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36:34  浏览:8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任保兴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处置。


  第三条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拆除的,按照《杭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拆除。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予拆除但应当予以没收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
  农村私人违法建房被没收后的处置按照市政府关于对市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在结案后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该建筑物。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由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处置。
  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由土地、规划等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条 负责处置没收房产的部门统一接收的违法建筑物,经安全检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进行处置;不合格的,一律拆除。


  第六条 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一)公开拍卖。拍卖的底价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底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二)当事人回购。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不可分割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可按市政府规定的价格予以回购。当事人不愿回购,亦无他人购买的,予以拆除,拆除后对合法建筑物产生的影响或损失,由违法建筑的当事人承担。
  已依法办理了计划立项及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但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导致违法用地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可由违法用地当事人按市政府规定的价格予以回购。当事人不愿回购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被没收的违法建筑当事人要求回购的,应向被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部门提出申请。处置部门对当事人的回购申请进行审查,并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回购价格后,与当事人签订回购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期限交纳回购价款,逾期不交的,合同终止,违法建筑物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三)政府安排使用。由政府安排给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第七条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在处置前,其产权属国家所有;按本办法处置后,由房产管理部门相应确认其产权,土地管理部门相应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摘要】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与成年人相比有其独特性,由于其身体发育加快,精力旺盛,心理上也逐渐由幼稚转为成熟的过渡期,容易感情冲动,缺乏自制力而导致犯罪。鉴于这些特点,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用特别的诉讼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实行捕、诉、监、访一体化,有利于主办检察官充分了解案情,也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更专业地完成对未成年人的捕诉工作,更有力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关键词】:捕诉监访一体化 未成年人犯罪 工作机制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及原因
  未成年人是一个容易接受新事物、思想活跃的特殊社会群体,综合近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严重性、暴力性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一是未成年犯社会性差,社会责任感和规范约束力差,无社会情感;二是未成年犯易为外界因素引诱,犯罪的偶发因素多。三是未成年犯喜好追求新奇、刺激,行事不计后果,情绪冲动大。四是家庭的缺陷和交友的不慎。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现状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规定了单独的、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主要是通过《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建立起来的。这些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提供了充分详实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制定单独的专门程序。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监访一体化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有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涉及到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和刑罚执行监督等环节。捕、诉、监、访一体化,就是每一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到刑罚执行监督和案后走访工作,均由一名检察官独立承担。实行捕、诉、监、访一体化是对过去传统工作模式的突破,能提高办案的效率,保证办案与监督工作的连贯性和针对性。更好地完成对未成年人的捕诉工作,更有力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一)实行捕诉监访一体化有利于提高办理未成年案件司法效率
捕诉监访一体化要求同一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刑罚执行监督、案后走访工作由同一名承办人员办理,所以承办人在批捕阶段对案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掌握的比较具体、透彻,相关法律文书也已经制作,到起诉阶段,除新的事实、证据需要进行重点审查外,其余部分已经掌握,审查起诉时只需稍加审查,对法律文书进行修改后,即可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处理,避免了重复阅卷,优化了资源管理,提高了诉讼效率,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实行捕诉监访一体化有利于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应当做到迅速简约。这是因为,未成年人案件在诉讼阶段停留的时间越长,越可能受到其他同监人的危害。这是由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所决定的,未成年人的智力和所受的教育、社会化程度较之成年人均欠成熟,使之容易受到外界的腐蚀和毒害;同时,其可塑性也较强,通过我们的监督和走访,他们比成年犯罪人更容易矫治。实行捕、诉、监、访办案一体化,可以使案件审理时最大可能地贯彻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捕诉监访一体化有利于更好的进行未成人犯罪的预防工作
通过捕诉监访一体化办案机制,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实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且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使承办案件的人员有时间和精力更好的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教育工作。承办人员有更充裕的时间查清罪犯的个人情况、查清犯罪事实、查清犯罪动机目的;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或监护人见面,与所在学校和工作单位见面,了解其平时学习、工作表现。从而全面的进行审查,更好的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进一步做好预防工作,使捕、诉、监、访一体化工作落到实处。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监访一体化的工作思路
(一)捕诉监访一体化需要有科学合理的任人机制
针对未成年人及其犯罪特点,使得从事捕诉防一体化的检察官承担了特殊的责任,即不仅仅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这一办案过程责任,还要付出更多的精力,承担诉讼各个环节个案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工作以及诉讼外包括帮助整体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关注心理健康教育等全方位的青少年维权工作。这一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求必须挑选除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理论基础好的当然条件外,还要具有无私奉献和强烈的敬业精神,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工作细致、耐心,有较好的协调能力和一定的讲学水平,善于做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等职业经验的检察官来承担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感化、挽救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重新融入社会。
(二)捕诉监访一体化需要有规范的操作机制
在审查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坚持“教育为主、打击为辅”,“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严格掌握这一特殊对象的批捕、起诉条件。同时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综合治理方针,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力度,以学校法制教育基地为重点,以学生教育为主线,以社会宣传为层面,形成点、线、面全方位开展法制教育的局面。对判处缓刑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犯,以及不捕、暂缓不起诉、不诉的未成年人,实行跟踪回访帮教,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防止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重蹈覆辙。
(三)捕诉监访一体化需要有必要的监督机制。
   捕诉监访一体化,赋予检察官批捕权、决定起诉权、退查权、延长办案期限权等。必要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也是捕诉监访一体化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是依照法律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不能由捕诉防一体化检察官个人决定。二是检察长的决定权和过问权。检察长有权随时抽查,发现捕诉防一体化检察官独立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运用决定权予以否决或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同时采取听取汇报、过问情况等方式对检察官进行监督。三是与目标责任制相结合。凡是捕诉防一体化检察官作出决定而出现错案的,应由检察官承担责任,或捕诉防一体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均与本院制定的《目标管理奖惩办法》、《个案奖惩办法》等多项制度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杨建华. 从未成年人的视角谈未成年人犯罪现象,2008.
2、雍自元.青少年犯罪研究[M].安徽: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98号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已经2013年7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2013年8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和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举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九条 生产、改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货物运输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货物运输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于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从事或者使用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责令货物运输车辆的单位或者货物运输车辆所有人自行拆解。

  对驾驶非法改装、拼装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或者无营业执照从事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矿产品、建材、机械等生产加工企业和货运站场以及其他从事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注册登记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标准的货物称重、计量、监控设备;

  (三)对货物装载、计重、开票等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四)对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出示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建立健全货运源头单位治理超限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六)接受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为巡查和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为未出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驾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不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

  (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

  (六)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进驻或者巡查等方式,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对货运源头单位集中的区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定期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注册登记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



第三章 路面治理

  第二十条 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严禁违法超限运输。



  第二十一条 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运输。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二十三条 货物运输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临时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的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将固定超限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六条 固定或者临时超限检测站点的建设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其建设规模、检测设备和执法人员配备应当与货物运输车辆流量相适应。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为相关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日常办公场所。



  第二十七条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批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电话、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超载检测程序和行政处罚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根据货物运输车辆的流量,合理设置货物运输车辆检测通道、车辆引道和配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区、卸载区,不得因检测车辆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和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 固定或者临时超限检测站点和流动稽查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在实行计重收费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对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不可解体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经检测未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放行。



  第三十二条 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需要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等费用,其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承运人应当在3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检测方可认定。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冲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五)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和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证的;

  (二)违反规定为超限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三)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

  (四)违法扣留货物运输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物运输车辆;

  (五)接到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