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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司法体制/何德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22:46  浏览:8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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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司法体制
何德荣 宋 健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号召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表明,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未来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走势如何?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以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考虑问题只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从我国国情出发,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不能照抄照搬外国模式,要摒弃那些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院运行的制度,建立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司法体制。
  看一种制度是否合理科学,应从其管理模式、主体素质、运作方式和社会效果四个要素加以考察,其中社会效果是反映一个制度是否合理科学最直接的要素。当一种制度在社会中实施,凡能起到促进人类健康发展的良性效果的,该制度便是合理科学的制度;反之,则是不合理非科学的制度。在这四个要素中,前三个要素是因,后一个要素是果。只有当前三个要素均具有科学性时,才能产生良性的社会效果,否则便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从而说明该制度不具有科学性,需要矫治。一般来讲,只要三个要素均具有科学性,则制度必然会产生良性的社会效果。因此,我们要建立科学的法院司法体制,只须使法院司法的管理模式、主体素质、运作方式科学化就足够了。
  基于上述理论,这里主要谈谈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司法体制过程中的两个问题。
一、重新确立“垂直领导”的法院司法体制
  从法院司法管理模式上看,法制完善的国家,尤其是与西方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司法体制的建构与众不同。建国初期,由我国的政体和国体所决定,仿效苏联模式,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一府两院”的基本框架内,自上而下建立了四级法院体制。当前各级法院除受上级法院的指导外,还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同时又由于法院人、财、物独立性的缺失,客观上还受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制约,这种“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法院体制,学者们称之为“块块领导”。由于此种领导方式有利于各级党委的一元化领导,在计划经济时代颇受欢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种体制的弊端日益明显:一方面,它表现出与经济、教育、科技体制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极不协调;另一方面,它已不能满足人们对公正、高效司法目标的期待;三是地方保护主义成了久治不愈的痼疾,法制难以统一。笔者赞同当前的一种倾向性的观点:即改“块块”领导为“条条”领导的“垂直领导”方式。在这种“垂直领导”管理模式下:下一级地方法院只服从上级地方法院,最后都服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服从党中央,地方党委协管地方法院;人、财、物均属垂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审判工作为平行的监督关系。
  其实早在1954年,董必武同志就提出要力争法院“干部的垂直领导管理”。事实上在1957年以前,法院系统就是实行的“条条”领导的垂直领导管理模式。1957年毛泽东同志决定下放中央权力,作出了“五七”指示:除银行等部门外,凡中央政府各部包括法院、检察院设立在各地方的下级单位划归同级的地方党委领导,不再接受上级业务部门领导(人们把这种领导方式称为“块块领导”)。这种“块块领导”的方式延续至今。法院系统之所以应适用“条条”领导,是由其本身固有的性质、功能,运行规律和特征决定的。它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的运作及其功能的发挥要求有能保障其高度自治的外部制度环境。现行法院实行的“块块领导”体制是不科学的管理方式,实践证明存在很多弊端。考察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官,多是由国家中央一级来任免的,这也说明了法院适宜“垂直领导”。实际上,改“块块领导”为“条条领导”它们有本质上都是党的领导,只是外行领导和内行领导的问题。
  实行“垂直领导”的法院司法体制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消除司法腐败,维护公平与正义,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法制的权威与统一,发挥法院的正常功能。
二、建立科学的法官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官队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从事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神圣事业,他们不仅要有极强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有极高的政治理论修养,同时赋予这个群体崇高的荣誉和优厚的待遇,以创造这个群体的成员能抵御外来干扰的外部环境条件,真正做到秉公执法。
  在国外,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官制度都有共同之特点:(一)任职资格十分严格,由国家中央一级加以任命;(二)都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三)社会地位极高,普遍受到公众的尊重;(四)法官人数较少;(五)法官待遇特别优厚。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法官20余万名,其数量之多属世界之首。其任免由本级的国家权力机关进行,职级按同级政府的行政序列套用。在法院内部,审判员也不占主体地位,而是屈居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组长等“五字辈”之后。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缺乏科学、民主的法官选任制度是最重要的原因。尽管历届法院领导者为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作了不懈努力,但是离建立一支高标准、高素质的专家型、复合型的法官队伍仍有相当差距。
  至于我国法官制度的建构,我们以为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来完善我国的法官制度。做法如下:1?严格法官任免资格,要求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良好法学教育和职业理论道德教育;2?通过高难度的全国统一的法官资格考试,及五年以上见习,方可任命为地方法院法官;3?法官的任免由中央一级权力机关行使;4?建立健全从大学教授及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5?上级法院的法官,必须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拔;6?对现有法官组织统一的法官资格考试,业务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合格者任命为法官,不合格者改作法官助理或另行安排;7?减少法官数量。各级法院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法官编制;8?给予法官优厚待遇;9?从宪法上规定法官享有独立审判权等;10?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地方法院可到65岁,最高法院可至70岁退休。
  (作者单位: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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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下发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集中力量开展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以下简称打假联合行动),
有力地打击了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一些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假售假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的诸多因素,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加之少数地区的领导干部对打假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打假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国务院决定,把打假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在前一阶段打假联
