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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39:56  浏览:8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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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2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我局制定了《马鞍山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马鞍山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的伤残部位需要安装更换辅助器具(以下简称配置辅助器具)的,应遵守本办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见《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附件)。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需求量确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照《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服务协议执行。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六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作出确认结论,并将《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发给工伤职工本人及用人单位。
第七条 工伤参保职工应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到经办机构办理辅助器具配置手续。
第八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
第九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的,本人可以提出更换,并由用人单位持书面申请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更换确认手续。
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拒绝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其选定的辅助器具产品,提出配置超出《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的辅助器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与之签订自费协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限额内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结算;超出部分的费用,按自费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未履行第十条的规定,为工伤职工配置了超出《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最高限额的辅助器具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由第三方责任造成职工因工伤残,已由事故责任方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或者给付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配置费用,符合更换条件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消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配套执行。

附件:

辅助器具项目及费用限额表


序号
项 目
年 限
安装配置费
备 注

1
髋离断大腿假肢
3—5
9000
含训练费

2
大 腿 假 肢
3—5
6700
含训练费

3
小 腿 假 肢
3—5
4600
含训练费

4
半 足
3—5
1200


5
上 臂 假 肢
3—5
1600


6
前 臂 假 肢
3—5
1300


7
假 手
3—5
600


8
轮 椅
10
850


9
假 眼
5
300


10
助 听 器
5
800


11
矫 形 鞋
2
1000
两双(一单一棉)

12
拐 杖
5—10
150
每付

13
矫 形 器(颈)
5
200


14
矫 形 器(腰)
5
800


15
矫 形 器(胸)
5
1300


16
矫 形 器(腿)
5
1500


17
眼 镜
5
500


18
假 牙
5—10

按工伤医疗管理的

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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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



