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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9:38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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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地[1987]30号

1987-12-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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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

建设部


关于做好2003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注工[2003] 11号

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5号)《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7号)的精神,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已经正式启动。为保证考核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各有关单位及各地、各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严格按照从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3]24号、人发[2003]25号、人发[2003]26号,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人发[2003]27号文件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留地方,一份留专业委员会,一份上报全国委员会),严禁一个人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重复申报。

  2.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执业资格者不得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的考核认定。

  二、申报材料

  1.推荐单位和有关主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3]24号、人发[2003]25号、人发[2003]26号,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人发[2003]27号文件中对申报材料的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核、复核。

  2.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各地和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审报材料意见函、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附表2)、审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附表3)(以上附表均需报送电子文档)的要求认真汇总,连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4.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获奖人员必须提供发奖单位认可的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排名表。

  三、工作进度安排

  1.为了保证工作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于7月30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的申报考核认定人员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2.各专业委员会将于9月底前完成申报考核认定人员的初审工作。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同时在建设部机关网站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示(网址:www.cin.gov.cn和 www.cein.gov.cn),公示时间为15天。

  考核认定的测试手册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即可向各专业委员会订购。

  3.各专业委员会将于10月中旬进行公示后对举报材料的复查,11月中旬完成对申报考核认定人员的测试工作,12月中旬前将各专业委员会审报材料意见函、各地及有关部门审报材料意见函、初审情况汇总表(附表1)、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附表2)、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附表3)(以上附表均需报送电子文档)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4.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将于2004年3月底前完成四个专业申报考核认定人员的终审,并报建设部、人事部及交通部批准后,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人员名单。

  四、申报费用

  考核认定申报费用为800.00元/人,由各地勘察设计主管机构,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主管勘察设计部门在接受申报时向申报人收取。其中300.00元/人由地方或主管部门留用(含税),税后500.00元/人上交各专业委员会。汇款至

  1、电气专业委员会:(以此为准)

  开户行:北京工商银行新街口支行六铺炕分理处

  户 名:北京伟业恒通电气工程师注册咨询有限公司

  帐 号:0200022309006801890

  2、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

  开户行:北京工商银行长安支行长安分理处

  户 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帐 号:4852-49098-28

  3、化工专业委员会:

  开户行:光大银行北京安定门支行

  户 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帐 号:0100302128842

  4、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

  开户行:天津市建设银行河西支行灰堆分理处

  户 名: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帐 号:716-221600261001227

  五、申报材料报送地点及联系电话

  各地和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将审核、复核并汇总后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1、电气专业委员会:(以此为准)

  地址:北京市安德路65号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

  邮编:100011

  联系人:陈 燕、柴 玮

  联系电话:010-62368339、010-62367160

  010-64013311转8763、8783 传真:010-62367153

  2、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15号楼0108、0109、0110室。邮编:100045

  联系人:朱秋萍、周昕、毛文中

  联系电话:010-63369167、010-63369166(含传真)

  3、化工专业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安外外馆斜街安华里五区十八号楼七层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邮编:100011

  联系人:米佩瑶、信 群

  联系电话:010-64262461、010-64262516(含传真)

  4、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水运司工程技术处。邮编:100736

  联系人:王建斌、刘 鹏

  联系电话:010-65292616、010-65292705(含传真)

  各专业委员会上报全国委员会的材料送至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工程师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邮编:100037

  联系人:王莲君、王吟一

  联系电话:010-68318798、010-68318948(含传真)

  附表1:注册    工程师(  )初审情况汇总表

  附表2:注册    工程师(  )考核认定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

  附表3:注册    工程师(  )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



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犯罪中止在数罪并罚中的适用
——兼与北京市高院刑一庭商榷


笔者在《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三辑(总32期)中有幸拜读了由北京市高院刑一庭提供、南英同志审编的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一案的文章,在理解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的同时,又对犯罪中止适用的问题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在此希望能与北京市高院刑一庭的同志及南英老师进行探讨。
该案的经过是:2002年6月6日,被告人王元帅主谋并纠集被告人邵文喜预谋实施抢劫。当日10时,二人携带橡胶锤、绳子等作案工具,在北京密云骗租杨某驾驶的松花江小型客车。当车行至怀柔区大水峪村路段时,经王元帅示意,邵文喜用橡胶锤猛击杨某头部数下,王元帅用手掐杨某颈部,致其昏迷。二人抢得汽车及手机一部、寻呼机一个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2000元。二人见被害人昏迷不醒,随谋划用挖坑掩埋的方法将被害人灭口。被害人佯装昏迷,趁王元帅寻找作案工具,不在现场之机,哀求邵放其逃走。邵同意掩埋杨时挖浅坑、少埋土,并告知掩埋时将杨某的脸朝下。王元帅返回后,邵未将杨某已清醒的情况告诉王。后邵文喜挖了一个浅坑,并向王元帅称其一人埋即可,便按与杨某的事先约定将杨掩埋。二被告人离开后杨某爬出获救。经鉴定,杨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均以构成抢劫罪;二人在结伙抢劫至被害人受伤后,为灭口共同实施了将被害人掩埋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判决:王元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邵文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王元帅不服,提出上诉。
经北京市高院二审审理认定:邵文喜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故改判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驳回王元帅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北京市高院这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依法改判的精神,这无疑是法院依法办案的最佳体现,但同时笔者认为北京市高院刑庭的同志在处理此案中仍有一点是值得商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该案的生效判决之所以判处“邵文喜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七年。”的主要理由正如该文(P27)所述:“邵文喜在犯罪开始时曾用橡胶锤将被害人打昏,给被害人身体已造成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故对邵减轻处罚是正确的。”这里,该判决显然将邵用橡胶锤将被害人打昏的抢劫行为和其之后的杀人行为混淆在了一起,并由此使邵的刑罚加重。由该案情可知,邵之所以用橡胶锤将被害人打昏,其犯罪目的很明显,而且也已被该判决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是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而另一被告王元帅和邵文喜之所以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因为“二人谋划用挖坑掩埋的方法将被害人灭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而不是因为邵用橡胶锤将被害人打昏。并且应当指出的是,在二被告人谋划掩埋被害人时,二被告人的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而该判决认定的犯罪中止是指其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的中止,二审判决怎能将邵在抢劫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认定成是邵在故意杀人中止过程中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呢?笔者认为刑法中规定的犯罪中止的量刑情节应当是针对被认定构成犯罪中止的罪名下的犯罪行为,而不应联系前一个犯罪行为。由于邵的犯罪中止行为,被害人在被抢劫后生命和身体均没有再造成损害,那么就应当对其故意杀人罪免除处罚。该判决认定的“给被害人身体已造成损害”显然是邵在抢劫过程中的行为所致。被告人邵文喜在抢劫罪的量刑上已对其用橡胶锤将被害人打昏的行为承担了相应的刑罚,如将此行为认定成邵在故意杀人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难免产生重复处罚的嫌疑,不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邵在故意杀人犯罪中止过程中确实对被害人造成了其他损害则另当别论。
以上拙见,请予探讨。

河北恒佳信律师事务所
梁春凯 律师
200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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