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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财经监督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30:56  浏览:9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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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财经监督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财经监督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2月19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大财经监督力度,提高财经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人大财经工作实际,对加强省人大常委会财经监督作以下
规定: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履行以下财经方面的监督职责:
1、保证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财经方面的决议、决定的实施和执行。
2、监督省政府财经方面的工作。
3、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4、根据省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省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5、监督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
6、监督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
7、监督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财经方面的重大事项。
8、审查和批准省本级决算。
9、撤销省政府财经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财经方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履行以下涉及财经方面的监督职责:
1、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
2、研究、拟订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议。
3、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4、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报告,并跟踪问效,抓好反馈。
5、对省政府及其部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报告进行初审。
6、听取省政府及其部门的专题汇报。
7、审议主任会议交付的被认为是不适当的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
8、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
三、加强和改善对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省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计划和预算编制的情况,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一个月前,分别将计划、预算初步方案及上年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稿和有关的材料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对计划
草案审查的重点是:计划草案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是否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主要目标、重要指标和具体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经济结构和布局是否体现了效益原则;投资结构是否合理,重点建设项目是否得到保证
;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是否做到了妥善安排;主要的统计数字是否真实、准确。省政府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做到提交审查的材料包括: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省各预算单位收支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
,国家财政税收返还及补助地方支出表,省政府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等,以及有关说明。
四、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并审查省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围绕某一阶段出现的可能影响计划和预算完成的难点问题,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作出汇报,并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经主任会议批准,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
用进行调查,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六、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在保证总支出不超过总收入的前提下,预算超收收入可用于增加农业、科技、教育等重点项目的支出和其他必要的支出。省政府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前,将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向常委会作出说明。
七、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预算外资金要按照规定逐步纳入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的,省政府也要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并向常委会报告。
八、认真做好对省本级财政决算的审查工作。财经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决算的半个月前,对财政部门的省本级决算报告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对决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收支完成情况,是否出现赤字,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了保证,超收部分是否按规定的要求使用,预算外资金
收支情况。决算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九、省政府审计部门要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审计出的问题要限期依法纠正、处理。省政府应当向常委会提出对省本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的一个月前提交财经委员
会审查。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对审计出的问题纠正和处理情况的说明。必要时,常委会可以要求省政府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常委会。
十、加强对财经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省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财经方面的规章、决定、命令;省政府主管机关或部门对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或批复等规范性文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财经方面的决议、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发
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可向制定机关或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或部门应当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十一、围绕不同时期财经监督的重点,有计划地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掌握财经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财经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法律、法规实施的主管机关和对法律、法规实施负有配合责任的相关部门及单位及时解
决存在的问题。
十二、加强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后的监督检查。财经方面的每部地方性法规通过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由法规实施的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落实执法责任协调会,明确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法规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做的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上
一年制定的财经方面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跟踪问效。
十三、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对省政府财经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落到实处,真正发挥作用。
十四、听取和审议省政府财经方面工作的报告,要突出以下重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经济体制重大改革方案;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重大建设项目;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对常委会在审议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督办。
十五、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财经方面的执法检查报告或省政府财经方面的工作报告时,执法机关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六、常委会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对执法检查报告或省政府财经方面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交法律、法规实施的主管机关或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或部门应当切实改进工作。三个月内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跟踪听取一次汇报,半年内由主管机关或部门把改进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
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对执法检查报告或政府财经方面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交主管机关或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或部门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改进的措施和效果。
十七、要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定不同时期人大财经监督的重点内容。要把省政府及其财经部门作为人大财经监督的重点对象。对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案件,应当责成有关机关或部门认真调查,依法公正处理,并限期报告处
理或复查结果。
十八、开展财经监督,要根据不同的监督内容,充分运用经济形势分析、检查、调查、视察、工作评议和执法评议以及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
十九、开展财经监督,要注意提高检查、调查的水平和质量。要加强与政府及其财经部门的联系。要建立联系财经界人大代表制度,邀请人大代表参加调查、检查活动,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意见。
二十、本省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财经监督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财经监督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200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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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标[2005]12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我部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三新核准”事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新核准”的统一管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具体办理。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出具本行业 “三新核准” 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行政区域“三新核准”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六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三新核准”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

  (三)申请事项已通过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并经过专题技术论证。

  第八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在指定的办公场所、建设部网站等公布审批“三新核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九条 申请“三新核准”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

  (三)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四)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和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报告),以及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

  (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

  (六)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示范文本)可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也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

  第十一条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和组织,在报请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同意后召开。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有相应标准的管理机构代表、相关单位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专家组不得少于 7人,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并熟悉相关标准的规定。

