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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02:16  浏览:9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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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4〕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规范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校建设和基本要求

  第一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居住用地或一类工业的配套生活用地内,选择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场地干燥、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校内不得有架空的高压变电线路穿越,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不利于学习、身心健康并不得与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等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二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可由当地政府或国有教育发展投资公司负责筹措资金建设,也可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政府或教育发展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成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举办者,招标方与中标方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办学期间,举办者应向投资者缴纳租赁费。校舍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学校停办后,属政府投资的应由政府收回,产权归政府所有;属教育发展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产权归教育发展投资公司所有;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
  第三条 新建外来人员子女学校的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班,生均用地不少于7.5平方米,其中集中活动场地每生不少于1.5平方米。学校平面设计按教学区、运动区、后勤设施区等不同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置,力求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避免干扰。教育教学用房采光通风良好。
  第四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应按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校舍建筑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一)每班一间普通教室,每间使用面积52平方米;
  (二)每校一间语言教室,使用面积74平方米;
  (三)每校一间电脑教室,使用面积74平方米;
  (四)平均每位教师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一般为3.5平方米,具体视情况确定;
  (五)每校设置一间传达(值班)室,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
  (六)每校至少设置一间食堂,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七)每校至少设置男女厕所各一间,总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第五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的教学仪器、电教设备、音、体、美、劳器材应能基本满足教学需要,并在办学后的2年内达到省Ⅲ类标准;学校图书、教师工具书、参考书、挂图等应基本满足教学要求,并在办学后的2年内达到生均图书5册以上,5年内达到生均图书10册以上。

  第二章 举办者资格和校长职责

  第六条 举办外来人员子女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外来人员子女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七条 举办者必须有一定的办学资金(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开办注册资金(含资产投入)不少于15万元。
  第八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应当设立五人以上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九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聘任校长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年龄可以适当放宽至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学校正常工作。聘任校长需报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当地教育、卫生、公安、财政、物价、建设等部门的有关教育教学的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二)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解聘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实行奖惩制度;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校长任职期间需承担的责任:
  (一)必须遵照国家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
  (二)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办法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评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三)在组织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并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教书育人的责任。学校师资结构应基本合理,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70%。教师资格和学历须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专职或兼职教师的聘任资格和职称评定条件,参照公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的教师参照公办学校的教师享有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同等待遇。参加当地的教师业务培训、教科研活动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业务部门负责安排落实。
  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身体健康。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要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签订聘任(聘用)合同,聘任(聘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聘任(聘用)期限,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违反聘任(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第四章 招生和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实行“流入地政府负责、就近入学”的原则。学校每学期将招生人数、招生办法提前向社会公示,并按统计规定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招收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嘉兴市居住(或者具有临时户口)、且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少年儿童。招收初中新生必须是已经完成小学阶段学习年限的适龄少年儿童,招收小学新生必须是年满6周岁的学龄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的班额,初中每班不超过56人,小学每班不超过52人。学前班每班不超过40人,并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保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学生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由举办学校颁发学历证书。学历证书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采取动态管理形式,方便学生入学、转学。建立的学籍档案可参照当地中小学的学籍档案模式;中小学升留级制度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保证教育质量。
  第二十五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主要课程和授课时数,应当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执行的有关规定。必修课应当选用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审定的教材。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外来人员子女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吸收外来人员子女学校的教师参加当地组织开展的师资培训、教科研活动。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实行教育督导,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组织人员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学校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的各项收费及财务管理要纳入当地物价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范围,对学生的收费必须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原则上实行“一费制”,不得乱收费。
  第二十九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政府可视财力按在校学生数和适当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在校学生数按学校当年平均学生数计算,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财政部门商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对租赁政府投资建设校舍办学的,租赁费可在财政补助款中抵扣。
  第三十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本,财务报表每月按规定报送审批部门,接受财务监管。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审批部门每年对外来人员子女学校进行一次财务收支审计,也可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 学校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要为师生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教学和生活设施,确保师生身心健康和安全。自办的学生食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要落实专人负责学校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饮食、饮水安全的管理,杜绝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要切实加强法制、道德、健康和安全教育,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防止校园内出现传染病暴发流行。要接受卫生监督、疾病控制等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子女学校使用学生接送车辆,如确需使用接送车辆的须经当地教育、公安部门批准。接送车辆一定要确保安全,做到车辆检验合格,持证驾驶,不准超载,并指定专人随车护送学生到接送车停靠站(点)。

