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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就业促进政策高级研讨会会议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09:23  浏览:9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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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就业促进政策高级研讨会会议纪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农村就业促进政策高级研讨会会议纪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计划、农业、科技、建设、水利厅(委、局)、发展中
心:

  现将《农村就业促进政策高级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
新形势下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对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就业工作。

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指导小组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

农村就业促进政策高级研讨会会议纪要

  二000年一月十四日至十五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部
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在北京联合召开农村就业促进政策高级研讨会。劳动
保障部副部长林用三、国家计委副主任郝建秀、农业部副部长刘坚等出席了会议,教育部
、科技部、建设部、水利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的专家
和研究人员参加了研讨。会议回顾了我国农村就业领域取得的进展,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
题,研究了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就业的指导思想、工
作思路和措施的意见。

  一、农村就业是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

  会议认为,促进农村就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是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村发展中
一系列深层次矛盾的重要途径,对于带动投资和消费需求的增长,拓宽城乡市场,优化国
民经济整体结构具有重大意义,是进一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农
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做好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也
有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在乡镇企业发展、小城镇建设、
农村职业培训、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等方面,制定并实行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改
革开放二十年来,共有2亿多农村劳动力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非农就业,为农业和国民经
济的迅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已有1.25亿农村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实现就业,6000
万农村劳动力在小城镇就业,约7000万农村劳动力流动到城市就业。实践证明,这些措施
对于解决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问题是行之有效的,在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坚持并加以充
实完善和发展。

  会议指出,农民、农业、农村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就业问题,特别农村富余劳动力由第
一产业向二、三产业的转移和农村劳动人口的城镇化问题。它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
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更是一项相当紧迫的现实任务。当前及今
后一个时期,应把促进农村就业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新的形势和要
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二、正确分析农村就业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确定新时期促进农村就业的指导思想和
目标

  会议指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促进农村就业任务艰
巨繁重。“十五”期间是我国农村劳动力供给的又一高峰。据初步匡算,现有农村富余劳
动力1.5亿人,三分之一农村劳动力处于就业不充分状态。农村劳动力中文盲半文盲约占
16%,小学文化程度的约占40%,受过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仅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5%。由于农
村耕地面积减少,劳动力数量持续增加,富余劳动力绝对量将继续增加。乡镇企业吸纳劳
动力的能力有所下降。与此同时,城市再就业问题突出,劳动力市场竞争加剧。随着科技
进步和发展,高素质劳动力需求与农村富余劳动力低素质供给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此外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农村就业的影响也必须认真研究,早作筹谋。

  会议认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就业面临着新的机遇。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
扩大国内需求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开拓农村市场,加大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投资力度
,将有利于扩大农村就业岗位,增加农村劳动力就业机会。实施城市化战略,大力发展小
城镇,有利于乡镇企业相对集中,更大规模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对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和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历史性机
遇。实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
境,有利于调整农村就业结构,挖掘更多就业机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开展科技兴农,
发展农村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有利于增强农村劳动者就业竞争能力。此外,在积极发展
公有制经济的同时,采取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
济发展,也为农村就业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会议认为,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提出了促进农村就业的措施和途径,为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农村就业工作指明了
方向。要按照《决定》的精神,抓紧做好农村就业的各项工作。会议同时指出,促进农村
就业必须考虑到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多、总体素质相对较低的现
状;必须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是在以小农经营为主的基础上,全面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
必须考虑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正确处理好农业和农村经
济结构调整、农业科技进步,以及加快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就业问题。要认真总结和继续
运用以往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办法,坚持就地安置与有序流动相结合的指导思想,与
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相适应,调整就业结构,鼓励劳动者不断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多渠
道、多形式扩大就业门路,实施城乡统筹和地区协调的农村就业促进战略,实现增加非农
就业人数,减少农业不充分就业,提高农民就业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

