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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10:07  浏览:9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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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关系企业深化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关系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十分关心和重视。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采取积极措施,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关心和安排好下岗
职工的生活,搞好职业培训,拓宽就业门路,推进再就业工程。”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各种措施,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做出积极贡献。
二、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抓大放小”的方针,进行改革、改组、改造;鼓励、支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支持国有小型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进行改革;要主动为国有
企业的改革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依法及时办理登记注册的有关手续。
三、鼓励有困难的国有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支持企业将非生产性的服务机构分离出去,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鼓励、支持困难企业兴办第三产业,进行多种经营,组织劳务协作,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就业岗位,安置下岗职工。
四、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的车间、库房和场地等,兴办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各类市场,自我消化和安置下岗职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配合当地政府,帮助其规划论证,参与协调服务,及时办理市场登记手续,加强市场管理。
五、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引导、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兼并停产或严重亏损的国有小型企业,优先安置下岗职工。
六、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招工时,优先招收、聘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积极引导下岗职工更新择业观念,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兴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七、下岗职工持企业或劳动部门的下岗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即可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减收或免收有关费用。
八、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持劳动部门或民政部门的特困证明申办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为其办理有期限的临时营业执照,在临时营业期间可以酌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九、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中的科技人员和有专业特长的人员,举办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的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予以扶持,在信贷、经营场地、设施等方面帮助申办人解决实际问题。
十、鼓励下岗职工到各类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支持市场服务机构在市场摊位安排上对下岗职工予以优惠和照顾。有特困证明的下岗职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早市、夜市上从事临时经营活动。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公安、劳动、城建、税务等部门,积极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认真清理整顿大中城市中的无照经营;同时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为下岗职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环境。
十二、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技能培训,并做好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能力;要主动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牵线搭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下岗职工共同参加的招工供需洽谈会,进行双向
选择;要积极为从事个体经营和私营企业的下岗职工提供市场信息方面的服务,组织有经验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他们传授经验,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十三、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的,既要积极鼓励,予以扶持,又要正确引导,逐步规范,依法管理。
十四、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具体意见或办法。



19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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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推行和完善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制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开、公平的市场价格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厦门市从事收购、销售商品和收取费用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三条 厦门市物价检查所和区(县)物价检查所是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主管部门。
厦门市职工物价监督站受厦门市物价检查所的委托配合各物价检查所负责明码标价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各区的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厦门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同安县的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同安县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价签的,应经市、县物价检查所核准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五条 商品的明码标价统一使用一色的标价签,以“陈列式”或“摆放式”公开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使用价目表、价格牌、价格板、价格单、价格本(统称价目表),以“悬挂式”或“摆放式”公开服务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六条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
第七条 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标价;属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标价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并公开标价。
第八条 标价签或价目表中标明人民币金额必须采用元、角、分为单位,单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表明。大宗巨额交易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可用“万元”为单位。
第九条 凡专营涉外商品收取外币的商店、商品柜、涉外饭店、酒店、宾馆、旅行社等,其标价签或价目表中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栏目应分别用中、外文标明。有收取人民币的,应同时标明按市场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第十条 结帐一律以实际成交价格结算,并应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先消费后结算的还须出具结算单据。
第十一条 销售和收购商品中,不同品名或相同品名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一货一签:
(一)产地不同;
(二)规格不同;
(三)等级不同;
(四)材质不同;
(五)花色不同;
(六)包装不同;
(七)商标不同。
第十二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标价签必须由专兼职物价员或指定专人核准后签章。
第十三条 开架柜台、自选(超级)市场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的,须同时分品种在陈列商品的柜(架)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四条 削价处理商品必须公开标出商品的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
第十五条 某些冷冻的饮料和方便食品,可以在其商品近位以明细价目表的形式标明价格。
