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45:42  浏览:8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2〕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张家界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大病医疗互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以及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主要对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符合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必须随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

  第四条 实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单独使用。

第五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 大病医疗互助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六条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缴纳,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后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缴费基数按现行规定执行,缴费费率为1%。

第七条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资金由下列来源组成:

(一)大病医疗互助费;

(二)利息收入;

(三)社会资助和捐助的资金;

(四)其他依法纳入的资金。

第八条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按规定支付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低于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符合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城镇职工特殊病种病人年度病情复查费用;

(三)组织医疗技术专家对大病和疑难杂症进行研讨、咨询和论证,建立单独台账及特殊病种档案资料,以及组织医药专家对大病医疗药品目录的遴选评审等所需费用;

(四)其他依法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资金盈余可以调剂用于城镇职工特殊病种病人医疗费用、城镇职工无他方责任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调剂使用前,由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使用计划,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同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



第三章 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条 参保患者发生的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资金和个人按照比例分担:三级医院个人自付10%,二级医院个人自付8%,一级医院个人自付6%。

经批准转往市外省内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别医院比例自付标准上浮10%(恶性肿瘤、肝肾骨髓移植、肾功能衰竭、精神病患者除外);转往省外就医个人自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别医院比例自付标准上浮20%。

退休人员按照在职职工自付标准的65%执行。

第十一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单位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或个人缴纳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欠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停止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补足欠费后次月,恢复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恢复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 就医管理与就医结算



第十三条 参保患者在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中可以自由选择就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参保患者住院后,由接诊医院在24小时内向参保患者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传输住院资料。

参保患者转往省内市外就医的,由当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建议,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且就诊医疗机构应为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患者原则上不得转往省外就医,确需转往省外就医的,由省内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提出转院建议,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且就诊医疗机构应为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办理异地居住人员、派驻市外工作等人员住院就医,必须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且就诊医疗机构应为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到市外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人员因急诊住院就医,必须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且就诊医疗机构应为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疾病住院,医保资金不予支付。

在本省范围内,参保患者原则上不得在未联网的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资金不予支付。

每月月初,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将上月转外患者基本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四条 实行医疗保险费网上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出院后,需支付应自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原则上不能手工结算(省外住院就医除外)。确需手工结算的,必须经医保经办机构集体研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

第十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就医管理和结算办法与城镇职工大病医疗就医管理和结算办法一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入院病人的身份信息,并及时传输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加强对入院病人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病人的管理,做好入院病人的跟踪检查,杜绝冒名住院、挂床住院和其他套取医疗保险资金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资金筹资比例、待遇享受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金收支情况、城镇职工医疗消费需求等因素,在评估、测算的基础上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4号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0日公布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况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
、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二氧化碳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第十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造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办发〔2005〕1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江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11日

阳江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的力度,调动全市引进资金、项目的积极性,加快工业化进程,推动我市经济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和市直具有经济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处级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二、考核目标任务
(一)目标制定

由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年初提出各县(市、区)每年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的初步目标任务,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根据目标,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与市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任务指标
1、各县(市、区)的任务。
合同利用外资比上年增长 %;
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比上年增长 %;
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 %;
工业税收比上年增长 %;
工业项目投资额比上年增长 %;
出口交货值比上年增长 %;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比上年增长 %;
2、第一类市直考核单位以全市计划指标为考核任务,第二类市直考核单位不下达具体任务指标,重点考核服务质量,同时与挂点县(市、区)进行捆绑考核。
(三)考核内容
1、招商引资情况。主要考核该年度合同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和市外资金(包括向上级政府和部门争取的资金)情况、项目跟踪落实情况等。
2、工业发展情况。主要考核各级工业总产值、工业税收、工业项目、工业素质、出口交货值、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
3、服务情况。主要考核服务对象对当地政府或部门服务质量的评价等。
三、考核评分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基本总分100分,总分不设上限)。
1、招商引资情况(45分)。

(1)合同利用外资(10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超过年度目标任务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2)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25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超过年度目标任务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10分;未完成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25分为止。

(3)招商项目跟踪落实情况(10分)。其中积极参加市统一组织招商活动计5分,每少一次参加市统一组织的招商活动扣1分,扣完5分为止。签约项目履约率达到50%的计5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4)引进市外资金给予加分。引进市外资金达500万元加3分,每超过500万元加3分,最多加10分,引进资金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
2、工业发展情况(45分)。

