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围绕经营城市进行直接融资的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51:18  浏览:9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围绕经营城市进行直接融资的试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十政办发[2001]16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围绕经营城市进行直接融资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关于围绕经营城市进行直接融资的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经营城市是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探索、新举措。经营城市的目的,一是最大限度地盘活城市资产,集聚大量资金;二是在更大范围、更高层面推进企业资产重组、整合,促进企业改革;三是将各类资产按市场化要求进行优化配置,发挥最大效应。同时,经营城市对于促进人们思想观念更新,加快市场化进程将产生重要作用。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城市工作,市政府将直接融资作为经营城市的突破口,力争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取得明显成效。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更新观念,勇于探索,明确任务,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经营城市这篇大文章。

二○○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围绕经营城市进行直接融资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市场战略,充分利用城市资源,最大限度地筹集建设资金,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经营城市是将构成城市的空间和功能载体的自然生成资本(如土地)、人力作用资本(如城市基础设施),运用市场经济手段,进行集聚、整合、重组和营运,从中获得收益,再将这些收益投入到城市建设的新领域,走以城市养城市,以城市建城市的市场化路子,实现滚动发展。
  第三条 实行分类经营。根据城市资产属性,实行委托经营和托管经营。按照城市资产商品化、经营活动资本化、经营手段市场化、经营目的效益化的要求,建立经营城市运作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通过盘活城市国有企业存量资产进行直接融资。
  推进企业上市融资。通过整合我市汽车产业、生物制药、信息技术、水能矿产、绿色食品和生态旅游资源,培养一批科技含量高、经营业绩好、发展潜力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市条件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融资。
  发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以国有骨干企业和优势项目为基础,通过改制改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方式,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
  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革融资。采取出售、拍卖、租赁、承包、参股、控股等方式放开放活国有中小企业。支持和鼓励市内外优势企业、民营企业整体或部分兼并、收购、租赁我市国有中小企业。
  第五条 把城市土地资产推向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改革土地资产管理和经营方式,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形成出让、收购、转让、开发、招标、拍卖一整套城市土地资产运作机制。对城市闲置土地资产,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出售,滚动开发。
  第六条 把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推向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将政府投资形成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采取拍卖经营权的方式转让给有实力的企业经营。拍卖成交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实行分期付款、三年付清的优惠政策。对城市清洁卫生、公共绿化、公共场所管理等城市公用事业,实行公开招标租赁、认养和管理。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投资者可依法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和转让权。
  第七条 把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闲置房产推向市场直接融资。对闲置房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后,面向市场统一招标出租经营,所得收益按比例分成。
  第八条 把城市无形资产推向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利用政府拥有的特许权,对城市路段、桥梁、标志性建筑等的冠名权、广告权、公汽线路经营权等,面向社会统一招标经营。
  第九条 利用省内外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源进行直接融资。选择一批具有产业优势、开发前景良好的项目和优良资产与省内外上市公司配股资源融合,以吸引配股资金到我市投资。
  第十条 建立经营城市收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机制。凡经营城市获得的收益和融资,一律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设立专户,建立专项资金,统一运营。专项资金先以参股、控股等方式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重点产业和资源开发利用等,项目建成产生效益后,再以出售、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所收回的资金再投资新的项目,实现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十一条 加大市场建设和培育力度。重点培育产权交易市场、证券市场、票据市场、技术市场、人才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重点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拍卖典当行等中介组织。
  第十二条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企业、部门和个人"走出去",招商引资。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凡项目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1%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每超过100万元按0.1%增加奖励。奖励经费由引进资金的单位按上述规定计入成本。
  第十三条 优化投资环境。对外来投资项目或企业,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办公、一个窗口服务"。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收费和罚没款统一由银行代收。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美化、绿化、亮化、净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功能。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8号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并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管理,保障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依据国务院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设备监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从事重要设备监理业务,即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

设备监理单位属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单位应该具备的有关人员资格、专业技能、各专业人员配置和数量,软、硬件的配置,组织管理能力,质量体系及其有效性,资金数额,以及设备监理的业绩。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统称监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共同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具体负责设备监理活动的管理,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及其监理业务范围

第六条 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各级别机构除应符合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甲级

1. 由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机构技术负责人;

2. 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且专业配套;

3. 具有与所承担的设备监理业务相匹配的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4. 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5. 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6.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7. 有监理同类设备工程的相关业绩。

(二)乙级

1. 由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机构技术负责人;

2. 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专业配套;

3. 具有与所承担的设备监理业务相匹配的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4. 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5. 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6.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7. 有监理同类设备工程或从事同类设备工程工作的类似业绩。