  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应当包括会议概况、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说明、应用的可行性概要分析、结论、专家组成员签字、会议记录。专题技术论证会的结论应当由专家组全体成员认可,一般包括:不同意、同意、同意但需要补充有关材料或同意但需要按照论证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时,应全面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和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可召开专家会议进行复核。审核意见应加盖公章,审核材料应归档。

  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同意或不同意。对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应当提出相应的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材料和其他材料,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需要保密的材料不得对外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申报资料,属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三新核准”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其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受理“三新核准”的申请,并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新核准”或者不属于核准范围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附件二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符合材料申报要求的申请,按照附件三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按照附件四的要求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核准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附件五的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受理申请后,按照建设部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评审细则(另行制定)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申请事项,应按照附件六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八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自受理“三新核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部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按照附件七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九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附件八的要求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附件九的要求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建设部依法作出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后,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建设部作出的“三新核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在建设部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供公众免费查阅,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对于建设部已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一种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材料,需要在其他相同类型工程中采用,且应用条件相似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九条(一)、(二)、(三)规定的材料和原《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第四章 听证、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三条 “三新核准”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按照《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法[2004]108号)办理。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按照附件十、十一、十二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三新核准”事项的,应当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当阐明变更的理由、依据,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被许可人的法定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行政许可决定所适用的工程名称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按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按照附件十三的要求制作《准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按照附件十四的要求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建设部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按照附件十五的要求制作《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一)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 (二)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按照附件十六、十七的要求制作《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所取得的“三新核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将不再有效。

  第二十九条 被许可人所取得的“三新核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有效期内丢失,可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阐明理由,提出补办申请,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按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按照《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或本行政区域内“三新核准”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按照附件十八的要求制作《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附件十九的要求制作《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三新核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下载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

  附件二                          下载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准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现将《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

二Ο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年。2011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扎实做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创新发展,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的目标任务,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

一、做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

1、做好“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送审工作。

2、召开第七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总结“五五”普法成绩和经验,表彰先进,全面部署“六五”普法工作。

3、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各地区、各部门适时召开动员部署会,总结“五五”普法经验,启动“六五”普法。

4、做好“六五”普法骨干培训工作。组织好省(区、市)和市(区)两级、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制宣传骨干等培训。各地、各部门负责所属地区、系统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

5、抓好“六五”普法教材编发工作。组织编写全国“六五”普法统编教材。各地各部门做好全国统编教材的组织学习。

6、成立全国“六五”普法中高级干部讲师团。充分发挥各级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法制新闻工作者队伍的作用。

7、健全完善各级普法依法法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六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

二、深化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8、突出学习宣传宪法,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得到一体遵行。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宣传各项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9、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公民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

10、深入开展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和反腐倡廉建设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1、深入开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

三、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和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

12、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按照“六五”普法规划要求,组织开展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

13、总结“法律六进”的好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六进”活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法律六进”考核评价体系。

14、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不同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重中之重。通过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全民普法的深入开展。

四、扎实推进依法治理

15、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注重薄弱环节的依法治理,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16、深入推进地方依法治理,继续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经验,健全完善制度,提高创建水平。

17、深入推进行业依法治理,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行业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依法治理。

18、深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继续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组织开展第五次“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评选活动。

五、加强阵地建设

10、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丰富法治文化活动载体和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产品的需求。

20、以“六五”普法启动为契机,充分发挥板报、墙报、宣传专栏、法治主题公园、农民夜校、市民法制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传统宣传阵地作用;逐步建立城市、乡镇等公共场所公益性法制宣传阵地,不断推进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

21、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开办普法专栏、专版和普法节目,推出“普法栏目剧”等系列法制宣传节目,采取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效果。

22、充分发挥互联网、手机报、网络电视、远程教育等新媒体作用,组织开展全国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全国青少年网上法律知识大赛等活动。办好普法网站,推动政府网及门户网站,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23、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各类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

六、加强工作指导

24、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六五”普法重点对象、法治创建等方面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25、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结合“六五”普法规划启动,积极邀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方面领导参加“六五”普法规划启动和专项调研工作,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加大信息沟通力度,开展工作交流,相互借鉴经验,推进工作发展。

26、加强典型培育,注重发现和培育新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全国普法办公室确定“六五”普法全国联系点,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确定联系点,发挥联系点的示范作用。

27、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究,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工作经验,研究探讨工作规律,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持。

七、加大普法工作宣传力度

28、广泛宣传“五五”普法成就和经验,宣传“五五”普法期间的先进典型,为顺利启动“六五”普法规划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29、深入宣传“六五”普法规划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六五”普法规划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工作原则、主要任务、工作安排和要求,推动“六五”规划的顺利实施。

30、积极开展对外法制宣传。办好中国普法网英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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