发改规划[2013]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要求,完善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的配套政策,现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总体政策方向
制定实施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围绕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这一战略任务,分类调控,突出重点,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资源要素按照主体功能区优化配置,为主体功能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促进城乡、区域以及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一)加大政策力度。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完善各项相关政策。在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导产业发展布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等各项工作中,都要按照主体功能区建设的需要,把相关政策区域化和具体化,充分发挥在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二)突出政策重点。要从各类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出发,把握不同区域的资源禀赋与发展特点,明确不同的政策方向和政策重点。对优化开发区域,要着力引导提升国际竞争力;对重点开发区域,要促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对农产品主产区,要大力提高农产品供给能力;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要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对禁止开发区域,要加强监管。
(三)优化政策组合。要把投资支持等激励政策与空间管制等限制、禁止性措施相结合,明确支持、限制和禁止性政策措施,引导各类主体功能区把开发和保护更好的结合起来。通过激励性政策和管制性措施,引导各类区域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谋发展,约束各地不合理的空间开发行为,切实把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落到实处。
(四)注重政策合力。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多方协作、相互配合、统筹推进。要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的任务分工和要求,从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能出发,突出政策方向和重点,注重把握政策边界,与其他部门配套政策相互支撑,形成政策合力,增强政策综合效应。
(五)提高政策效率。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要针对各类主体功能区的不同功能定位,确定不同的调控方向和调控重点,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等政策的导向作用,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与社会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金按照主体功能区的功能要求进行配置,逐步完善国土空间科学开发的利益导向机制。
二、引导优化开发区域提升国际竞争力
支持优化开发区域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向高端、高效、高附加值转变,引导城市集约紧凑、绿色低碳发展,提高资源集约化利用水平,提升参与全球分工与竞争的层次。
(一)在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和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布局、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加快培育创新型城市,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
(二)政府投资加强对具有竞争优势和市场潜力的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合理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重点开发区域转移,加快产业升级步伐。
(三)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控制城市建成区蔓延扩张、工业遍地开花和开发区过度分散布局,按照工业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引导开发区向城市功能区转型,确保城郊农业用地特别是“菜篮子工程”用地不被侵占。
(四)鼓励城市政府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规模较大的城市,政府投资对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大节能减排的监管力度,强化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等指标的约束性作用,减少经济增长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损害,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适当控制新建火电项目,稳步发展沿海核电项目。积极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提升城市综合适应能力。
(六)加快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尤其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等大能力运输方式及综合交通枢纽。强化优化开发区域城市群内城市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分工协作,适当分散特大城市中心城区的功能。
三、促进重点开发区域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支持重点开发区域优化发展环境,增强产业配套能力,加快形成现代产业体系,促进产业和人口集聚,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一)政府投资侧重于改善基础设施和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引导,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支持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引导各类要素向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集聚,增强产业配套能力。支持国家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开展产业转移对接,鼓励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重点开发区域共同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遏制低水平产业扩张。
(二)依托国内能源和矿产资源重大项目,以及主要利用陆路进口资源的重大项目,优先在中西部地区重点开发区域布局。高技术重大专项、重大工程和重大制造业项目原则上在国家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布局,优先在中西部国家重点开发区域布局。
(三)在保持并增强粮食生产能力的同时,鼓励发展都市农业、城郊农业和休闲农业,保障“菜篮子工程”建设和农产品供给能力。
(四)合理控制开发强度,避免盲目开发、无序开发。鼓励按照产城融合、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要求改造开发区,限制大规模、单一工业园区的布局模式,支持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以及低碳园区、低碳城市和低碳社区建设,防止工业、生活污染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扩散。
(五)引导重点开发区域吸纳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人口转移,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要求,支持加大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供给规模与吸纳人口规模相适应。
(六)支持发展城际铁路,加快推进综合交通网络建设,引导和支撑城市群优化布局。
(七)支持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对规划内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予以投资支持,因地制宜科学实施一批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提高区域水资源调控水平和供水保障能力。
(八)支持煤炭资源丰富的重点开发区域积极推行煤、电、化、热一体化开发,加快建设大型煤电基地及煤电外送通道。
四、提高农产品主产区农产品供给能力
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大局出发,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鼓励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加强耕地保护,稳定粮食生产,发展现代农业,构建循环型农业体系,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投入力度。
(一)逐步加大政府投资对农业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向农产品主产区特别是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倾斜。对农产品主产区国家支持的建设项目,适当提高中央政府补助或贴息比例,降低省级政府投资比例,逐步降低市县级政府投资比例。