第七条 在不同设备工程专业中(设备工程专业见附表),根据工程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难易程度,将设备工程划分为全过程设备工程项目(一类设备工程)和专项设备工程项目(二类设备工程)。各等级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

(一)甲级设备监理单位可监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规定的工程专业中的一、二类设备工程的所有设备工程。

 (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可监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规定的工程专业的二类设备工程的所有设备工程,或一类设备工程中专项设备工程。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 第八条 申请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向质检总局委托的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称工作机构)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机构章程(草案);

(二)质量管理手册及其他文件目录;

(三)机构人力资源状况,需特别注明持有效《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

(四)申请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范围;

(五)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情况;

(六)注册资金证明;

(七)工作场所证明;

(八)设备工程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格式由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 工作机构根据委托受理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的申请。

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初审本行业、本地区内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机构报质检总局。

第十条 根据委托,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评审组对申请甲级和乙级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进行评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查报告。

第四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负责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核准,并颁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获得资格证书机构名录。

第十三条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式样由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设备监理单位必须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规定的监理专业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年度评审手册》,详细记录本单位承接的监理业务和经营实绩。《监理年度评审手册》的格式与内容由工作机构制定。

第十六条 工作机构每年对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实施年度评审。年度评审方案和年度评审报告应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应向质检总局委托的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年检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文件及工作简历;

(三)《监理年度评审手册》;

(四)(如有要求时)变更或扩展监理业务的申请;

(五)(如有变动时)前述第八条中各款规定的文件。

第十八条 设备监理单位通过年度评审后,由工作机构出具证明,维持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有效。

第十九条 原持有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机构,要求换发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应直接向质检总局委托的工作机构递交《设备监理单位换证申请书》,由工作机构组织实施评审、报批事宜,由监管部门核准并换发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经核定对已达不到原审批资格要求的,应降低或撤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或缩小许可监理业务范围,并换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设备监理单位在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后,要求扩展原持有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所规定允许监理的工程专业时,应向质检总局委托的工作机构递交《设备监理单位专业扩展申请书》,由工作机构组织实施评审、报批事宜,由监管部门核准并换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该项设备监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第十六条之规定办理监理资格年度评审与换证的设备监理单位,其所持有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不能作为其承接监理业务的机构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设备监理单位在与工程项目法人签定设备监理合同时,应出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与《监理年度评审手册》等项目法人要求审查的文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应作为合同附件附于合同中。

第二十四条 设备监理单位遗失《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必须在全国性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六章 设备监理单位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设备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设备监理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部门,并按本管理规定办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设备监理单位连续3年未从事监理业务的,应由发证部门收回《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办理终止设备监理业务手续。

第七章 罚 则

 第二十八条 设备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发证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格等级、吊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一)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营业的;

(二)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人身伤亡事故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泄露委托方或者受监理方商业或者技术秘密,造成委托方或受监理方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吊销资格证书处罚的设备监理单位,不得重新申请设备监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从事与设备监理管理职能有关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受其委托对设备监理单位进行评审等项管理工作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申请与评审、管理和监督的有关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提倡设备监理单位通过保险转移有关风险;鼓励并要求设备监理单位逐步取得符合国际相应规则的资格认可。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设备工程专业》



附表:

设 备 工 程 专 业



序号
设备工程专业
序号
设备工程专业

1
冶金工业
炼铁工业工程
6
建材工业
水泥工业工程

炼钢、轧钢工业工程
玻璃工业工程

特殊钢工业工程


矿山工程
7
森林工业
木材采运工程

有色工业工程
木材加工工业工程


林产化学工业工程

2
煤炭工业
井巷矿山工程


洗选煤工业工程
8
轻纺工业
食品工业工程


造纸工业工程

3
石油工业
炼油化工工业工程
合成洗涤剂工业工程

油田工业工程
纺织工业工程

输油气管道工程
印染工业工程

储油气容器制造及安装工程
9
航空工业
机场、导航工程


风洞工程

4
医药工业

航空专用试验设备工程




5
化学工业
制酸工业工程
10
航天工业
航天器、运载工具发射设备

制碱工业工程


有机化学工业工程
11
电力工业
水利发电站工程

肥工业工程
火力发电站工程

农药工业工程
核电站工程


输变电工程

12
信息工程
信息网络系统




信息资源开发系统
1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车辆工程

信息应用系统
线路工程


车站及枢纽工程


信号及通讯工程

13
环保工程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18
现代农业工程


城市垃圾处理工程


14
海洋工程
海上勘探设备工程


海上钻采设备工程


海上油、气储运设备工程
19


化工工程
核燃料循环工程

15
港口工程
运输及运送设备工程
同位素生产及应用工程

储运设备工程



20
热力及

燃气工程
气源厂及管、站工程

16
汽车工程
冲压工程
气罐(柜)工程

焊接工程
热力厂及供热管线工程

涂装工程


总装工程
21
其他设备





关于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公告

为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的义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现予以公告。

