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11:16  浏览:9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6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的管理,保障体育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营业性保龄球馆(房)(以下简称保龄球馆)的管理。
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保龄球馆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税收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市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市保龄球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市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发展原则)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龄球运动的发展需要,对本市保龄球馆的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申请条件)
申请开办保龄球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技术标准的保龄球馆;
(二)有符合保龄球活动的技术标准的设备;
(三)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持有《体育指导员证书》的体育指导员;
(四)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提交材料)
申请开办保龄球馆的,应当向保龄球馆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保龄球馆的建筑平面图;
(三)市保龄球协会出具的保龄球馆及设备符合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开办经费的资信证明;
(五)保龄球馆的管理制度;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体育指导员的情况证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旅游定点涉外宾馆申请开办保龄球馆的,还必须提供市旅游局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开业申请审批程序)
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
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申请者凭《许可证》向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申领《治安管理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龄球馆的经营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保龄球馆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变更申请审批程序)
保龄球馆的经营者变更保龄球馆设备的,应当按照开业申请的审批程序,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体育指导员的配备和培训)
经营保龄球馆时,每6条球道应当配备1名体育指导员。体育指导员应当持证上岗。
体育指导员由市保龄球协会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体育指导员证书》。
第十条 (等级标准和评定)
保龄球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等级标准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保龄球馆的等级,由市保龄球协会组织评审后,报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经营者的义务)
保龄球馆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醒目的位置张贴保龄球馆的文明活动规则;
(二)保持保龄球馆的清洁卫生,公用的保龄球、球鞋以及其他物品符合卫生要求;
(三)配备规格齐全、搭配合理的保龄球和球鞋;
(四)保龄球馆的采光符合经营活动要求,夜间开放有必要的照明和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六)发现在保龄球馆进行赌博或者其它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活动者的义务)
进入保龄球馆活动者,应当遵守保龄球馆的文明活动规则。违反文明活动规则,造成设备损坏的,要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年度复核)
保龄球馆的经营者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前1个月到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领新证的手续。
未持有效证件的,不得继续从事保龄球馆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其他部门的处理)
凡涉及违反工商、公安、卫生、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处罚程序)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妨碍职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体育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情形的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保龄球馆,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假借环保总局领导名义行骗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46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假借环保总局领导名义行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根据一些地方和单位反映,近期又不断有人假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领导或总局领导亲戚朋友的名义,给基层环保部门及总局所属单位的负责同志打电话,以处置突发情况需用钱或物品为由骗取钱财或推销商品,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给总局领导和总局机关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为制止假借总局领导名义从事欺诈行为,总局办公厅已两次下发了关于制止假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领导名义行骗的通知(环办〔2000〕89号和环办函〔2001〕166号)。现再次重申,总局领导从未同意或授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地方环保部门和总局所属单位借要财物和推销任何商品。请各级环保部门和总局所属单位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有人假借总局领导或总局其他工作人员名义索取钱财、推销商品,请及时与总局联系,也可直接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并抄报我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值班室电话:(010)66556006

  以上通知,请向基层环保部门传达。

  

  二○○五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防止 名义 行骗 通知



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交通部办公厅


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部属科研院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编报2006年《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书》和《2006—2008年修缮购置工作规划》,并于2006年9月25日前将修缮购置项目申报书和工作计划及编报说明报送部财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一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基础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特设立“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款)。为加强和规范修购专款的管理,根据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十一五”期间科学技术研究事业发展需要,围绕《规划纲要》,在摸清家底的情况下,实事求是地制订好2006-2008年修缮购置工作规划(参考格式见附件二),并于2006年10月15日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备案。

  请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做好三年修缮购置工作规划的同时,尽快组织所属单位开展2006年修购项目(修购专款支持的项目简称修购项目)的申报工作,并于2006年9月底前将相关申报文件报送财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http://www.moc.gov.cn/06caiwus/caijingfg/200611/P020061113511429217130.doc
2.×××2006-2008年修缮购置工作规划
http://www.moc.gov.cn/06caiwus/caijingfg/200611/P02006111351143015950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