合行动的基础上,以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声势浩大、专群结合、扎实有效的打假专项斗争,通过对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力争在年内使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局面进一步得到扭转。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
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再接再厉,把打假联合行动引向深入。
为了切实做好当前的打假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工,联合行动
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由卫生部、质检总局会同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重点查处制售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食品(包括肉类、食盐等产品)及无证、无照生产和经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体食品摊贩、商贩加强监督管理,对
养殖场病死畜(禽)严格实行无害化处理,依法取缔生猪私屠滥宰。
药品、医疗器械打假专项斗争,由药品监管局会同卫生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与标准规定不相符、变质、过期失效的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以兽用药品冒充人用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查禁非法生产、重复使用和质量低劣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医疗
器械。
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专项斗争,由农业部会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苗种、热作种苗、牧草种子)、化肥(主要是复混肥)、农药、兽药、饲料(包括鱼粉)、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违法犯罪行为,依
法查禁无登记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失效变质的农资商品。
棉花打假专项斗争,由质检总局会同供销总社、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重点打击棉花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混等混级、非法收购和加工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拆除销毁小轧花机、土打包机,严禁废棉流入棉花市场。
拼装汽车打假专项斗争,由工商总局会同公安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重点打击目录外企业以报废汽车的零部件、走私散件或国产零部件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以及盗用、套用、转让目录内产品型号及合格证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安全配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各打假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也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公安、监察等部门对重点案件要提前介入。各行
政执法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统一行动。各级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保证政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经费。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挖掘重点地区深层次问题,跟踪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二、地方负责,落实责任制
开展打假联合行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要彻底破除把打假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存在的对打假工作漠不关心、消极应付甚至不作为的错误做法。要层层落实打假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
个人。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管领导要及时掌握情况,检查督促,直接指挥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打假联合行动中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导致制假售假严重局面长期得不到扭转的领导
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的统一部署,根据本地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工作重点。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坚决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法律法规,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打假执法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以罚代刑等问题。在打假过程中揭露的重点案件,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清理并及时废除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绝不允许地方保护、行业垄断成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保护伞。国务院将在适当
时候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清理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打防结合,综合治理
各专项斗争的牵头部门要对打假联合行动中查处的案件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根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有效措施。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企业以及地区之间联合行动,对生产、运输、仓储、批发、销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的机制。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
强化执法部门监管手段。质检、工商、药监、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探索运用信息技术打假的有效形式,以网络技术为依托,掌握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质量信用状况,加强防伪技术的推广应用,有效监控和防范制假售假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的领导班子建设
,对执法人员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培训考核,坚决清除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要提高行政执法部门交通、通讯、检测等方面的装备水平,完善执法技术手段,增强监管力度。
五、查处大案要案,抓好督促检查
对前一阶段查出的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已查实的案件,要加快审理和结案。继续严厉惩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的首犯和惯犯。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与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内外勾结、通风报信,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违法犯罪分子。查处大案要案要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不论涉及什么人、什么单位,都要查个水落石出,决不手软。
国务院将责成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重点案件、重点地区进行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重点案件也要加强督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齐心协力,重拳打假,为维护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作出更大的贡献。



