及股东分红、推进增资扩股、加强检查处罚等措施。对处于预警区间的公司及时发出监管提示。6月末,偿付能力不足的商业性产险公司为5家,同比减少2家。5家中有3家已有比较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其余公司关键指标也在好转并积极推进落实,风险可控。二是继续严控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审批,逐月跟踪监测原有存量到期给付及退保情况,防范个别存量较大公司现金流不足风险。截至6月末,此项业务余额396亿元,比去年年底下降110亿元,继续实现平稳回落。三是有效地防范了境外行业风险的跨境传递。建立了再保险关联交易档案,开发新的再保险和外资产险业务监管系统,及时了解掌握外资母公司的相关信息。调整了对美亚等主要外资公司的监管措施,在防风险的同时,维护了整个外资公司的经营稳定。四是进一步强化公司的内控监管。今年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均把公司的承保、理赔、资金及有价单证管理、IT建设列入主要监管内容,加强监管约束。非法挪用保费等内控风险有所下降。
  (三)通过加强和改进监管,不断促进产险市场规范
  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是产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产险行业违法违规问题主要还是表现在:公司业务、财务经营数据不真实、不严格执行报批报备条款费率、理赔难、内控管控不严等问题。上半年,保监会机关和各保监局上下联动,突出监管重点:一是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把公司经营数据不真实作为监管查处的主要内容,把市场份额大的公司、CD类公司和车险业务作为检查的重点,全国产险监管系统上半年共对405家产险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组织现场检查工作组390个,出动人力累计达15,290次。全国已实施行政处罚207家次,其中对机构罚款1345万元,停止接受新业务19家。个别分公司还将受到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更为严厉的处罚。二是加强对总公司的监管。上半年,检查总公司2家,向有不同问题的相关总公司发出监管函49份,直接对两家总公司提出了处罚意见,其中责令撤换董事长一人。对公司偿付能力、内控、产品全面强化了监管。三是加强高管人员监管。建立了高管人员资格许可前的谈话和考试制度,确保高管的基本素质;完善了全系统不良高管信息记录档案库功能,防范高管“带病”上岗、转岗或升职;加大对各级高管违法违规处罚力度,上半年共有7名总公司层级的高管不予资格许可,全系统有192名高管被处罚,其中责令撤换53人,警告137人,对个人罚款180万元。四是加强理赔监管,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建立并全面启动了“承保理赔客户自主查询制度”,下发了《种植业保险大灾理赔指引》,指导协会研究制定《机动车辆理赔管理指引》,已有14个省(市区)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通过以上一系列措施,市场进一步规范。表现在:第一,虚假批退和虚假应收保费等违法违规现象有明显好转。1-6月,产险业批减率为3.19%,同比下降1.3个百分点;应收保费率4.56%,同比下降2.58个百分点,其中车险应收率为0.15%,同比下降1.26个百分点。第二,执行报批报备条款费率自觉性有所增强。年初所有产险公司共同签订了大型商业风险业务自律公约,企财险费率企稳回升,机动车折扣率为81.3%,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不计成本乱打折恶性竞争现象明显减少。第三,虚假赔案明显下降。目前,全国车损险事故率为88.3%,同比下降41个百分点,减少虚假赔款近百亿元。第四,理赔难问题有所改善,农业保险赔款到户率明显提高。消费者关于理赔纠纷的投诉同比减少13.44%。
  (四)通过加强和改进监管,促进行业平稳较快发展
  一是通过规范市场,减少“跑冒滴漏”,提升保费充足率。1-6月,产险保费达2087.38亿元,同比增长达32.33%。二是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实现了今年农业保险对保费补贴总额、补贴品种、补贴区域三增加。三是继续引导推进责任险、出口信用险的发展,信用险业务保费同比增长184%。四是指导13个省(市区)试行交强险拖拉机和摩托车差别费率,交强险运行平稳。保险行业服务社会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
