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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54:23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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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费的使用管理工作,明确城市维护费的安排和使用由各级建委或城建部门统一归口,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城市公共设施,以及把现有城市建设各项设施维修养护好,使用管理好,根据中共中央〔1978〕13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建委
、财政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城市维护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委一九七八年五十八次常委扩大会议、省革委五十五次办公会议和一九八○年省政府十八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做如下规定:
一、城市维护费的资金来源: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②从“工商税”收入中提取的百分之一和随同“工商所得税”征收的百分之一;③国家预算拨款。
二、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范围:
1、市政工程设施:系指城市道路、桥涵、防洪堤坝、排水管渠、路灯等维修养护。
2、城市公用事业:系指城市自来水、公共交通(公共汽车、无轨及有轨电车、出租汽车、轮渡)、煤气(含液化气)及供热等。城市公用事业企业的设备、管道、车辆、船只等的经常保养、小修、中修应摊入成本开支。大修由大修理基金开支。大修理资金不足的,由城市维护费中予
以补助。
3、城市公用房屋维修:系指城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这部分房屋的维修养护,应贯彻“以租养房”的原则,租金不得挪用,其不足部分,由城市维护费中可给予补助。
4、城市公共设施:系指城市园林绿化、垃圾清扫、公共厕所、街道洒水、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修,及消防车辆的购置。上述各项,凡是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应首先在事业收入中解决维修养护费用,不足部分由城市维护费中予以补助。
5、城市中小学校舍修缮补助。
6、直接为城市建设服务的技术后方设施维护补助和为城市建设服务的勘测、规划、科研事业的补贴。
厂矿企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自来水水源、道路、排水、房屋等设施的维修费用,由各企事业单位自行解决,不得由城市维护费中支付。
城市维护费是城市的专项维护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准挪作他用,不准任意扩大开支范围,不准用城市维护费修建楼堂馆所。违犯者要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三、使用的原则: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要认真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和自力更生的精神,少花钱多办事,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在规定的范围内,按下列原则安排:
1、统一规划,保证重点,因地制宜,分期分批解决当前急需的问题。
2、重点用于规定使用范围内的原有设施的维修、养护,延长各项设施的使用年限,在确保维修的前提下,确有余力,可以安排一些城市建设急需的小型基本建设工程和施工机具、设备购置,但要从严掌握。
3、新建工程,要纳入年度自筹资金基本建设规划,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4、使用城市维护费的单位,要严格遵守已批准的计划,指定专人,加强管理,节约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维护费的财务监督。
四、城市维护费的使用管理权限:
城市维护费由各级城市建设部门归口管理。计划、财政、城建等部门要密切合作。
城市维护费的分配计划。由市、县建委或城建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使用范围会同计划、财政部门编制,由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城市维护费的收支,统一纳入地方财政的总预算和总决算。
为了正确反映城市维护费的收支情况,考核使用效果,各地应单独编制城市维护费的收支预算和决算送交当地财政部门监督执行,报省城建局、财政局备查。城市维护费的年度结余款,可结转下年使用。
五、城市维护所需材料设备,按中央一九七八年十三号文件规定,各地要列入计划,并拨交给城建部门掌握使用。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与过去省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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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签订日期1967年10月10日 生效日期1967年10月10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全国革命运动和政府代表团在刚果(布)全国革命运动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总理、政府首脑安布鲁瓦斯·努马扎莱阁下的率领下,于一九六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十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友好访问,并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八周年的庆祝活动。
  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会见了安布鲁瓦斯·努马扎莱总理阁下和刚果(布)代表团其他朋友,进行了友好的十分亲切的谈话。
  安布鲁瓦斯·努马扎莱总理阁下和代表团其他朋友访问了北京、上海等城市,参观了人民公社、工厂、学校和解放军部队。同正在胜利地进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中国工农兵群众,革命师生和红卫兵进行了广泛的友好接触,到处受到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接待。这充分体现了中、刚(布)两国人民之间的深厚友谊。
  周恩来总理同安布鲁瓦斯·努马扎莱总理阁下进行了会谈。
  中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内务部长曾山、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副主任杨琳、外交部副部长徐以新、外交部非洲司副司长宫达非。
