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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56:11  浏览:9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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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国发[200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
一、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后继续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国家外汇储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退税问题十分严重,而且呈现逐年增长的势头,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外贸发展,给财政金融运行带来隐患,损害政府的形象和信誉。从改革机制入手抓紧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
(一) 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 改革的具体内容。
1.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退税率的详细产品目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税务总局制订,报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2.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3.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4.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5.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创新,关系外贸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财政、商务(外经贸)、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改革方案出台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密切跟踪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对违反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统一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关地区和部门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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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的决定

司发通〔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2年以来,全国各地基层人民法庭和司法所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勇于开拓创新,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大量民间纠纷,为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经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推荐和评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决定授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等51个单位为“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授予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司法所等53个单位为“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号召全国的人民法庭、司法所,向受到表彰的“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学习,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微型汽车执行新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产业[2002]41号


关于微型汽车执行新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针对一些微型汽车生产企业执行新标准面临的一些问题,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微型汽车执行新排放标准和碰撞试验法规的时间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未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18352.1-2001)的微型汽车产品型号作废,不再作为车辆注册登记依据。上述微型汽车产品停止生产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2年5月31日。

  微型汽车生产企业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本通知确定的时间组织生产、销售,确保消费者有足够时间完成所购车辆的注册登记。

  二、微型汽车执行《关于正面碰撞乘员保护的设计规则》(CMVDR294)的时间由2002年1月1日调整为2003年1月1日。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各微型汽车生产企业,督促企业作好落实工作。

  四、国家经贸委将对微型汽车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微型汽车生产企业将严肃处理。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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