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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01:26  浏览:8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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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北京市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200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的请示》(京
劳社养文〔2002〕4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
均52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
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你市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合理确定退休早、基本
养老金偏低退休人员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水平。

你市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市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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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总行异地直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总行异地直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


第一章 贷款的目的、定义和作用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总行“四重”发展战略,集中调控和运用信贷资金,进行全系统战略性市场开发,增强全行综合竞争实力,总行决定由总行信贷业务部开展直接贷款业务,称为总行异地直贷。
第二条 总行异地直贷业务的作用。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制定的国民经济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支持国家重点开发项目;
二、按照“四重”原则,发挥总行对信贷资金的调控作用,支持有关分行争取优质客户,扩大市场份额;
三、完成国家交办的特定贷款任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资金来源
第三条 总行异地直贷贷款的对象包括:
一、国家级大型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
二、有借款资格的政府部门;
三、在国内外有影响的跨国公司、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和企业集团;
四、有效益、有市场的大型民营企业(净资产或股东权益达2亿元以上者);
五、中国银行转贷款的借款人;
六、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或产业政策的大型基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工业开发项目。
第四条 异地直贷以总、分行联贷为主,即贷款指标和资金由总、分行共同安排。对于存贷比和资金确有困难的分行,经总行审查,确认项目对提高总、分行经济效益起积极作用,也可由总行安排有关分行的信贷指标和资金。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异地直贷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区域发展战略、总行“四重”原则和国家产业政策,至少应符合其中一项。
第六条 借款人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
第七条 贷款金额原则上每笔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0.2亿美元,或者与0.2亿美元等值的其他外币。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
第八条 总行异地直贷的业务执行部门为总行信贷业务部。
第九条 贷款申请程序如下:
一、异地直贷的申请人必须首先向其注册地(住所地)分行提出借款申请(位于北京市的企业除外),但以下情况可由借款人直接向总行信贷业务部提出申请;
(一)贷款金额大于5亿元或1亿美元(或与1亿美元等值的其他外币);
(二)项目对改善中国银行地区或行业市场地位有重大意义。
二、凡申请使用总行异地直贷的借款人须提供中银信管[1997]92号要求的有关文件和材料,供银行审查,主要包括:
(一)贷款申请书。如系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则需附该企业董事会关于申请贷款的决议以及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批复。
(三)配套资金来源及承诺函。
(四)配套工程落实情况。
(五)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抵押或担保落实文件。
(七)还款来源和还款资金落实文件。
(八)借款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九)企业用款及还款计划时间进度表。
(十)总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三、有关分行对借款申请进行初审,并书面向总行推荐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书面评审材料,包括有关借款人的授信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偿债记录、与中国银行的合作关系以及项目将带来的综合效益等内容。
四、总行信贷业务部对上述材料进行复审,在一周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分行。
五、总行信贷业务部将受理的项目列入拟批项目清单,根据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制定贷款计划,各业务处按照计划和正常贷款程序办理有关评审事宜。
六、有关分行按照中银信管[1997]92号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报送贷款项目的评审意见,以及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材料。
七、总行信贷业务部复审分行上报材料,必要时去项目现场作实地考察,对所报项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合格的项目办理报批手续,并根据分行报送的基础材料及本部门所掌握的借款人的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

第五章 贷款的批准
第十条 项目审查完成后,总行信贷业务部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将审查材料抄送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批或报批,同时将本部门初评的借款人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材料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核定。

第六章 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总行异地直贷借款合同由总行信贷业务部、借款人和代管行三方共同签署;如项目不需分行代管,则由总行信贷业务部和借款人签署。
第十二条 总行异地直贷借款合同应在中国银行借款合同范本的基础上补充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除在代管行(或总行营业部)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外,还应开立还款保证金账户及其他账户,存入存款并办理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
二、借款人承认并同意,贷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均可由其委托有关分行(即代管行)代为行使。
三、贷款人或代管行根据有关借款合同的具体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签订代管协议
第十三条 总行信贷业务部有权为总行直贷项目选定代管行,委托其实施经常性的贷后管理。为了明确总行和代管行之间的责任和权力,双方应就每笔异地直贷签订代管协议。
第十四条 代管协议的范本由总行信贷业务部提供,如有特殊情况,协议条款可与代管行具体商定。
第十五条 代管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如总行信贷业务部与代管行在同一借款合同项下向借款人提供联合贷款,则借款人偿付的到期本息应按贷款比例分别转付总行和代管行。
二、如总行和代管行就同一项目分别在不同借款合同项下向借款人提供贷款,除需确保国外转贷款的第一偿债责任外,其余贷款的还款次序一律先总行、后分行。
三、代管行不得利用总行异地直贷贷款顶替该行已发放的贷款,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
四、总行根据对代管行实施代管业务目标考核的结果,分等级发放代管费。
第十六条 代管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就总行直贷项目为借款人出具担保。