(二)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建设田间设施齐备、服务体系健全、集中连片的商品粮基地。支持优势产区加强棉花、油料、糖料生产基地建设,大力推进畜牧、水产的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农业结构和种植制度调整,加强适应技术研发推广,增强农业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三)加大扶持力度,引导农产品加工、流通、储运等企业向农产品主产区集聚发展。鼓励依托优势产业和板块基地,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支持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绿色生态产品,培育地理标志品牌。
(四)鼓励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加强农业清洁生产和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控制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
(五)控制城镇和开发区扩张对耕地的过多占用,控制农产品主产区开发强度。围绕农产品主产区的县城和重点镇,强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导人口和产业集聚。
(六)积极发展普通铁路,为大宗农产品提供大能力运输通道。支持连接重点县城和中心镇的国道公路建设和养护,发展农村公路,提高公路普遍服务水平。推广沼气、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五、增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服务功能
要把增强提供生态产品能力作为首要任务,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增强生态服务功能,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因地制宜地发展适宜产业、绿色经济,引导超载人口有序转移。
(一)逐步加大政府投资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特别是中西部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发展。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国家支持的建设项目,适当提高中央政府补助比例,逐步降低市县级政府投资比例。实施好天然林资源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
(二)对各类开发活动进行严格管制,开发矿产资源、发展适宜产业和建设基础设施,须开展主体功能适应性评价,不得损害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三)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环境标准和碳排放标准,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地发展旅游、农林牧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等产业。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通过设备折旧补贴、设备贷款担保、迁移补贴、土地置换、关停补偿等手段,进行跨区域转移或实施关闭。
(四)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城镇建设和工业开发要集中布局、点状开发,控制各类开发区数量和规模扩张,支持已有工业开发区改造成“零污染”的生态型工业区。鼓励与重点开发区域共建共办开发区,积极发展“飞地经济”。
(五)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优先向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薄弱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倾斜。
(六)选择培育若干县城和重点镇,作为引导人口集中、产业集聚的载体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以及生态移民点集中布局所在地。
(七)以完善公共服务和发展适宜产业为导向,有序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旅游景区建设必要的通景交通基础设施,根据需要建设用于旅游、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救援等通用航空机场,支持点状开发的县城和重点镇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及对外交通设施。在严格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在水能资源丰富的地区有序开展水电流域梯级开发。从严控制火电建设,逐步关闭或迁移不符合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的能源基础设施。
六、加强禁止开发区域监管
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加强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和文化遗址等自然文化资源的保护。
(一)严禁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二)在不损害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允许保持适度的旅游和农牧业等活动,支持在旅游、林业等领域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
(三)从保护生态出发,严格控制基础设施建设。除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救援和必要的旅游基础设施外,不得在禁止开发区域建设交通基础设施。新建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严禁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避免对重要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的分割。
(四)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不断提高保护和管理能力。
七、建立实施保障机制
(一)优化完善主体功能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重点支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特别是中西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的发展,加强对主体功能区建设的支持和引导。中央投资安排,要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相应做好相关工作。
(二)开展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按照分类探索、整体规划、重点引导、协同推进的原则,优先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选择一批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市县开展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探索限制开发区域转型发展、科学发展的新模式、新路径。
(三)组织编制实施重点地区区域规划和政策文件。要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编制和实施重点地区区域规划和政策文件,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加强区域规划和政策文件实施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开展规划修编,进一步加强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
(四)开展主体功能适应性评价。编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要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视需要开展主体功能适应性评价,使之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
(五)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着力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开展生态补偿,引导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下游地区与上游地区开展横向补偿。探索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生态产品标志等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逐步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优先将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林业碳汇、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六)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对《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配套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强化主体功能区建设进展情况的跟踪评估。通过监督检查和评估,注重研究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扎实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作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和重要抓手,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切实推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贯彻落实,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18日