第十六条 某些体形太小、花色品种多的商品和由于行业特点不宜使用统一标价签,或者需要减少标价签内容的,以及艺术珍品、古董等特殊商品不宜标价的,均须经厦门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从事下列批发业务的,须在销货发票和价格签或价目表上标明品名、产地、等级、计价单位、批发价格等内容:
(一)按正常定价收购或销售商品的;
(二)按照结算方式决定批发价格的;
(三)按照营销方式决定批发价格的;
(四)按照批量大小决定批发价格的;
(五)按照销售对象决定批发价格的。
第十八条 凡有收费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在其规定交缴费用的地点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一)公交汽车和巴士,须在车上指定位置张贴营运线路价目表;“的士”出租车须在车上按指定位置张贴基价公里和车公里的价目表。
(二)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经营部门,须在售票处或经营场所等醒目位置上标明客运票价、货物运价及杂费价目表。铁路、交通等部门在车、船、码头(站)服务的餐车、商亭和流动售货车上销售商品的,应标明品名、计量单位、销售价格等主要内容。
(三)邮政、电信、电业、影剧院、公园、旅游景点寄车场、体育比赛场所及服务单位等,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
(四)医疗卫生单位或个体行医户,须在门诊、住院收费处及有关科室的醒目位置标明收费价目。
(五)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单位、须在开学前以收费通知单的形式公布所收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宾馆、饭店、酒店、旅行社、招待所、旅店、餐厅、饮食店、酒家、理发店、发廊、美容厅、舞厅、卡拉OK、KTV、桑拿室、茶座、电子游戏室(厅)及其他休闲娱乐服务场所,均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提供服务的范围、方式、设施、时间、收费标准等服务项目的
价目表;有销售商品的,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标价。
(七)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电视机、电冰箱、空调、钟表等维修行业,均应在维修场所醒目位置公布维修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饮食服务行业的主要菜肴、点心、小吃、饮料、酒类应陈列实样、模型或彩色照片,并标明单位。菜谱价单中标有“时价”的品种,必须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标明当天的实际价格。
第二十条 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必须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购农副产品有规定限价的,收购部门应在收购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应标明品名、产地、规格、型(牌)号、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进入批发市场的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应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对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规定了限价或参考价格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房、地产,应标明其座落位置、结构、规格、面积、计价单位、销售(租用)价格。
第二十三条 进入集贸市场交易和流动摊位经营的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的明码标价方式可由市场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标价签或价目牌(板)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主要内容。
价格主管部门对消费品和农副产品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不宜用标价签或价目表明码标价的(如期货市场、股票市场等),可采用报价显(演)示牌等形式公开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明码标价制度是“物价、计量、质量”信得过竞赛活动的重要内容和评比的主要依据。对在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不按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价检查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整改、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用户、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以公开方式点名曝光。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物价检查机构有权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一)不按规定的内容填写标价签的,每签处以3元的罚款。
(二)部分商品或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每缺一签(项)处以5元的罚款,罚款金额总数不超过2000元。
(三)全部商品或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处以8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摆放(悬挂)标价签或价目表的,每签(项)处以3元的罚款。
(五)对不按照明码标价结算的,超出标价金额以上的非法所得,应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利用标价签或价目表搞欺诈行为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在接受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以公开方式点名曝光。
(八)未经物价检查机构同意,擅自印制、使用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自制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应予以没收。
(九)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可分别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
以上各项处罚金额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或流动摊贩违反本规定,经教育不改正又拒绝交纳罚没款的,可没收与罚没款等值的物品变卖抵缴。
第二十九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物价检查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 物价检查机构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交纳罚没款的,可以通知银行予以强行划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目录
---------------------------------------
项 目 | 管理内容 |价格主管部门| 管理形式| 备 注
----------|------|------|-----|--------
一、电业相关收费 |除电价之外的|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各项收费 | | |
----------|------|------|-----|--------
二、邮电资费 |各项目 |省、市物价局| 国家定价|含非邮电部门的
| | | |电讯服务收费
----------|------|------|-----|--------
三、铁路、航空、港 |除客货运价之|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口、公路、水路运输 |外的各项收费| | |
延伸服务费 | | | |
----------|------|------|-----|--------
四、公用事业收费 | | | |
1、自来水 |除水价之外的|省、市物价局| 国家定价|
|各项收费 | | |
|------|------|-----|--------
2、公交、轮渡票价|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经营性价格
|------|------|-----|--------
小巴士、出租车收|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经营性价格
费 | | | |
|------|------|-----|--------
3、环境卫生收费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代清代运
----------|------|------|-----|--------
五、旅游业收费 | | | |
1、旅馆业收费 | | 市物价局 |国家指导价|
|------|------|-----|--------
2、旅游价格 | | 市物价局 |国家指导价|
|------|------|-----|--------
3、旅游景点票价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4、展览会、展销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会、灯会、花会门票 | | | |
---------------------------------------

---------------------------------------
项 目 | 管理内容 |价格主管部门| 管理形式| 备 注
----------|------|------|-----|--------
六、文艺、体育收费 | | | |
1、电影票价、片租| | 市物价局 |国家指导价|
|------|------|-----|--------
2、文艺演出票价 | | 市物价局 |国家指导价|
|------|------|-----|--------
3、体育表演票价 | | 市物价局 |国家指导价|
|------|------|-----|--------
4、游艺、游乐场所|各项目 | 市物价局 |国家指导价|
----------|------|------|-----|--------
七、医疗仪器、设备 | | | |
修配服务费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八、各类社会办班培 | | | |
训收费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九、各类咨询、中介 |各项目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含外省、市驻厦