  三、当前产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半年,产险市场与自身比较虽然继续好转,但按目前实际情况看,行业存在的问题还不少,甚至有些方面还比较严重,必须进一步引起重视,下大力气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产险行业存在的风险值得高度关注。一是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目前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还有5家,处于警戒区域的有7家,其中个别公司预测解决难度较大。二是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风险。按《保险法》规定,公司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但现有三家公司超过,个别公司超过幅度较大,资本经营的杠杆率过高。三是非寿险投资型业务虽有较大降幅,但余额的集中度较高,个别公司满期给付或集中退保的现金流不足风险仍然存在。四是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过去,境外行业传递风险仍然值得高度关注。
  (二)产险市场上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还比较严重。突出问题还是公司的业务、财务经营数据不真实,从上半年监管部门开展的现场检查来看,情况确实如此。70号文下发以及见费出单等制度实施以后,行业的虚假批退、虚挂应收、虚假赔案有了大幅度下降和明显改进,但是部分机构仍然我行我素,机动车险的批退率、应收率降下来了,但非车险的上去了。目前最为突出的是公司虚列中介费及营业费用、虚假赔款和不依实提存责任准备金。根据我部对上半年现场检查情况的初步统计,上半年各保监局派出的检查组共抽查公司业务及管理费用32078.35万元,发现其中3572.98万元为虚列费用,占比达11.14%;共抽查中介手续费30570.53万元,其中3294.87万元为虚列手续费,占比达10.78%。有的公司弄虚作假的行为还很严重,比如:某中支公司2009年将11546笔车险直接业务挂靠兼业代理机构,虚列手续费153.26万元,占当年向该机构支付手续费总额的82.21%,占该公司手续费总额的44.31%;某中支公司2009年5月报销虚假费用24.13万元,占当月业务及管理费发生额(56.95万元)的42.37%,主要通过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和车船使用费科目列支虚假费用;某地市分公司近几年来,虚假赔案约达1600万元,已造成比较严重的不良后果。除此之外,个别分支机构还存在私刻公章、私印保单、私设小金库、贪污、侵占、挪用保费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严格执行报批报备条款费率和理赔难问题在相当部分公司中存在。尤其是在大型商业险的统括保单上表现比较突出,机动车险主要是通过变更用途和使用性质变相改变费率。交强险的拒保问题也是个新情况。
  (四)公司的管控制度不严密、不科学,不符合市场现阶段的实际。少数公司还是看规模、看市场份额,还是实行粗放式的考核激励制度;有些公司不舍得管理方面的投入,IT建设落后,公司制度落实逐级递减;有些公司承保、理赔人员素质低下,给予他们的报酬不高,造成业务质量差;有些公司过度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承保、代查勘代理赔业务,缺乏应有控制,如某公司委托中介公司开展业务,把单证、发票、代查勘权一并下放给某中介公司,结果中介公司通过违法套打保单手段截留保费3000多万元,占实收保费的60%左右。
  (五)行业转变发展方式虽有初步成效但不牢固。一是在行业经营效益刚有好转时,通过各种违规方式进行高费用补贴或恶意降价争取业务现象有所抬头,依法科学经营的意识没有牢固树立。二是结构调整不明显,创新能力不强。1-6月,机动车业务占比72.51%,同比变化不大。三是部分公司的高管有转变方式的意愿,但没有转变发展方式的办法和有效措施,公司的“三率”偏高,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
  存在以上这些突出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各级高管的法规意识不够强,不够重视。没有真正认识到这些违法违规会给公司和相关个人带来危害的严重性。其实,不管哪家公司,只要领导真正重视,违法违规绝不会成为普遍问题,绝不会屡查屡犯,有些公司领导是不懂、不学,甚至不以为然。如果一个公司的系统内违法违规多了、严重了,主要还是公司的领导没有足够重视所致。二是监管处罚不够严厉,还没有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造成公司及个人违法违规成本偏低。三是有关制度建设需要推进及完善。比如:产品管理制度,费率市场化的推进,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台,研究建立下级违法违规追究上级公司直至总公司高管人员责任的制度等。四是董事会的约束机制不够强,部分董事会不完全了解保险业的经营规律,不善于约束公司经营班子的行为。五是行业内外环境需要改进,比如,行业自律,行业与社会诚信,大客户尤其是一些统括保单客户要求回扣的不良习惯做法等都需行业共同加以研究推进改善。

