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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03:44  浏览:8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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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三章交易类型
第四章合约交易
第五章现货交易
第六章输电服务
第七章辅助服务
第八章电能计量与结算
第九章系统安全
第十章信息批露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域电力市场行为,保证区域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监管机构(统称“电力监管机构”,下同)负责监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主体是指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市场,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经核准后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六条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电力调度、市场交易、交易结算。

第三章交易类型
第七条电力市场中电能交易类型包括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
第八条合约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合同价格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市场竞争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合同期限可以是周、月、季、年或一年以上。
第九条现货交易是由发电企业竞价形成的次日(或未来24 小时)电能交易以及为保证电力供需的即时平衡而组织的实时电能交易。现货交易所占电量的比例,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供需情况、电网情况及用电负荷特性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一般每年确定一次。
第十条期货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所,通过期货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期货合同是指在确定的将来某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电能的协议。
第十一条电能交易应以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近期不开展电能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条件成熟的,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开展输电权、辅助服务等交易。

第四章合约交易
第十三条市场运营机构具体组织电能合约交易,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十四条购售电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市场运营机构安全校核予以确认,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由市场运营机构及时告知有关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必须贯彻国家能源政策,优先与风能、地热等提供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企业签订合同,保证其发电量充分上网。
第十六条市场运营机构按规定的原则对合约电量进行分解,其分解方法应对市场成员公开,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合约电量分解后因故需要修改的,市场运营机构要及时向合约方通报原因。
第五章现货交易
第十七条市场运营机构按照交易规则组织现货交易。市场运营机构应根据技术支持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的调度方案下达调度指令,一般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发电企业在现货交易中一般以单个机组为单位进行报价。经批准,同一发电厂的多个机组可以集中报价。原则上不实行由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集中报价。禁止发电厂间的串通报价。
第十九条现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应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有效竞争、有利于发挥市场导向作用、有利于输电阻塞管理。
第二十条为保证市场安全,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规定市场最高和最低限价。最高和最低限价一般按年核定。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市场正常运作及电力系统安全,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制定市场干预和中止的条件及相关处理方法。
第六章输电服务
第二十二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无歧视开放输电网,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优质、经济、可靠和连续的输电服务。
第二十三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输电电价,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输电阻塞管理方法应根据电网结构和市场交易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为规避输电阻塞产生的风险,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进行输电权交易。
第七章辅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市场主体应当向系统提供用以维护电压、频率稳定及电网故障后的恢复等方面的辅助服务。
第二十七条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基本辅助服务应在并网协议中注明。有偿辅助服务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八条各类辅助服务的具体内容、技术标准、获取方式由市场成员根据各电力市场情况确定,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第二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授权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主体提供辅助服务的能力进行定期测试。测试结果应予公布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市场主体不能按要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及时向市场运营机构报告。
第八章电能计量与结算
第三十条市场主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由有资质的机构组织验收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对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定期校核。市场主体可以申请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校核,校核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交易各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应明确电能的计量点。法定或约定的计量点计量的电能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市场主体按计量点为分界承担电能损耗和相关责任。第三十三条市场运营机构应建立并维护电能计量数据
库,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能计量数据。
第三十四条市场结算包括合约交易结算、现货交易结算、期货交易结算、辅助服务结算及各种补偿金、违约金结算。
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在合同中约定电费结算的方式和期限,并严格履行。
第九章系统安全
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应当执行有关电网运行管理的规程、规定,服从统一调度,加强设备维护,按并网协议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提供辅助服务,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七条市场运营机构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法规,及时计算、发布系统运行的安全数据,防止电网事故,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第三十八条市场运营机构的安全校核范围应与市场交易范围一致。
第三十九条市场运营机构应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安全约束条件和系统运行状况统筹安排电力设备检修计划。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由电力监管机构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应满足规定的性能指标,包括能量管理、交易管理、电能计量、结算系统、合同管理、报价处理、市场分析与预测、交易信息等功能模块。
第四十一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开发建设应以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为基础。在同一市场内,技术支持系统应统一组织开发、维护和管理。技术支持系统应根据电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审定技术支持系统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各市场主体按规定配备有关配套设施,市场运营机构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市场主体应按规定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供信息。
第四十三条市场运营机构应遵循准确、真实、及时、充分的原则,定期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披露市场运行信息。
第四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市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区域电力市场监管机构依据本规则拟定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自二OO 三年八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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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办发〔2003〕72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附:1、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能部门职责