第八章 贷款的使用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和代管协议签订后,借款人须在代管行(如无代管行,则在总行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总行信贷业务部根据借款人的用款计划,将有关款项划至借款人在代管行或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存款账户。
第十九条 代管行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逐笔审查用款,确保贷款不被挪用。如无代管行,则由总行信贷业务部负责审查。

第九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须在代管行开立还款保证金账户,在本息到期日前三天内,存入不少于当期还本付息所需的资金,由代管行按时向总行信贷业务部还本付息。如无代管行,则在总行营业部开户并存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到期,借款人无力偿还时,代管行应及时帮助借款人改善经营管理和债务结构,同时向总行信贷业务部报告实际情况。对催收无望的,要及时追索担保人责任。凡办理实物抵押的,则按总行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抵押物,以偿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应按信贷业务部贷款展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章 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总行和代管行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异地直贷项目实施规范化管理,根据每笔贷款的特点设计具体管理办法:
一、专管员制度。总行和代管行均应对每笔总行直贷项目设置专管员,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规定专管员的职责,规范管理工作。
二、贷前考察制度。总行的专管员应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分行的初审意见,进一步了解借款企业和项目的真实情况,规避项目风险。
三、贷后检查制度。总行应不定期抽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对抽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将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者,可酌情处罚。
四、台账和统计制度。总行异地直贷贷款的批、用、还、余及不良贷款情况均列入总行信贷业务部相关统计报表,按省考核。总行信贷业务部对异地直贷实行单独统计,并按借款人所在省份编制报表。总行和代管行均应按总行有关规定,就代管项目设置台账,并定期对账。
五、定期报告制度。代管行应每半年向总行信贷业务部提供有关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贷款使用情况、存款和结算等中间业务的开展等情况的书面报告,或按总行信贷业务部的要求,提供所需情况报告。
六、项目总结制度。项目贷款执行完毕,代管行应对项目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总行。总行的项目专管员应完成项目代管情况的评价报告,纳入项目档案,并办理项目结清手续。
七、目标考核制度。总行将制定目标考核和奖惩制度,根据贷款的收息率、综合效益、代管行实际管理水平、书面报告的情况、抽查记录等对代管行和专管员进行量化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代管费。考核结果将成为总行有关业务处、有关分行及专管员个人业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总行异地直贷及联贷项目库制度。应资产负债管理部的要求,制作用款、还款资金流量表,指定专管员按期更新并发送资产负债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总行异地直贷项目档案的设置和管理应按总行信贷管理部制定的《中国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联贷贷款的转让
第二十五条 根据代管行提出的申请及总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总分行联贷贷款中总行承担的部分允许转让给代管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1998年10月15日

