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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07:19  浏览:9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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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2005〕8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黄石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是为突破性发展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管理,使其发挥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投向
集中支持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适当扶持规模基地建设。
二、使用方式
以贷款贴息为主,以奖代补为辅。
三、奖励、补贴对象
(一)基地建设
基地面积达到规模,基础设施齐全,品种符合产业要求,生产按照无害化规程操作,中介组织规范。
1、新建连片种植蔬菜、苎麻、黑芝麻等经济作物1000亩以上,连片种植吴茱萸、油茶等特种产品2000亩以上的。
2、新建连片500口以上网箱养殖基地。
3、新建年出栏万头以上工厂化养猪场。
4、新建年出栏万头以上的牲猪养殖小区。
(二)龙头企业
1、对龙头企业以下项目的相关贷款给予1?3年贴息:
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对本市农业带动作用明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技改、扩大规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能有效吸纳农村劳动力、带动农户、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
2、加工、出口奖励。对收购本地农产品加工量达万吨以上或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中介服务组织,给予奖励。
四、资金拨付要求
受益项目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必须等额配套。
五、申报、考核、审批程序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先由业主或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其项目进行考核确认,报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六、专项资金管理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立项审核制、专帐核算制,使用时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使用方案,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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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国债还本付息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国债还本付息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2年5月12日,财政部

1992年是我国到期国债兑付的又一个高峰年,到期国债种类多、数量大、利率和计息期复杂,各地区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今年的兑付工作。为便于各地部署工作,现将财政部门办理1992年到期国债兑付的若干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1.财政部门所属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国债服务部、事务所等均可做为财政部门的兑付网点办理到期国债的兑付业务。邮电部门、投资银行办理兑付可做为财政部门的代办点,直接与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兑付资金的拨付及已兑付国债券的解缴。
2.财政部门的兑付网点、代办点办理兑付业务,帐务处理及实际兑付办法按(90)财国债字第51号文件《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及实际兑付办法》规定执行;已兑付国债券的清理、解缴、销毁办法按(89)财国债字第96号文件《关于做好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业务收尾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3.考虑到财政部门兑付资金结算同财政年度的一致性,财政部门兑付网点兑付期为:国库券7月1日至11月30日;保值公债9月1日至11月30日。12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为常年兑付期,常年兑付期发生的兑付业务,纳入下一年度统一管理。
4.邮电部门、投资银行及其它代办点的兑付期为:国库券7月1日至9月30日;保值公债9月1日至10月31日。兑付期终了,各代办点应在1个月内将帐务结清,并将已兑付国债券清点整理完毕,剩余兑付资金及已兑付国债券交同级财政部门。
5.根据(92)财国债字第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个人购买国库券在1000元以上,购买时发给收据的,及单位购买的国库券(1981年除外)到期办理兑付时,应凭国库券收据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未到期的残破污损国库券,不宜继续保存到兑付期的,可到工商银行兑付网点办理兑付。上述两类债券,财政部门兑付网点及其代办点不予办理还本付息。财政部门兑付国债券种类及各种到期债券计息年限见“附件一”。
6.“附件一”所列1981年单位购买计息年限为11年的国库券是指,面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券面记有“本券偿还时,不兑付现金,只准转帐”字样,在1989年中签到期,推迟三年偿还,今年再次到期的部分。凡单位购买在1986—1988年到期应付未付,以及个人购买(面额在1000元以下)在1986-1990年到期应付未付的部分,计息年限一律为9年。
7.为便于兑付资金的管理与结算,今年兑付资金的拨付,采取在兑付期前由我部发文下达资金指标,随后按调度款的办法拨付。各地方总会计在收到资金后,立即拨付到国债主管职能处或下级财政部门。
8.兑付期终了,各省的国债主管职能处应在50天内将兑付帐务结清,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全部剩余兑付资金退省级预算总会计。省以下结清帐务的具体时间,在确保省级按期结清帐务的前提下,由各省确定。最后,各地方总会计根据财政部国债司下达的当年国债还本付息决算,冲转“与中央财政往来”科目。
9.常年兑付资金于下年初另行拨付,当年已拨付的常年兑付资金,在兑付期开始后纳入正常兑付资金渠道统一管理、核算。
10.为便于财政部掌握兑付进度,各地区应在兑付高峰月(国库券7月、保值公债9月)的每旬后5日内报送兑付旬报;高峰月过后,兑付期、常年兑付期均应在每月后3日内报送兑付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二)。
11.兑付期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根据当年实际兑付情况填制“1992年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附件三)和“1992年财政部门兑付国债券汇总清单”(附件四)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接到报表并核对无误后,即据以结算兑付手续费、发出销毁通知。
12.已兑付国债券的销毁工作程序复杂,责任重大,各级财政部门务必对此项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清点、复点、运送、销毁程序请严格按《财政部门已兑付国债券销毁办法》的规定执行。做到兑付盖章(付讫章),收券复点,销券打洞,监销抽查,层层把关,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13.考虑到近年来财政系统兑付量越来越大,已兑付国债券全部到省集中销毁有困难,各省可选择2—3个有条件的地(市)为销毁点,由省财政厅派员亲临组织销毁。销毁工作务必于次年3月底前完毕,并请将销毁表、公证书及时上报财政部。
14.切实加强防假反伪工作。各地在兑付开始前要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假培训,增强防假意识和技能。在兑付工作中要认真查验券面的颜色、图案、花纹等,防止误收误兑。发现假券特别是机制假券,要查明情况,追究来源,并及时报公安部门立案侦破。
15.国库券、保值公债兑付手续费为兑付本金的3‰;国库券(个人)、保值公债劳务费为兑付本金的1‰。保值公债劳务费分配办法和使用范围按银发(1989)126号国库券(个人)劳务费办法办理。
附件:一、1992年到期国债兑付条件查算表(略)
二、1992年 月 旬财政部门兑付国债券月
(旬)报表(略)
三、1992年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收尾报
告表(略)
四、1992年财政部门兑付国债券汇总清单(略)


