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货车无轴箱滚动轴承检修工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11:18  浏览:82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货车无轴箱滚动轴承检修工作规定

铁道部


货车无轴箱滚动轴承检修工作规定
铁道部

规定
一、货车滚动轴承检修分为一般检修和大修两级修程,如图示(图略)。
1、装有无轴箱滚动轴承的货车,在段修、辅修或临修时,应对轴承进行外观检查。外观检查范围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第20号文执行。经外观检查发现有问题的轴承,送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或指定的车辆段分解检查,作一般检修(段检),检修工艺过程及
技术要求按(84)辆货176号执行,有关轴承缺陷的定义和限度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第20号文执行。
货车段修时,应认真检查防松片和标志板上刻打的组装年、月(如刻打的字迹不清,则以轮对组装日期为准)凡运用满5年(按月计算,超过4年6个月但不到5年的轴承,按运用满5年计算)的轴承,无论外观检查有无问题,均应送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或指定的车辆段,做一般
检修(段检)。
2、装有无轴箱滚动轴承的货车,在厂修时应对轴承做一般检修(厂检),检修工艺和技术要求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第20号文执行。
3、无轴箱滚动轴承在一般检修(厂检或段检)中,如发现超检修范围的轴承,应送部批准的轴承制造厂进行大修。轴承大修是对轴承进行恢复性修理。每套轴承只允许进行一次大修。经过大修的轴承在运用中发现轴承三大件(内、外圈,滚子)任何一种缺陷超限,整套轴承就地报废
,不准再进行第二次大修。
二、一般检修(段检或厂检)或大修轴承应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第20号文附件一图42规定刻写标记、单位代号及日期。轴承经一般检修后(段检或厂检),应在规定的单位代号外,另刻写菱形框线标记(长22毫米、高10毫米),如图(×××为单位代号
,◇为一般检修标志),轴承经大修后,应在规定的单位代号外,另刻写园形框线(直径10毫米)如图:(×××为单位代号,○为轴承大修标志)。字体高度均为5毫米。轴承大修时,轴承外圈外径有凹槽的产品应把外圈部分标记同时刻写在外径凹槽内,外圈外径无凹槽的产品应在轴
承外圈外径中间部位磨一个宽度为15毫米,深度为0.3~0.5毫米的环带,并在环带上刻写大修标记符号。
经过一般检修(段检或厂检)或大修的轴承,装车使用时应有显著标志,规定防松片涂黑色油漆,在标志板“轴承再次装用年月”后加刻打一般检修标记◇或大修标记○。标志板刻打方法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20号文规定。
三、对承担轴承检修工作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各铁路局的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指定为轴承一般检修(段检)点。为保证轴承检修质量,各铁路局应根据轴承集中修原则,对施修一般检修(段检)滚动轴承的车辆段经局认证后报部审批。
对承担大修轴承的工厂,由工厂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承修能力、工艺文件、生产条件、检测检修设备、人员培训、质量保证等项),由铁道部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后,才允许进行轴承大修。
四、质量保证
轴承经大修后,承修厂对轴承质量的保证期限自装车之日起,在正常运用条件下为5年。轴承大修原则上进原制造厂;如果承担轴承大修工厂能对外厂轴承同样实行质量保证,允许该厂在轴承大修时,各厂内、外圈,滚子互换使用,轴承大修后改打大修工厂标记。
轴承经一般检修后(段检或厂检),轴承质量保证期自装车之日起,在正常运用条件下,保证到轴承下次一般检修或车辆入厂修或轴承到报废年限为止。
在保证期内对出现的轴承质量问题和在正常运用条件下,由于轴承自身质量问题引起的燃、切轴事故,由轴承承修单位承担并赔偿由事故引起的直接损失费。
五、建立轴承质量控制体系
车辆工厂、车辆段、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均应加强轴承装用前的检查,对入库的新轴承大修轴承应按GB2828-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标准规定进行抽样验收,轴承装车前(包括经一般检修轴承)对其外观、内圈内径及两内径相互差
、外圈外径全数进行检查、测量。
车辆工厂、车辆段、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均应加强轴承检测手段,建立滚动轴承检验室,设置足够数量检查人员,按附件规定配备必要的轴承检测仪器,仪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
六、检修轴承验收
验收人员应对承担轴承检修工作的车辆工厂、车辆段、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及轴承大修厂的检修轴承工艺文件、工序操作规程、作业规范、检查制度、质量保证体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经检查员确认合格的轴承进行验收,以保证检修轴承质量。
1、一般检修(段检和厂检)轴承验收,采取工序监督,组装前零件抽样与成品轴承抽样相结合的办法,核对轴承检修记录卡,在项目记录完整、责任制明确的基础上,确认合格后方可装车使用。
2、轴承厂大修轴承验收,在工厂质量保证制度的基础上,采取分步验收办法:
内圈、外圈、滚子分批提交验收,经抽验合格,验收人员在验收签认单上签章后,方可进入选配组装。
验收人员对每批经检查员确认合格提前验收的轴承,经对加润油脂前的轴承组装精度抽验和包装后成品轴承质量的抽验,核对轴承检修技术证件,确认合格,在交库票和合格证上签章后,方可出厂,并作为计算产值的依据。
监督经过大修的轴承逐件刻打标记,对已有大修标记的零件不得再按大修组装。
轴承厂对每批进厂大修的轴承、签章验收的轴承及报废的轴承,要建立台帐,对报废的轴承,要监督立即逐件打消毁标记。
七、为做好轴承管理,从1988年8月1日起,各轴承制造厂对铁路车辆轴承制造年月全部刻打阿拉伯数字。
轴承不锈钢安装标志板除按现行规定在厂、段修车、改造车上必须安装使用外,从1988年8月1日起,新造车轴承向车辆安装时必须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第20号文规定装用标志板。
八、轴承检修费清算办法
1、厂修车对轴承全部检修,其中一般检修由工厂进行,检修费用包含在厂修轴承车清算单价内。
2、段修车仅对轴承进行外观检查,发现轴承技术状态不良或五年到期要退下检修,除指定可对轴承进行一般检修的车辆段外,均送车轮厂进行,其中应大修的轴承由车轮厂或指定的车辆段送指定的大修厂,费用由退下轴承的车辆段承担,送车轮厂或由车轮厂送轴承大修厂的费用,均
由车轮厂向送修的车辆段清算。车辆段施行段修的轴承每辆外加轴承检修费330元。
3、暂定轴承检修费为:一般检修每套130元,大修每套销售价300元(其中包括送修往返运费和包装费),均由承修单位向送修单位清算。由物资办事处组织承修的轴承向物资办事处清算。
4、送修单位(包括物资办事处)要和承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修理时间和送修及返回办法。轴承大修实行“一进一出”的原则,承修工厂应按送修轴承套数全数返回送修单位。
5、车辆段和车轮厂现存以前换下的轴承,由车轮厂或指定的车辆段于1988年9月30日前全部分解检查,其中良好的作一般检修(按一般检修计价),不良的送指定承修厂大修。检修后的轴承可作为新装轮对和改轴承车轮对使用,费用在清算轮对费用时按使用旧轴承的规定清算
。各局车辆处要核对以前更换下来的轴承数,组织检修好,如数安装在新组装轴承轮对和改轴承车轮对上,不得和每辆段修给330元的轴承相混。
6、需要进行大修的轴承,按部划定的范围向经部批准的承修厂进行交送,修复的轴承按各单位送交数全部返回,全部分配给原送修单位,同时可核减新轴承的分配数量。(附件略)



