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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收费及其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04:30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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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收费及其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专利管理局 市财政局


关于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收费及其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专利管理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有关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专利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发(1986)21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及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事专利代理服务工作可收取服务费。为了推动本市专利工作,现将北京市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收费及使用办法规定如下:
一、经市专利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在进行专利代理服务工作中应按照北京市专利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专利代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收取服务费(标准见附件)。专利代理人在办理专利代理事务过程中不应另外收费。面向社会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应将收入的15%
上交市专利管理局。作为北京市专利发明开发基金。
二、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应将兼职代理人所代理项目纯收入的60%交给兼职代理人所在单位,该单位根据撰写申请文件的不同情况将所收金额的一部分付给兼职代理人作为申请文件撰写稿费。撰写稿费应分次付给;在中国专利局受理申请后付给50%、专利申请公开或公告后再付给其
余的50%。兼职代理人每人每月所得申请文件撰写稿费不超过三十元,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超过部分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奖金税。
三、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可从专利技术开发,专利许可贸易的中介和代理收入中提取5%作为酬金,用于奖励有贡献的个人。
四、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北京市专利局(85)京专办发第28号文发布的《北京市专利管理局关于专利代理收费的试行办法》同时作废。



198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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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央文明办 公安部


关于印发《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通字[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公安厅、局:

  根据中央文明委2010年工作安排,中央文明办、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现将《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央文明办 公安部            二○一○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交通管理 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方案

抄送: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宣部,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中央文明办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 共印700份)


公 安 部 办 公 厅 2010年1月5日 印发


承办人:刘 艳                       校对:张 明


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化“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切实增强公民文明交通意识,着力纠正各类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央文明办、公安部决定,从2010年起至2012年,在全国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努力提高公民文明交通素质为主线,以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为抓手,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大力开展文明交通活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精细管理,严格规范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公民交通出行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明显增强,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通执法更加规范,交通管理更加科学,交通秩序明显改善,文明交通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

  (二)具体目标

  1、2010年,全面启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组织专项整治行动,集中解决日常交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文明执法和科学管理,促进交通参与者知法、守法,努力实现行人、非机动车守法率明显提高,机动车驾驶人交通陋习及危险驾驶行为进一步减少,道路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进一步发挥文明交通表率作用,执法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活动首先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和一批重要中等城市取得明显实效。

  2、2011年,大力解决交通行为中的痼疾。通过组织专项检查,督促工作落实,促进交通参与者身体力行文明礼让,努力实现安全带、头盔使用率明显提高,机动车停放规范有序,路口、路段人行横道交通事故发生率明显降低,酒后、超速、疲劳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道路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隐患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执法效率和科技应用水平明显提升。活动在全国中小城市广泛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3、2012年,巩固前两年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成果。认真总结成功经验,扩大活动实效,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全社会文明交通良好风尚的形成,努力实现交通参与者守法出行的文明素质显著提高,机动车交通违法率、事故率显著下降,城市和公路建成一批交通秩序好、事故少的“示范路”,群众交通出行安全感以及对交通环境的满意度大幅度提高,执法能力显著增强,执法形象、执法公信力大大提升。活动向全国各县城和中心镇全面铺开,取得明显成效。

  三、活动内容

  围绕“关爱生命,文明出行”这一活动主题,重点组织开展以下四项活动:一是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即大力倡导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机动车按序排队通行、机动车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车灯、行人/非机动车各行其道、行人/非机动车过街遵守信号等文明交通行为。二是“摒弃六大交通陋习”。即自觉告别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占用应急车道、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行人过街跨越隔离设施等交通陋习。三是“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即坚决抵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超车、超员/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四是“完善六类道路安全及管理设施”。即进一步完善城市过街安全设施、路口渠化设施、出行引导与指路设施、道路车速控制设施、农村公路基本安全设施、施工道路交通组织与安全防护设施。

