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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示沉淀资金改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06:08  浏览:9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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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示沉淀资金改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问题的批复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关于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示沉淀资金改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问题的批复

建金管资函[2005]015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现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按以下方式分段计息,即2004年12月21日至2005年3月16日按1.62%计息,3月17日至3月20日按0.99%计息,3月21日以后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请你中心尽快与当地受委托银行联系,处理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结息事宜。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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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切实改善投资软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含中央和外省驻闽单位,下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规为依据,我省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应由收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收费覆盖范围,报经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并经同级政府复核,经省财政、省物价主管部门审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或
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下达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应由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报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核定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转发执行。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在《福建日报》公布,并经至少3个月以上时间的宣传解释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和行政服务,不得收费。
第五条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经省政府批准公布,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汇编成统一的收费手册。收费手册必须载明收费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费用用途、批准文件等内容。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该收费手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逐步建立起省、地(市)、县(市、区)、乡(镇)四级集中收费管理体系,实行“一幢楼办公”、“一条龙”服务,逐步实行一个窗口收费。所有收费点均应持有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物委统一制发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方可执行收费任务。
第七条 执行收费单位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时,应发出收费通知书,注明收费依据和标准,指定外商投资企业缴费的银行,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其余各类收据一律无效。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以检查、验收、年检为藉口或擅自进入企业执行收费任务。确因工作需要进入企业催促缴费的,应经当地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持本单位收费通知书、单位收费许可证和个人工作证。
第九条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必须按执收单位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收费的专项帐册,并接受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行政性收费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下列行为属违法收费行为。
(一)未经法定审批程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订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或延长收费期限进行收费;

(三)收费项目已被明令禁止、变更或收费标准调低,仍依据原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四)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用涂改、伪造票据进行收费;
(五)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
(六)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第十一条 凡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对属于违法收费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予以抵制并向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以及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检举、揭发。
第十二条 凡违法收费的,其非法收入应如数退还企业,如无法退还的,应没收上缴国库。同时对收费单位处以非法收费额50%的罚款,并视情节吊销收费许可证,追究单位领导和执收人员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15日

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88号




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和卫生厅(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 包装袋标准

  (一)基本要求


  1、 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为制造原料;

  2、 聚乙烯(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
  3、最大容积为0.1m3, 大小和形状适中,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桶)盛状;

  4、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共混(LLDPE+LDPE)为原料,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150μm;如果使用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MDPE,HDPE),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80μm;

  5、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

  6、包装袋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二)技术性能要求

  1、包装袋外观标准符合表一要求。

  表一 包装袋外观标准


项 目
指 标

划痕、气泡、穿孔、破裂
不允许

晶点、僵块 >2mm

   <2mm分散度
不允许

≤5个/10×10cm2

杂质 >0.6mm

   <0.6mm分散度
不允许

≤2个/10×10cm2



   

  2、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符合表二要求

  表二 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


 
项 目
指 标

LLDPE(LDPE+LLDPE)
HDPE(MDPE)

拉伸强度(纵、横向)Mpa≥
20
25

断裂伸长率(纵、横向)%≥
450
250

落膘冲击质量(g)
190
270

热封强度N/15mm≥
10
10


  3、包装袋规格

  (1)推荐采用筒状包装袋: 折径×长×厚(mm):

   450×500×0.15mm(LLDPE;LDPE+LLDPE)

   450×500×0.08mm(HDPE;MDPE)

  (2)当包装袋容积在0.1 m3范围内,包装袋规格可以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3)当用户有特殊要求,并且包装袋容积超过0.1 m3时,包装袋厚度应根据试验确定,保证包装袋防渗漏、防破裂、防穿孔,整体物理机械性能不低于表二要求。

  第三条 利器盒标准

  1、利器盒整体为硬制材料制成,密封,以保证利器盒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盒内盛装的锐利器具不撒漏,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则无法在不破坏的情况下被再次打开;

  2、利器盒能防刺穿,其盛装的注射器针头、破碎玻璃片等锐利器具不能刺穿利器盒;

  3、满盛装量的利器盒从1.5m高处垂直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次,利器盒不会出现破裂、被刺穿等情况;

  4、利器盒易于焚烧,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作为制造原材料;

  5、利器盒整体颜色为黄色,在盒体侧面注明“损伤性废物”;

  6、利器盒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7、利器盒规格尺寸可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第四条 周转箱(桶)标准

  (一)基本要求

  1、周转箱整体为硬制材料,防液体渗漏,可一次性或多次重复使用;

  2、多次重复使用的周转箱(桶)应能被快速消毒或清洗,并参照周转箱性能要求制造;

  3、周转箱(桶)整体为黄色,外表面应印(喷)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二)技术性能要求

  周转箱的规格及性能应满足如下要求:

  1、原料要求

  周转箱箱体应选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为原料采用注射工艺生产;箱体盖选用高密度聚乙烯与聚丙烯(PP)共混或专用料采用注射工艺生产。

  2、外观要求

  (1)箱体箱盖设密封槽,整体装配密闭。箱体与箱盖能牢固扣紧,扣紧后不分离;

  (2)表面光滑平整,无裂损,不允许明显凹陷,边缘及端手无毛刺。浇口处不影响箱子平置。不允许≥2mm杂质存在;

  (3)箱底、顶部有配合牙槽,具有防滑功能。

  3、规格要求

  推荐采用长方体周转箱:

  长×宽×高(mm)=600×500×400

  周转箱(桶)规格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制造。

  4、物理机械性能

  (1)箱底承重:变形量下弯不超过10mm。

  (2)收缩变形率:箱体对角线变化率不大于1.0%。

  (3)跌落强度:常温下负重20kg的试样从1.5m高度垂直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三次,不允许产生裂纹。

  (4)堆码强度:空箱口部向上平置,加载平板与重物的总质量为250kg,承压72h,箱体高度变化率不大于2.0%。


  (5)悬挂强度:常温下钓钩钩住箱体端手部位,钓绳夹角为60O±30O为,箱体均匀负重60kg,平稳吊起离开地面10分钟后放下,试样不允许产生裂纹。
  (三)一次性使用的周转箱可以不遵守本条(二)技术性能要求,但其防破裂、挤压等性能指标应能满足医疗废物周转运送的要求。

  第五条 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如下图: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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