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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居民身份证查验制度后民航办理乘机和货运手续的有关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8:25:07  浏览:98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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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居民身份证查验制度后民航办理乘机和货运手续的有关规定

民航局


实施居民身份证查验制度后民航办理乘机和货运手续的有关规定

1989年9月29日,民航局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各地方航空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和公安部〔89〕公发15号文件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五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现对旅客办理乘坐民航飞机和航空货物交运提取手续时有关验证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国内旅客购买飞机票,办理登机手续和通过安全检查时,必须核查居民身份证。法定不予颁发或尚未领居民身份证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官兵及其文职干部、离退休干部,分别使用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岁以下未成年人购票乘机的,可使用学生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或士兵证的,可使用当地公安机关或所在部队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临时身份明证应贴有本人近期像片,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有效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旅客在购票时,应将身份证号码填写在《旅客购票定座单》的证件号码栏或备注栏中,民航售票部门出售机票时要核查乘机人的证件和购票介绍信,并检查《旅客购票定座单》中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乘机人的证件是否相符。
三、国内公民交运或提取货物时,民航货运部门要核查其单位介绍信和第一条所列的本人身份证件,并将证件号码填写在货物托运书或提货单中的备注栏内。
四、1985年11月25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民航局关于简化购买国内飞机票手续问题的请示》(即国发〔1985〕133号文件)中除国内旅客身份证件按此规定执行外,其他各项仍按原规定严格执行。
上述规定各单位可在售票处张贴宣传。
本规定自1989年10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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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语言表达要合法确切
合法是口语表达要符合法律法规,包括:一是口语表达要符合规范;二是既要符合程序法,又要符合实体法;三是每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合法。
2、客观公正
客观是法官的口语表达要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口说要有据,不偏听偏信,不信口开河。公正是指法官口语表达,不能袒护控、辩任何一方,一视同仁,公正对待。
3、简洁严谨
简洁是指法官口语表达必须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严谨是指法官的口语表达要严肃谨慎。总之,说话既要让人听得懂,又要严肃认真。要尽量选用简短而又能说明问题的语言,不宜选用冗长,??潞退嬉庵馗吹挠镅浴?br> 4、平和文明
平和是指法官的口语表达证据要平衡和蔼。说话不能有盛气凌人之感。文明是指法官的语言要讲究文明、规范,使每句话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应。

北安法院 孙浩

  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审判权的社会功能逐渐展现,法院通过裁判形成公共政策正是审判权发挥社会功能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所探讨的“裁判形成公共政策”是指通过对蕴涵着政策内容的诉求进行司法裁判,并对其中能直接或间接改变社会利益格局的因素进行政策性分析,从而形成存在于法律之外的新规范的过程。

  一、裁判在形成公共政策方面的事实源流

  我国尽管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一直以来非常重视案例的指导作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虽然不能被各级法院直接作为引用的判决依据写入判决书,但在法官讨论案件时,可依据对该案件的判决提出自己对当前案件的看法,这些典型案例的编选过程也往往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共政策的选择。本文通过对裁判形成公共政策的案件样本进行梳理,总结出形成公共政策的三种裁判类型。

  一是涉及多数人共同利益的“现代型诉讼”案件。此类案件从当事人方面看,被告多为做出影响公共利益的行为者,且此行为对一定范围内的民众产生较大影响,而原告多数情况下已受加害或正处于加害危险中,且具有一定代表性;从原告诉讼请求看,已不仅仅局限于进行损害赔偿、消除影响或恢复原状,还可能请求对某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策进行变更或调整;从裁判结果看,往往会对相关行业的走向产生影响;从裁判效力看,由于当事人具有公共性和集合性,因此判决往往具有广域效力。鉴于以上特征,法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应加强对社会效应及政策目的等考虑,通过裁判对政策进行扩展补充。

  二是由于立法的空白而需要重新进行利益衡量分配的案件。众所周知,法律无法涵盖所有应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空白无法避免。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法官需要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妥当地分析、处理社会关系或社会条件的存在方式,通过积极谋求裁判的政策性效果来实现法律和社会实践的对接。

  三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需要调整法律偏颇的案件。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发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的调整对象也会发生某种程度的改变,作为对社会秩序进行规制的“刚性”法律不能及时随着社会变化进行制订或修改时,“柔性”政策的介入更符合现实情况的需要。政策手段的介入和补充,有助于调整法律与现实间的差距,实现“情理法”的相互交融。

  二、裁判形成公共政策的程序规范

  (一)信息选择机制

  对法院而言,裁判形成公共政策不仅需要以一段时间内的审判经验为前提,还需要考虑如何保障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运用,使裁判体现的公共政策实现更大的社会价值。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形成公共政策时,要建立多渠道的信息选择机制,对相关信息进行反复调查、评估、整合,在尽可能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衡量该项公共政策是否满足于社会需求,最终形成较为科学的公共政策。

  (二)公共政策转化机制

  法院对相似案件予以相似的裁决,大量案件的堆砌实质上形成一种积累型的司法决策体制,蕴涵在裁判背后的公共政策得以形成并在法院系统内部得到遵循。为此,通过特定程序将公共政策以司法文件、司法解释等形式制度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国各级法院一段时期内审判工作的指导。

  三、裁判形成公共政策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裁判形成公共政策的限度——能动下的克制

  尽管法院在形成公共政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且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上的必要性,但裁判形成公共政策的这种功能应当是有限度的。原因在于裁判形成公共政策只是在具体案件的基础上作确认,难以脱离出某一具体的境况,形成过程可能会受环境束缚;而且法官的中立性使得法官无法主动搜集信息,无法保证形成的公共政策的客观有效。因此裁判形成公共政策必须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当形成公共政策成为一种客观的迫切需要时,在充分考虑民众对公共政策的承受能力以及心理支持的情况下,选择成熟时机促进公共政策形成。

  (二)形成公共政策的能力提升——法官的感知与塑造

  作为审判权运行的主体,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审判行为可能带来的社会效果,把握社会态势及发展趋势,促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形成。这就对法官的学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不仅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要具备某些专业领域的知识。因此,在形成公共政策的过程中,法官的感知与塑造十分重要。


(作者单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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