  四、下一步监管重点工作
  根据上半年产险行业运行情况和当前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下半年,我们将严格按照保监会年初及半年监管工作会的总体要求,按照依法、科学、有效监管原则,以解决突出的不利于财产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问题为重点,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和细化监管措施,进一步注意监管的有效性,重点开展以下监管工作:
  (一)将防范产险业风险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来抓。一是牢牢抓住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为重点。继续落实好一司一策的监管措施,增强有效性。对个别预计解决难度较大的公司,进行专题研究,必要时启动接管甚至破产清算程序。对每个公司解决偿付能力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确保不因任何一家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引发现实风险。二是认真研究解决公司资本金不足风险的防范问题。严格按照《保险法》102条的规定抓好落实,要求资本金不足的公司今年年底前必须达标,否则要依法处罚。督促资本金不足的公司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发展规模,要求加大分保力度、减少自留保费,防止资本金杠杆率过高所带来的风险。三是进一步加强非寿险投资型业务的跟踪监测,切实做好对个别公司给付和退保可能引发现金流不足风险的防范预案。四是继续抓好分类监管,认真关注CD类公司内部管控不严、治理结构不完善、资本金补充难度大、业务长期上不去、公司难以为继的风险;继续关注并抓好业务规模排位靠前几家大公司的风险防范。五是继续做好境外金融风险传递的防范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合作。通过建立完善再保关联交易档案,提高分析和防范能力。六是制定月度行业风险分析制度,坚持每月对产险业风险进行一次系统性分析排查,及早发现并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化解。
  (二)切实加大查处力度,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市场上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总的要求是继续严格执行保监会70号文件,重点解决当前市场存在的虚列中介费、虚列费用、虚假赔款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市场秩序。一是对在上半年现场检查中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执法公正的原则,对违规机构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以处罚责任人、停业、吊销许可证、追究上级领导责任为主要手段,该移送的案件要移送,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切实起到震慑作用。二是针对专门治理产险公司数据虚假这一突出问题,加快出台《财产保险公司违法经营行为处罚办法》,把70号文的主要精神规章制度化,增强制度约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下一阶段继续以查处公司虚假费用、虚假列支中介费、虚假赔款、准备金计提不充分为重点,抓住几个典型,严厉进行处罚,并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四是继续重点抓好对总公司和各级高管的监管。抓住总公司等于抓住了根本,抓各级高管就等于抓住了要害。尝试下级公司违法违规追究上级公司责任的做法,增强总公司和各级高管守法经营意识、尽职尽责意识。五是通过强化偿付能力和资本金的监管,加大对偿付能力不足和资本金不符合《保险法》要求的查处力度,用资本约束倒迫公司加强内控及规范经营。六是对交强险和农业险开展专项规范检查,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监管规定》,完善交强险相关制度,严禁公司拒保交强险,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继续出台和完善相关制度,推进产险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在继续加大力度推进原来有效措施的同时,主要再采取:一是积极推进交强险地区差别费率和深圳等地机动车费率市场化的改革力度,逐步形成真正的市场费率形成机制;二是不断完善产品管理制度,把分支机构的批设和新产品的核准,与公司的偿付能力、资本金状况、经营效益等挂起钩来;三是不断完善和创新产品管理制度,支持公司创新有利、有效的产品和渠道;四是积极推进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中介业务跟单转账制度以及赔款实名直接到户制度;五是加大对不利于行业发展方式转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公司转变发展方式,将监管部门被动监管转变为公司自觉管理、主动管理;六是探索内部评价产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主要指标,引导推动行业共同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
  (四)继续做好相关协调,推动行业平稳较快发展。一是继续推进农业保险发展,更好地让保险服务于“三农”和西部地区建设。二是继续推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更好地支持服务出口贸易。三是继续推进环保、医疗责任、公众责任、小额贷款等险种的开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建设。四是指导好上半年出现各种大灾的理赔工作,发挥好保险灾后补偿功能。五是积极推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争取在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地震巨灾制度上有所突破。
  同志们,上半年通过大家艰苦努力取得的成效来之不易,希望大家倍加珍惜,继续保持信心,坚定决心,开拓进取,尽职尽责,共同解决制约产险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转变行业发展方式,促进产险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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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判定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以被告在相关市场占据支配地位为前提,这里既包括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也包括支配地位的认定。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陆续受理了一些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案件。[1]这些案件中,原告大多因为不能证明被告占据相关市场支配地位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市场支配地位的司法认定已经成为《反垄断法》适用过程中的核心问题。由于垄断民事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很多问题无先例可循,本文将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审判实际,从实体、程序两方面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于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问题

