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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培养使用和晋升的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02:16  浏览:83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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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培养使用和晋升的规定(试行)

卫生部


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培养使用和晋升的规定(试行)
1980年4月1日,卫生部

前言
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指高等医药院校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从事医药卫生工作五年以上,离职学习中医两年以上,有志于中西医结合事业的医药科技人员;并包括一些两年以下“西学中”班学习或在职自学中医学的较好,在实践中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医师、药师以及基础医学或边缘学科的科技人员。
为了加强这支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西医学习中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中西医结合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培养和提高
(一)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西医学习中医,着重办好二至三年的西医学习中医研究班。
西医学习中医研究班,主要由中医学院举办。采取招考的办法,择优录取。贯彻“系统学习,全面掌握,整理提高”的原则,配备教学效果好的中医或“西学中”医师担任教学工作,安排好实习基地,保证教学质量。
西医学习中医两年以上者,应计算学历,结业时经严格考核成绩及格者,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发给证书。
(二)对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培养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要创造条件,优先给予他们参加专业学习、进修或跟有真才实学的名老中医学习的机会。

二、安排使用
(一)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经过系统学习的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要集中使用,主要安排在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科研和教学单位,可选择一至二所中西医结合工作开展较好的综合医院,建成中西医结合基地。要保持专业的稳定性,使之能够专心致志地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和理论研究工作。对他们的调动,须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同意。
(二)对于安排使用不当,或由于条件所限,在现任工作岗位上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本人志愿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的“西学中”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调整,所在单位的领导要从发展我国医学科学的大局出发,主动积极给予支持。
(三)对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应建立专业技术考核制度和技术档案,作为培养使用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晋 升
对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在进行技术考核和评定职称时,应当全面地考虑他们具有本专业中西医两套技术本领,凡在中西医结合工作中作出成绩者,应优先晋升,贡献较大者可越级晋升。西医学习中医研究班毕业生的工资待遇,要和同年资的西医研究班(生)毕业的医师相同。

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技术考核标准规定如下:
主任医师:
1.经过系统学习中医,通晓中医基础理论,熟练掌握本科(指本专业,下同)疾病的辨证论治,有丰富的中西医结合临床经验,能解决本专业某些疑难复杂问题;
2.在继承和发展祖国医药学,从事中西医结合的实践中有比较显著的成绩,并有较高水平的中西医结合科学论文或著作;
3.能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和培养中西医结合的医、教、研高级人才;
4.能掌握一门以上外语,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医学发展动态和中西医结合发展情况。
副主任医师:
1.经过系统学习中医,熟悉中医基础理论,掌握本专业疾病的辨证论治,有较丰富的中西医结合临床经验,能解决本专业某些疑难问题;
2.在继承和发展祖国医药学,从事中西医结合实践中有较大成绩,并有一定水平的中西医结合科学论文或著述;
3.能指导本专业业务和培养中西医结合医、教、研人才;
4.能熟练阅读一门外文书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医学发展动态和中西医结合发展情况。
主治医师:
1.经过系统学习中医,熟悉中医基础理论,掌握本专业疾病的辨证论治,能应用中西两法解决本科常见病、多发病和一些复杂疾病;
2.在继承和发展祖国医药学从事中西医结合的实践中做出了一定成绩;
3.有一定科研、教学能力,并能指导下级“西学中”人员工作;
4.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刊,对本专业国内外医学发展动态和中西医结合进展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说 明
一、关于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晋升问题的规定,也适用于医学研究和教学机构,在这些单位工作的西学中人员,可相应地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或教授、副教授、讲师等职称;
二、对于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药学、基础医学和边缘学科的科研人员,符合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条件者,可参照本规定的技术考核标准,评定相应的职称;
三、对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技术考核,应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学术委员会或技术考核小组,进行“同行评议”;
四、关于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技术职称的审批权限,按《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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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数据元素标准第1部分:关于用XML处理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和司法判决文件的暂行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数据元素标准第1部分:关于用XML处理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和司法判决文件的暂行办法》(第43号)



  为完善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制定《专利数据元素标准第1部分:关于用XML处理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和司法判决文件的暂行办法》(ZC 0012.1—2006),现予以发布。该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专利数据元素标准第1部分:关于用XML处理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和司法判决文件的暂行办法》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wgs/ling/200804/P020080402421312527535.doc

绍兴市市级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4〕147号





市级各金融机构:
  《绍兴市市级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绍兴市市级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



  为积极鼓励市级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信贷总量,拓展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业务,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的范围
  市级各金融机构本级。
  二、奖金总额计算依据
  (一)新增贷款总量
  1、市本级各商业银行(含农信社)对市区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按当年市区新增本外币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二计奖;
  2、市本级签发的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分别按新增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新增信用证的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二计奖。
  (二)引入市外信贷资金
  1、上级行直贷、联贷,市外行际间横向贷款、资产转让等,均按当年引入总量的万分之三计奖;
  2、引入邮政储汇总局、保险公司、社保基金、证券公司总部等筹集的社会资金,按当年引入总量的万分之三计奖;
  3、转贴现、再贴现、中小金融机构及支农再贷款,均按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三计奖;
  4、头寸再贷款,按全年发放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奖。
  (三)政策性银行资金
  1、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储备粮油贷款和其他政策性贷款,均按当年新增额的万分之四计奖;
  2、中央财政挂账贴息,按当年实补额的百分之一计奖;
  3、保证绍兴市粮食安全的资金供应,年终奖励5万元;
  (四)呆帐贷款核销
  鼓励市级各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呆账贷款核销指标,对金融机构实际核销按万分之六计奖。
  (五)保险赔付
  1、寿险按当年保险赔付总额的万分之四计奖;
  2、产险中的车险按当年保险赔付总额的万分之三计奖,其它按当年保险赔付总额的万分之四计奖。
  (六)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绍兴银监分局的奖金额,按前四项奖金总额的7%计奖。
  三、奖励拨付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奖励资金50%由市政府拨付,50%自理。
  (二)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绍兴银监分局的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拨付。
  (三)各奖励对象的自理部分资金,允许列入成本。
  四、考核奖励的实施
  (一)年终市级各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市银监分局的要求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二)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绍兴银监分局依据本办法核准市级各金融机构上报的统计资料,汇总计算出全年市级各金融机构本级增加信贷投入的考核奖金总额及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审定的分配方案和奖金,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绍兴银监分局负责实施、分配。
  五、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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