试论基因技术发展对法律的挑战

吕炳斌(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本文面对基因科技发展对人类原有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提出的挑战,介绍了人类基因组ELSI计划以及一些重要问题,如基因滥用、基因隐私、改良基因、转基因技术所涉及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以抛砖引玉,与大家一起探讨。
[关键词]:基因 基因技术 伦理 法律 ELSI




人类基因组计划是跨世纪的伟大工程。它不仅通过揭示人类生命活动的遗传学基础而带动整个生命科学的发展,而且工业、农业、环境保护也将从中获益匪浅。同时,人类基因计划的研究对人类原有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的冲击也是空前的。
人类基因的计划自1990年正式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人类基因组计划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读出人类基因组30亿个核苷酸对组成的漫长序列(即基因组全部ATCG语言);第二阶段是读懂这部认识人类自身的“天书”(即读懂基因是全部由30亿个ATGC符号组成的序列)。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重要性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纷纷踏入这一领域。在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研究中,充满着合作与竞争。1993年7月,我国自然科学基金会正式决定将“中华民族基因组若干位点的研究”作为“人类基因组计划”的一个部分列入国家重大项目。目前,各国又在基因组计划和后基因组计划领域开展激烈的竞争,如欧盟委员会对基因组研究的支持新举措包括:设立一种新型的项目即“集成项目”,加强对基因基础设施的支持。1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快速发展使得人类的伦理和法律体系必须做一些必要的思考和适应。正如人类基因组计划中国联系人杨焕明教授所言,“我们的道义或伦理、个人生存心理、社会结构与行为等各方面都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从人文角度来说,连人性、人文、人权、平等甚至社会结构都将被重新讨论”。2自1985年开始提出“人类基因的研究”的设想,到1990年美国对这项研究正式启动以来,在科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和科学政策制定者中一直展开着激烈的争论,如1987年在“Issue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杂志第三类第三期上就同时发表了F.J Ayala, L Hood, D.Baltimove和W.ailbant等讨论“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数篇文章,这些文章集中反映了人类基因组计划提出之初所暴露出来的社会、伦理、法律上的一些关键问题,长期以来,科学家、法学家、伦理学家也从未停止过此类争议,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测序俱乐部”——“人类基因组计划”(HGP)也将5%左右的经费用于这方面的研究。