  刚果(布)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全国革命运动中央委员会委员加布里埃尔·布卡和费利克斯·塔蒂-古斯塔夫、内政兼邮电部长安德烈·翁贝萨、总理办公室专员奥古斯特·契乌夫、计划总专员让-米歇尔·蒙布努。
  双方就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和国际问题进行了会谈。会谈是在亲切、友好、互相信任的气氛中进行的。
  双方满意地看到,自两国建交以来,特别是自一九六四年马桑巴-代巴总统阁下访华以来,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以及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友好合作得到不断地巩固和发展。双方认为,中、刚(布)两国人民在反对帝国主义、新老殖民主义及其走狗的正义斗争中,应该相互支持。双方表示决心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战斗友谊和合作关系。
  中国方面盛赞刚果(布)人民一九六三年八月革命的伟大胜利。中国人民将一如既往地保证坚决支持刚果(布)人民为维护民族独立和主权反对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斗争,坚决支持刚果(布)人民为肃清殖民主义势力和发展民族经济所作的努力。中国方面表示尊重刚果(布)在国际事务中所奉行的不结盟政策。
  刚果方面高度赞扬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亲自发动和领导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并且谴责美帝国主义及其帮凶对中国文化大革命的一切造谣和诬蔑。
  双方表示坚决支持越南人民抗美救国的正义战争,谴责美帝国主义在这一地区所犯下的滔天罪行,双方认为美国侵略军及其帮凶军必须全部从越南南方撤退,越南问题只能由越南人民自己解决。
  双方深信,安布鲁瓦斯·努马扎莱总理阁下以及他率领的刚果(布)全国革命运动和政府代表团这次对中国的友好访问,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中刚(布)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促进了亚非人民团结反帝的事业。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1998年度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人事部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1998年度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人事部




根据《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38号),自1998年起,在全国进行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将1998年度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民政部社会福利司牵头组织,中国假肢协会负责全国考试的日常工作。同时,成立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技术委员会(见附件一),负责教材审定、考试命题和考试评判等工作。
人事部职称司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考试日期为1998年12月2日至14日。考试由闭卷笔试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组成。考点设在北京。
三、考试科目
(一)两项考试公共科目:《假肢与矫形器行业管理法规》。
(二)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科目:《假肢学基础及相关专业知识》和《假肢装配制作实际操作技能》。
(三)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科目:《矫形器基础及相关专业知识》和《矫形器装配制作实际操作技能》。
同时参加假肢和矫形器两项考试的,行业管理法规科目只考一次。
四、报考条件
凡符合《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本次考试。
其中条件(五)新规定的“民政部认定的其他同等条件”系指:从事假肢与矫形器装配工作5年以上,并在中国假肢矫形技术中等专业学校参加培训累计280学时者。
五、参加考试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附件二)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报名。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3.从事假肢与矫形器装配工作年限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4.中国假肢矫形技术中等专业学校培训结业证书或复印件。
报名参加考试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关人员亦按上述报考规定执行,其工作实践年限可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六、报名工作由报考人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各地要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报名登记表及上述有关材料复印件寄中国假肢协会。有关报名汇总情况报当地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中国假肢协会统一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由民政部、人事部通知各地,并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
八、1998年中国假肢协会将在北京组织考前辅导培训班,地点设在中国假肢矫形技术中等专业学校。参加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培训内容有选择地参加辅导培训。
各地举办考前培训的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设备等条件,并经民政部审批。按考培分开的原则,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
九、有关考试考务的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一: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技术委员会成员名单(略)
附件二:1998年度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略)



19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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