根据《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于判定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具有重要作用。

界定相关市场范围以相关市场的存在为前提。对此问题,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法院关于Kinderstart诉Google判决曾有相关评述。在这个案件中,Kinderstart主张Google图谋在“搜索市场”进行垄断,其将“搜索市场”定义为“由美国境内搜索引擎的设计、安装以及使用构成”,法院认为,Kinderstart未能说明搜索市场是个“销售群体”,亦未说明Google销售其搜索服务,Kinderstart未能引用权威观点说明反垄断法还涉及提供免费服务的领域,因此该市场并不是反垄断立法目的下规定的市场,因此对其该项诉求予以驳回。[2]在百度公司被诉垄断的案件[3]中,百度公司同样以其所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系免费服务为由,主张该案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但是法院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免费服务的关键在于,这种商品或服务是否是以完全的单纯的满足他人需求的公益商品或服务。百度公司所经营的搜索引擎服务的对象不仅限于那些提出搜索请求的普通用户,还包括那些意图通过付费方式实现商业价值的网站。在显示搜索结果的首页,有部分竞价排名结果与自然排名结果同时出现在网页左侧的列表中。由于首页部分往往最受用户关注,因此这种安排是百度公司通过搜索引擎服务实现商业利益的本质。竞价排名作为一种搜索引擎的营销模式,是基于自然排名而建立的,它根据用户使用搜索引擎的方式,利用用户检索信息的机会尽可能的将营销信息传递给用户,通过“排名靠前”的方式获得最大的来自搜索引擎的访问量,从而产生相应的商业价值。由此可见,百度公司提供的竞价排名与自然排名两种服务方式在其经营搜索引擎服务过程中是密不可分的,以自然排名部分免费搜索结果为由主张不存在相关市场是缺乏依据的。

相关市场的范围包括相关商品(服务)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于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通常应当以商品的特性、价格和设计用途为出发点,找到受影响的基本产品或服务,并确定其预期的用途、物理或技术特征。例如,在百度案件中,法院确定受影响的基本服务为“搜索引擎服务”。这一服务主要是通过搜索引擎自己的网页抓取程序,连续地抓取网页,提取关键词,建立索引文件,当用户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时,搜索引擎可以从索引数据库中找到匹配该关键词的网页,将网页标题和URL地址提供给用户,用户通过点击可以直接进入相关网页,在满足用户搜索需求的同时也为网站提供了提高关注度的平台。搜索引擎服务本质上属于互联网信息检索、定位服务。