基因科技对人类社会法律伦理的挑战是多方面的,从下文所列ELSI主要内容中我们就能感到其涉及之多,本文着重介绍以下方面。
首先是基因技术滥用的威胁。科学技术历来是一把“双刃剑”。正如核技术可以用于发电造福人类,也可以用于战争毁灭人类;基因科学也是如此,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可以造福人类,但一旦滥用,其后果真是不堪设想,可以威胁人类的生存,甚至毁灭了人类。防止和控制基因技术的滥用是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目的是保证基因技术的安全使用。从目前我们所能预测的种种基因技术滥用看,主要有以下可能:克隆人(胚胎干细胞克隆具有更大争议,本文克隆人不包括这一问题)、制造非人非兽的怪物,利用基因技术选择优良人种,利用基因技术制造基因武器等等,这种行为往往受不正常的或非道德的目的驱使,社会能否容忍这些行为,我们的道德能否接受这些行为,值得思考。基因技术滥用后果极其严重,人类社会的一切都将受这破坏甚至遭受毁灭性后果。基因技术一旦滥用,人类的伦理和法律就会变得苍白无力甚至不复存在,必须在滥用发生之前研究好其伦理、法律问题及对策,以防患于未然。下面简要谈谈几种常见的可能的基因技术滥用及其后果:克隆人是社会上关注较多的问题,一些基因技术拥有者有可能扮演上帝造人的角色,克隆人在现在看来仍然是不可思议的,很难被公众接受,这种技术面临着极大的道德谴责。克隆人将对人类传统人生价值观提出以下三方面的挑战:“我的意识”、生死观和命运观。3这些都将从深层次对人类原有的伦理道德体系提出挑战。通过基因技术制造怪物将破坏人类原有的生态平衡,克隆动物对生物多样性产生威胁,一些动物的天性将会被人为的改变,整个生物界发展何去何从不得而知。正如专家指出: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雄心太大,鉴于自然科学是“双刃剑”,我们考虑到它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不得不考虑:这些消息落在生物恐怖主义者或者其他人类公敌手中怎么办?这些信息的错用和滥用有怎么办?4
关于人类后代拥有改良基因的权利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分子遗传学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使我们不得不思考“人是什么”这个问题。“基因和生殖工程,正如它的批评者们反复强调的,严重危及到人的本质以及与其相关的人道、人性问题”。5干预胚胎的发育引起了最严重的恐慌——人在开始按照自己的想法塑造自己了。基因技术的完善和发展将很容易从遗传学角度来控制自己了。“我们并没有把几十亿元的用于揭开我们自身生物学之谜的研究经费花费在满足唯美的好奇心上,而是寄希望于改造我们的生命。”6应该说,基因治疗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对基因的改良,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HUGO)伦理委员会委员 K. Berg教授给基因治疗定义如下:基因治疗(gene therapy)是指通过遗传物质或使之表达,重构或纠正缺失或异常的遗传功能或干扰引起疾病的过程来纠正或预防疾。7
另一种拥有改良基因的手段就是干预胚胎,“人们争议最多的是婴儿出生之前进行胎儿遗传学测试的现象越来越多,倘若测试结果不利于受测试者,那么堕胎就是唯一种有效的医疗措施”8,通过干预胚胎可能对优生学带来新的挑战,“德国却对某些项目在优生方面的成分表示极为忧虑,......鉴于德国在20世纪优生学历史上扮演的角色,这样的反映自然是可以理解的。”9。基因突变使线虫的存活期延长了一倍,如果一旦有一天,人类达到了破解整个基因组的水平,人类的优化将成为伦理上最为争议的问题,通过基因技术可以赋予人类更高的智慧,更强健的体魄,更强的疾病抵抗力或者更长的寿命,但同时了存在着未经证实的风险。但是如果其安全性得到证实,人类会广泛采用这种技术吗?如果会,人类的伦理和法律又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再次,基因歧视与平等理念问题也值得探讨。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多了一种新的歧视——基因歧视。正如美国宾西法尼亚州立大学生物伦理学中心伊纳·罗伊指出:“如果我们有能力像借助指纹一样使用遗传材料去可靠的鉴定一个人的身份,那么我们同样有理由根据基因对某些人加以歧视”。10人类中每一个个体分享着99.9%的相同基因组成,每个个体只存在1%的差别,而这1%却可能导致优劣的价值判断,引起基因歧视。所谓基因歧视,按照Natowicz的说法,是指单独基于个人基因构造与正常基因组的不同,而歧视该个人或其他家庭成员。11基因歧视主要由致病基因引起,所谓致病基因,即人体携带的对某种疾病具有易感染性的基因,中国“人类基因组计划”重大项目秘书长、人类基因组计划中国联系人杨焕明教授,“人类所有疾病都直接,间接与基因有关”。从某种程度上说,基因歧视问题与基因隐私权问题密切相关,但基因隐私权更多地从法律角度上通过赋予权利的构想来保障人对自身基因所拥有的权利,基因歧视则上升为社会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基因歧视问题的解决,要依靠法律,也要依靠“平等”的理念。人类平等原则确定由来之久,面对基因科技挑战,这一原则必须加以重新解释和巩固,我们大家都不希望看到因为基因而产生的歧视,虽然这一歧视由于高科技引发,但这却是一场重大的社会退步。科学告诉我们,其实,有时候情况比较复杂,被认为致病的基因在一定情况下对机体可能起到保护作用,12如在非洲,许多人患有镰形细胞症,这是基因引起的;但是非洲又有致病的恶性疟疾,可引起镰形细胞症的基因的携带者却比不具此基因的人健康,更能抵御恶性疟疾,这样,这种“致病基因”在这里变成了“御病基因”。又,根据阿德里纳的分类,基因缺陷依据患病概率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肯定型:发病与基因缺陷之间关系明确,只要该个体某一单一特定的基因有缺陷,就有重大发病概率,只不过时间有早晚而已,如亨廷顿舞蹈病。二是不定型:基因缺陷与发病概率之间并不十分明确,如虽然科学证明某些基因缺陷存在会导致患乳癌、心脏病等,但究竟是否真的发生不能确定,因为这种基因必须在特定的生活条件和外在情况下与其他基因配合才能发生病变。三是否定型:即基因缺陷肯定不会引发病变,只不过会遗传给后代,如血友病(hemophilia)、杜兴化肌肉萎缩症(Duchenne Muschlar Dytrophy)、镰刀型贫血病等。13到目前为止,第一种类型的基因缺陷在已经发现致病基因中只是极少数,而其他两种类型的基因虽然有缺陷,但离发病还有一端距离,即使是可能发生病变的基因缺陷,其发病的概率也与其他诸多因素有关,未必一定很高。14
