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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30:28  浏览:8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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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4日 财企[2003]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加入WTO的要求,促进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发展,维护中外各方的长期利益,现就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减值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即初始投资成本,下同)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我部1993年下发的《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3)财工字第474号]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原按财政部(93)财工字第474号文件规定,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减值已经计入损益的,因投出资产评估增减值不产生现金流量,企业在利润分配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企业按照原有财务制度规定作为利润处理尚未分配的,可用于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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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政府


(1995年5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开展来料加工、来样生产、来件装配等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补偿贸易(以下简称‘三来一补’),对我市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及时解决“三来一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加强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开展“三来一补”的指导方针
(一)开展“三来一补”应本着稳定、发展、提高,在巩固中优化发展,在调整中不断提高的指导方针,加以正确引导。要根据深圳整体经济的战略要求,正确处理开展“三来一补”与整体经济的发展关系。既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势,加速发展生产力,又要有利于
整体经济的优化和提高,不失时机地把我市经济推向新的水平。
(二)从实际出发,不同地区应有区别、分层次地发展“三来一补”。特区内要适度发展,宝安、龙岗两区要积极发展,山区和偏僻地区要鼓励发展。

二、开展“三来一补”的若干政策
(三)要将“三来一补”的发展纳入深圳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以镇为主进行统一规划。积极发展规划合理、服务功能齐全的工业区。要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规划建设,搞好道路、供水、排涝、供电、通讯、消防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要充分利用现有厂房发展“三来一补”项目。在现有厂房未充分利用之前,一般不批准新建厂房。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新建厂房的宏观调控。新建厂房,必须根据资源和招商引资情况,按规定程序报建并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后方得兴建,不得擅自兴建,以免造成厂
房空置。
山区和偏僻地区发展“三来一补”,尚未有厂房的,要根据需要兴建厂房,其工业用地地价,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可比其它区域工业用地地价下浮30%。
(四)开展“三来一补”的产业政策应与全市产业政策相一致。积极鼓励发展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全工序配套生产的项目,限制发展高耗能、高耗水等资源占用量大的项目,禁止兴建污染环境的项目。对已有的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坚决停办或
者搬迁。
(五)市、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组织和计划管理。加强职业介绍和培训,为“三来一补”企业提供优质劳动力。
“三来一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合同制,明确厂方与劳务工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来一补”企业必须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劳务工参加工伤等相关的社会保险;必须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
“三来一补”企业必须保证劳务工合法享有的工资待遇,劳务工工资不得低于市劳动局公布的该地区的工资最低标准。如需要加班、加点,应按规定支付加班、钟点工资。不得延付或克扣工人工资。
(六)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凡进出口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其所生产的出口货物和所获得的工缴费免征增值税。凡新办“三来一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不足十年而享受
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要按规定追回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七)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于国内市场紧缺而国家允许进口的,经市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和依法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三来一补”企业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国产原材料、零部件进
行加工装配制成产品后出口。
(八)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自货自运深、港直通车:
1、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年加工费达100万港元以上者;
2、补偿贸易企业,外商投资50万美元、年出口50万美元以上者;
3、每月进出口货物达60吨以上者。
(九)市财政对区属(含村镇,下同)“三来一补”企业收取的占工缴费3%的统筹部分不再收取。市财政对市属“三来一补”企业收取的统筹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商务单位对市属“三来一补”企业工缴费收取的手续费,由占工缴费的5%调整为3%。

三、加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对“三来一补”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三来一补”企业应按市有关规定,设立帐簿,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合理核定工缴费结汇基数。
(十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三来一补”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加强防火、防事故等安全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对违反安全制度的“三来一补”企业必须依法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三来一补”企业所在地区应加强治安管理。采取社企联防、区域联防、村镇联防、警民联防等措施,充分发挥各种治安自治组织和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认真及时处理好因劳资纠纷引发的问题,创造良好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三来一补”企业要认
真做好内保工作。
(十三)各级政府要统一政令,对现有“三来一补”企业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降低企业的收费标准,减少收费项目。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特区内由市政府规定,特区外由宝安、龙岗两区政府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核准后执行。所有收费实行收支两条
线,由负责该项收费的部门开单,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取。建立有利统一管理的收费卡制度,收费卡上没有的收费项目,“三来一补”企业有权拒付。建立对乱收费的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该单位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十四)规范对“三来一补”企业的检查工作。确属必要的检查,由各级政府批准统一进行。坚决查处到企业吃、拿、卡、要的恶劣行为,切实纠正乱检查的现象。
(十五)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对“三来一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三来一补”的项目申请,按原管理权限和程序分别由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除需报送外经贸部审批的项目外,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三来一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申请,凡
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应自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十六)各镇、村的工缴费统筹收入,应划出一定比例建立自营工业体系,生产适销对路的自营产品,培植稳固的经济基础。
(十七)提高中方参与“三来一补”企业管理的能力。中方除向“三来一补”企业派出厂长和财务人员外,有条件的还应派出技术人员、业务经营人员,切实参与“三来一补”企业的运营,提高中方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消化吸收能力。