  三、开拓多种渠道,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

  会议指出,要积极探索多渠道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的路子。要通过抽样调查
、设立固定观察点、开展重点监控等多种手段,摸清劳动力资源基本情况和掌握富余劳动
力动态变化,根据城市化的要求,确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速
度和规模,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和部门分工合作机制。会议强调,
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要充分考虑开发利用农业劳动力资源,积极发展劳
动密集型经济和利用劳动力较多的技术,鼓励农村地区发展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农村
安排资金和项目时应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业,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应积极投
资农村道路、电网、自来水建设等以使用农村劳动力为主的劳动密集型工程。水利是农业
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水利建设又是吸纳农村劳动力的重要渠道之一,要大力投资
建设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多用农村劳动力,增加农民的现金收入。

  要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的就业潜力。利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契机,大
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加快发展林业、水产养殖业、畜牧业,特别是畜牧业、水产养
殖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要发展多渠道贸易,增加劳动与技术密集的农产品出口。大力发
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延长农业产业链,最大限度地实现农业内部充分就业。要通过科技、
资金、市场等方面的扶持和投入,加快农业生产的深度、广度开发,特别是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涉及生态环境建设的非耕地资源开发,注意挖掘其中的就业潜力。改善农村
消费环境,推进贸工农一体化,增加就业岗位,实现农民增收。

  今后一个时期,要逐步将城市化作为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主渠道,着力发展小城镇
,特别是中心集镇。要吸引农村资金和城市资金,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经
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相对集中,加强市场建设,大力发展以服
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拓展就业领域,增大就业容量。同时,尽快制定吸引农民进镇的政
策,建立新型、开放的户籍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探讨有利于农民进镇的土地承
包政策,降低农民进镇的门槛。

  乡镇企业仍是吸纳农村劳动力的重要途径,要推动乡镇企业实现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
,扩大乡镇企业的就业容量。必须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建立乡镇企业持续发展的机制,通
过租赁、承包、拍卖、兼并、联营等形式,实现乡镇企业资源优化配置。要调整乡镇企业
产业结构,加速发展农村第三产业,提高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能力。要把发展
乡镇企业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引导乡镇企业布局适当集中,通过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的
协调发展,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要把农产品加工业作为乡镇企业结构调
整和进一步发展的重点来抓,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加工、保鲜、储运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和
开发。
  外出进城务工是促进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渠道。它一方面解决了中西部地
区近15%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增加了农民收入,另一方面也构成城镇近千亿元的消费市场
。会议指出,要正确处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问题,根据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客观
需要,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在确保城市大中型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同时,保持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要坚决避免简单清
退或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做法和倾向。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规
则,健全流动就业管理和服务,建立流动就业重点监控体系,积极开展区域劳务协作。要
加强流动就业农村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并将流动就业人员逐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会议强调,要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拓宽西部地区农村就业空间,促进西部
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并制定鼓励政策,创造就业环境,在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
流动的同时,促进外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创业。要积极培育和发展西部地区劳动
力市场,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大力发展农村就业服务,强化农村职业培
训。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利时机,把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
发展结合起来,通过产业转移、技术转让、联合开发等方式加强东西合作,加快中西部地
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加大中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在非农产业领域就业的比重。

  加强农村职业培训是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问题的必要措施,也是参与并推动新的农业
科技革命的战略举措。“十五”期间,要大力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过程中
的职业培训,在农村地区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和
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适应以知识经济和技术进步为推动力的产
业结构变化对高素质劳动力的需求,并减缓农村青年劳动力的就业时间和规模。要进一步
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教育优势,开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搞好农业绿色证书制
度培训,提升农村劳动者就业能力。要根据新形势要求,加大实施星火培训计划,培训一
大批掌握现代适用科技的农村科技带头人,提高农村劳动者就业素质。会议指出,农村职
业培训工作要求多部门协调配合,发挥力量集成优势,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培
训。要开展农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逐步建立农村职业资格制度,提高农村职业培训的质
量和效果。

  会议指出,小额信贷是农村就业促进和农民脱贫的一种现实的并具有巨大潜力的有效
工具,也是被广泛应用的国际经验,应当放在重要战略位置。应积极鼓励不同方式的小额
信贷试点,借鉴和总结成功经验,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并逐步将小额信贷纳入我国金融
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中。会议强调,就业是脱贫的第一步,要继续加大扶贫力度,坚持开
发式扶贫的方针,开展就业扶贫,将贫困农村劳动力作为农村特殊就业群体,采取多种措
施,通过促进就业实现脱贫目标。对少数生产、生活条件十分恶劣、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
人的地方,要有计划地实行异地开发移民政策,鼓励自愿移民。