由于对市场竞争的限制主要来源于需求替代和供应替代,因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的指南》提出,可以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性分析,必要时进行供给替代性分析。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界定相关市场,都要始终把握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经营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运用客观、真实的数据,借助经济学分析的方法来界定相关市场。目前各国普遍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4]的基本思路来进行。通过经济学工具分析获取的相关数据,确定假定垄断者可以将价格维持在高于竞争价格水平的最小商品集合和地域范围,从而界定相关市场。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这里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针对消费者、竞争者以及大客户的问卷调查;市场调查机构提供的数据;政府(包括统计、海关等部门)的数据。需要强调的是,比较服务的重点不在于服务的类似性判断,而是在于判断是否有足够的消费者将相关的服务视为替代品。[5]替代关系并不是产品之间物理、化学或工艺上简单的类似或相近,如果相比较产品在技术、用途或价格上存在巨大差异,则不应当认为具有替代关系。例如,在1979年Hoffmann-La Roche维生素垄断判决中,欧洲法院以不同种类的维生素性能和用途不同为由,将7种维生素认定为7个独立的产品市场。[6]欧洲法院在米其林(Michelin)案件中强调在根据需求的可替代性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起决定作用的不仅是产品的客观技术特点,还必须考虑市场上供求的竞争条件和结构。在Tierce Ladbroke案件中,欧洲初审法院确认了需要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第一,在存在功能替代品的情况下对某一特定产品需求的长期稳定性,例如在利乐(TetraPak)案件中,由于在超过15年间可能的技术替代品只能获得很少市场份额,因此存在超高温消毒牛奶纸箱包装的产品市场;第二,消费者的喜好和理解,例如在圣罗兰Yve Saint Laurent案件中,法院认定存在同一产品的奢侈版和标准版两个产品市场;第三,不同的价格水平;第四,转换成本。即使两种产品不具有可替代性,但是如果可以轻易的从生产A产品转向生产B产品,它们仍属相同产品市场。例如造纸业,生产商可以迅速更换设备,转而生产其他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纸品。[7]

在运用需求和供给弹性分析的过程中,也往往需要对相关的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例如在1975年“欧共体联合商标公司案”中,欧洲法院判决接受了欧共体的观点,即根据产品的物理特性,香蕉的柔软度、易于消化等特性使其区别于一般的水果,因此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8]我国台湾地区在“大台北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案”中将家用管道煤气、罐装液化石油气、电力分别界定为不同的市场,体现出其并未单独考虑替代性因素,而是综合了消费者的使用便利、供货方式、产品的原料等其他方面的因素作出的结论。[9]

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往往根据相关证据,结合服务的性能、用途、价格等因素,从消费者的角度确定是否存在可替代性的服务。例如,在李方平诉网通公司案件中,李方平认为相关服务市场为固定电话、小灵通及ADSL业务,但是法院认为,从通信服务的需求者角度而言,更关心的是通信服务的价格和功能,而非实现通信的工具和物理方式,固定电话、小灵通与移动电话之间、ADSL上网与无线上网之间分别存在较强的可替代性,因此法院认为李方平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10]百度案件中,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对将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网络金融服务等互联网应用服务与搜索引擎服务进行了对比,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所以搜索引擎服务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存在需求替代关系,因此不属于同一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服务的地理区域,这些区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传统上在界定相关地域范围时,需要考虑经营者销售特定商品时,消费者可以购买到与之相竞争的商品的地域范围,具体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造成的差异。界定服务,特别是涉及互联网服务的相关地域市场是存在困难的。如果机械地认定互联网无国界,会扩大地域市场范围,增强市场的竞争度。在涉及互联网的服务时,可以从消费需求的角度来认定。例如从事中文的搜索服务的主要面向的还是中文用户,而中文用户最为集中的仍是中国范围,因此可以认定中国是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

二、关于支配地位的认定

所谓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所依据的因素,例如市场份额、竞争状况、财力、技术条件等。同时为了节约执法成本,《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了推定制度,如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若原告选择适用该条款主张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应当就经营者所占据的相关市场份额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原告诉讼能力相对较弱,往往很难举证充分证明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经常遭遇败诉。

例如,在百度案中,原告为证明京百度公司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作出了很大努力,在一、二审期间提交大量证据,其中包括《中国证券报》相关文章、百度网站相关文章、www.eryi.org网站相关文章、“CNNIC发布中国搜索引擎市场广告主与用户行为研究报告”、北京正望咨询有限公司网站(www.iaskchina.cn)“2009年搜索引擎用户调查报告发布”、“2008年搜索引擎用户调查报告”等证据。但是法院最终认为,涉及市场份额这类专业性事实的证明问题,还是应当有相关的经济数据作基础的,因此没有采纳前述证据。最终原告因为不能证明百度公司占据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而败诉。