四、其它
(十八)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由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5月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71号  



  为推进闽江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闽江流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闽江干流新建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水口枢纽过船建筑物的出港签证。

  三、闽江流域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四、我部此前有关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25日






文档附件:

1.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1/P020130114574192042626.doc





附件:



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目 录
前 言 II
1通则 1
1.1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一般要求 1
1.4定义 2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2
2. 闽江干流过闸干散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3
3. 闽江干流过闸自卸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4
4. 闽江干流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5

前 言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对推动内河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降低内河船舶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过去十几年来闽江干流常用船型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究的基础上,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闽江干流运输货种、运量需求,与航道、过船建筑物的技术标准等通航技术条件。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经过多方案技术优化论证研究编制。
   本尺度系列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提高航运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和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1通则

1.1目的
   为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特制订《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
  1.2.1本尺度系列适用于航经闽江干流马尾—南平延福门(经南港航道)并通过水口枢纽过船建筑物的内河干散货船、集装箱船、自卸散货船等运输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的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等非运输船舶。
  1.2.2 过闸多用途船舶主尺度,按照主要运输货品种类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2.3 对于非通过水口枢纽过船建筑物的内河运输船舶,不采取强制实施主尺度系列的方式推进船型标准化。
1.3一般要求
   1.3.1 本尺度系列包含过闸运输船舶航行区域、所载主要货类及船型序列等信息提示。除另有说明外,用户可根据需求按船舶种类、船型名称,选取相应的船舶主尺度。
   1.3.2 过闸船舶主尺度应满足本尺度系列总长、总宽的有关规定。
   1.3.3 本尺度系列所列出的设计吃水为参考值,用户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船闸的限制条件。
   1.3.4 用户确定船舶高度时,应充分考虑航道、船闸、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对船舶高度的限制。
   1.3.5 需在内河其他通航水域航行的过闸船舶,其主尺度还应满足相关水域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1.3.6 船舶(队)营运航速应不低于预定航程水域内可能出现的最大流速,且应满足海事管理机构对最低对岸航速的要求。在满足船舶(队)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1.3.7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13号)。
   1.3.8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符合主管部门及相应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
   1.3.9 按本尺度系列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中国造船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船舶的主尺度偏差-总长及总宽允许偏差范围为:L/1000mm及B/1000mm。
1.4定义
   本尺度系列采用定义如下:
   总长----指船体(包括永久性固定结构在内的)最前端至最后端间垂直于舯站面方向量度的距离。符号:LOA 。
   总宽----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最大距离。符号:BOA。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1.5.1 本尺度系列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1.5.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1.5.3 本尺度系列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2. 闽江干流过闸干散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闽江干流过闸的内河干散货船主尺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福建省闽江干流过闸干散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LOA
m B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备注
闽江干货-Ⅰ 45~47 8.0 1.4~1.6 250~350 兼顾沙溪干支直达 
闽江干货-II 52~54 10.3 1.6~1.9 400~750  
闽江干货-III 72~75 10.8 2.0~2.2 750~1250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干散货船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3. 闽江干流过闸自卸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闽江干流过闸的内河自卸货船主尺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福建省闽江干流过闸自卸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LOA
m B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备注
闽江自卸-Ⅰ 44~45 8.3 1.6 250~350 兼顾沙溪干支直达 
闽江自卸-II  54~56 8.9 2.0 400~750  
闽江自卸-III  59~62 10.8 2.2 700~950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干散货船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4. 闽江干流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闽江干流过闸的内河集装箱船主尺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2 福建省闽江干流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LOA
m BOA
m 参考设计
吃水m 参考载箱
量级TEU 备注
闽江集-Ⅰ 54~55 10.1 1.4~1.6 24~33 兼顾沙溪干支直达 
闽江集-II 64~65 10.1 1.7~2.2 36~55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空载吃水至上层建筑最高固定点高度不得大于6.0m。
  4)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集装箱船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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