  四、深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

  会议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部、科学技术部、建设部
、水利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协调配合、齐抓
共管的经常化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农村就业问题调研,并在前几年劳动部、农业部和国
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试点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继续实施中国农村劳动力开
发就业试点,共同研究拟定农村就业促进的政策措施,并对全国农村就业工作进行指导。
  会议认为,促进农村就业涉及到制度、政策和组织管理等多个方面,应从试点入手,
边试点、边探索、边总结、边推进。同时,进一步加强指导,推动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地区
有计划地开展农村就业工作。会议提出,“十五”期间,要重点开展以下几项试点工作:
  一是实施农村职业培训试点,引导、规范和推动农村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劳动者
职业技能,加速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选择一些条件成熟、工作基础较好
的省市,实施农村劳动预备制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职业培训和流动就业
职业培训。探索农村职业培训的途径、方式、组织管理形式,制定农村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探索建立农村职业技能鉴定和相关职业资格的基本制度。

  二是实施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在一部分条件成熟的中小城市,探索城乡统筹就业、建
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具体途径和实现方式,推进城市化进程。

  三是实施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培育和发展西部地区劳动力市场,建立
西部劳务协作区,开发西部地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立西部农村职业培训基地,加强
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开发。探索西部地区促进农村就业,综合开发利用农村劳动
力资源的途径和措施。

  四是实施返乡创业试点,引导和扶持外出务工农村劳动者返乡创业。在已具备一定条
件的中西部省区,指导开发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为外出务工农
村劳动者提供就业和创业服务。研究拟定各项优惠政策,为返乡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在
政策、管理和服务等各方面进一步健全规范,逐步形成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和返乡创业的
机制和环境。

  会议强调,农村就业促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各级政府的
重视和支持,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帮助。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发挥政府、社会和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制定有力的政策,创造有益的环境
,探索有效的途径,为解决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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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长发[2001]12号

为加快我市光电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培育21世纪新的战略产业,根据“十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信息产业局认定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均适用于本规定,并享受国家和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本规定所指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包括光电子、软件、集成电路、信息电子产品制造业。

二、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国内外投资者,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直接核准登记。光电信息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者创办企业,其注册资金不足的,可先行注册,分步到位,并允许试营运两年。允许投资者以个人住宅作为公司注册地址,从事光电信息技术产品研究、生产和经营性活动。

三、经认定的光电信息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技术成果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40%,合作各方(不包括国有投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行政机关免收企业注册时地方收取的有关费用。
光电信息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不包括国有投资)协商认同并同意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同时出具协议书。企业可凭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投资方的协议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设立的创业服务机构,为在长投资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回国留学人员和其他科技人员提供投资咨询、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项目立项等“一条龙”服务;组织介绍企业进入全国各省市建立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和股权融资。

五、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境)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凡携带光电信息技术成果来长实施转化或投资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享受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同级财政返还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房产契约税可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扶持;耕地开垦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由同级财政设立专项基金给予补贴企业技术研究和生产用地的耕地开垦费。

七、来长新创办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五年,给予减半扶持。

八、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我市重点支持的光电信息技术开发转化项目目录,法人或自然人均可按照公布的目录,申请项目研发的政府资助。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信息产业局组织专家认定的光电信息技术项目可优先列入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各项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采取提供科研经费资助或股权投资、科技借款等形式给予扶持。特别重要的项目由市政府另拨专项资金给予特殊扶持。

九、银行要充分发挥信贷的支持作用,依据光电信息技术企业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增加信贷品种,扩大产业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光电信息技术项目,要优先发放科技贷款;对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光电信息技术成果和项目,提高贷款支持力度。

十、国内外光电信息技术专业人才来长工作,不受城市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凭企业用人协议优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免交城市增容费;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急需的其他人才(学历在大专以下的),由市人事局把关审批。