对此,有学者提出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为仅靠个人,没有任何法律手段,想要取得垄断公司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过分苛刻地对起诉者要求证据,就会导致反垄断维权难以启动或者难以有效开展的尴尬状况。[11]这一观点的提出与美国垄断诉讼中的证据开示规则密切联系。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任何非特权的与任一当事人的请求或抗辩相关的事项获得信息披露,无论该事项是与要求信息披露的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或抗辩有关,还是与任何其他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或抗辩有关。第37条对于“不进行或不协助信息披露”的情形特别规定了制裁措施。[12]这一规则对于垄断民事案件中原、被告之间诉讼能力不平等的情况具有特别意义。在美国的相关司法实践中,即使原告没有掌握案件的实质材料,仍可以提起诉讼,并通过证据开示程序从被告那里获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当然,这一规则虽然对原告有利,但是对于被告而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往往要付出高额的成本,同时由于垄断民事案件中涉及当事人的经营数据及其他相关商业秘密,因此规则中明确,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保护令。若原告违反,则直接驳回其相关的一项诉求;若被告违反,则直接判决原告诉讼请求成立。[13]

理论上,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它是基于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而对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变通和矫正。[14]我国现行民事证据规则中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基本上源于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在《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缺位的情况下,不宜在审判实践中直接采纳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关于反垄断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原告提起垄断民事诉讼后,其应当就被告是否实施了垄断行为以及原告是否因此受到相应的损害负担举证责任。同时,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多涉及工业事故、环境污染等,它既强调一种社会责任的承担,也表明现代民法对于消费者或者弱势群体的一种关怀。然而《反垄断法》是通过保证一种良性的竞争秩序从而实现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它反对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地位,因此在证明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将会给经营者增加沉重的负担,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福利的增加。因此在我国反垄断法的司法实践中不宜施行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适当转移”可以作为一种方案解决原告举证困难的问题。举证责任转移是以适用法定举证责任不能公平合理地分配败诉风险为前提的。在依据一般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如果一味地坚持一般原则将导致不正义,在这种情形下,法官有必要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将一部分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原来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以纠正这种固定立法在司法实务操作上的偏失。[15]垄断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反垄断法并未对垄断诉讼进行特殊的规定,完全依据民事诉讼现有的规则,恐怕将使得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私人诉讼制度落空。同时,关于市场份额的认定,涉及到一些计算方法和基础数据,特别是基础数据往往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下游的经营者无从掌握,因此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将增加原告举证负担。因此应当特别考虑公平和举证能力。鉴此,虽然目前在审理垄断案件时无法突破《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的基本原则,但是可以适当结合举证能力、证据距离来分配举证责任,对于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而言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然后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指控垄断的一方当事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并督促对方积极举证,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垄断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采纳了这一观点,在第9条中规定,受害人提供了证明被诉垄断行为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初步证据,被诉垄断行为人未予否认,或者虽予否认但未提交足以支持其否定主张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进行陈述,法官和当事人均可对其进行询问,同时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专家证人均可接受质询。这一制度安排为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专业问题方面的事实提供了途径。垄断案件中,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不仅涉及法律问题,往往还涉及到经济学、统计学等专业问题,如果完全由法官来对专业问题做出判断恐力不从心。“专家证人”规则对于审理垄断民事案件具有特殊意义。