(1)新增工业项目(10分)。以当年新增工业项目投资总额计算,完成年度新增工业项目投资额任务的得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没有完成任务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2)技改工业项目(8分)。以当年技改工业项目投资总额计算,完成年度技改工业项目投资额任务的得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没有完成任务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8分为止。
(3)工业税收(10分)。完成任务的计10分;增幅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4)工业总产值(7分)。完成任务的计7分;增幅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7分为止。
(5)工业出口交货值(5分)。完成任务的计5分;增幅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增幅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6)安全生产(5分)。当年没有发生重大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计5分;发生1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扣3分,扣完5分为止;如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除取消当年的获奖资格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7)工业素质。每增加一项国家级名牌产品(包括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国家免检产品)或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计5分;每获批准组建一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包括省级技术创新平台)称号计3分;每获一项“阳江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计1分;每获一项省级名牌产品(包括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计3分;每获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广东省专利奖项目计2分;每新增1个ISO系列国际质量认证企业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计1分;每新增1个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计2分;每增加1个年产值超5000万元的企业集团计1分。
3、服务情况(10分)。
(1)服务措施(3分)。有加强和改进服务的具体切实可行措施的计3分,否则扣3分。

(2)服务质量(7分)。全年没有发生客商投诉事件或发生客商投诉经查不属实的和没有因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媒体曝光或上级领导点名批评的计7分,每发生一起合法合理投诉事件,经查属实的扣1分;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的扣3分,被中央媒体曝光的扣4分,被境外(包括港澳台媒体)曝光的扣5分,如同一事项被投诉和被省、中央和境外媒体曝光的,按扣分最多的执行。没有按照对外公开的承诺办结时限办理企业申办事项的,每件扣1分。被中央、省领导点名批评的,取消评奖资格。
(二)市直单位的考核(基本总分100分,总分不设上限)。
1、第一类单位的考核。
第一类单位是与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等4个单位。
(1)全市利用外资情况(45分)。

①全市合同利用外资(15分)。全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超过年度目标任务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5分为止。

②全市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情况(30分)。全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超过年度目标任务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10分;未完成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30分为止。
(2)全市工业发展情况(35分)。

①新增工业项目(8分)。以当年新增工业项目投资总额计算,完成任务得满分;完成任务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未完成的,增幅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8分为止。

②技改工业项目(6分)。以当年技改工业项目投资总额计算,完成任务得满分;完成任务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未完成的,增幅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6分为止。
③工业税收(8分)。完成任务的计8分;增幅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8分为止。
④工业总产值(5分)。完成任务的计5分;增幅每提高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每降低3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⑤工业出口交货值(4分)。完成任务的计4分;增幅每提高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增幅每降低3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⑥安全生产(4分)。当年没有发生重大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计4分;发生1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扣3分,扣完4分为止;如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除取消当年的获奖资格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⑦工业素质。每增加一项国家级名牌产品(包括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国家免检产品)或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计5分;每获批准组建一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包括省级技术创新平台)计3分;每获一项“阳江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计1分;每获一项省级名牌产品(包括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计3分;每获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或获广东省专利奖项目计2分;每新增1个ISO系列国际质量认证企业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计1分;每新增1个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集团计2分;每增加1个年产值超5000万元的企业集团计1分。
(3)服务情况(20分)。
①服务措施(3分)。有加强和改进服务的具体切实可行措施的计3分,否则扣3分。
②工业企业的评价(10分)。每年组织工业企业对涉工市直部门进行评议,将评议得分按10%的权重计算该项得分。

③服务质量(7分)。全年没有发生客商投诉事件和没有因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级领导点名批评的计7分,每发生一起合法合理投诉事件,经查属实的扣1分;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的扣3分,被中央媒体曝光的扣4分,被境外(包括港澳台媒体)曝光的扣5分,如同一事项被投诉和被省、中央和境外媒体曝光的,按扣分最多的执行。没有按照对外公开的承诺办结时限办理企业申办事项的,每件扣1分。被中央、省领导点名批评的,取消获奖资格。
2、第二类考核单位。
这些单位分别与7个县(市、区)挂钩,实行捆绑考核(具体安排见附表)。各单位挂钩的县(市、区)每年轮换一次。
(1)捆绑考核得分(50分)。按挂钩单位得分的50%计算。
(2)服务情况(20分)。
①服务措施(3分)。有加强和改进服务的具体切实可行措施的计3分,否则扣3分。
②工业企业的评价(10分)。每年组织工业企业对市直部门进行评议,将评议得分按10%的权重计算该项得分。