2001年5月7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部分省、区、市团办实业工作座谈会的纪要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部分省、区、市团办实业工作座谈会的纪要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日)



1993年10月29日至30日,团中央实业发展部在上海召开了部分省、区、市团办实业工作座谈会。13个省、区、市团委和实业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团办实体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团中央实业发展部部长罗志军在会上做了题为《面向市场经济,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推进团办实业的新发展》的讲话。与会同志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团办实业工作,分析了当前深化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研究并提出了全国团办实业发展的工作思路、基本任务和工作要求。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姜大明出席了会议,并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团办实业发展问题讲了话。


(一)

会议回顾了建国以来团办实业发展的历程,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初创阶段。1949年团的一大正式提出了增强团的物质基础问题,此后相继兴办了一批团属企事业单位。二是恢复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团办实业重新提上团的工作日程。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团中央和一些地方的团办实业在规模和效益上有了一定的发展。三是发展阶段。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后,全团抓住时机、争取政策、创造条件、兴办实体。1993年5月,共青团十三大把团办实体正式写入《团章》。团办实业在经历了近45年艰难跋涉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从目前情况看,全国团办实业发展总的形势是好的。

1. 团办实体发展速度加快,发展趋势健康。去年以来,全团各级组织主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克服重重困难,使全国团办实业有了较大发展。团办实体数量增加,覆盖面扩大;突破了以往单一全民所有制的模式,形成了国有经济兼容其他资本的经济模式;大多数实体严格审批手续,严把资金使用关,严格用人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2.团办实体规模不断扩大,有的已向集约经营、集团化方向发展。一些团办实业发展基础较好的省市团的领导机关,从增强团办实体市场竞争能力和拓展国际、国内市场的战略目标着眼,开始组建团办实业集团,借助地缘和政策优势,带动了团办实业向规模化发展,增强了发展实力并在市场竞争中崭露头角。

3.经营领域不断拓展,涌现出一批具有现代企业特征的团办实体。在市场竞争中,一些团办实体走出自我、面向社会、向外向型经济发展;由小范围、小规模和以服务业为主,向高新技术开发、金融、房地产、信息咨询业等高起点、高水准的经营层次迈进。

4.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初步形成了团办实体管理规范。为加强对团办实体的管理和服务,大部分省级团委成立了团办实业管理机构;四部委联合文件下发后,一些省区市团委在《规定》基础上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制定了有关团办实体的具体政策。一些省市还研究制定了《团办实体管理办法》,加强了团办实体的内部管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办实业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团办实业的发展,促进了共青团工作的开展。在团办实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和单位,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团干部不断成长,团组织的经济实力有所增加,工作手段得到强化,使团组织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显著。

会议认为,目前团办实业的发展与市场经济和团的事业的客观需要还不适应,形势不容乐观。一是团办实业发展不平衡。从全国情况看,团办实业真正形成规模取得明显效益的还是少数,大多数地区和单位还处于创业阶段,团办实业在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还面临诸多困难;一部分地区团办实业的发展受到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约;二是有的单位团办实业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有章不循或无章可循;三是有的单位缺乏统筹规划,产业结构需要调整。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二)

根据团十三大对发展团办实业的工作要求,会议讨论和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团办实业发展的总体格局:以团的县级以上领导机关为重点,以农村等基层团组织为基础,以全国性的团办实体协会和其他青年协会组织为纽带,发挥共青团组织的整体优势,不断推进团办实业的发展,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具有共青团特色的团办经济实体网络,使团办实体在规模和效益上有一个较大的发展。根据这一工作思路,当前全团发展团办实业的基本任务是:

发挥领导机关优势,集中力量办好一批有一定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实体。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自身条件,面向市场,扬长避短,重点突破,以领导机关为龙头,影响并带动本地区团办实业的发展。经济发达地区团办实业起步较早的单位,要在现有基础上再上新台阶,在经营领域上努力向高新技术、金融、信息等现代产业发展,在企业形式上,逐步向集团化、股份制、外向型方向过渡,形成一批在市场经济中有一定竞争能力的企业集团;经济尚不发达地区或团办实业起步较晚的单位,可选择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经过一段时间积累后,再适当调整产业结构,逐步形成规模。边远贫困地区或团办实业尚未起步的单位,应立足本地条件,采取相应措施,先抓好一两个重点,由点到面,逐步推开。要力争经过3至5年的努力,在全国地(市)级以上团委消灭团办实业的空白点。

调动基层团组织的积极性,推动团办实体的较大发展。基层组织是全团实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要大力倡导和推动农村基层团组织兴办经济实体,围绕农村乡(镇)、村工业、第三产业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地域、资源优势和团组织的人才、智力优势,实现团办实体与团的建设、团的工作的有机结合。企事业单位基层团组织创办经济实体,应围绕本单位生产、科研、教学等中心工作和为青年服务的各个方面,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逐步建立团办实体新的经营机制。遵循市场规律,建立科学的经营机制,是办好团属实体的中心环节,也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证。已有团办实体要转换机制,纳入适应市场经济的新机制的轨道,新企业在起步时就应按照新机制来运行。探索和建立团办实体经营机制,最根本的是要解放思想,认真贯彻《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要坚持和完善经理(厂长)负责制,建立高效的生产、经营指挥系统;要以市场机制规范企业行为,学会运用市场经济手段筹集资金,选择项目,吸收先进科学技术,逐步培养和增强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财务、人事、分配等各项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建设一支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团办实体的骨干队伍。培养一支过硬的团办实业骨干队伍,是当前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关键,也是发展团办实业的长远大计。团办实业干部是团的干部队伍的一部分,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按照“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立足团内、面向社会、唯才是举,搞好团办实业干部的选拔、培训和使用。要把团办实业作为培养干部的实践基地,要有计划地加强对团办实业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素质。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关心团办实体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他们的成长和进步。

 