2、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状







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



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强化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组织市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在组织领导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县(市)区政府是否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是否制定开展交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

(三)政府是否每年召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动员会议;

(四)是否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事故分析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五)政府是否与部门和乡(镇)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并严格考核,是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在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对上年排查出的事故多发点段,整治率是否达90%以上,尚未治理的是否有限期整改和保障安全的措施;

(二)每季度是否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并及时制定整治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三)对沿河高路基公路和险桥险段是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四)对辖区内本年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和驾驶员是否有整顿和教育的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 在车辆安全监督管理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对客运车、危险品运输车、出租车和外籍车是否实行户籍化管理;

(二)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对五小车辆、农用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是否严格发牌发证和年检年审;

(四)是否严格机动车的技术检验,严格报废制度;

(五)是否对驾驶员实行违章记分管理,严格本籍驾驶员的日常教育管理。

第七条 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的“五进”工作是否有计划、有形式、有内容、有投入;

(二)当地新闻媒体是否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栏目和版面;

(三)城市集镇和干线公路沿线是否设有交通安全宣传栏或标语,营造交通安全氛围;

(四)对中小学生是否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

(五)抽查、了解当地居民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

第八条 在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经常组织开展公路和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坚决取缔严重违章;

(二)辖区事故多发点段、重要路口、险桥险段是否做到管理不失控;

(三)是否制定恶劣天气条件下加强交通管理的工作预案;

(四)辖区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并严格按国标施划标线、设置标志;

(五)实行科学管理,重要路口是否设置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和监控录入系统。

第九条 在交通安全控制目标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四项指标(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经济损失)有所下降;

(二)是否发生群死群伤特大责任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是否控制在总人口的万分之零点九以内;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条 市政府成立检查考核小组负责检查考核工作,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按本《办法》第二章的内容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档案,实地检查,单位抽查等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市政府年末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每季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并通报;市监察局负责对交通事故瞒报、虚报、迟报行为的查处。

第十四条 奖励措施。

(一)凡半年检查排名前2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表扬;

(二)凡年度考核排名前2名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授予年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奖牌。

第十五条 惩处措施。

(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突出的,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二)凡半年检查不合格的,对该县(市)区政府发告诫通知,限期整改;

(三)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由当地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制定限期整改目标。

(四)凡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交通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五)凡迟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予以通报;瞒报、漏报的,取消年度交通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并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追究领导责任和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起执行。



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标准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分值
考核方法
得分

组织领导

责任制落实

10
县(市)区政府是否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
查资料


是否制定道路交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
1.5
查资料


政府是否每年召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动员大会;
1.5
查资料


是否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事故分析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2
查资料


政府对部门和乡(镇)是否签订责任书并考核,是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
3
查资料


车辆安全

监督管理

10
对客运车、危险品运输车、出租车和外籍车是否实行户籍化管理;
1.5
查资料


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依法追究责任;
2.5
查资料


对五小车辆、农用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是否严格发牌发证和年检年审;
2
实地检查


是否严格机动车的技术检验,严格报废制度;
2
实地检查


是否对驾驶员实行违章记分管理,严格本籍驾驶员的日常教育管理。
2
查资料


交通安全隐患

排查整改

20
对上年排查出的事故多发点段,整治率是否达90%以上,尚未治理的是否有限期整改和保障安全的措施;
5
实地检查


每季度是否能按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制定的排查标准排查事故多发点段,并即时制定整治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6
实地检查


对沿河高路基公路和险桥险段是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4
实地检查


对辖区内本年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和驾驶员是否有整顿和教育的措施并落实到位。
5
实地检查


交通安全社会

化宣传教育

20
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是否有计划、有形式、有内容、有投入;
5
查资料


当地新闻媒体是否全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栏目和版面;
4
查资料


城市集镇和干线公路沿线是否设有交通安全宣传栏或标语,具有交通安全氛围;
4
实地检查


对中小学生是否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
4
实地检查


抽查、了解当地居民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
3
实地检查


道路交通

秩序管理

20
是否经常组织开展公路和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坚决取缔严重违章;
5
查资料