另外,基因隐私权和知情权问题也一直困扰着人们。基因歧视是一种新的歧视,基因隐私问题是一个新的隐私问题。基因载有人体大量信息,有些是权利人所不愿公开的,一旦公开,可能会给他的工作,生活乃至生存造成不良后果,所以,基因隐私权之所以特殊,就是因为它已和人类生存问题联系在一起了。工作单位可能为了某种利益的考虑而察看员工基因信息,一旦发现致病基因或缺陷基因,可能会开除员工,以减少医疗费等一大笔开支,同样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因为某人携带致病基因或缺陷基因而拒绝其投保,另外,基因隐私的泄露,为权利人身边其他人所知,可能导致公众对它的歧视,这就造成了对他社会地位的贬抑。一般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5。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这四项权利。16故而,基因隐私权是自然人就其自身特有的有关自身的,一般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基因图谱及其他基因信息及其物质载体进行控制的一种人格权,主要是权利人对自己的基因信息的隐瞒权,也包含其对基因信息的利用权、维护权、支配权等。基因隐私权的建立有助于保护个体基因信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同时也赋予权利主体合理利用或准许他人查看,利用自己隐私的权利。落实到具体操作上,DNA样本及其信息的使用,应避免认出当事人,办法是匿名,加样本加以编码,使之不能被追踪,这样就即提供了人口学和临床资料,有保护了隐私。17
基因知情权是与基因隐私权有冲突的一项权利。根据知情权主体可以将基因知情权分为基因隐私主体对自己基因信息的知情权和除基因隐私权主体之外的社会公众对某人基因隐私要求知情的权利。基因隐私权与基因知情权的冲突在所难免,应当根据上海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倪正茂研究员提倡的“社会效益第一原则”18等原则来处理其关系,一般而言:基因隐私权是相对的;基因知情权是有条件的,必须出于在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另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问题。现代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具有影响人类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潜力,它与国民经济关系十分密切,可以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医学、食品、国防等领域,并且酝酿着新的突破。可以肯定,它将在21世纪整个人类世界大放异彩,成为新技术革命的重大组分。19转基因生物就是利用分子生物学手段,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生物物种中去,使其出现原物种不具有的性状或产物,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对生态存在的安全问题,另一方面指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在考察转基因技术的功与过是,主要涉及到转基因技术对生物的多样性问题,转基因的逃逸现象和转基因作物的育种问题。20转基因植物是否会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是否会打破原有生物种群的生态平衡,这些都值得疑虑,转基因动物方面的问题在前文“基因滥用”中已有涉及,如何防止某些社会恐怖分了制造出各种匪夷所思的“怪物”?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热点。所谓转基因食物,指人类通过转基因技术获得的某种程度上更符合人类需要的的食品。1998年8月,英国阿伯丁的罗威特研究所教授普兹泰发现老鼠食用转基因土豆之后免疫系统受到破坏,普兹泰进一步推论:消费者所食用的转基因食物也存在安全性问题,这一消息引起了众多转基因食物消费者的惊慌。关于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上,经和组织(OECD)1993年提出了实质等同性原则。即如果认为转基因植物生产的产品与传统产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则可以认为是安全的,反之,则应进行严格的安全性评价。在进行实质等同性评价时,一般考虑两个素,即有毒物质和过敏源,必须确保转入的外援基因或基因产物符合一般的安全标准不至于对人类产生威胁。而对转基因食物的安全性问题,法律该如何选择?欧盟从1998年起就已经规定,食品零售商就应该在标签上标明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充分赋予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在中国,国产的转基因食品还不多,但很多进口食品中都可能含有转基因成份,有关专家指出,基因工程的很多东西我们可能已经接触到了,只是不知道罢了,所以,我们一方面要普及相关知识,使消费者知道“转基因食品”,另一方面也应该加强立法,确保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安全使用和带来良好效果。关于基因技术发展和生态平衡问题,南方与北方的观点大相径。“人们一直说北方的生态意识强,但这次推动制定基因技术公约,即所谓生物安全纪要谈判的确实南方。确实,再生物技术的时代,南方代表了具有普遍意义的生物安全伦理观和生物伦理观。”21为了基因技术的安全使用,各国有必要在立场上取得一致。法国在2001年重审了转基因植物政策,对于转基因农产品的开发,将坚持积极研究和慎重发展的政策,以确保在顺利进行转基因技术研究的同时,保护法国消费者的健康利益和生态环境。22
最后,简要谈一下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基因专利问题。基因是一种有限的资源,人体共有约4万个基因,人类基因组只有一套。谁占有较多的基因,谁就会在基因的商业开发上占优势。对基因的占有方式是“基因专利”,正是基因专利保证了拥有者对基因应用领域的高度垄断。首先必须确立基因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基因的可专利性问题的焦点是基因究竟属于科学发现还是属于发明创造的争论。对此前人提出了几条解决途径。如,如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就体现了基因不是发现,而是发明这条思路23;基因是科学发现,但具备特定条件的科学发现仍可获得专利保护;淡化发明与发现的区分,严格专利性审查标准;24等等。确立了基因专利保护后又要研究具体的操作规则,应该说,这一领域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面临加入WTO,基因工程领域急切呼吁自主的知识产权,我国基因专利保护体系建立迫在眉睫。