组织服务费 | | | |办事处“四代”
| | | |业务收费
----------|------|------|-----|--------
十、公房租金 | | | |
1、公管住宅租金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2、公管非住宅租金|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十一、理发业价格 |各项目 | 市物价局 |行业协议价|
----------|------|------|-----|--------
十二、修理业收费 |各项目 | 市物价局 |行业协议价|其中汽车、摩托
| | | |车等机械定点维
| | | |修保养收费实行
| | | |国家指导价
----------|------|------|-----|--------
十三、各类广告收费 | | 市物价局 |国家指导价|
----------|------|------|-----|--------
十四、工业、生活小 |各项目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区管理费 | | | |
----------|------|------|-----|--------
十五、物业管理公司 | | 市物价局 |国家指导价|
服务费 | | | |
---------------------------------------

---------------------------------------
项 目 | 管理内容 |价格主管部门| 管理形式| 备 注
----------|------|------|-----|--------
十六、各类专业市场 |各项目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含金融证券市场
及拍卖行收费 | | | |的各项监管手续费
----------|------|------|-----|--------
十七、其它经营性收 | | | |
费 | | | |
1、停车场收费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2、殡葬收费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3、进出口货物监 | | | |
管中心服务费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4、电脑预申报关费|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5、代理报关手续费|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6、工程项目勘察 | | | |
设计费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7、民房维修改建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勘察设计费 | | | |
|------|------|-----|--------
8、会议师、律师 |各项目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经济师、审计师事务 | | | |
所收费 | | | |
|------|------|-----|--------
9、资产评估收费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1994年5月21日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重大新闻信息的发布工作,营造良好的新闻信息环境,正确引导新闻舆论,制定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一、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维护市政府工作大局,保障市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做出的重要决定、采取的重大举措等有效地对外发布,确保新闻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有利于市政府及时公布各类重大决策事项,保障市民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各项政策措施制定施行的透明度和市民的参与度。
(三)有利于对社会关注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有效疏导,强化新闻舆论的主渠道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市政府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重要政策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
(二)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其实施情况以及举办的重要活动;
(三)市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进展情况;
(四)市政府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的解决意见或采取的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五)市政府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紧急重要事件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
(六)市政府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三、市政府新闻发布的方式
市政府新闻发布以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方式为主,以其他方式为补充,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一般由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也可根据所发布新闻的内容,邀请市政府领导或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在既定新闻发布完毕后,可接受记者提问、专访。
(二)其他方式。
1.以书面问答形式或以市政府名义发表新闻通稿;
2.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记者采访;
3.通过市政府网络发布新闻。
四、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组成。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常任新闻发言人和非常任新闻发言人组成。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担任,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的领导担任,并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职责。代表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要政务信息;搜集、反馈新闻发布后的社会反映,并向市委对外宣传小组汇报;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由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所在部门、单位的人员担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负责起草相关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言稿,协调、筹备新闻发布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五、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管理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的日常管理。市政府新闻发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包括拟定市政府年度新闻发布计划,受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申报事宜,对有关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新闻给予指导,筹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协调和组织施行市政府新闻发布,邀请相关新闻单位记者,管理新闻发布档案等。
(二)市政府新闻发布的申报。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拟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新闻时,一般应于施行新闻发布前3个工作日向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对新闻发布内容进行审查之后,申报部门按规定报请市委宣传部批准。
(三)市政府新闻发布内容的审定。市政府新闻发布内容一般应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所在部门、单位起草文字稿件,经该部门、单位领导审阅后,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初审,然后报送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同意后,报相关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四)邀请媒体范围。
1.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邀请市本级新闻单位及中省直驻鞍记者站的记者参加。
2.重大事项的新闻发布可扩大邀请范围,必要时邀请中央、省及境外新闻单位记者参加。
(五)新闻信息采用要求。
1.市政府新闻发布后,市直各新闻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所发布的新闻,对该新闻的内容不得增删。
2.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市委对外宣传报道口径的要求,负责对所邀请的记者进行指导。
3.中央、省及海外媒体记者一般情况下可根据其媒体特点,依据市政府所发布新闻内容的原意适当删节,但不得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无中生有、主观曲解。各媒体记者对所刊发或播出的新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新闻发布效果评价
新闻发布效果评价将以专题或定期的形式进行。评估的重点是:发布主体是否贴近中心、服务大局,发布的现场效果是否良好、社会反响是否强烈,发布后媒体刊播的情况以及被国内外转播、引用的情况如何等。每次发布活动后,要追踪中外媒体的报道和社会舆情的动向,如有不实之词,应由新闻发言人出面予以澄清和扭转。
七、附则
(一)本制度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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