国家技术监督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2日,国家技监局

第一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基本建设工作,要遵照国家的建设方针和政策,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统筹安排,综合平衡,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直属、直供项目。
第三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基本建设工作,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经常了解基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基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根据建设任务相应设置基建机构和充实管理人员,基建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基建任务完成后,机构和人员要做妥善安排。
第五条 为维护基本建设计划的严肃性,所有基建项目都要纳入国家统一计划。不得擅自搞计划外工程、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作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不得弄虚作假,反对铺张浪费,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第七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综合计划司是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局系统内基建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直属、直供单位的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落实基建投资。
(三)组织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立项审查、检查协调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工程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选择最优方案。
第九条 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报计划任务书。
(一)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各建设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实际需要认真填报。
(二)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目的和根据;建设规模;建设环境要求;建设工期;外部协作条件;要求达到的经济效益和技术水平;主要设备的配置计划等。计划任务书以文字说明为主,附必要的表格简图。小型项目计划任务书可适当简化。
(三)大中型项目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
(四)计划任务书的审批要征求各方面意见,分析立项的必要性、迫切性、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以及建设资金的适应性。
(五)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才能委托设计,在建设规模、建筑标准等方面有重大变更或突破投资控制数时,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做好勘察设计工作。
(一)委托设计时要选择设计技术水平与委托任务相适应的设计单位,并签订设计合同,明确职责,保证设计质量。
(二)大中型项目一般采用两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增加技术设计。初步设计要编制总概算和单项工程概算以及主要建筑材料用量和设备明细表。
(三)大中型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查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的设计文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施工图预算由各建设单位会同建设银行等有关单位审查。
(四)初步设计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如涉及到变更总平面布局,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需修改初步设计时,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五)各建设单位在工程进行中需调整设计概算时,必须由设计单位提出调整概算,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包干工程调整概算事宜,按包干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加强年度计划的管理。
(一)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二)各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议数。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综合平衡、统筹安排。新建项目尚要考核投资、设备、材料、设计、施工落实情况。
(三)年初国家计委年度投资计划正式下达前,为不影响结转工程的连续建设,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需要,下达第一季度基本建设投资予安排计划。
(四)年度计划在执行中需调整时,最迟应在十月十五日前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后统一调整下达。
(五)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度计划,要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不得突破计划额度,也不得随意用计划投资替代周转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选择与建设任务相适应的施工单位,要完成“三通一平”,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和施工图预算。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要在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确定经济合理的工程造价,为投资包干打下良好基础。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条件具备时必须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要包投资、包质量、包主要材料用量、包建设工期、包综合使用效益,制止敞口花钱。
第十五条 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工程质量的检查,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得留有隐患。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
第十六条 要管好用好基建物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必须做到采购按计划,消耗按定额,领用有手续。定期清仓查库,充分利用库存物资,降低工程造价,杜绝浪费。
第十七条 填报基本建设完成情况月报和财务月报,要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当月月报要在次月五日前报出),在报送九月份月报时,要加报完成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中要加强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决算的管理,分析和考核投资效果,做到支出按计划,开支按标准,成本有核算。合理分摊应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切实防止乱占乱挤基建费用的倾向。降低建设成本。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投资要专款专用,严禁转入他户,挪作它用。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各建设单位年终要编好基建决算,要准确反映计划执行情况;债权、债务和库存物资清理情况,主要的经验教训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一)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组织验收,小型项目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验收。各建设单位在工程结束后应会同设计、施工、质检、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整体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及时编报竣工决算(包括基建三材决算)。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工程资料、竣工图等整理成册,归档。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对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有显著成绩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擅自搞计划外工程、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工程质量低劣、拖长建设工期、浪费投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失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奖惩办法可参照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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