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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7:08  浏览:9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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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

铁道部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

1990年9月11日,铁道部

第1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各单位(含集体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以及引进、合资的一切生产性、生活性的建设项目。
第3条 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与卫生法规、标准的规定,并实行“三同时”(即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4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设计、基建、施工、鉴定、卫生、劳保、工业等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执行。具体分工和责任如下:
一、铁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其中生产性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工作,由卫生与劳保行政部门共同领导。
二、部劳动卫生研究所(以下简称部劳卫所)、各级卫生防疫站承担预防性卫生监督任务。各级劳保监察部门负责具体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任务,并作出评审结论。上述三类机构统称“监督执行机构”。
三、各级计划和有关部门,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有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同时,负责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抄送“监督执行机构”。
四、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书和财务计划时,应按概算将安全卫生方面相应的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设计单位初步设计审查前,必须向部卫生保护司(只限大、中型项目)和“监督执行机构”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含《安全卫生专篇》(内容和要求另文颁发)、《铁路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安全卫生审批表》和有关图纸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二十天,应向“监督执行机构”报送《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安全卫生审批表》。
五、设计部门要遵照国家各项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监督执行机构”对初步设计文件提出的经鉴定批准的审查意见进行设计,并应保证设计效果。修改设计方案,必须征得原审查机构同意。
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对委外工程要负责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对其结果负责。
七、负责主持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督执行机构”参加。《设计安全卫生审批表》和《竣工验收安全卫生审批表》上必须有“监督执行机构”的签认。
第5条 铁路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安全卫生篇》经各级预审后,报部卫生保护司组织审查,审定后概算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技术设计修正总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监督执行机构”接到设计资料后,应尽快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设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变更或修正原设计,使之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6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执行机构”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发现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施工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加以纠正。
第7条 部劳卫所设预防性卫生监督室,担负部审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具体任务,同时负责对全路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建立全路的资料库。
卫生防疫站设预防性卫生监督科(组),负责组织执行预防性卫生监督任务。“监督执行机构”根据需要设专(兼)职监审人员。从兼具卫生、劳保和工程专业知识,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选配,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任职。
第8条 预防性卫生监督分三级实施:
一、凡铁道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部劳卫所代部监督;
二、凡各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局中心卫生防疫站和劳保监察部门监督;
三、凡分局(工程处)或分局(工程处)以下单位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分局(工程处)卫生防疫站和劳保监察部门监督。
部工业总公司所属工厂审批的建设项目,主审部门应将资料送交由工业总公司批准的工厂地区预防性卫生监督协作组监督。
未设卫生防疫站的部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由所在铁路局中心卫生防疫站或部劳卫所代办。
各“监督执行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会同其他有关“监督执行机构”共同监督。
第9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应视情节轻重由“监督执行机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处罚标准分别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10条 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审查的经费按铁道部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11条 “监督执行机构”在执行预防性卫生监督时,要同时遵循地方卫生法规,并应尊重地方卫生防疫、劳保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12条 本办法由部卫生保护司负责解释,并组织制订全路的实施细则。
第13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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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税发[1999]59号

1999-04-0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建帐建制,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
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户。
二、具体的政策界限
各地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户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对已建帐但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应实行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或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户,应比照同类建帐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帐。
(三)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作为重点户进行稽查。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以及调整定额的幅度。
(五)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业户,可比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三、时间安排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安排好宣传发动、典型调查、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下达定额以及总结等各个阶段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是对个体户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个体户税收征管的各方面工作都有着极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作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工作要耐心,要注意方式方法,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考虑周到并采取有效措施。
(三)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要加强与工商、公安、工商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问题。
(四)各地税务机关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核定和调整,确保定额核定的科学、准确、合理、公平、公开、公正,达到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差距的目的。
(五)要认真细致的做好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前的典型调查工作,典型调查户数不得低于总户数的5%。各地税务机关在业户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典型调查的基础上,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对不同地点、不同行业,不同地段的个体户进行分类或分等级测算,并分别核定各类或各等级的
最低定额。
(六)今年已统一进行过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地区,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核定和调整工作,保证所有应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都进行核定和调整。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核定和调整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各级国、地税之间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合理准确地核定和调整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各毗邻地区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两地税负悬殊现象

(八)各地可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上报总局征管司备案。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结束后,于1999年7月15日前将报表和总结报总局。
此项工作结束后,总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具体时间和方法另行通知。
附件: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略)



1999年4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检查风险处置类再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检查风险处置类再贷款的通知

银发[2004]1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海南信托租赁公司风险处置领导小组、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佳木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清算组、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清算组、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山西华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信托投资公司: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做好目前尚未完成整顿、清算任务的16家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工作。为切实保障16家高风险金融机构占用风险处置类再贷款资金的安全,依法维护中央银行债权,中国人民银行将组织对这部分风险处置类再贷款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加快对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的16家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速度,使其尽快退出市场,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加强对使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确保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处置的金融机构占用的再贷款专款专用,依法维护中央银行债权,保障中央银行的资金安全;摸清16家高风险金融机构占用再贷款的底数,理顺法律关系,查清风险处置类再贷款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强化风险处置类再贷款的管理措施,实现风险处置类再贷款科学、规范管理的目标。

二、检查重点

(一)使用风险处置类再贷款兑付自然人债务合法本息的依据;(二)是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下拨、使用再贷款资金;(三)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和实际发放数额;(四)自然人债务合法本息兑付的详细情况;(五)逐笔检查使用再贷款资金的金融机构,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再贷款资金,有无挤占挪用现象,如有挤占挪用现象是如何处理的;(六)各清算组核定自然人债务合法本息的依据是否合理,证券业务托管机构核定股民保证金缺口的依据是否合理;(七)对风险处置类再贷款是否作债权登记;(八)风险处置类再贷款发放、使用、归还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组织方式和检查方式

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和领导,具体由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货币政策司、内审司和会计财务司共同组织落实。从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稳定处各抽调一名处长(副处长),货币信贷处、内审处和会计财务处各抽调一名业务骨干,从10个被检查的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组(工作组)各抽调一人,组成10个联合检查组,组长由抽调的金融稳定处处长(副处长)担任。

采取自查和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风险处置类再贷款使用单位要对再贷款发放、管理及再贷款资金最终用于兑付自然人债务合法本息、弥补股民保证金的全部过程进行检查。人民银行总行将就风险处置类再贷款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被检查的机构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停业整顿工作组、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停业整顿工作组、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停业整顿工作组、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工作组、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佳木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清算组、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清算组、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山西华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撤销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与上述清算组(工作组)使用再贷款资金兑付自然人债务和外债合法本息、弥补股民保证金有关的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五、时间安排

各被检查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按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及时组织自查,同时通知证券业务托管机构进行自查,并于2004年5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证券业务托管机构的自查报告上报总行金融稳定局。有关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被检查的清算组(工作组)要于2004年5月25日前,将被抽调人员名单报送总行金融稳定局。被抽调人员要于6月1日参加由总行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工作会议。各检查组于6月2日分赴各地开始交叉检查,6月25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有关金融机构、被检查的清算组(工作组),要高度重视此次风险处置类再贷款专项检查工作,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各检查组的监督检查,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被抽调人员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其他费用由被检查的单位负担。

联系人:栗志纲66194253 传真:88091595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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