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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35:51  浏览:9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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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是做好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既是事关检察事业跨世纪发展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又是当前务须大力加强的重点工作。经过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一大批基层检察院达到了“五好”要求,基层检察院建设已经进入重点攻坚、全面推进的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今明两年的基本任务和总体要求
1、今明两年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按照“决心不变、部署不变、目标不变”的总体要求,坚持检察工作方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创建“五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苦功夫、硬功夫,重点突破、合力攻坚、整体推进,力争今年再有1000个左右的基层检察院达到“五好”要求,并在2001年底把全国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建设成为“五好”检察院。
2、进一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基层“三讲”教育,用“三讲”精神统揽基层检察院各项建设,使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贯穿到全部检察工作之中,并用“五好”成果检验“三讲”教育成效。
——坚持集中力量重点攻坚,着力改变后进检察院的落后面貌,巩固发展“五好”检察院,推动中间检察院克服薄弱环节,增强创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确保创建工作中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努力把“五好”成果体现到检察业务工作上来。
——坚持把“内实”放在首位,既要注意物质条件的改善,又要立足于在艰苦奋斗中创建“五好”,并通过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科学管理,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正规化建设水平。
——坚持把创建的基点放在依靠自身力量上,增强基层检察院依靠自身努力创建“五好”的主体意识,在积极争取外部支持的同时,充分发挥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根本标准,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使争创“五好”“两满意”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二、紧紧围绕“五好”要求,扎实提高整体创建水平
3、深入搞好“三讲”教育,增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紧紧抓住基层检察院参加县(市)“三讲”教育的历史机遇,用整风的精神,高标准、严要求、扎扎实实地搞好“三讲”教育。要认真学习领会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紧密结合基层检察工作特点和自身实际,切实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思想上、行动上坚决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用检察工作方针统一执法思想,防止认识上和工作中的片面性;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牢记党的宗旨,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落实各项党内生活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用。“三讲”教育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补课。同时要把开展“三讲”教育与创建“五好”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用“三讲”精神指导和推进争创工作。
4、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基层干警政治素质。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以理想信念教育和宗旨教育为核心,以保证公正执法为根本,以办案第一线和“八小时以外”为重点,切实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从今年起,以检察人员政治、道德、纪律系列读本为基本教材,对全体检察人员进行系统教育。
5、实行全国统一招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干警业务素质。今后地方各级检察院使用机动和空余编制录用非领导职务人员,必须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定期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择优招收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法律和其他专业人才,重点充实基层检察院。认真落实三年全员培训计划,今年重点培训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和主诉、主办检察官等业务骨干。依托国家检察官学院和省级检察院培训中心,每年为基层检察院脱产培训4000至5000名业务骨干,每期半年。通过与高等法律院校联合办学或代培等形式,进一步推进学历教育,争取三年内为基层培养2000至3000名高层次法律、经济、外事、文秘等专业人才。抽调优秀师资,到基层检察院巡回授课。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以老带新、庭审观摩、案例研讨、点评法律文书、组织法庭辩论赛以及评选优秀侦查员、公诉人、业务能手等多种形式,在实践中提高基层干警的业务能力。大力支援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教育培训,在经费、师资、培训名额、教材等多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最高人民检察院增开少数民族骨干培训班;组织东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互派干部到对方挂职,为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创建“五好”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6、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基层检察院检察长、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要增强管理意识,重视管理工作,强化管理措施,探索管理规律,加大管理力度。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加强队伍、业务和机关日常管理,规范约束干警的行为,形成井然有序的工作环境和秩序;通过实行量化管理、动态考核、兑现奖惩的机制,有效激发干警创建“五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检察长亲自抓管理和以身作则,确保机制的运行和制度的落实。
7、开展基层干警思想、纪律和作风整顿,严肃各项检察纪律。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紧密联系基层检察院实际,对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四条禁令”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卡死”硬性规定、“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等开展专项整顿,重点解决思想不端、纪律不严、组织不纯、作风不实的问题,坚决防止教育整顿已经解决的问题发生反弹,有效遏制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没有按照规定把不适合做检察工作的人员清除出去的基层检察院和由于管理不严新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基层检察院,不能评为“五好”检察院。对干警违法违纪隐瞒不报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8、推行机构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激发队伍内在活力。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基层检察院机构改革,争取明年年底前完成。今年内基层检察院要普遍推行中层干部和主诉(办)检察官竞争上岗、一般干部双向选择和内部轮岗制度,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环境,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形成干部的合理流动,防止腐败现象滋生。基层检察院干警晋升法律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也要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其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推进基层检察长异地交流,探索实行副检察长公开选拨,组织基层检察院优秀年轻干部到上级检察院挂职锻炼。
