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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00:14  浏览:9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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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装〔201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加强农机工业行业管理,根据《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我部制定了《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610/68205611)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加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管理,做好《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23号公告)符合性审查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企业的准入申请的审查及准入公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制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及材料报送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查验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三条 符合《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应向当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按产品单元分别提交《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件1)或《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件2)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等;
  (五)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
  (六)国家行业信用等级资质证书;
  (七)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八)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符合证明;
  (九)提交所申请产品单元全部产品的新产品鉴定证书,代表性产品的可靠性检验报告和已通过“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的由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三年内出具的定型(型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括《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附件3)或《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附件4)规定的检验内容。
  (十)安全生产、销售服务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准入公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年度准入公告申请申报通知所要求的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准入公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的核查,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审查机构对审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准入公告管理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公告要求的生产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按照准入条件每2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和复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告企业有不符合准入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监督检查情况实施公告动态管理。公告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生产自走式联合收割(获)机产品的企业和从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拖拉机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doc
     2、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doc
     3、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doc
     4、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4/19/content_21174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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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陕西财经大学、武汉大学经济学院、
广州高等金融专科学校:
为保证此次保险经纪资格考试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卷领取
各考点单位须派两名以上同志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保监会中介部换领有关介绍信,并到指定地点领取考卷。
在考卷领取、运输、保存的过程中,如发生故意或渎职而造成的试题泄漏或试卷丢失现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考场纪律
(一)每一考场的考生人数不得超过30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险经纪资格考试监考工作守则》(见附件一),考生必须遵守《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场纪律》(见附件二)。
(三)各考点要组织足够的考试纪律检查人员进行考场纪律巡视,协助监考,维护考场秩序。
(四)考场监考人员在启封考卷之前必须仔细检查考卷包装是否已被非法启封,如发现考卷已被非法启封,监考人员必须及时向考点主考反映,并有权拒绝发卷。
(五)考场监考人员须在启封考卷后立即填写《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见附件三)所载有关考卷启封内容,并在考试铃响之后开始发卷。
(六)考场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要严格考场纪律,对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一经发现舞弊行为,须将舞弊人员姓名、准考证号码在《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上予以登记,取消考试成绩。
(七)考试结束后,考场监考人员要立即将考试情况和考卷回收情况在《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上认真填写清楚,并分类将考卷装订、密封(封装工具及封条由各考点统一准备),经主考签章确认无误后,统一封存。
三、试题类型
本次考试的题型分为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和计算题四类。考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试题卷,另一部分为答题卷。单选题、多选题答案应填写在试题卷内,简答题和计算题答案应填写在答题卷内。
四、试卷的上交与成绩的公布
(一)各考点须在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委派两名以上同志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将本考点全部试卷(包括空白及作废试卷),交至保监会中介部。
在试卷回收、上交过程中,各考点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如发生场外舞弊行为,将直接追究有关人员及组织者的责任。
(二)保险经纪资格考试的阅卷工作由保监会中介部统一安排进行。
(三)考试采用100分制。试后不查分、不查卷。
(四)考试成绩由保监会反馈给各考点之后统一公布。

保险经纪资格考试监考工作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20分钟入考场。考生入场前,监考人员应逐个检查考试人员准考证、身份证是否齐全,考试前5分钟宣读《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场纪律》,并当众启封发放考卷。
三、监考人员不念题,对考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因印刷问题造成的考卷不清晰,应统一答复。
四、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有关规定,如发现考试人员舞弊,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应在《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中进行记录,取消相关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
五、在考场内,监考人员不得吸烟、阅报、谈笑以及其他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项。严禁抄题、传题、做题,严禁将考卷携带出考场。
六、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立即宣布考试人员停止答卷,坐在原位,然后按照准考证号顺序,依次收取考卷和答题卡,检查无误后,准许考试人员离开考场。同时应将考卷、答卷如数装订、密封,填好《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并立即送交考点负责人验收。

七、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入本考场。
八、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要认真执行考试规则,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九、监考人员要遵守考场纪律,不得营私舞弊。

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场纪律
一、考试人员不得携带除铅笔、钢笔、橡皮和简易计算器以外的其他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包括书籍、纸张和笔记本等。
二、考试人员应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入场前,须由监考人员查验身份证和准考证,对号入座。入座后,应将身份证(军人证)和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随时查对。考试铃响后,考试人员方可答题。
三、考试人员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以后方可交卷。
四、考试人员不得就试题的答案内容向监考人员询问。
五、考试人员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或传阅他人试卷。对于违反纪律者,由监考人员在《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上进行记录,按作弊论处。
六、交卷后,考试人员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谈论。
七、考试时间终了,考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翻放于桌面,待监考人员收卷完毕后,安静离开考场。严禁考试人员将考卷或答卷携带出考场。

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

( 年 次)
一、考卷启封、分发登记:
---------------------------------
| 日 期 | 月 日 时 |考场学校名称| |
|-----|--------|------|---------|
| 考 室 | |启封人签名 | |
| | |------|---------|
| 编 号 | |启封人签名 | |
|-----|--------|----------------|
| | |试题卷总数| | | |
|试卷总套数| |-----|---|签到参考人数| |
| | | 答卷总数| | | |
|-----|--|-----|---|------|-----|
| 实 发 | | 实 发 | |未发试题卷与| |
| 试题卷数| | 答卷数 | | 答卷数 | |
---------------------------------

二、考卷回收登记:
------------------------------
|回收试题卷数| |考卷回收人签名| |
|------|------|-------|------|
| 回收答卷数| |考卷回收人签名| |
------------------------------

三、考场作弊行为记录:
--------------------------------
| |
| |
| |
--------------------------------
四、填制要求:
1.本表应在考前启封、分发试卷和考后回收试卷时据实填写;
2.本表应由同一考室的两位监考人共同填写并签名。考试结
束后,应将试题卷、答卷分别装订、封存,并将本表粘贴
在封袋正面,同时将两端密封后上交;
3.实发试题卷和答卷应与实到参考人数相一致;回收试题卷
和答卷应与发出的考卷总套数相一致;
4.如有考试作弊行为请在“考场作弊行为记录”一栏予以登
记,并由监考人签字确认。



1999年4月23日

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加大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监管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函[2003]176号
2003-04-27




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加大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监管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3年4月22日我局曾下发《关于加大对医院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的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环发[2003]71号),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非典”期间医疗废水、医疗废物监管力度的主要对象是接治“非典”和疑似“非典”病人的医院。

  二、要重点监督接治“非典”和疑似“非典”

  病人的医疗单位是否有医疗废水处理装置和处理能力是否充足。对无处理装置或处理能力不足的,要尽快协助其建立和完善。可以临时增设医疗废水处理罐和处理箱,通过加氯机进行加氯,达到消毒灭菌效果,其他指标可暂不考核。

  三、接治“非典”和疑似“非典”病人的医疗单位排放的医疗废物要尽可能在医院内部进行焚烧处理,对产生的烟尘暂不考核;对无处理处置设施的医疗单位,环保部门应尽快协助卫生部门建设医疗处理设施,或确定临时焚烧处理单位。需移至他地处理的“非典”期间医疗废物应交由当地政府指定的专业部门进行收集并送往环保部门认定的有处置能力的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四、环保部门加大对接治“非典”和疑似“非典”病人的医疗单位排放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是为了杜绝二次污染,防止交叉感染。参加现场执法的环保人员一定要按卫生部门的统一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保证人员安全。

  各级环保部门在做好防治“非典”的特殊战役中,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相应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专题:“非典型肺炎”相关法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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