  四、主要措施

  (一)广泛开展文明交通行为教育。组织力量深入机关、学校、企业、社区等基层单位,采取专题讲座、征文、演讲、座谈讨论、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文明交通知识教育培训,使广大公民增强“关爱生命、文明出行”意识,明确文明安全出行的基本要求,逐步养成遵章守纪的交通行为习惯。要加大对重点群体的教育力度,将文明交通常识教育纳入驾校培训及记满12分驾驶人再培训内容。加强营运驾驶人安全行车责任意识教育,落实违法、事故信息抄告和通报制度。发挥车友会、汽车俱乐部、汽车安全组织等团体和组织的作用,对私家车驾驶人进行文明交通教育引导。抓好《公共安全教育纲要》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行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联系卡制度,推进交通安全“进学校”活动。深入劳务市场、建筑工地等外来务工人员集聚场所,开展交通安全巡讲活动。整合各类资源,大力开展安全常识普及等公益宣传活动。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和管理设施。结合实际,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隐患,为文明出行创造良好道路通行条件。重点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人过街通行设施、路口渠化设施、出行引导与指路设施以及残疾人驾车无障碍设施。进一步完善路口、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门前路段警示、提示标志和减速设施的设置。优化区域路网交通组织,合理设置停车泊位,完善道路车速控制、防护设施、施工道路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农村公路基本安全设施。对一些交通安全隐患比较突出的公路、城市道路等,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加大科技投入,科学设置电子监控设备,规范使用非现场执法装备,提高科技应用与管理水平。

  (三)大力整治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管控力度,以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目标,开展严重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以创造良好通行秩序为目标,对公路交通秩序混乱、易阻塞路段,城市非机动车、摩托车交通违法及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优化路口交通渠化、信号管控方式,合理分配通行权,为行人、非机动车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条件。

  (四)努力提升执法水平。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契机,强化交通执法技能、公共关系建设培训,提高交通秩序管理、事故处理执法水平。细化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管理,树立先进典型,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交警队伍执法形象。深化警营开放、警务公开、值日警官制度,创新服务模式,继续推出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五)大力营造浓厚氛围。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推广开展“排队日”、“让座日”活动的做法和经验,引导人们从规范自身交通行为做起,自觉遵章守纪,文明礼让。广泛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动员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员工、学生、社区居民等组成志愿者队伍,开展经常性交通违法劝导活动。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文明交通常识和基本要求。聘请热心公益、社会形象好的知名人士担任文明交通形象大使、交通安全宣传员,参与公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利用楼宇、地铁、公交车、长途客运车辆安置的媒体电视、道路电子显示屏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提示语、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在街道社区设置交通法规宣传栏,使“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家喻户晓,在全社会营造践行交通文明,告别交通陋习的浓厚氛围。

  (六)切实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监管,制定公务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日常管理、考核、抄告制度。完善群众举报制度,选聘文明交通监督员并赋予其相应权限,通过照相、摄像等方式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和不文明现象,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批评曝光。探索将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建立机动车保险浮动费率机制。

  五、工作要求

  “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是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愿望,直接面向公众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实践活动。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全民参与”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推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健康顺利开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文明办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把这项活动作为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生动实践,作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作为改善道路通行秩序、缓解交通拥堵、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建文明和谐道路交通环境的重要措施,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实施计划,做出周密部署。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支持,成立“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方面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地要对“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职责分工,在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安全设施、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各司其职,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各地文明办、公安机关要与教育、交通运输、城建、司法、保险监管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实施。要明确驾驶人所在单位、运输企业、出租车管理公司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中的职责,充分调动他们参与文明交通行动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全民参与、上下衔接、群策群力、全面推进的工作局面。

  (三)分类指导,务求实效。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群众文明交通素质、交通出行需求、交通方式、交通行为表现、导致或诱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特征等,确定工作重点,细化工作要求,分类分步逐年推进。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从具体事情抓起,从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抓起,确保“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坚持以社会反响和群众评价检验活动成效,不搞形式主义。中央文明办将把“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的内容。

  (四)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县城及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要率先开展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要及时总结“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推出一批“文明交通示范路”、“文明执法示范岗”、“文明行车标兵”等先进典型,并适时通过召开现场会、交流会等形式宣传推广。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文明交通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号令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





部 长 李毅中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建设和因保密不能公开的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第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委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结果;

(二)监督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

(三)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主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级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国防科技领域的专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组成人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提出,征求国防科工局意见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通过的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进行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

(四)协调处理重大异议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25-29人组成。主任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分别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本专业专家,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初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承担,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工局负责。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八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同时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九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应的《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对其所属单位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和国防科工局所属单位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直接报送国防科工局;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自主创新程度;

(二)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科学技术价值。

第二十二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进行形式审查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为异议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的,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经过异议程序后,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通过的奖励项目进行评审后,将评审结果,以及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结果,以及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授奖,向获奖人员和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二十七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评委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进行评审。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五分之三及以上的票数通过。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有效。

第二十八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项目的完成人或来自项目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讨论和投票时均应回避。

第二十九条 获奖人员的情况及主要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奖金应按完成单位、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一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防科工局商请财政部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布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对公布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提出异议的,要填写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的异议;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

(三)关于奖励等级的异议。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的异议由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处理;各军工集团公司之间的异议,以及其他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处理。

必要时,国防科工局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重大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建议其主管

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参与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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