附件: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类 别
物     质
异构体数目
ODP值*
备  注

代 码
化学式
化 学 名 称

第一类全氯氟烃
(又称氯氟化碳)
CFC-11
CFCl3
三氯一氟甲烷
 
 
主要用途为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等。按《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特殊用途外,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

CFC-12
CF2Cl2
二氯二氟甲烷
 
1

CFC-113
C2F3Cl3
1,1,2-三氯-1,2,2-三氟乙烷
 
0.8

CFC-114
C2F4Cl2
1,2-二氯-1,1,2,2,-四氟乙烷
 
1

CFC-115
C2F5Cl
一氯五氟乙烷
 
0.6

CFC-13
CF3Cl
一氯三氟甲烷
 
1

CFC-111
C2FCl5
五氯一氟乙烷
 
1

CFC-112
C2F2Cl4
四氯二氟乙烷
 
1

CFC-211
C3FCl7
七氯一氟丙烷
 
1

CFC-212
C3F2Cl6
六氯二氟丙烷
 
1

第一类全氯氟烃
(又称氯氟化碳)
CFC-213
C3F3Cl5
五氯三氟丙烷
 
1
主要用途为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等。按《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特殊用途外,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

CFC-214
C3F4Cl4
四氯四氟丙烷
 
1

CFC-215
C3F5Cl3
三氯五氟丙烷
 
1

CFC-216
C3F6Cl2
二氯六氟丙烷
 
1

CFC-217
C3F7Cl
一氯七氟丙烷
 
1

第二类哈龙
(哈龙-1211)
CF2BrCl
一溴一氯二氟甲烷
 
3
主要用途为灭火剂。按《议定书》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特殊用途外,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

(哈龙-1301)
CF3Br
一溴三氟甲烷
 
10

(哈龙-2402)
C2F4Br2
二溴四氟乙烷
 
6

第三类四氯化碳
 
CCl4
四氯化碳
 
1.1
主要用途为加工助剂、清洗剂和试剂等。按《议定书》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特殊用途外,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

第四类甲基氯仿
 
**C2H3Cl3
1,1,1-三氯乙烷(非1,1,2- 三氯乙烷)又称甲基氯仿
 
0.1
主要用途为清洗剂、溶剂。按《议定书》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特殊用途外,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

第五类含氢氯氟烃
(HCFC-21)
CHFCl2
二氯一氟甲烷
1
0.04
主要用途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清洗剂、气雾剂等。按照《议定书》最新的调整案规定,2013年生产和使用分别冻结在2009和2010年两年平均水平,2015年在冻结水平上削减10%,2020年削减35%,2025年削减67.5%,2030年实现除维修和特殊用途以外的完全淘汰。

(HCFC-22)
CHF2Cl
一氯二氟甲烷
1
0.055

(HCFC-31)
CH2FCl
一氯一氟甲烷
1
0.02

(HCFC-121)
C2HFCl4
四氯一氟乙烷
2
0.01-0.04

(HCFC-122)
C2HF2Cl3
三氯二氟乙烷
3
0.02-0.08

(HCFC-123)
C2HF3Cl2
二氯三氟乙烷
3
0.02-0.06

(HCFC-123)
CHCl2CF3
1,1-二氯-2,2,2-三氟乙烷
-
0.02

(HCFC-124)
C2HF4Cl
一氯四氟乙烷
2
0.02-0.04

(HCFC-124)
CHFClCF3
1-氯-1,2,2,2-四氟乙烷
-
0.022

(HCFC-131)
C2H2FCl3
三氯一氟乙烷
3
0.007-0.05

(HCFC-132)
C2H2F2Cl2
二氯二氟乙烷
4
0.008-0.05

(HCFC-133)
C2H2F3Cl
一氯三氟乙烷
3
0.02-0.06

(HCFC-141)
C2H3FCl2
二氯一氟乙烷
3
0.005-0.07

(HCFC-141b)
CH3CFCl2
1,1-二氯-1-氟乙烷
-
0.01

第五类含氢氯氟烃
(HCFC-142)
C2H3F2Cl
一氯二氟乙烷
3
0.008-0.07
主要用途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清洗剂、气雾剂等。按照《议定书》最新的调整案规定,2013年生产和使用分别冻结在2009和2010年两年平均水平,2015年在冻结水平上削减10%,2020年削减35%,2025年削减67.5%,2030年实现除维修和特殊用途以外的完全淘汰。