十一、市属企业引进的中、高级光电信息技术人才,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提供住房补助、安排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给予相应的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资助,并从优享受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有重大光电信息技术研发项目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和政府资助不低于10万元的研究启动经费。

十二、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一定数量的经常出国人员,在审批年内多次出境;企业因公临时出境或邀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来华等事项,有关部门随时协助办理。

十三、鼓励光电信息技术企业通过联合攻关、双向交流、长期合作、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或到国内其他城市建立光电信息技术研发中心。在长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除享受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政策外,还可享受独立科研院所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科研院所进入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中心,并可保留研究所的牌子,享受独立科研院所的优惠政策。

十四、鼓励光电信息技术科技、管理人员以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职务发明成果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3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目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五、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光电信息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一年后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及与所属单位达成相关协议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实施转化,并根据协议,享有约定的权益。

十六、提倡和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光电信息技术人才,在所属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兼职、离职创办和领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工龄连续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照常评定,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住房待遇不变。科技人员兼职创办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拿出20%的额度用于原所在单位补充科研经费。

十七、在长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或在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博士生、硕士生,经所在学校和科研机构同意,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学籍,保留学籍的期限,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与学生本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十八、对领办、创办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连续三年利润增长率高于全市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平均利润增长率10%以上,贡献特别重大的科技、管理人员,企业可按三年累计新增税后利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九、鼓励股份制光电信息技术企业采取股票期权的方式,对有突出贡献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经营管理者和骨干科技人员实施奖励。

二十、我市现有的国有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未实施公司股份制改制的,改制时可将国有资产净值中不高于30%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或低价出售给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已经实行公司股份制的企业,可从国有股中拿出10%的股份,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

二十一、“长春市科学技术奖”重点奖励在发展光电信息技术产业中,或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获奖的主要科技人员同时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二十二、依法保护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鼓励企业逐年增加专利开发经费,企业开发专利支出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市政府专利扶持计划将重点对申请光电信息技术专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资助。

二十三、全力扶持符合条件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发展壮大,优先推荐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在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嫁接改造、进出口权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长春光电信息职业技术培训教育机构,从优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五、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人在长建立创业投资机构;鼓励国内外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其它企业资金入股参与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创业投资。准许创业投资公司用不超过资本总额80%的资金进行投资。
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其投资于光电信息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资金累计超过对外投资总额70%的,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股票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创业投资。

二十七、鼓励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资金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的试制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费用,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二十八、经认定新成立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从事光电信息技术成果转化的回国留学人员在长取得的工资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1年5月11日

古代东方民法探略

2000年11月24日 14:01 王立民


在古代东方法中,民法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法。它调整民事法律关系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的正常交换和流通,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古代东方较为典型的楔形文字法、希伯来法、印度法、伊斯兰法、俄罗斯法和中国法为代表,并以其中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权、债权和继承权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为探索对象,展开论述。



所有权、债权和继承权是民法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古代东方民法都作了规定。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中的主干。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中的表现,并以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所有制为首任。古代东方民法中的所有权主要含有土地、奴隶和其它财产所有权等部分。

农业是古代东方的主要生产部门,土地是那时的主要生产资料,因此古代东方民法特别重视对土地所有权的规定。由于古代东方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主要是国有制,所以古代东方各民法都强调对土地国有权的保护。楔形文学民法把大多数土地确为国家所有,土地使用者没有所有权,也不可买卖。《汉穆拉比法典》规定:“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不得出卖”,如果自由民买了他们的土地,也要“毁其泥板契约,而失其银价,田园房屋归还原主”(1)。希伯来民法则规定,土地所有权皆为国有权,没有私有权,至少在前期是如此。最高统治者摩西曾向他的臣民宣称:“土地不可永卖,因为地是我的,你们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2)还有,印度、伊斯兰、俄罗斯和中国民法也都把大多或全部土地规定为国有。