1988年5月1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干部入伍时间的规定

总参 总政 劳动人事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干部入伍时间的规定
1985年3月13日,总参、总政、劳动人事部

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军队干部的入伍时间,过去是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历年征兵命令中确定的服役年限的起算时间算起的。这同一九七七年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的规定不一致。为了统一同期入伍军人的军龄起算时间,准确地反映干部的经历,确定:这些干部的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已转业地方工作的原军队干部也按此规定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2]132号
2002年11月14日


市直各委、办、局:
《晋城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精神,结合我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公务员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国家和公务员个人合理分担医疗费用;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市级机关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基本保证公务员原合理享受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及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党群机关,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决定。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直全额预算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按季划拨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中央和省驻晋以及其它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随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医疗补助的筹集标准,根据原市级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根据我市目前财政承受能力和近五年基本医疗执行情况,2002年市级的筹资标准暂按市直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筹集。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5万元以内的补助80%,个人自付2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补助85%,个人自付15%;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内的补助90%,个人自付10%;15万元以上部分补助
95%,个人自付5%。
(二)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补助。从补充医疗3%中,划出1%用于补充个人帐户。补助标准按年龄段由医保中心掌握执行。
五、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公务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管理,市医保中心负责经办。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列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核制度,确保收支平衡。市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对市医保中心的考核与监督;市财政局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制度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财政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医疗补助可参照执行。所需医疗资金仍按原来资金渠道筹措,由单位按规定向医保中心缴纳。并按本办法实施补助。
七、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生育保险渠道解决,但未入生育保险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其他单位的,由用人单位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因公负伤治疗的医疗费,由公务员补助经费中支付;其他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由责任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不得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助费用支付,应由事故责任结构调整的区域经济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研究提出全市经济结构凋整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并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实施。
2、负责对国家、省、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人承担。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希望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十月—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