(HCFC-142b)
CH3CF2Cl
1-氯-1,1-二氟乙烷
-
0.065

(HCFC-151)
C2H4FCl
一氯一氟乙烷
2
0.003-0.005

(HCFC-221)
C3HFCl6
六氯一氟丙烷
5
0.015-0.07

(HCFC-222)
C3HF2Cl5
五氯二氟丙烷
9
0.01-0.09

(HCFC-223)
C3HF3Cl4
四氯三氟丙烷
12
0.01-0.08

(HCFC-224)
C3HF4Cl3
三氯四氟丙烷
12
0.01-0.09

(HCFC-225)
C3HF5Cl2
二氯五氟丙烷
9
0.02-0.07

(HCFC-225ca)
CF3CF2CHCl2
1,1-二氯-2,2,3,3,3-五氟丙烷
-
0.025

(HCFC-225cb)
CF2ClCF2CHClF
1,3-二氯-1,1,2,2,3-五氟丙烷
-
0.033

(HCFC-226)
C3HF6Cl
一氯六氟丙烷
5
0.02-0.10

(HCFC-231)
C3H2FCl5
五氯一氟丙烷
9
0.05-0.09

(HCFC-232)
C3H2F2Cl4
四氯二氟丙烷
16
0.008-0.10

(HCFC-233)
C3H2F3Cl3
三氯三氟丙烷
18
0.007-0.23

第五类含氢氯氟烃
(HCFC-234)
C3H2F4Cl2
二氯四氟丙烷
16
0.01-0.28
主要用途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清洗剂、气雾剂等。按照《议定书》最新的调整案规定,2013年生产和使用分别冻结在2009和2010年两年平均水平,2015年在冻结水平上削减10%,2020年削减35%,2025年削减67.5%,2030年实现除维修和特殊用途以外的完全淘汰。

(HCFC-235)
C3H2F5Cl
一氯五氟丙烷
9
0.03-0.52

(HCFC-241)
C3H3FCl4
四氯一氟丙烷
12
0.004-0.09

(HCFC-242)
C3H3F2Cl3
三氯二氟丙烷
18
0.005-0.13

(HCFC-243)
C3H3F3Cl2
二氯三氟丙烷
18
0.007-0.12

(HCFC-244)
C3H3F4Cl
一氯四氟丙烷
12
0.009-0.14

(HCFC-251)
C3H4FCl3
三氯一氟丙烷
12
0.001-0.01

(HCFC-252)
C3H4F2Cl2
二氯二氟丙烷
16
0.005-0.04

(HCFC-253)
C3H4F3Cl
一氯三氟丙烷
12
0.003-0.03

(HCFC-261)
C3H5FCl2
二氯一氟丙烷
9
0.002-0.02

(HCFC-262)
C3H5F2Cl
一氯二氟丙烷
9
0.002-0.02

(HCFC-271)
C3H6FCl
一氯一氟丙烷
5
0.001-0.03

第六类含氢溴氟烃
 
CHFBr2
二溴一氟甲烷
1
1
按照《议定书》及相关修正案规定,禁止生产和使用。

 
CHF2Br
一溴二氟甲烷
1
0.74

第六类含氢溴氟烃
 
CH2FBr
一溴一氟甲烷
1
0.73
按照《议定书》及相关修正案规定,禁止生产和使用。

 
C2HFBr4
四溴一氟乙烷
2
0.3-0.8

 
C2HF2Br3
三溴二氟乙烷
3
0.5-1.8

 
C2HF3Br2
二溴三氟乙烷
3
0.4-1.6

 
C2HF4Br
一溴四氟乙烷
2
0.7-1.2

 
C2H2FBr3
三溴一氟乙烷
3
0.1-1.1

 
C2H2F2Br2
二溴二氟乙烷
4
0.2-1.5

 
C2H2F3Br
一溴三氟乙烷
3
0.7-1.6

 
C2H3FBr2
二溴一氟乙烷
3
0.1-1.7

 
C2H3F2Br
一溴二氟乙烷
3
0.2-1.1

 
C2H4FBr
一溴一氟乙烷
2
0.07-0.1

 
C3HFBr6
六溴一氟丙烷
5
0.3-1.5

 
C3HF2Br5
五溴二氟丙烷
9
0.2-1.9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