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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12:51  浏览:8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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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 [2005] 3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加强了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以就业为导向改革与发展职业教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职业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明显增强。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比较差,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出如下决定: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

(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强有力措施,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十一五”期间,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到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800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十一五”期间,为社会输送2500多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1100多万名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进一步发展,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上亿人次,使我国劳动者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普遍改善,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质量效益明显提高。

二、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宗旨,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

(三)职业教育要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服务。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培养。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制订地方和行业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划。

(四)职业教育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实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和农民脱贫致富,提高进城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在城镇稳定就业。

(五)职业教育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继续强化农村“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充分发挥农村各类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及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大范围培养农村实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大面积普及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大力提高农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六)职业教育要为提高劳动者素质特别是职业能力服务。实施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在企业中建立工学结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面向在职职工开展普遍的、持续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加快培养高级工和技师,建设学习型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为就业再就业服务,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通过自学考试和举办夜校、周末学校等多种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建立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立交桥”,使职业教育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促进学习型社会建立。

三、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七)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促进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积极开展订单培养,加强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推动职业院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

(八)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大力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大力推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加快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和选修制。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有别于普通教育的,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选拔与评价的标准和制度。

(九)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继续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在重点专业领域建成2000个专业门类齐全、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中央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奖励等方式支持市场需求大、机制灵活、效益突出的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十一)积极开展城市对农村、东部对西部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区要加强统筹协调,把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东部地区和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实行更加灵活的学制,有条件地方的职业学校可以采取分阶段、分地区的办学模式,学生前1至2年在西部地区和农村学习,其余时间在东部地区和城市学习。鼓励东部和城市对西部和农村的学生跨地区学习减免学费,并提供就业帮助。

(十二)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确定一批职业教育德育工作基地,选聘一批劳动模范、技术能手作为德育辅导员。加强职业院校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要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

(十三)建立和完善遍布城乡、灵活开放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在合理规划布局、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每个市(地)都要重点建设一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若干所中等职业学校。每个县(市、区)都要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中等职业学校)。乡镇要依托中小学、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社区要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培训制度。

(十四)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继续实施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计划,国家重点扶持建设l000个县级职教中心,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各地区要安排资金改善县级职教中心办学条件。

(十五)加强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实施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在整合资源、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基础上,重点建设高水平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10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大力提升这些学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能力,促进他们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中起到示范作用,带动全国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2010年以前,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

(十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地方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职业院校中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申请评定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十七)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公办职业学校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要发挥公办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

(十八)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聘任制,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十九)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要一视同仁。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积极引进优质资源,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开拓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六、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

(二十)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要继续办好已有职业院校,企业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二十一)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二十二)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三)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要进一步完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的准入办法。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二十四)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要尽快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八、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二十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业和地矿等艰苦行业、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省级政府应当制订本地区职业院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

(二十六)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国家和地方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七)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各地区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九、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引导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也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三十)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定期开展全国性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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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的通知

2002年3月25日 财办统〔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2002年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我们以全国国有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和国有企业有关统计快报资料为基础,制定了《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上、下两册)。此外,根据《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财统〔2002〕5号)中对评议指标的调整,重新修订了《企业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修订)》。现将《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和《企业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修订)》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评价工作中参照执行。
  对各部门、各地区行政机关工作中所用的《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实行限量免费发放(另行邮寄)。为满足各方面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需要,《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委托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各部门、各地区如有额外需要,请与经济科学出版社联系。
  附件:一、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略)
     二、企业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修订)

  抄送: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五局),中央企业工委(组织部),国家经贸委(企业改革司),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国家计委(经济协调司)。

附件二:

企业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修订)

