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34:51  浏览:8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4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将辽宁省农业厅改组为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并挂辽宁省农业机械化局牌子,正厅级建制。省农委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省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增加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拟定全省农业开发规划。

  (二)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政策;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研究提出我省涉及“三农”问题的对策及措施、壮大县域经济和农村小康建设的意见;承办省政府涉及“三农”任务的督办工作。

  (三)组织起草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法规、规章;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业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性建议。

  (四)研究提出深化全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五)制定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及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六)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八)负责农业有关产业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管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农业机械化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农业机械发展规划,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负责已投入使用的农用机械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机械修造、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负责农业机械统计等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有关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规定,管理省动物卫生监管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农委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省农业系统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档案和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拟定机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农业系统劳动模范评选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定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提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引导、支持、保护、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农业方面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

  (三)农村经济综合处

  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工作;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研究提出涉及“三农”问题的对策及措施、壮大县域经济和农村小康建设的意见;承办农村经济工作会议,负责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

  (四)规划与财务处

  研究提出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政策建议;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的政策建议;负责委管资金的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五)科技教育处

  拟定全省农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承办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工作;承办农业重大科研和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工作;管理农业科技成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的开发及利用、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促进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六)市场信息处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体化;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系统建设;引导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及农业有关产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地方标准的拟定;负责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地方标准的拟定;负责农业初级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

  (七)农业产业化处

  贯彻国家农业产业化政策;负责全省农业产业化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重大事项调查研究,拟定全省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和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系统统计及数据分析;指导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农业产业化运行监测工作,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

  (八)外事外经处

  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拟定创汇农业规划;协调我省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交流事务;承办有关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

  (九)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负担情况的监测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

  (十)种植业管理处

  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参与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发布农情信息;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工作;指导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协调指导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指导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和进出口审查工作;拟定植物检疫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农业植物内检工作。

  (十一)农机产业发展处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化方面的法律、法规; 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落实农业机械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全省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及农业机械化生产工作。

  (十二)农机监督管理处

  负责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组织农机、农用运输车的产品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机械修造、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

  (十三)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和有关扶贫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拟定农村贫困人口的扶持标准;组织贫困状况监测与统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省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监督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扶贫项目;承担全省贫困地区干部扶贫开发培训工作;承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工作;拟定全省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承担农业系统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30日印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玉溪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资金渠道,创新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和管理机制,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速度,做好项目储备,促进项目建设,努力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云政发〔2003〕46号)和玉溪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本级政府负责推进和管理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其它纳入市财政管理的资金以及中央、省补助资金以外的资金。

  第四条 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可以自筹资金,申请直接承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如不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或设计资格,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金以单独或联合等各种方式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管理,财政、规划、国土、住建、环保、交通、工信、水利、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为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做好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成果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按项目类别包括:
  (一)审批制项目。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
  (二)核准制项目。编制和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审批或核准所必须的有关附件。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根据项目由合同约定。

  第九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包括根据第八条规定所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的附件。

  第十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所有权和处置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必须符合国家、省及玉溪市的有关要求,满足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需要。

  第三章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第二条规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的重大项目从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运输、能源保障、城乡建设三类项目;
  1、交通运输类:主要包括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铁路、轨道交通等项目;
  2、能源类:主要包括水电、新能源、石化类(煤、石油、天然气)等项目;
  3、城乡建设类:水利工程、市政道路、供水供气、电力通信、环境保护、生态治理以及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二)产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农业、工业、现代服务业三类项目;
  1、农业类:现代高效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项目;
  2、工业类:装备制造、轻工、化工、钢铁、有色、建筑材料、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项目;
  3、服务业类:物流、商贸、服务外包、旅游等项目。
  (三)社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民政和社会保障等项目。

  第十三条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的重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方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有关部门提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通过媒体公开发布信息和组织推进。

  第四章 参与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及邀请公告正式发布后,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可以报名。
 
  第十七条 报名可以采取电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同时必须由报名者持有效证件以及公告要求提供的材料到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报名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报名登记表;
  (二)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原件备查),个人报名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由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
  (四)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的确定方式,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等。具体方式按照有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具体项目决定。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市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玉溪市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项目的具体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方能进入候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定。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候选者从行业发展、技术力量、资金实力、项目经验等方面进行评估,择优推荐,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确定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向中选单位发出中选书面通知书,并与中选单位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合同。在合同生效前,中选单位应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确定。
  
  第二十三条 被选定的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须在中选书面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前期工作内容;
  (二)项目前期工作期限、质量、成果标准等基本要求;
  (三)项目前期工作成果鉴定;
  (四)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五)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须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被选定的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未在中选书面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双方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未能按期完成前期工作或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严重违反合同要求的,取消其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自动放弃中选资格或被取消承担资格后,原则上选定排名其后的下一个候选单位作为承担单位。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投资效益和风险由参与者自行评估和承担。项目前期工作产生的效益归参与者所有。

  项目前期工作未取得成果或成果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需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已投入的资金由参与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享有业主(或代建单位)优先权。

  业主优先权是指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如具备相应资格,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成为项目业主的权利。
  
  代建单位是指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的、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工作的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优先权是指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如具备相应资格,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成为代建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是指项目前期工作的承担者按合同约定或经批准同意后,将成果出让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获得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出让价格原则上由出受让双方协商确定。鉴于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专用性,不得哄抬项目前期工作出让价格影响项目实施。
  
  由于哄抬价格造成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导致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不能出让,延误项目实施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协调或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价格进行评估,在参考评估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让价格。
  
  第三十条 一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资金需求量大,社会资金不足且急需开展的,可以申请部分政府补贴。

  第三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

  由于政策调整、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让成果等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以外的因素造成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未能实现其价值的,为保护承担单位经济利益,市人民政府按成本价回购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
  
  回购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回购必须由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成本价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的收费标准、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承担单位提供的实际支出凭证等组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认可确定。
  
  回购的期限可通过合同约定或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不同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政府对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出色并有力促进项目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玉溪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奖励办法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政[2003]42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整治经济发展环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特制订《周口市人民政府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整治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的行为:
(一)对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违规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
(二)对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强制服务、强制收费、重复收费、少服务或不服务也收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
(三)本属于政府部门无偿服务却通过中介机构或二级机构进行有偿服务的;
(四)利用权力或行业管理职能进行集资或摊派的;
(五)违反规定,随意罚款或超标准罚款的;
(六)粗暴执法,以言代法,以罚代管,吃拿卡要的;
(七)欺行霸市,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的;
(八)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个人或单位以书信、电话或口头的形式向监察机关或整治企业经营环境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作好记录、登记、备案工作,作为结案后奖励的依据。
第四条 监察机关和整治企业经营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对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排查分析,按照办案程序,迅速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经调查举报属实且案情重大的,对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有功的个人或单位给予物质奖励10000元。
第六条 奖金由被举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支付,其中被举报单位(二级机构)承担80%,主管部门(一级机构)承担20%。由企业环境办书面通知财政部门从其办公经费或事业费中扣除。同时,对违规收费全额收缴财政。
第七条 举报人或单位要求对举报保密的,办案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对因失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周口市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