随着私有制的发展,有些古代东方民法还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不过,由于古代东方各国的情况不同,确认土地私有权的时间和范围也不尽相同。楔形文字民法在承认大量土地为国有的同时,也认可少量私有土地的存在,土地所有人可买卖、遗赠自己的土地。《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如田园房屋系由其自行买得,则彼得以之遗赠其妻女。”(3)印度也在奴隶制时期就有私有土地,土地所有人的土地可由其继承人继承。《政事论》规定:国王赠给祭官、国师等人的土地得“由其继承人世袭”(4)。中国则在春秋后期才出现土地私有权。鲁国于公元前五九四年实行的“初税亩”,首次确认了这种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在古代东方,奴隶虽是人,但他们却没有也不可能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在法律关系中,他们不具有主体资格,处在客体地位,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与物、畜等没有多大区别。在奴隶制时期,奴隶没有独立人格,完全依附于主人,被当作会说话的财产,可以被买卖、屠杀。封建制取代奴隶制以后,社会中仍“包含着古代奴隶制的许多成分”(5),其中就包括奴隶所有权。

奴隶私有权是古代东方奴隶所有权的主要形式,其中又突出表现在它们可被主人买卖,且有法律明文规定。楔形文字民法把奴婢与牛等牲畜列在一起,同作为交换对象。《俾拉拉马法典》说:自由民可以“购买奴、婢、牛或任何其他物品。”(6)希伯来民法也允许这种买卖。《新旧约全书·利末记》记载说:“奴仆、婢女可以从你四周的国中买”。印度民法同样承认这种买卖。《政事论》说:奴隶可以被“出卖和抵押”。(7)俄国到了十二世纪还规定可以用钱买奴隶.。《摩诺马赫法规》明示:可以用“半格里夫纳的身价购买霍洛普”。(8)中国在唐时不仅许可买卖奴婢,还对这种买卖提出了立约的要求。“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9)

除此以外,古代东方民法还确认和保护大牲畜和房屋等所有权。如牛、马等大牲畜是生产劳动和交通运输的重要工具,对社会的发展和国防都有很大关系,古代东方民法竭力保护这类牲畜的所有权,以发挥它们的作用。楔形文字法已很注意对牛、马的保护,凡非法占有的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俾拉拉马法典》规定:非法占有“亡牛或亡驴,不以之送至埃什嫩那,而留之于自己的家,如过七日或一月,则王宫当按司法程序索取其赃物。”(10)希伯来民法也维护这类牲畜的所有权,看守人没尽应有职责而致性畜被偷的要负赔偿责任。“牲畜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还主”。(11)其它古代东方国家的民法也都有类似规定。

二、债权

古代东方民法中的债是指依照法律或契约的约定以及由损害原因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古代东方民法中的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当时规定的内容来看,债权中的内容以有关契约和损害赔偿为多。

古代东方民法中的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那时的契约有不少种类,较为常见的有买卖、租赁、承揽、借贷、互易和人身雇佣契约等。在早期民法中,口头承诺是较为广泛的缔约方式。如希伯来人订约“不必用文字为之”,只需“由口头表示其合致的意思而成立”(12)。到了中、后期,东方民法越来越重视和强调书面契约的作用和地位。俄国的一六五五年法令规定,法官不得受理关于没有书面文件的借贷、寄托和使用借货契约的申诉。(13)中国在唐代以后,使用书面契约的范围更为广泛。(14)

古代东方民法对订立契约采取较为慎重的态度,有的还明言需有证人在场。楔形文字法要求,在签订贵重物品的契约时,须有证人在场作证。《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自由民如果将银、金或不论何物,托自由民保藏,则应提出证人证其所有交付之物,并订立契约,方可托交保藏。”(15)印度民法还提出证人数。《那罗陀法论》说:“证人应不少于三人,应是无可指责的、诚实的和心地纯洁的”,“没有署名证人(是无效的)。”(16)

契约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约,违约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各民法规定的内容不同,所以违约责任也不完全不同。俄罗斯民法曾要求违约人承担退贷责任。《摩诺马赫法规》规定:如果买的马不合契约要求,“患有寄生虫或伤残,买主提出退还,允许取回自己付出的贷款。”(17)伊斯兰民法则把违约确认为一种叛逆行为。穆罕默德曾说:毁约是“叛逆者的一种品行。”(18)中国法则常把民事与刑事制裁方式同时适用于违约人,他们要受到两种处罚。唐、宋时都规定,违约者要被科以笞、杖等刑并进行赔偿。(19)