为了满足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对有关评议指标进行评议的需要,并为评议人员提供评议参照依据,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规定,现对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中八项评议指标的五级参考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经营者基本素质。主要考查企业经营者的知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决策水平、廉洁自律、敬业精神、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A:企业主要经营者受过经营管理专业教育,管理经验丰富,企业运营井然有序;工作中团结协作,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奖惩严明,受到员工爱戴;有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重大决策均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并达到预期目标,工作成绩显著。
  B:企业主要经营者文化程度较高,经验比较丰富;对企业有较强的责任感,能够廉洁自律,团结协作,比较有威信;基本做到奖惩分明和有效激励;主要决策经过科学论证,无重大决策失误。
  C:企业主要经营者学识、能力一般;经营管理基本称职,做到团结协作,尽职尽责,关心员工;主要决策基本正确,企业运转保持正常。
  D:企业主要经营者内部协调不够,工作配合不默契,造成工作决策失误;自我约束不严,岗位责任感不强,奖惩不明,员工积极性不高,意见较多。
  E:企业主要经营者基本素质不高,内部不团结,管理不得力,无法维持企业正常运营;或主要经营者以权谋私,决策失误较多,员工怨声很大。
  二、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主要考查企业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性能质量、竞争优势等;或者客户对商品及服务的满意程度。
  (一)产品市场占有能力
  A:主要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或达到国外先进标准,并通过ISO国际认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产品为消费者所普遍接受,性能价格比合理;营销网络健全,营销策略成功有效;大型企业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居全国或同行业前列,或产销率达95%以上;产品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很高,售后服务良好,更新换代速度快。
  B: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先进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内同期先进水平;性能价格比较为合适;拥有国内名牌产品,在同行业具有较高声誉和品牌知名度,并能不断进行产品升级换代;拥有自己的营销网络,营销策略得当;大型企业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居全国或同行业中上位置,或产销率达到90%以上,售后服务有保证。
  C:主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一定的区域知名度和竞争力;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内中等水平;产品性能一般,售价适中;营销网络处于逐步健全过程中,并能采取一定的营销策略;主要产品销售情况正常,产销率达到80%以上。
  D:主要产品质量执行国家标准,但产品合格率在90%以下,技术水平处于国内较落后状态;产品更新换代慢;营销网络不健全,营销方式传统;品牌认知度较低,市场竞争力弱,产销率在50%~80%。
  E: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技术水平较为落后,质次价高,营销策略失当,产品积压严重,产销率在50%以下。
  (二)服务满意度
  A:服务质量上乘,在最近3年曾获得国家或省级的荣誉认证;服务人员素质高,态度和蔼热诚,能及时满足顾客的不同需要;品种齐全,服务周到,定价合理,严格履行对顾客的各种承诺。
  B:服务质量比较好,能够较为及时地满足顾客的各种合理需要;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比较丰富,价格比较合理;在服务态度、服务方式等方面让顾客得到心理满足。
  C:服务质量一般、价格基本合理,能够满足顾客的基本需要,对各项承诺兑现情况一般,偶有顾客投诉现象。
  D:服务不够规范,价格不尽合理,各项承诺经常拖拉,或部分不兑现,不能满足顾客的一般心理需要,顾客投诉现象较多。
  E:服务质量差、价格高,无法满足顾客的物质或心理需要。
  三、基础管理水平。主要考查企业管理模式、制度建设、激励约束机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
  A:企业组织结构健全、合理、精简;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先进完备可行,并得到严格地贯彻执行;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投融资管理、风险控制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营要求;建立了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明确的激励约束机制;重视安全生产,全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B:企业组织结构比较健全、合理;财务、会计、质量等各项制度完备,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状况较好;岗位责任比较明确,有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全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C:企业组织结构基本健全,拥有维系企业正常运转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但制度先进性和规范性不强,执行情况一般;企业在经营中能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无重大违纪行为;当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D: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薄弱,机构臃肿,效率不高;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备,且比较落后,执行不够严格;存在违章违纪行为,生产秩序较差;当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并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E: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规章制度等不健全,或者形同虚设,权责不明,管理混乱,人心涣散,生产经营难以正常进行;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四、发展创新能力。主要考查企业在新产品研制、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A:企业上下十分注重树立创新意识,从管理体制和机制上鼓励员工开拓进取和推陈出新,企业在产品和技术创新方面获得行业和消费者的一致认可,年年都有专利申请,主要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所属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B:企业主要经营者创新开拓意识较强,企业管理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员工能够参与提出合理化建议,在技术创新与改造方面有必要的资金投入,不断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和特色服务。
  C:企业创新能力一般,能够做到根据环境变化和竞争需要,调整自己的经营管理战略、产品结构和服务质量,但总体上讲,行动较为迟缓被动。
  D: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创新意识不够,也缺乏鼓励创新的机制,管理和技术创新水平在同类企业中较为落后,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较弱。