9、加强业务建设,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上级检察院要把基层检察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情况作为“五好”的一项硬指标来要求,并在考核验收标准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基层检察院要把加强业务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努力在维护社会稳定、查办职务犯罪、强化法律监督以及服务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西部大开发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要突出工作重点,积极培植新的业务增长点,争取在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要案、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以及各项诉讼监督方面取得更大的成绩。坚持严格执法,文明办案,不断规范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逐步加大业务建设物质投入力度,优先改善办案装备。凡业务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现象,或者办案质量问题严重、发生严重事故的,不能评为“五好”检察院。
三、集中力量重点攻坚,尽快扭转后进检察院落后面貌
10、采取有力措施,对后进检察院实施重点攻坚。后进检察院主要是指检察长精神萎靡、班子软弱涣散,或者管理混乱松弛、违法违纪屡有发生,或者工作严重滞后、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基层检察院,必须通过整顿尽快予以扭转。上级检察院要对照“五好”要求,对后进检察院进行全面分析解剖,倾注足够的精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分类进行攻坚,着力克服薄弱环节,治理突出问题。第一步:到今年底,在上级检察院及工作组的帮助下,所有后进检察院都要取得明显进步,其中一部分后进检察院达到“五好”要求,有的成为后进变先进的典型;第二步:到2001年底,大多数后进检察院在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全体干警齐心协力,继续进步,实现“五好”。
11、要对争创“五好”工作进行再动员,再发动。着重解决后进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的精神状态问题,切实提高对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带领全体干警创建“五好”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克服畏难、依赖、观望、懈怠情绪,坚定实现“五好”的信心和决心。
12、要采取组织措施解决后进检察院领导班子问题。上级检察院要积极争取党委支持,从党政机关、上级检察院、“五好”检察院或其他政法机关选调优秀干部到后进检察院担任检察长,对事业心责任心不强、领导能力差甚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后进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撤职、免职或调整岗位,选拨配备35岁以下优秀年轻干部,优化班子年龄、文化和专业结构。
13、健全落实辞退、清退制度,纯洁后进院检察队伍。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上级检察院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后进检察院人员进行一次清查,清理难度大的,要派人下去帮助清理。
14、实行后进检察院攻坚责任制。省级检察长要把攻坚任务最重的地区、地级检察长要把攻坚难度最大的基层检察院作为攻坚指导对象,作出攻坚示范;上级检察院要根据后进检察院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选派得力干部组成工作组,进驻帮助指导工作;有关业务部门对后进检察院实行包项指导。要做到每个后进检察院都有上级检察院领导承包,都有业务处室指导,都有工作组进驻。上级检察院要组织后进检察院到“五好”检察院学习先进管理模式,并在教育培训方面对后进检察院给予政策倾斜。要注意树立后进变先进、贫困创“五好”的先进典型,使后进检察院学有榜样。
四、巩固发展“五好”创建成果,向更高目标继续迈进
15、已经实现“五好”的检察院要确立新的目标,高点定位,自我加压,继续向先进和模范检察院迈进。要注意澄清把创建“五好”作为一次性达标活动的模糊认识,克服骄傲、松懈、保守、自满等思想,在新的起点上继续奋力拼搏,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创造出新的业绩。同时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命运共同体的观念,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积极帮助尚未实现“五好”的基层检察院携手共进,共同发展。
16、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五好”质量。“五好”检察院必须由省级检察院严格审核把关,统一命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要对今年命名的“五好”检察院进行抽查,质量不高的坚决摘牌,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对已经实现“五好”的检察院实行动态管理,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现象的随时摘牌,年终考核出现明显滑坡、不再符合“五好”条件的也要摘牌。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总体目标顺利实现
17、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基层检察院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创建工作方案和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主动邀请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人大代表视察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注意把创建“五好”与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力争走在前列。
18、上级检察院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督查。省地两级检察院也要抽调精干力量专门负责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保证经常性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上级检察院领导要亲自出面,加强工作协调,努力帮助基层检察院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地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切实做到精力向一线集中,力量向一线凝聚,政策向一线倾斜,工作向一线贴近。凡对创建工作消极应付、搞形式主义,或者领导不力、进程严重滞后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提出改进措施。
19、坚持下派工作组的工作方法,加强具体指导。工作组要根据基层检察院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下派。工作组必须由具有较强指导能力和一定职级的干部带队,抽调骨干力量参加,可以把下派工作组与培养锻炼优秀年轻干部结合起来。地级检察院工作组必须常驻基层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主要派巡视组,进行面上指导,分片检查。工作组必须处理好与基层检察院党组的关系,重点帮助基层检察院制定创建方案、加强班子建设、弥补薄弱环节、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工作组必须发扬优良作风,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检察院承担,不得以任何名目从基层检察院领取钱物、报销费用。对工作组要严格监督和考核,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奖励。
20、高标准搞好上级检察院自身创建工作。上级检察院在指导基层创建的同时,要虚心学习借鉴基层检察院争创“五好”的经验,并以比基层检察院“五好”更高的标准、更硬的措施、更实的作风开展创建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树立领导权威,提高指导水平。
各级检察院和全体检察干警要认真贯彻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政治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全面落实《意见》的总体部署和各项措施,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同心同德,扎实创建,努力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提高到与新世纪检察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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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贸委