在古代东方,当行为人因为各种原因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并造成损失后,受害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侵害人有进行赔偿的义务。赔偿的幅度与造成损害的程度有直接关系。通常,损害的程度越严重,赔偿的数额也越大,反之则小。俄罗斯民法中有这样的规定。《雅罗斯拉夫法典》指出:杀死人的,应赔偿“四十格里夫纳”;用棍棒、剑背等凶器殴打、砍砸他人的,应赔偿“十二格里夫纳”,欧打他人致使流血或出现青紫伤的,只须赔偿“三格里夫纳”。(20)中国民法的规定也不例外。唐代时规定:凡是“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物者”,都要“各偿所损”。(21)

如果是由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可不赔偿。有些古代东方国家是这样认定的。楔形文字民法把雷击作为一种不可抗抿的原因,由它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不予赔偿。《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倘自由民租牛,而牛为神所击而死”,则租牛之人可“免其责任”(22)。印度民法则把盗贼作为一种不可抗拒的原因,规定当事人只要及时报告他们造成的损失,也可不负赔偿之责。《摩奴法论》说:“牧人不应赔偿被盗贼公开抢走的牲畜,只要他适时适地向自己的主人报告。”(23)

三、继承权

古代东方的继承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等,此外只涉述财产继承。因此,这里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接受被继承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权利。继承权的实现,也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男性继承人是遗产的主要继承人,死者的儿子又是主要的男性继承人,他们可继承绝大部分遗产。其中,有的民法规定诸子平分遗产。楔形文字、伊斯兰和中国都曾如此规定。《李必特·伊丝达法典》说:“父之财产应由第一妻之子及第二妻之子平均分配之。”(24)伊斯兰民法也是这样规定,而且“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25)中国虽在奴隶制时期实行过“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但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便逐渐改为诸子平分。唐代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26)但是,有的民法则规定长子具有继承遗产的优先权,可得到比其他继承人更多的遗产份额。希伯来法认为,不论妻子好恶,只要是她们所生的长子,就可多得一份遗产额。“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也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27)印度民法也规定长子的继承权优于他的弟弟们。《政事论》说:在父亲的遗产中,“车辇和首饰是长子的份额;床和坐毡、盛饭的铜盘是中间儿子的份额;黑色的谷物和铁器、屋内家具和牛车是幼儿的份额。”(28)

女儿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成为合法的继承人,得到部分遗产。不过,古代东方各法对此规定不一,有的较严,有的则较宽。楔形文字民法特别优待女僧侣,规定她们可成为一个合法的继承人。《李必特·伊丝达法典》说,女性僧侣“亦如一继承人”。(29)印度民法规定,在无儿子及近亲的情况下,婚生女儿也可继承遗产。《政事论》说:“(在无儿子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结婚所生的女儿也可以”继承遗产。(30)俄罗斯民法告诉人们,未出嫁的女儿可部分继承父母的遗产。《摩诺马赫法规》讲:“如果死者家中尚有未出嫁的女儿,那么,给她一部分。”(31)中国在唐以后对女儿的继承权作了规定,基本内容是:在户绝又无立继、断绝子孙时,未出嫁女儿可得全部遗产;也是在户绝情况下,尽孝的出嫁女可得部分遗产。(33)

当遗产无人继承时,收归国家所有。印度民法确认,国家可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但婆罗门的例外。《摩奴法论》说:“婆罗门的财产永远不得由国王没收,以上是常情;其他种姓的无继承人的财产国王应该没收。”(34)俄罗斯民法也有此类规定。《摩诺马赫法规》讲:如果斯麦尔德死亡,又无子女,“那么,遗产归王公所有。”(35)中国民法也能体现这一精神。宋代时曾规定:户绝者的遗产,除三分之一给出嫁女外,“其余并入官”。(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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