辖区事故多发点段、重要路口、险桥险段是否做到管理不失控;
4
实地检查


是否制定恶劣天气下加强交通管理工作预案;
3
查资料


辖区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并严格按国标施划标线、设置标志;
4
实地检查


实行科学管理,重要路口是否设置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和监控录入系统。
4
实地检查


辖区交通安

全目标控制

20
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四项指标升降情况;
7
查资料


是否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
6.5
查资料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是否控制在总人口的万分之零点九以内;
6.5
数据统计


本籍车万车死亡率是否降到万分之九以下。

数据统计


合 计
100




附件1:



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职能部门职责



一、市安监局

1、负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

2、负责对全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

3、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对全市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4、与公安局每季度通报一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情况。

二、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联合有关部门整治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3、会同交通、城建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4、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开展“五进”工作,进行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5、负责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对各县(市)区相关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三、市交通局

1、负责客货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管理。

2、负责全市国道、省道、县乡道等公路的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3、负责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标划。

4、负责清除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各类违法占道和建筑物。

四、市建设局

1、负责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管理。

2、负责与公安机关共同排查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负责隐患整改。

五、市城管局

1、负责城市道路违章占道管理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的把关和审批。

2、负责拆除影响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各类违章建筑物。

六、市农机局

1、负责对各类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

2、负责各类农机的安全技术状况的检验和检查。

3、严格按规定做好农机发牌发证和检审工作。

七、市教育局

1、负责与公安机关共同做好交通安全进学校工作。制定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并纳入教学计划。

2、负责各类学校的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工作。

八、市法制办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通告、方案、计划的审定、把关等工作。

2、负责协调指导预防交通事故工作中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九、市报社、广电局

1、负责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宣传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

2、负责宣传全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经验,对不重视交通安全管理、违反交通法规的单位、个人予以媒体曝光。

十、水利局

1、有计划地种植和砍伐沿河公路两侧树木。

2、禁止沿河公路占道堆放水利物资和违章建筑。




附件2:



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状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强化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责任状。

一、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协调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高度,把做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当作义不容辞的职责,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不断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水平。成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制定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每年召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动员会议,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事故分析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政府对部门和乡(镇)应层层签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责任状,并认真考核,实行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

二、严格车辆管理,抓好安全监督

督促有关部门对客运车、危险品运输车、出租车和外籍车一律实行户籍化管理;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五小”车、农用车和驾驶员管理一律严格发牌发证和年检年审,严格机动车报废制度,严格驾驶员违章记分管理,严格本籍车驾驶员的日常教育管理。

三、排查隐患,落实整改

组织有关部门按公安部、国家安监局制定的排查标准排查事故多发点段,并及时制定整治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年度整改率须达90%以上,尚未治理的应限期整改并采取临时安全保障措施。对沿河高路基公路和险桥险段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交通安全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的“五进”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形式、有内容、有投入。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开设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城市集镇和干线公路沿线均应设置一定数量的交通安全宣传栏或标语,开设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课,大力营造交通安全宣传氛围,努力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五、加强秩序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开展公路和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坚决取缔严重违章,对辖区事故多发点段、重要路口、险桥险段做到管理不失控,认真制定恶劣天气条件下加强交通管理的工作预案,辖区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齐全有效,并严格按国标施划标线、设置标志,城市道路和公路重要路口均应设置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和监控录入系统,提高道路交通科技化管理水平。

六、狠抓交通安全,实现管理目标

在全面加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的基础上,实现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稳中有降,杜绝发生群死群伤特大交通责任事故,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总人口的万分之零点九以内。







扬州市政府领导签名 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签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19日印发



