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47:01  浏览:8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
文化部


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音像制品批发的管理,整顿音像市场的经营秩序,文化部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0月31日,对从事音像制品总批发的单位,进行审核登记,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全国范围发行音像制品的批发单位,为总批发单位。(原称一级批发单位)
二、设立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必须经文化部批准。
三、设立总批发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业务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2)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音像设备和其他设备;
(3)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4)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8人。
四、现有的一级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必须在9月30日之前,向当地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1)基本条件(按所列项目填写);
(2)近两年经营音像制品情况;
(3)债权、债务情况;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及设施、设备情况;
(6)受过何种奖励与处罚。
五、在京的中央部门、部队系统、群众团体所属的音像制品一级批发单位申报文件,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并盖章后,于10月15日前报文化部办理审核批准登记手续;
各地的音像制品一级批发单位申报文件需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复核同意后,报文化部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六、现有一级批发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的,文化部视情节轻重暂缓或不予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1)半年未经营音像制品的;
(2)近三年经营违法音像制品受到处罚的;
(3)拖欠其他音像单位货款数额巨大的。
缓登期间该单位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取消其批发经营的资格;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审核批准手续的,按自动歇业处理,取消其批发经营的资格。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上述规定,认真复核申请报告和有关文件,并根据日常管理记录和实地考察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复核意见。凡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复核申报。
八、经文化部审核批准的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发给《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总批发单位持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995年8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
  
  《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业经2003年3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的记录,认定并处理交通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以下简称电子监控记录),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在道路上的电子摄像、拍照系统,对未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行驶、停放的机动车辆自动摄录的影像。

  第三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处理电子监控记录的交通违章行为,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推广和使用电子监控设施管理道路交通。对安装并使用电子监控设施的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30日通过《大连日报》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电子监控记录,认定交通违章行为。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违章行为后,应自违章行为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送达违章的机动车驾驶员。

  《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必须是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定的标准格式文书。

  第八条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将《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送达违章机动车驾驶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大连日报》上统一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违章机动车驾驶员应自《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或不能认定驾驶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依法处理。

  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 文件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


安认委 [2003]1号


各有关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1号)的精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统一管理,经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安认委)和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注委)研究,对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培训等有关活动的机构和人员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安全认证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认证结果负责。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应获得安认委的认可资质或备案资质,并按照安认委颁布的认可规范或相关要求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活动;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内审员培训活动的机构应获得安注委认可的资质,并按照安注委颁布的相关文件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内审员培训活动。
二、凡未在安注委取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的人员,以审核员名义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安注委、安认委将不予承认。
三、申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培训资质的机构应向安认委或安注委出具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培训的机构,应主动到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自觉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在受理组织认证申请的同时抄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将认证结果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获得安认委认可的认证机构违规向组织颁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和适用范围内,安认委将严格按照有关认可规范给予暂停或撤销认可资质的处理。
五、获得安注委认可的培训机构违规向人员颁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培训合格证书,安注委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或撤销培训资质的处理。
六、获得安认委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向获证组织颁发安认委规定的全国统一格式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未按照安认委规定格式颁发的认证证书,安认委不予承认,并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发证机构予以处理。未经安认委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认委不予承认,同时将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发证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获得安注委认可的培训机构应颁发安注委制定的全国统一格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培训合格证书。未获得安注委认可的单位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安注委不予承认,并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认证机构应要求获证组织定期通报体系运行情况。当获证组织发生伤亡事故,认证机构应及时对其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