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06:54  浏览:8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

辽宁省政府


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
辽宁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以下简称股份制),保障股份制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股份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按国家和省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政策进行管理。
第三条 企业实行股份制,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除外)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四条 股份制企业应坚持入股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五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份资金应用于发展企业生产,不得将股份资金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第六条 股份制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实行情况,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
第七条 股份制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兼顾国家、企业、股东(即职工)的利益,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企业实行股份制,应在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清理本企业的债权、债务、核实企业全部资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企业资产权属。股份制企业凡有国有资产的,不得改变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第九条 实行股份制企业的入股资产和有偿使用的资产,以清产核资后帐面上的资产为准。
第十条 企业实行股份制,企业的原有资产不入股,不参与分红,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提取资产总额20%以下的资产占用费,留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基金。资产占用费率一定三至五年不变。具体的比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报税务部门备案。
小型企业也可以采用部分资产入股,部分资产有偿使用的办法实行股份制。
第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职工个人股,可分为基本股、积累股和期限股。
持有基本股和积累股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有表决权;持有期限股的,没有表决权,享有优先获得股息权。基本股、积累股和期限股平等分红。
基本股和积累股的股东,除离厂、退(离)休、死亡外,不得中途退股。离厂、退(离)休的股东要求保留股权的,由企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年终收益,应在依法缴纳各种税金、基金、附加费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资产占用费;(二)提取公益金;(三)支付股息;(四)分红。
第十三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息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居民储蓄存款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股份制企业的分红基金分为劳动分红基金和股金分红基金。劳动分红基金和股金人分红基金的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股份制企业当年分给职工个人的股息和红利,不得超过企业的资金利润率。资金利润率较高的企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个人股金的23%;超过部分转为职工个人的积累股,参与下年分配。
第十五条 股份制企业发生亏损,从下月起减发职工工资,至盈利的下月起逐步补发。年底决算仍然亏损的,用企业股金抵补,按各种股金一定比例分担,股金抵补不了的,用集体积累资金抵补。
第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应建立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选任和罢免正副董事长,选任和罢免、聘任和解聘正副厂长(经理),选举董事会成员;(二)审议决定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计划;(三)制定和修改股份制企业章程;(四)决定企业股息、红利的分配和股金增减;(五)审查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六)决定企业合并或歇业。


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不得干预厂长(经理)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二)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并负责报告工作;(三)代表股东同厂长(经理)签订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同;(四)参与制订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计划;(五)根据厂长(经理)建议,讨论、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重要问题。
董事长可以兼任厂长(经理)。
第十八条 股份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行使企业生产指挥、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行政权。厂长(经理)应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实行股份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1991年1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9〕3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9月11日

教基厅〔2006〕11号

  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与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领会和掌握《办法》精神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


  《办法》的发布和施行,是教育部等十部委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健全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对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适应新形势的校园安全管理协作与运行机制,增进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以人为本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结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提上议事日程,作为近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二、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与当地公安、司法等九个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地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要使社会各界,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教职工、家长和学生,都了解和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学校要利用板报、宣传栏、校园广播、校园电视台、校园网、班队会、专题讲座、家长会、家长学校以及向学生、家长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办法》的内容。通过宣传教育,使社会各方面人员都能明确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中自己的职责和责任,形成全社会学习、宣传和落实《办法》的良好氛围,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格局。


  各地要把学习《办法》作为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园长、教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培训。


  三、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努力把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全面学习《办法》,切实贯彻落实。要尽快根据《办法》,对本地、本校已出台的安全管理的制度、文件进行清理,对原有的应急预案进行检查、完善,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将安全管理职责分解细化,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员、落实到学校日常工作中,纳入法制轨道。自即日起,各地应迅速组织学校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隐患清查,尤其要组织专人对龙卷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校舍进行清查和重新鉴定、加固等工作,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他们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学校的安全运转和师生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事关亿万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生命安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学校的指导检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同时对在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各地应给予表彰、奖励。

  请各地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