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游客奖励暂行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游客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游客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游客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培育金昌旅游精品线路,鼓励和调动旅行社开展地接业务的积极性,广泛拓展旅游客源市场,实现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旅行社是指经甘肃省旅游局批准,在金昌市辖区内注册,组织或引进域外游客来我市开展观光、考察、会务、购物、度假等活动的旅行社,简称“地接社”。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地接社可申请奖励:
(一)组织域外游客在本市游览1处以上旅游景区;
(二)组织域外游客入住本市旅游星级饭店或市旅游局授牌并公布的旅游定点单位;
(三)服从行业管理,并通过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年检;
(四)年度内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和服务质量责任事故;
(六)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接社组织域外游客游览本市A级旅游景区、入住本市旅游星级饭店或市旅游局公布的旅游定点单位,按1人到1景区、住宿1晚为1人次天计算。
旅游团队人数不包含随团导游及驾驶员。
第四条 奖励标准分为以下几种:
(一)组织国外游客的奖励
对一次性组织或引进国外旅游团人数在100—300人的,按10元/人奖励;达到300—600人的,对超出部分按20元/人奖励;达到600人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按40元/人奖励。
(二)组织国内游客的奖励
1.大型团队一次性奖励。对从域外一次性组织或引进的国内旅游团,人数达到300—600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数达到600—1000人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0元。
2.散客年度累计奖励。各地接社一次性接待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域外游客均称为散客,散客地接按年度统计累计总人天数,按5元/人次天奖励;
3.地接业绩年终奖励。地接社年度引进游客累计总数在2000人次天以上、5000人次天以内的,年底额外奖励3万元;总数超过5000人次天的,年底对旅行社额外奖励5万元;
(三)组织自驾游的奖励
对一次引来域外自驾车10—30台的,奖励2000元;30台以上的,奖励5000元。自驾游团队游客均按散客计数奖励。
自驾游的申报采取“一团一报”的办法,并由所到县(区)旅游局派员现场查验、予以证明。
(四)年度贡献评比排名的奖励
对年度累计地接游客超过2000人次以上并排名在前三位的地接社,另外分别予以8000元、5000元、3000元的年度贡献奖励;对获得奖励的地接社,除颁发奖金外,还将给予精神奖励,在行业内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地接社申请奖励程序:
(一)表格领取:申报奖励的地接社可在金昌市旅游局领取《金昌市旅行社地接团队确认单》(附件1)和《金昌市地接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年度地接散客申请奖励的领取《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散客确认单》(附件3)和《金昌市地接散客年度累计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
(二)填报申请:《金昌市旅行社地接团队确认单》、《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散客确认单》由申报地接社填写,景区、住宿等企业盖章确认,申报地接社凭《金昌市旅行社地接团队确认单》及《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散客确认单》与市旅游局留底《金昌市旅行社地接团队确认单》及《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散客确认单》核对无误后填写《金昌市地接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金昌市地接散客年度累计奖励资金申请表》。
(三)档案审核:地接团队业务档案应做到各类原始凭证统一整理归档,对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的地接社由市旅游局组织对其地接团队业务档案每年度实地审核检查一次。地接业务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或与客源地组团社签订的正式合同、相关票据原件;
(2)导游委派单原件、旅游行程计划单原件、旅游服务质量评价原件;
(3)租车合同原件(客源地自带车除外);
(4)景区门票收费票据和旅游饭店住宿发票原件;
(5)《金昌市旅行社地接团队确认单》原件;
(6)《金昌市地接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四)市旅游局根据地接社上报的《金昌市旅行社地接团队确认单》、《金昌市地接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以及年度地接散客申请奖励的《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散客确认单》、《金昌市地接散客年度累计奖励资金申请表》和实地检查结果汇总各社地接团队人数进行审核确认,并公示7天。
本办法中未包括的地接社其它地接形式,地接社可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市旅游局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书面答复,作为奖励的依据。
所有地接业务数据统计时限为当年12月20日,申请奖励经核对确认,资料齐备、符合奖励条件的,在下一年度二月份兑现。
第六条 市政府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地接奖励资金,由市旅游局设立专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据实核定兑现。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项申报资料,核算奖励金额,提交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支付地接社。
第七条 市旅游局确定专人负责资金管理工作,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市旅游局对地接社地接数量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统计和审核,建立地接档案和台帐,并对地接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接社,取消奖励资格:
(一)年度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现象的;
(三)地接帐目不清、业务档案混乱,无法进行审核确认的;
(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对地接社在申请奖励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在审核奖励资金过程中,发现旅游、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第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金昌市旅行社地接团队确认单》
2.《金昌市地接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
3.《金昌市旅行社地接散客确认单》
4.《金昌市地接散客年度累计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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