  E:企业无论是在管理还是产品的开发和服务方面都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观念陈旧,缺乏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面临被淘汰的局面。
  五、经营发展战略。主要考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新项目储备、资本运作等方面的情况。
  A:企业制定了理性、科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明确且具有超前性和可行性;围绕该目标有具体的筹资、投资、研发、生产、营销、重组等经营策略,有充足的项目和产品储备,确保企业高速成长与发展。
  B:企业具有比较理性、实际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比较明确;能够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筹资、投资、研发、生产、营销、重组等经营策略;有一定的项目和产品储备,企业能持续、稳定地发展。
  C:企业具有比较明确和符合实际的发展计划和目标;生产经营、投融资等各种经营策略的制定基本正确、有效,能够保证企业获得赢利和持续发展。
  D: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不十分明确或不切合实际,后续发展能力不足,仅能够勉强维持生存。
  E:企业没有明确的发展计划和目标,各种生产经营策略的制定盲目、被动,企业运营完全处于无序状态。
  六、在岗员工素质。主要考查企业员工的基本文化与技能水平、组织纪律性、爱岗敬业与团队精神等情况。
  A:一般企业在岗员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超过90%,高科技企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超过50%;全体员工达到岗位技能标准,每年至少一次参加有关技能培训;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对企业发展充满信心,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讲究文明礼貌,生产经营秩序井然。
  B:一般企业在岗员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80%,高科技企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超过30%;员工90%以上达到岗位技能标准,每年有70%的员工接受过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爱岗敬业,有较强的责任感,关注企业的发展,并提出合理建议;员工文明守纪状况较好。
  C:一般企业在岗员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超过60%,高科技企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超过20%;员工80%以上达到岗位技能标准,每年有50%的员工接受过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对企业发展有一定信心;员工有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基本上能够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D:一般企业在岗员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所占比例低于60%,高科技企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低于20%;半数以上的员工未达到岗位技术标准,多数员工未参加过专业技能培训;员工对企业的责任感、归属感不强,纪律比较松弛,对企业发展缺乏信心,人才流失较多。
  E:在岗员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所占比例很低,员工技术水平欠佳,有一半以上达不到一般岗位技术标准,多数员工未参加过专业技能培训;缺乏责任感,纪律涣散,对企业发展没有信心,人才流失严重。
  七、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主要考查企业的技术装备情况、设备利用情况等;或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环境、设施等硬件水平情况。
  (一)技术装备更新水平
  A:主要设备生产技术处于同期国际先进水平,并与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相适应;开工饱满,设备利用率接近100%,运转率达到95%以上;重视技术投入,有雄厚的技术装备更新和新产品开发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每年研究与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3%以上。
  B:主要设备生产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基本符合企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基本无闲置设备,利用率达90%以上;重视技术投入,有比较强的研究开发力量,每年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1%以上。
  C:主要设备生产技术处于国内一般水平,开工基本达到生产要求,设备利用率在80%以上,运转正常;但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不足,研究开发投入比率在1%以下,临时修补情况较多。
  D:主要设备和生产技术较为落后,或者具有先进技术设备,但不适合企业生产实际而闲置;开工率较低,但基本能达到60%以上,设备低效运转、磨损比较严重;技术开发与设备更新计划没有保障。
  E:主要设备生产技术陈旧落后,大部分属淘汰对象,设备闲置浪费比较严重,利用率不足60%;不重视技术开发,也没有设备更新改造投入。
  (二)服务硬环境
  A:设施齐备、先进,得到消费者一致认同;环境布局合理,装饰得当,干净卫生,方便、快捷、安全、舒适;信息化、自动化程度高,实现了网络化管理。
  B:设施比较齐备、先进,消费者感到比较方便、舒适、安全;环境布局比较合理、干净、卫生,能够使人保持心情愉快;实现一定程度的信息化、自动化。
  C:设施配备和先进程度一般,环境布局比较合理,满足消费者的主要需求,基本达到方便、安全的目的。
  D:拥有必备的基本设施,但陈旧落后,更新不足,条件简陋。
  E:服务设施不齐全,环境不尽舒适,服务条件较差。
  八、综合社会贡献。主要考查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维护商业信誉、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A:企业能够主动承担并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收及职工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坚守商业诚信,在社会上具有良好声誉;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认证,环保技术措施完善,各项排放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B:企业能够较好履行各项社会责任和义务,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税收及职工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费,保持商业信用,具有较好社会声誉;环保意识较强,主要排放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C:企业能够履行各项社会责任和义务,无长期拖欠税收及职工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现象,能够兑现信用承诺,有一定社会声誉;注意环境保护,主要污染排放指标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D:企业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不够,有欠缴国家税收和职工医疗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现象,时常违背信用承诺,社会声誉下降;不注意环境保护,存在较大程度的环境污染。
  E:企业不能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长期欠缴国家税收和职工医疗及基本养老保险费,商业信用较低,社会声誉不良,没有环保措施或措施无效,污染严重,被有关部门勒令停工停产或限期改造。


