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三项指导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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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三项指导性文件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三项指导性文件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2年第18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技术进步,我部组织制定了《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三项指导性文件,现予发布,供有关方面参照执行。
以上文件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cn/hjbhbz/)查询。
附件:1.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203/t20120319_224791.htm
2.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203/t20120319_224791.htm
3.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203/t20120319_224791.htm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办函(1999)130号 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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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2115号1999年11月30日)
民政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119号)的规定,现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
(一)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二)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取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绵阳市党政机关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党政机关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委办发[2006]60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党政机关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30日
绵阳市党政机关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接待工作,是指会议、会见、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商务洽谈、外事交往、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
第四条 接待工作坚持有利公务、热情周到、务实节俭、遵循外交礼仪、尊重民族习俗的原则。
第五条 接待范围包括:
(一)一、二级接待任务;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省)级在职领导以及担任过上述部(省)级职务的老领导;
(三)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司(局)级、省内外地厅级在职领导以及绵阳籍或在绵阳工作过的地厅级老领导;
(四)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组(团)和以省级班子名义来绵阳工作组(团);
(五)国内友好城市代表团;
(六)来绵投资洽谈商务的国内外重要客商;
(七)外国领导人、海外华侨重要社团领导人、国外友好城市代表团和市委、市政府特邀外宾;
(八)其他接待任务。
第六条 全市接待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由绵阳市礼宾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礼宾局)与相关市级部门和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
(一)接待信息的传递程序
1、接待信息是指来绵客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带队领导、人数、姓名、性别、民族、职务、抵离方式及时间、活动内容及要求等内容。
2、市级各部门和县市区接到客人来绵阳的信息后,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送交市礼宾局。一、二级接待任务和部(省)级以上领导来绵阳的信息报市委办公室和市礼宾局。
3、传递接待信息的单位和人员要确保接待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信息必须加密传递。
(二)接待方案的制定及审批程序
1、一、二级接待任务由市委分管领导牵头,市委办公室在市礼宾局的配合下,按首长要求和省、市领导批示拟制接待方案,经市委分管领导审核,送市委主要领导审批,报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公室审定同意后,由市委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2、部(省)级领导接待任务由接待责任领导牵头,市礼宾局拟制接待方案,报市委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接待责任领导组织实施。
3、地厅级领导、省级以上工作组(团)和商务接待任务,由市礼宾局在对口部门的配合下拟制接待方案,报市委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接待责任领导组织实施。
4、外事、国内外友好城市代表团的接待任务,由市礼宾局在对口部门的配合下拟制接待方案,报市委领导审批后,由接待责任领导组织实施。
(三)相关部门配合
1、汇报材料。市领导的汇报材料由对口的市四套班子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准备,并报有关领导审定。
2、安全保卫。一、二级接待的警卫工作,由市公安局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拟制安全警卫方案,报市委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其他来绵领导的保卫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公安局负责安排。
3、交通保障。交通保障工作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安排。接待活动中需要交通管制和警车开道的,由市礼宾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委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公安局负责安排。
4、新闻报道。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5、后勤保障。重要接待任务由市委办公室或市礼宾局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条 接待活动中需要安排食宿和会议的,安排在定点宾馆,并按市财政规定标准接待。
(一)中央、国家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省)级以上领导、来绵检查团(组)的接待费用由市礼宾局具实报销;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司(局)级、省级各部门地厅级在职领导以及绵阳籍或在绵阳工作过的地厅级老领导接待费用由市礼宾局具实报销;其他地厅级领导原则上由市礼宾局安排宴请一次;
(三)外事、商务接待原则上由市礼宾局安排会见、会议和一次宴请;
(四)国内外友好城市代表团按对等原则安排接待;
(五)上级领导和工作组(团)到县市区开展工作,由县市区、园区负责安排;
(六)部门或企业邀请市领导参加会见、宴请等,由邀请部门或企业负责接待费用。
第八条 外事、商务等活动中需要交换和馈赠宣传品的,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
第九条 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接待标准,按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接待工作实行接待责任制。接待陪同领导由市委统一安排;接待责任领导(对应的市四套班子领导)、接待责任秘书长(对应的市四套班子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接待责任人(市礼宾局或相关部门领导)分别由市委领导确定。接待陪同领导、接待责任领导、接待责任秘书长、接待责任人、接待员和接待基地负责人共同构成接待任务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接待。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执行接待工作各项规定,严肃接待纪律,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全市党政机关部门之间参观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要注意实效,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对接待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经费的预算管理;礼宾接待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务设施,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接待工作的协调配合。市礼宾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接待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有关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接待工作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工作运转,提升接待水平。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绵阳市礼宾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