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68号
━━━━━━━━━━━━━━━━━━━
  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更名为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口岸工作的省人
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管理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职能,交给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
  3、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评估和转贷的职能,交给财政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政府口岸办公室管理全省口岸工作的职能。
  2、原经委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
  3、原计委制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政策、管理部分进出口指标
和配额的职能。
  4、原外商投资局相关政府行为的职能。
  5、原体改委协调、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出国人员外汇商品进口计划的审批。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合同的审批。
  3、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生活用品进口的审批。
  4、取消转口贸易的审核。
  5、取消进出口企业申请保税企业业务的审核。
  6、取消企业退佣、退订金及支付货损款超出有关规定的审批。
  7、取消购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专用发票的审批。
  8、取消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的审批。
  9、取消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营业部的审批。
  10、取消租赁贸易的审批。
  11、取消编制下达一般性商品进出口计划,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年度
计划,外贸货物运输的年度、月度计划和车皮计划,直属企业进出口财务计划,
直属单位基建物资计划等职能。
  12、逐步实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
  13、将在敏感国家与地区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审批制
逐步改为登记备案制。
  14、凡能实行招标的出口商品配额均实行招标。
  15、取消管理企业职能。
  16、将外经贸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收集、加工和服务工作职能交给事业单位
承担。
  17、将组织大型招商会、洽谈会的职能逐步交给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
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地方性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和执行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国
际经贸形势和我省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项宏观调控建议;贯
彻执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进出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
施;研究推行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
障措施的有关事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三)制订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
管理办法;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协调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
和引进技术的复出口。
  (四)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
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
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
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管理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
口;分析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
省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
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
外经贸部报送有关动态。
  (六)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
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
  (七)依照法律、法规核报或核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
理资格;拟订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核报省内在
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参与协调管理;负责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
营管理人员外派的审批;管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常驻我省
商务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指导和监督境内外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
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并制定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八)拟订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口岸开设、关闭、
调整的审批、审核;指导监督各级口岸管理机构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口岸
建设资金和补助基金的分配方案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
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九)协调、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工作。
  (十)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和外经贸行业有关商会、协会的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信
息的综合上报;负责公文处理、秘书业务、办公自动化、新闻报道、机要保密、
文印通信、档案管理、安全保卫及信访工作;参与全省性的对外经贸重要外事活
动,负责联系安排领导的外事活动计划和重要外宾的接待工作;承办外国和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常驻我省商务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负责厅机关行政
经费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政策调研工作和有关法规、重大议案的起草;依法承办对外反倾销、反
补贴及保障措施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负
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外经贸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报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进出口指导性计划及部分进出口商品配额、
年度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涉及外经贸的外汇、税收、
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参与外经贸出口退税管理;负责进出口宏观运行状况
的监测、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安排扶持外贸出口的
中央发展、轻纺、贴息风险等各项外贸专项资金,对口岸建设资金和补助基金提
出分配、使用意见;负责厅机关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外经贸行业的财会业
务;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
  (四)对外贸易发展处
  拟订全省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促进对外贸易
发展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开拓国际(境外)市场规划,研究和推广各种新
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依照法律、法规核报或核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
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申办和组织赴国(境)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协办、
监管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等;协调指导对台贸易;指导外经贸仓储行
业管理;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五)对外贸易管理处
  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组织实施出口配额招标,签发进出口许可证;负责易
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
的有关事务;负责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鲜活商品的协调工作;联系进出口
商会。
  (六)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拟订和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管理规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
管理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编报和执行机电产品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制订进口机
电产品招标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并定期报送有
关动态。
  (七)外商投资促进处
  参与制订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编制招商计划和招商目录,指导和协调
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参与组织全省性的大型外经贸洽谈、招商引资、展销
等重要活动。
  (八)外资管理处
  参与制订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订外商投
资的政策、管理规章;审核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核报外
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分析外商投资发展情况,定期向省人民政府
和外经贸部报送有关动态并提出有关建议。
  (九)加工贸易处
  宏观管理加工贸易工作,核准属省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分析加工贸易
发展情况,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外经贸部报送有关动态;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
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
检工作;编报和监督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
品年度计划;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负责利用外资统计工作;协调、
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工作。
  (十)对外经济合作处
  指导海外市场开发、规范经营秩序;负责境外设立企业(机构)以及人员派
出的审核和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对赴敏感国家(地区)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
设计咨询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并逐步改为登记备案制;处理对外经济合作有关
重大事件。
  (十一)技术贸易处
  负责外经贸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出口商品质量、品牌及标准化的协调管理;
参与制订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政策,协
调管理技术和成套设备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参与
国际招标。
  (十二)陆空口岸处
  负责公路、铁路、航空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港澳货运车辆检查场的开
设、关闭及调整的审核和综合管理;组织指导陆空口岸查验方法和监管模式的改
革;负责外贸货运汽车出入境运输的宏观控制和外省(区、市)直通港澳货运车
辆指标审核及粤港直通客车班次的审核、管理。
  (十三)港口口岸处
  负责水运口岸的开设、关闭及调整的审核和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水运口岸查
验方法和监管模式的改革;办理港澳籍船舶进出我省沿海挖沙采石作业的审核;
负责对承接港澳籍船舶修理业务的审核。
  (十四)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培训教育和安全保
卫工作;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呈报口岸查验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负
责国际商务专业人员的岗位资格考试和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际商务专业技
术资格的评审、考试工作;负责厅机关人员的工资、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管理工
作。

  监察厅派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派驻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厅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
群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组织和指
导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

  四、人员编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机关行政编制135名。 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
(不含兼职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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