③服务质量(7分)。全年没有发生客商投诉事件和没有因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级领导点名批评的计7分,每发生一起合理投诉事件扣1分;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的扣3分,被中央媒体曝光的扣4分,被境外(包括港澳台媒体)曝光的扣5分,如同一事项被投诉和被省、中央和境外媒体曝光的,按扣分最多的执行。没有按照对外公开的承诺办结时限办理企业申办事项的,每件扣1分。被中央、省领导点名批评的最多扣7分,同时取消评奖资格。

3、对引进外资、市外资金和取得上级计划外专项资金的市直单位给予加分。具体办法是第一类考核单位引进外资和用于工业项目的市外资金不予加分;引进用于其它项目的市外资金予以加分;第二类考核单位引进的所有外资和市外资金均予以加分。

引进100万美元外资加10分,每增加100万美元加5分。争取到市外资金或上级计划外专项资金100万元加5分,每增加100万元加2分。其中第一类考核单位该项得分直接加入总分;第二类考核单位该项得分按照30%的权重计入总得分。
四、考核依据及认定
1、利用外资的考核,以外经贸部门批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境外汇款凭证、设备进口清单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认可方式予以确认。

2、利用市外资金的考核,以合同、营业执照、汇款凭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设备购买发票,考核组实际调查、测算和评估结果为依据进行确认。
3、对工业项目的考核,除提供上述依据外,要通过考核组实地察看予以确认。
4、引资兴办农业开发、商贸流通、市场建设等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公共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考核时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5、争取到的国内外捐赠(或计划外无偿使用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目,考核时按实际到位资金150%计算。

6、引进的无息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资金使用期为1年的,考核利用市外资金目标时按20%计算,每多使用1年增加10个百分点,直至100%。

7、引进的偿还本息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资金使用期为1年的,考核利用市外资金目标时按实际引进资金数额的10%计算,使用期每增加1年提高5个百分点,直至30%为止。
8、引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考核利用市外资金目标时,按实际引资数额的30%计算。
9、计划外或工作范围外引进的政策性资金可以抵顶目标任务,按50%计算。
10、多方共同引进的项目,可协商按比例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11、国家和省统一规划布点、不是由地方引进或直接投入资金建设的项目不列入考核。
五、考核的组织实施

1、成立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黄强(市委副书记)同志担任,副组长由丘志勇(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钟毅(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业明(副市长)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协调外经贸和工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单位派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
2、每年1月20日前,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向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开展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的情况资料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3、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各单位的上报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审核后,在2月份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到被考核单位进行具体考核,到投资项目现场或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核实。根据资料和现场检查核实情况,进行综合评审,逐项打分,在3月15日前形成考核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4、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奖惩单位后,在实施奖惩前将奖惩单位名单及其原因在阳江日报、阳江广播电视台和阳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对责任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评分结果进行排序。对完成年度任务且排名前3名的县(市、区)和前8名的市直单位召开全市大会进行隆重表彰。对前三名的县(市、区)给予40万、30万、20万元的奖励。市直单位第一名奖励15万元,第二、三名给予10万元奖励,第四、五名给予6万元奖励,第六、七、八名给予3万元奖励,奖金由受奖单位直接奖给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的有功人员。奖金由市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对引进或引荐的境外和市外投资项目,按《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阳府〔2004〕118号)的规定,对引资者进行奖励,即:对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引荐者,在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按照企业投产后一年内应交纳的属于地方税收总额的10%给予奖励。

3、每年从受表彰单位中评选出若干名先进个人,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或“发展工业先进工作者”称号,给予5000—10000元奖励,并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对在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德才兼备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二)处罚措施

第一年考核未完成任务指标且评分排在后1名的县(市、区)和排在后5名的市直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优秀公务员等次。
连续二年考核未完成任务指标且评分排在后1名的县(市、区)和排在后5名的市直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黄牌警告,单位和单位领导均不得评为优秀。
连续三年考核未完成任务指标且评分排在后1名的县(市、区)和排在后5名的市直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要在全市大会进行检讨,当年不提拔、不调动,并视情况予以免职、降职处理。
七、落实责任

1、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把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相应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考核奖惩办法,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2、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不断优化投资环境,积极营造重商、安商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每个项目由专人负责跟踪联系,提高招商引资的实效,努力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对工业企业要加大扶持力度,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其做大做强,推动工业加快发展。

3、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及时向市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送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的进展情况,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对考核所需的资料和数据要及时详细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拒绝、拖延或不如实提供与考核认定有关的资料,影响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市考核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详细认真审核各县(市、区)的考核材料,深入现场了解具体情况,公正客观地进行打分,对加分和扣分的项目都要作出说明,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对在考核中玩忽职守,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帮助或参与编造、伪造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真相、知情不报,造成有关单位或个人骗取招商引资或发展工业奖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之前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