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41:47  浏览:9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2003-05-12

国办发[2003]4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10号)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温家宝(国务院总理)

副组长:陈至立(国务委员)

成 员:马 凯(发展改革委主任)

    周 济(教育部部长)

    徐冠华(科技部部长)

    张云川(国防科工委主任)

    金人庆(财政部部长)

    杜青林(农业部部长)

    路甬祥(中科院院长)

    徐匡迪(工程院院长)

    陈进玉(国务院副秘书长)

    陈佳洱(自然科学基金会主任)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陈进玉兼任办公室主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的规定(试行)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锦政规[2000]3号

发布《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的规定(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月八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对重大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由市政府决策投资,具有风险较大,对全 市经济牵动作用强的项目;代表城市形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与市民生 活密切相关,影响较大的项目等。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重大项目专家评审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 具体负责协调评审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一名副主任兼主 任,办公厅、计委、经委、建委、科委、外经贸委、农办各派员组成。
第四条 重大项目专家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协调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批 示及项目特点,指定对口评审单位负责。
第五条 对符合实行专家评审范围的项目,应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首席专家 由市政府聘任,其他成员由对口评审单位负责聘任。
第六条 进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均应具有对国家和企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 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项目论证。首席专 家应是在国内外具有较深资质和较高信誉的行业领先人才。其他成员人有相应的知 识水平和实践经验,信息面较宽,对项目作用、前景、所涉及的经济领域、市场有 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专家的构成应包括规划设计专家、技术专家、经济专家 、管理专家等。
第七条 实行专家评审,必须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项目的技术、效益、风险 、市场前景、环保要求、性能保障、规模标准、区位作用、综合配套等,通过各方 面的实地考察和论证,提出明细开发目标,并出具明确的综合评审意见。
第八条 对评审结果有争议的项目,可采取用以市政府名义向更高级评审机构 和专家资询的方式补充审查。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评 审申请,报请市政府主管领导批转协调办公室;
(二)协调办公室接到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后,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及项目特点 ,及时落实对口评审单位,并代表市政府聘请首席专家,对口评审单位应根据协调 办公室的意见,制定评审方案并组织评审;
(三)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后,对口评审单位应尽快将评审结果( 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对该项目的评审意见、专家名单、评审委员会审查 结论性报告、国家特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等)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常务会 或市长办公例会依据评审结果认论决策。
第十条 专家评审实行有偿评审,评审经费由组织评审单位向项目单位落实, 经费数额根据专家资质和规定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未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或经评审不可行的重大项目,有关部门不 予审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范围外的项目,仍由各部门按有关法规、政策及规定程序组 织评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84号
关于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的行政法规。贯彻落实好《条例》,对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重大意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条例》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条例》,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的投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各地、州、市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各县(市)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各地、州、市,县(市)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制度,做好城镇居民点、重要工程设施、交通沿线和风景名胜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各项工作。
  三、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建立县(市)、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落实责任,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确定具体监测人员和责任人。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认真落实防治建议和措施,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普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水平和自救能力。
  四、汛期是地质灾害的高发期,要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汛前和汛期的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发现问题要果断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灾害发生,减少灾害损失。
  五、各级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路、水利、旅游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分工负责,联合制定防治措施,联合采取行动,共同做好当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