广东省经贸委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贸委2007年4月16日以粤经贸法规〔2007〕285号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 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第三条 在广东省境内生产(包括加工、复配、分装,以下统称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核,对全省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六条 省内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核准。

  第七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为准)。

  第八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乙级以上石油和化工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

  (四)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

  (五)符合第七条 规定条 件的视听材料;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为准)。

  第九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审核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二)省经贸委负责组织现场审查、专家审核工作;

  (三)省经贸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经过审核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企业,农药生产企业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申请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五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

  (四)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符合《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规定的人员、生产条 件、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质量保证体系、农药登记的相关材料及其视听材料;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法定工作日内向省经贸委提出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申请。申请人在每周一提出申请的,省经贸委应当场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省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 未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的依据。

  第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省内迁址,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五条 省内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及其制剂的企业,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企业获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产品。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二)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三)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四)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验手段;

  (五)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三);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距离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石油和化工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六)生产装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

  (七)加工、复配产品距离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原药来源证明(见附件八);

  (八)分装产品距离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九)农药登记证;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为准)。

  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七)、(九)项规定的材料及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申请换发分装产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九)项规定的材料及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生产国内首次投产的农药产品,应当先办理农药登记。申请生产其他企业已经登记的农药产品,应在申请表上注明登记企业名称和登记证号、本企业该产品的登记状况,并可在办理农药登记的同时办理生产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核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二)省经贸委负责组织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如实填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 件审查表(见附件四);

  (三)省经贸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经过审核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 件审查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申请本企业现有相同剂型产品的,两年内可以不再进行现场审查。但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

  (一)企业生产条 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省经贸委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审查的。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审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及具有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经验的行业内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现场审查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对现场审查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审查小组应当场告知原因及整顿、改造的措施建议并如实记录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 件审查表中。

  第二十二条 申请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可由企业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抽检或提供一年内有效的抽检报告。产品质量抽检应按有关规定抽样、封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省经贸委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核发新证书。

  变更企业名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见附件五);

  (二)新、旧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经省级企业标准管理部门备案的新企业标准及编制说明;(四)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第二十五条 企业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或者因毁坏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可向省经贸委申请补办。省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补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申请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六);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刊物刊发的作废声明。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法定工作日内向省经贸委提出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换发及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申请人在每周一提出申请的,省经贸委应当场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省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经贸委在受理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其所需要的时间。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检测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八条 农药产品出厂必须标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第二十九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每年的二月一日前,企业应当将其上年农药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报农药生产年报表(见附件七),报送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经贸委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

  (一)己取得农药生产资格的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严重不符的;

  (二)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经贸委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注销或吊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二)连续两次经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三)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

  (四)在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内,国家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的;

  (五)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

  第三十三条 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省经贸委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其承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

  二、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

  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四、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 件审查表

  五、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

  六、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七、农药生产年报表

  八、原药来源证明

  注:附件一至八此略。

卫生部关于实行重点地区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周报告、零报告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实行重点地区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周报告、零报告制度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4]195号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省卫生厅:
  2003年8月1日起至10月31日,我部在重点地区实行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疫情周报告、零报告制度(卫疾控地寄便函[2003]79号)。此项措施对于准确监测急性血吸虫病高发期间疫情变化趋势,及时发现血吸虫病暴发疫情并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保障疫区群众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急性血吸虫病高发季节即将来临,为了进一步做好预防控制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自2004年6月29日至10月31日期间,实行重点地区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周报告、零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告时间:每周二中午12时前。

  二、报告内容:截止到上周周五16时,本省上周发生和累计发生的急性血吸虫病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数和暴发疫情次数。如本省无上周发生的急性血吸虫病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也需报告为零。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诊断标准见《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和处理》(GB15977-1995)。

  三、报告方式:如实填写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周报表(附件),加盖公章后传真报告我部疾控司血防处。如出现血吸虫病暴发疫情,请按照《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78号)要求,及时组织处理,并报告疾控司血防处。

  四、截止今年6月25日16时之前发生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均作为累计发生病例,于6月29日上报。

  五、各省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并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报告质量。我部将适时组织督导,对于瞒报、缓报、漏报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并进行全国通报。
  联系人及电话:王立英、夏刚 68792372、68792361
  传真:68792342、68792514
  附件:省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周报表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省急性血吸虫病周报表


  截止时间:2004年 月 日16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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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 确诊病例数(人)│ 临床诊断病例数 │ 血吸虫病暴发疫情 ┃
┃区)  │         │   (人)   │   次数(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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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发生│累计发生│本周发生│累计发生│本周发生│累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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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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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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