  第八章 学校考核

  第三十三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取得办学许可证,经批准举办的外来人员子女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地要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县级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外来人员子女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办在乡镇的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可以参照当地完全小学管理模式,由中心小学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要制订《外来人员子女学校考核办法》,每年组织力量对外来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进一步规范外来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地要将外来人员子女学校纳入社会力量办学范畴,每年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外来人员子女学校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对举办者个人发放奖金。对考核不合格的外来人员子女学校,要限期整改或责令其停办。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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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终止有关中药品种保护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提前终止有关中药品种保护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收到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北医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山高制药有限公司来函,分别申请终止“益气复脉胶囊”、“生白口服液”和“绞股蓝总甙胶囊”(两家)中药品种保护。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提前终止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益气复脉胶囊”、郑州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白口服液”、安康北医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绞股蓝总甙胶囊”和江西山高制药有限公司“绞股蓝总甙胶囊”的中药品种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益气复脉胶囊”、郑州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白口服液”、安康北医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绞股蓝总甙胶囊”和江西山高制药有限公司“绞股蓝总甙胶囊”不再按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管理,不得冠以“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称谓。

  二、请海南省、河南省、陕西省、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回上述中药保护品种的审批件及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珠海市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8〕34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工会,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工会,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总工会

二○○八年三月十日







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指导,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技能人才的快速成长,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群众团体、行业、专业协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以及根据省级以上劳动保障等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要求而在本地进行的选拔赛。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密切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开展的、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能比赛活动(以下简称“竞赛”)。

第四条 竞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考核、技术革新和生产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本市竞赛分为三类:跨行业(系统) 面向全市的竞赛为一类竞赛,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可冠以“全市(珠海市)××职业(工种)技能大赛”名称;单一行业(系统)面向行业的竞赛为二类竞赛,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总工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冠以“全市(珠海市)××行业(系统)××职业(工种)技能大赛”名称;单一机构的竞赛为三类竞赛,由举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但竞赛活动不得冠以“全市”“珠海市”等名称。

第六条 竞赛的职业(工种)应选择有较高技术含量、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面大以及优先选择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也可选择就业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同一组织单位、同一职业(工种)的竞赛,一年只举办一次。

第七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一类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高级技能的要求设置;二类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中级技能的要求设置;三类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初级技能的要求设置。

第八条 竞赛组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详细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

(三)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配套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五)有与竞赛水平相符合的专家队伍;

(六)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第九条 举办竞赛应当成立临时性组织机构(以下简称“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组委会下设竞赛办公室(或秘书处)和竞赛评判委员会。

第十条 组委会负责竞赛的总体安排,指导办公室(或秘书处)和评判委员会的工作,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办公室(或秘书处)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评判委员会由取得竞赛职业(工种)相应等级考评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主办单位管理人员组成(其中考评员比例应不低于评判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不少于三人)。

评判委员会在组委会的领导下,依照科学、专业、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负责竞赛的评判和各项赛务工作。

第十三条 凡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竞赛,主办单位应提前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竞赛试题需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审定。

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申请表》;

(二)竞赛组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竞赛的名称、目的、主办单位、职业(工种)、比赛内容、时间安排、竞赛地点、比赛方式、奖励等;

(三)竞赛组委会及组委会成员名单;

(四)竞赛评判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

(五)竞赛理论及技能试题、技术性文件;

(六)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七)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

第十四条 参加省级以上劳动保障等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及在我市举办的选拔赛,组织单位应提前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的报告;

(二)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举办的文件、活动简介;

(三)拟推荐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选手的基本情况;

(四)选拔赛组织实施方案(如需举办选拔赛)。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开展竞赛。

竞赛应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原则上先进行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技能操作比赛。技能操作成绩比重应不少于总成绩的70%。

第十六条 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考场布置应参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技能操作竞赛以现场竞技、现场评分形式进行,竞赛场地及设备应符合竞赛项目及层次的要求。

第十八条 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主办单位(或组织单位)应在竞赛结束后15日内,将竞赛情况总结(包括选手成绩册及获奖情况)和填写好的《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晋级核准表》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经审核合格后,统一核发证书。

第十九条 经登记的各类竞赛,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予“珠海市技术能手”称号(在校学生除外)。

(二)参加市级一类竞赛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两项成绩(以下简称“两项成绩”)均合格者,各职业(工种)的前六名选手,可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市级二类竞赛两项成绩均合格者,各职业(工种)的第一名选手,可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第二至六名选手,可颁发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市级三类竞赛两项成绩均合格者,各职业(工种)的前六名选手,可颁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十名、国家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六名的选手,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予“珠海市技术能手”称号(在校学生除外);两项成绩均合格者,可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四)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六名和省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选手,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予“珠海市技术能手”称号(在校学生除外);两项成绩均合格者,可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对在技能竞赛中表现突出的选手进行奖励,将技术培训、技术练兵、技术比赛与技术创新结合起来,开展评聘“首席工人”、争当“创新能手”等活动,树立技能标兵,所需资金可从企业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的各类竞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竞赛登记机关将不认可竞赛结果:

(一)擅自变更竞赛时间、地点、内容、评判标准的;

(二)竞赛活动显失公平、营私舞弊、成绩失实的;

(三)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竞赛结束后,未按规定上报竞赛情况总结和《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晋级核准表》的;

(五)以竞赛为名乱收费、乱集资、乱拉赞助,通过举办竞赛进行各种非法赢利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本市其它职业技能竞赛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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