“专家证人”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在美国的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发挥了显著作用。通常,各方当事人都会聘请专家作经济分析,经过审前多次论证后将相关报告提交法院,一般专家报告应当包括:开庭的意见、理由;用以支持其结论的文件、数据来源的说明;专家的资历;在过去4年内有无作证的记录;本案中获取的报酬。法官对于专家报告从证据层面上有两个要求,首先是具有可信性;其次是报告结论与本案的相关性。美国的DOGER案件中对于专家报告是否具有科学性、技术上是否有帮助的问题上作出了分析,它提出了3点需要考虑的因素具有相当的指导作用:所提理论是否在实践中验证过;方法结论有无被鉴定过;是否存在可知的错误率,以及是否存在具体的控制方法等。[16]涉及相关市场的范围、市场份额、市场经济链条等问题时大多会有经济学家参与,有时涉及产品技术特性分析时还会聘请技术专家进行说明。经济学家还会对市场竞争环境、因果关系等进行数据分析。双方当事人交换专家报告之后,专家会对其报告中引用的技术文件数据进行说明,并接受对方的质询。正因如此,反垄断诉讼在美国往往被称为是“专家之战”。我国的相关实践表明,垄断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对相关证据的审核不同于传统民事案件,因此对于涉及市场份额这类专业性事实的证明问题,应当适当引入专业证人进行经济分析,而不能仅凭简单的证据予以认定。最高法院《关于垄断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具有经济学、行业知识等专业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然而随着新经济的发展,新经济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越来越复杂,因此相关产业中的反垄断案件越发棘手。对于当事人未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的,法官也可依职权引入专家进行论证。如,法官可以让每一方当事人都指定一个专家,然后两个专家以这种方式共同指定第三个各方都同意的中立的专家,由法官指定其为法院委派的专家,以避免被任何一方误导。这样,由3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可以协助法官解决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17]这个类似于仲裁的程序对于解决垄断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将会有所帮助。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认定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前提。虽然西方国家经过长期实践积累的丰富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借鉴,然而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西方的经验并不能当然地适用我国国情,因此,如何既保证有效遏制垄断行为,又能促进我国市场良性发展、增加社会福利,将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中面临的重要挑战。




注释:
[1]统计时间截至2010年12月。
[2]case number C 06-2057 JF(RS).
[3]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
[4]即5%的测试标准,观察当被假定的垄断者将其产品价格提高5%时,消费者在一年内转向其他替代产品的可能性。
[5][匈]巴拉斯·帕沃格:“相关市场的界定”,在2009年1月“中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研讨会”的演讲。
[6]尚明:《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页。
[7]欧洲委员会竞争总司官员Lars先生在2009年1月“中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研讨会”的演讲。

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办发[1985]45号、粤办发[1985]29号、粤办函[1986]9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市、县、区成立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对本地区的音像制品管理及其他社会文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归口广播电视部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放映点安全秩序和对播放、制作、贩卖反动淫秽音像制品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音像制品市场的监
督管理。
二、录像放映点只限在市区街道,郊县所属(区、镇以上)的广播电视、文化、工会和共青团等部门所辖的固定文化娱乐场所开设。禁止一切私人经营录像放映,取缔非法的地下放映点和以“联营”方式转让播放许可证的放映点。
录像放映点不属营业性质,不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但需领取广播电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和公安部门发放的安全合格证。放映点每月应向当地广播电视局汇报播放片目和管理情况。一年审核登记一次。
市、县、区广播电视局每月可向录像放映点收收取入额2%的管理费,其他部门不得向放映点收取管理费。
三、录像放映点只准播放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和广州市广播电视局发出的可放片目。
录像放映点播放的录像带(包括自购),必须报当地广播电视局备案,经加盖“审片专用章”后,才能播放。
四、录像放映票价一般不超过电影票价,具体票价由当地物价部门审定。
五、音像制品必须由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出版,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商品复录生产业务,凡没有注明出版或复录生产单位名称的音像制品,任何单位都不得经销。否则,依法没收;对内容反动、淫秽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凡经销或经办出租节目录像带的单位,必须经当地广播电视局批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七、凡没收的音像制品一律交由广播电视部门处理。凡带节目的音像制品均应消磁,不得将不消磁的音像制品自行处理。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这方面工作的执勤人员和持有广州市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录音录像制品《检查证》的人员,有权对广州地区的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进行检查。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电视局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吊销可放证,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198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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