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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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亳政〔2010〕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市自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工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市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同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为促进我市与市外、境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除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重大成就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创新奖。重大科技创新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推荐组织和个人限额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者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在亳州晚报上刊登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15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的重大科技创新奖由市长签署。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重大科技创新奖的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27日市政府发布的《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遵义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13日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慕德贵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遵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贯彻落实“深入合作,加强创新,转化应用,跨越发展”的科技发展方针,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遵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授予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的奖励。
第三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设置以下类别:
(一)遵义市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遵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遵义市优秀发明专利奖;
(四)遵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
(五)遵义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遵义市人民政府设立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 社会组织或个人设立面向全市或市内跨县域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社会组织或个人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授奖条件
第九条 遵义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对本市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学科领域中取得重大突破,在省内外、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系统集成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的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中有重大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或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以及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五)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性基础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的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遵义市优秀发明专利奖授予将发明专利转化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十二条 遵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授予将重大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十三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自然人、组织:
(一)促进本市与外地及外国在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二)同本市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向本市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第三章 奖项的推荐和评审
第十四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遵义市所辖县、区(市)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遵义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
(三)中央、省驻遵单位;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人)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填写推荐书,并应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七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所组织(委托)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奖项进行初评。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
第十八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组、评审专家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与被评审或审定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人选、奖励类别及等次等评审结果由遵义市科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授 奖
第二十条 遵义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每次奖励项数不超过2项,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项奖金为200000元。
第二十一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 25项,其中,一等奖总数不超过4项,二等奖总数不超过8项,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每项奖金分别为: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20000元。
第二十二条 遵义市优秀发明专利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项目不超过3项,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项奖金为30000元。
第二十三条 遵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项目不超过3项,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项奖金为30000元。
第二十四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不设奖金,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预算。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 ,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遵义市科学技术奖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或人个人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市或市内跨县域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取缔;经登记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遵义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16日发布的《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1月8日)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对作“饲料添加剂”用的下列氨基酸产品,凡于2000年11月15日以后(含当日)申报进口的,应按17%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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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号 | 商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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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9304000|蛋氨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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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9224110|赖氨酸 |
|--|--------|--------|
|3 |29224190|赖氨酸盐及其酯 |
|--|--------|--------|
|4 |29224910|苏氨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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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200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