(三)

会议指出,加强政策指导,建立和完善团办实业管理体制,是发展团办实业的一个重要课题。去年,团中央与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共青团发展第三产业、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规定》,初步确定了团办实业发展的原则和基本规范。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团办实业的宏观指导,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团章》以及《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和规范,提出关于处理团企关系的八项要求:

1. 发展团办实业必须坚持“三个服务”的方向,即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积极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不断改善共青团服务青少年的手段和物质条件;为团的事业服务,为团的工作提供发展基金。

2. 团的领导机关要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机关对实体资产所有权与实体经营权的分离。团的各级机关管理实体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实体财产所有权,发挥应有的组织管理职能,做好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使团办实体充分享有《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同时,要定期对实体的经营状况进行考核。

3. 团办经济实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工商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团办实体创收应按一定的比例留做企业发展基金,扩大再生产。主管团委与所属实体应以契约方式签订经济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要防止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勤俭办企业,反对讲排场、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

4. 团的领导机关各职能部门创办的经济实体,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报批,实行归口管理。部门所办实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从事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经营项目,作为工作手臂的延伸,不提倡从事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经营活动。

5. 组建企业集团应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循经济规律和市场法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以自愿为前提,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形成团办实业的整体合力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向规模化、外向型的方向发展。组建企业集团应从实际出发,防止一哄而上,不搞“拉郎配”,不搞行政化集团。

6. 团的领导机关要选派具有良好素质的团干部或社会招聘的优秀人才担任实体的领导职务。要重视对团办实业干部的培养,优化团办实业干部的成长环境,创造条件使这支队伍保持相对稳定,作为发展团办实业的骨干力量。要从团办实业的实际出发,建立实体干部的管理制度。

7. 团的领导机关中的干部不得在团办实体兼职。个别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必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不得领取报酬。团的领导机关干部要廉洁自律,不得到团办实体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各级党政部门中的机关团组织,要严格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已经办了的,要与原机关妥善脱钩。

8.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团办实体产权关系进行研究,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就确定团办经济实体产权关系问题提出建议。在现阶段,团的各级领导机关作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应负责地对所属实体国有资产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

会议强调指出,要抓住有利时机,发挥整体优势,加快发展团办实业。今年以来,深化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的措施已经取得积极成效,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已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国民经济运行向着持续、快速、健康的方向发展。这些都为发展团办实业提供了新的机遇。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团办实业发展,是团的各级组织共同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1.统一认识,进一步明确团办实业在共青团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团办实业是团十三大提出的新时期共青团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并已写入团的章程。改革开放以来团办实业的实践表明,大力发展团办实业是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第三产业的客观需要,是团组织进入社会生活更广阔领域的重要措施,是增强团的经济实力,强化团的社会职能的重要手段,是培养新时期需要的复合型团干部的有效途径。团的各级组织特别是地方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从共青团事业跨世纪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团办实业的重要意义,不失时机地把团办实业推向前进,为共青团跨世纪发展战略提供强大的物质依托。同时,各地在工作中要十分注意避免以办经济实体来代替团的全部工作的倾向。

2.制定规划,推动团办实业持续稳定发展。团的各级组织特别是团的领导机关,要以办事业的思路和方法来发展团办实业。地(市)级以上团委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研究制定本地区团办实业发展规划。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把团办实业的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要根据市场需要和团的自身优势,确定团办实业发展领域,选准突破口。要明确各级团组织的职责和工作任务,逐级抓落实。要建立团办实业工作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努力把团办实业规划落到实处。

3.领办示范,带动和促进团办实业的全面发展。团的领导机关是发展团办实业的重点,同时又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团办实业的龙头,应以新思路兴办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实体。要把高科技产业开发作为今后团办实业发展的战略重点,拓展生产经营领域,并努力在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效益、人才效益方面取得好成效,以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工作质量为下级和基层团组织作出表率。在此基础上,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团办实业的工作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在动员、鼓励团组织大力兴办实业的同时,引导他们坚持团办实业的正确方向,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强化职能,为基层团办经济实体发展提供服务。团的领导机关要强化服务职能,为团办经济实体发展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社会环境。一是政策服务。要加强政策学习和市场经济理论研究,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市场规律,制定和完善团办实业的有关政策。要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为基层工作提供有利条件。二是信息服务。要为基层组织发展团办实业提供项目、资金、先进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各类信息。团中央拟成立全国性的团办实体协会,即中国青年实业发展促进会”。协会主要职能是,开展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经营管理等培训;开展经贸洽谈、业务考察、评选先进等活动;加强会员间的横向联谊和对外联系;为团办经济实体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三是典型服务。团的领导机关要不断总结推广在市场经济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实体的经营管理经验,以带动全局,服务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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