可以说,人类基因组计划引发的伦理法律问题大讨论是有其必然性的,人类基因组计划一开始就建立了一个子计划:ELSI(ethical legal and social issues),ELSI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大的生命伦理学计划。25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哲学教研室主任李建全教授介绍,ELSI主要内容包括:
1、 基因信息利用的公平性问题:保险公司、雇主、法庭、学校、收容所、法律实施部门以及军队应当使用它吗?应当怎样使用它?
2、 隐私和保密问题:谁拥有和控制基因信息?
3、 由个体基因差异而引起的心理影响和伤害问题:一个人的基因缺陷如何影响社会上其他人对该人的看法?
4、 遗传检测和人口普查涉及的问题:父母有权让他们未成年的孩子检测成年才可能出现的疾病吗?医疗团体的检测和解释可信吗?在没有治疗方法的情况下应该检测吗?
5、 生殖问题:包括知情同意程序、决策中遗传信息的运用和生殖权利问题,医疗卫生人员是否恰当的告诉了当事人父母基因工程的风险和局限?胎儿基因检测怎样才是可信的和有用的?
6、 基因治疗问题:什么是正常的基因?什么是残疾或缺陷?残疾或缺陷是有什么决定的?残疾是疾病吗?需要治疗和预防它们吗?寻求医治贬低了现在受残疾影响的个人吗?
7、 基因改进问题:包括利用基因治疗方法提供一些父母想让孩子得利,但并不涉及疾病的治疗或预防的特征问题,这又提出了怎样的安全和伦理观念?如果基因改进普遍化,基因库的多样性是否受到影响?
8、 基因技术运用中的公平性问题:谁有权拥有这些昂贵的技术?谁来支付使用这些技术的人类费用?
9、 临床问题:包括卫生服务提供者、父母和一般公众的教育问题,检测过程中质量控制的标准和标准的执行问题,如何对基因检测作出精确、可信和有用的评价?
10、 产品的商业化问题:包括知识产权和数据库的利用问题,谁拥有基因和其他DNA片段?
11、 与人类责任有关的概念和哲学蕴含问题,包括自由意志和基因决定论、疾病、健康等概念问题,人们的特殊行为方式是由他们的基因决定的吗?人们总能控制他们的行为吗?那些基因差异可以看作是可以被接受的?
ELSI计划在1998年至2003年的研究重点是:审查与人类基因组序列完成有关的问题以及关于人类基因差异的研究问题;审查把基因技术和信息应用达到卫生保健和公众保健中提出的问题;检查把基因组学和基因环境相互作用的知识应运到非临床情况的问题;探索新的基因知识与哲学、神学、伦理学如何相互影响的问题;探索种族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学的因素如何影响基因信息的使用、理解和解释问题,基因服务的利用问题,以及政策发展问题,等等。26
值得指出,伦理问题上,应该研究基因科技对社会伦理的挑战和影响,也要研究科学家的伦理责任,所谓科学家的伦理责任,指“遵循科学本身的伦理规范,对科学社会后果的伦理评价”。27评价与高科技发展有关的伦理框架仍然是:不伤害人(non-maleficence),尊重人(respect),有益于人(beneficence),公正对待人(justice),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团结(solidarity)。这五项基本原则体现了人类及其社会的本性、价值和尊严。28另外,伦理问题还可分成实质伦理问题和程序伦理问题,比如在基因治疗领域就涉及到知情同意这一程序上的问题。
有专家在一次研讨会上明确提出下列四点:在法律上确认基因隐私权,在法律上确认基因专利权,在法律上禁止基因歧视行为,在法律上处罚基因滥用行为等29;这些建议很具有可行性,我们的法律体系应该尽快跟上科技潮流。
另外,还有由生物多样性的基因多样性及其伦理问题,基因治疗技术引出的医学伦理问题,如多基因复杂病疾遗传服务伦理问题以及现在刚刚出现的干细胞研究涉及的伦理法律问题等,以及最近兴起的胚胎干细胞伦理道德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大家的关注。我们即要研究基因技术发展的社会影响和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但作为现代法制社会的法学学者,我们更大的任务是作好研究工作,适时调整我们的法律,使法律、社会伦理、科技发展之间关系达到平衡和协调,从而达到科技进步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1 刘辉.欧盟加强对基因组研究的支持[J].全球科技经济了望.20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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