国内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研究

孙瑞玺
(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 山东 东营 25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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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人民法院对国内民商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二种主要方式.但监督的范围过宽,不符合世界潮流.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的重新仲裁存在缺陷,需要完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中仲裁裁决不能预先排除人民法院对裁决的实体和适用法律方面的审查.二种监督方式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在立法上应当进行修改.
【关键词】民商事仲裁、撤销仲裁裁决、重新仲裁、不予执行裁决、实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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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引言
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一)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审理撤销裁决案件的法律程序
(三)重新仲裁
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
(一)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关于仲裁裁决能否预先排除适用该制度
四.二种制度之间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一) 二种制度的比较及冲突
(二)解决办法
五.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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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国内民商事仲裁(以下简称种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者方式.[1]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司法外解决争议的方式,它与国家的诉讼制度和法院的司法活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自仲裁与诉讼接轨以来,如何理顺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始终是民事诉讼理论和仲裁理论、司法实务中的重大课题.
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实质就是仲裁与司法权的关系,或者说是仲裁机构与法院的关系,是指司法(或者法院)对仲裁的支持①和监督关系.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二个方面:其一是开庭前的监督,即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审查与确认.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并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其二是仲裁裁决后的监督,即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2]该监督又可具体分为二种制度,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制度.仲裁法第58条至61条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作了规定.
本文以人民法院撤销裁决制度和不予执行裁决制度的司法监督方式为研究对象,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指出该二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冲突,并提出自己解决问题和矛盾的办法,以求教于专家及同仁.
二.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是指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
仲裁法第58条至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等,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申请时间、级别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审理期限、处理方式和法律文书文书适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
关于撤销裁决审查的范围,争议的问题有二:
1.程序与实体之争
对仲裁决法第58条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往往称为程序审查.现以该条的规定为例,进行具体分析.第58条第一、二、六项,即“没有仲裁协议"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上述规定,既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程序内容,因为上述审查内容必须依据有关仲裁争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从而牵涉到有关裁决的实体因素,又有别于实体内容,因为它并没有对当事人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直接的判断,而是另辟蹊径,从间接的角度否定裁决的合法性;第三项,即“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显而易见属于对仲裁程序的监督;第四、五项,即“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属于对仲裁实体内容的监督.
笔者作出上述判断的理由是对程序和实体概念的认识.众所周知,传统法学理论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与上述分类相对应,法律规范分为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法律问题可分为实体法问题和程序法问题.尽管对上述分类理论界存在分歧,[3]但笔者认为,严格意义上的仲裁程序,主要包括对仲裁的申请和受理手续、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开庭和裁决的具体规则、裁决的撤销和执行规则等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规则.实体内容,则是指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直接联系的有关事实与法律,即争议的事实是否确凿,适用的法律②是否正确.
第58条第3款,即“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属于实体方面的监督.
“公共利益',不同法系有不同的称谓,大陆法系国家称为“公共秩序",英美法系国家称为“公共政策",台湾地区法律称为“公序良俗",通常都是指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乃至私有财产、财产继承,皆属于公共秩序.[4]根据公共利益的内容及类型[5]来看,属于实体内容的监督.
笔者认为,仲裁法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不仅包括程序,而且包括实体.所以将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认为仅是程序审查是没有法律依据.
2.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的适当性
世界主要国家的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通行的监督范围,或者说国际社会的立法通例,主要包括:争议的事项没有可仲裁性,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当事人无陈述机会,缺乏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组成不当,仲裁程序不当或违法,仲裁员超越权限,仲裁员欺诈、受贿渎职,裁决形式缺陷,仲裁违反公共政策等等.[6]即通行的做法是对非实体内容进行广泛的监督,对于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的监督仅以公共政策审查为限.[7]对其他实体内容不予干预.总之,缩小司法审查的范围,弱化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和干预,是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和实践的一般趋势.
而仲裁法却对仲裁裁决在实体内容与非实体内容方面都实行充分的、严格的司法监督.存在监督内容不当的弊端.
司法监督不当,主要指人民法院在撤销裁决制度中司法审查的范围过宽,既包括程序监督,也包括实体监督.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仲裁立法与实践的一般趋势相冲突.为此有的学者提出了人民法院撤销裁决程序司法审查的范围:(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越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不属于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5)仲裁决员未能处断当事人提交的一切争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断行为的;(7)裁决以贿赂、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的.[8]
上述观点克服了仲裁法监督内容不当的弊端,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授引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撤销的根据时,应当明确公共利益作用的对象是裁决的实体内容,而不是程序内容.同时根据大多数国家的通行的的做法,当仲裁裁决违反国家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对仲裁裁决进行监督与纠正,而不必囿于当事人的申请.
(三)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律程序
仲裁法对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何种法律程序没有作具体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后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做法不一.有的只进行书面审理,便作出裁定.笔者称为书面审方式;有的则公开开庭听证,听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意见后作出裁定.笔者称之为听证方式.但通行的做法是书面审方式.
书面审方式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上诉案件.适用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是上诉案件,直接适用书面审理方式没有法律依据.
听证方式,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均没有规定.从学理上讲,笔者认为,听证类似于庭前交换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是否交换证据,取决是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是民商事争议案件,而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只有申请人经过申请才能启动该程序.其目的是为了撤销仲裁庭业已作出的,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并不是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据交换制度没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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