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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46:44  浏览:9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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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7〕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六日


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工业兴市”战略, 贯彻落实“提升发展传统优势工业、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方针,积极发展以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投资密度、低消耗和低污染为重点的新型重化工业,促进杭州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8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自2007年至201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1亿元,专项扶持杭州市新型重化工业发展,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资(补)助或奖励:
  (一)对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带动作用、关联度强的重大项目。
  (二)企业开发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国家、省重点项目成套设备国产化关键部件产品。
  (三)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点工程招投标。
  (四)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或采取国际合作、并购、参股国外先进研发及制造企业等方式掌握核心技术。
  (五)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重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群,支持企业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项目。
  (六)奖励新型重化工业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优秀研发机构,支持产学研合作和企业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
  (七)鼓励企业实施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八)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减少废物排放、效益明显的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项目。
  (九)新型重化工业产业集聚和工业功能区集中供热、供电、排污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完善。
  (十)新型重化工业发展的规划、重大调研、培训等相关项目。
  (十一)经市政府或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项目支出。
  二、资(补)助、奖励范围和申请条件
  (一)资(补)助和奖励范围。
  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新型重化工业企业及杭州市重点培育的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含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功能区)。
  (二)申请条件。
  1.申请的项目必须是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新型重化工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产业政策与导向目录,体现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投资密度、低消耗和低污染的要求,有利于我市新型重化工业的发展提升,且原则上应是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完成、单独设账进行核算的项目。投资大、建设期长的重大项目确需按进度分期资助的,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2.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3.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的,不重复进行资(补)助。
  三、资(补)助、奖励标准
  (一)对重化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带动作用、关联度强且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大项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审定,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资助。
  (二)对研制成功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国家、省重点项目成套设备国产化关键部件产品项目,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审、评估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后,按项目实际投入研发资金的20%给予资助;对自2006年以来已研制成功且投入商业使用、运行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突出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领导小组同意,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企业参与国家重点项目竞标,且中标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中标确认价的0.3%至0.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额当年累计不高于100万元。
  (四)对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或国际合作、并购、参股国外研发及制造企业等方式掌握核心技术的项目,经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报领导小组同意,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企业实施经营模式的创新项目,经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按项目规模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首次批量进入国际采购体系或为世界500强企业(集团)配套的企业产品项目,经专家评审,办公室审议,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工业功能区内新型重化工业主导产业年销售产值在10亿元以上,产业集聚度达到75%以上,年销售产值、工业增加值增幅较上年分别达到20%、15%以上,且在安全、环保和土地利用等方面认定合格的企业,当年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工业功能区集中供热、供电、供水、废弃物和污水处理等公建设施与区内企业用户之间以管线连接、形成企业资产的投入部分,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2%给予资助。
  (八)对新型重化工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平台建设期内实际投入的20%-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与国家级大院、大所、名校合资举办的分支机构或企业中央研究院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被评定为优秀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
  (十)对通过专家评审并确定为一、二、三等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分别按企业对项目投入资金的20%、15%、10%进行资助,单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项目,其经费资助需超过50万元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资助。
  (十一)对企业牵头制定先进技术标准进行关键技术攻关的已立项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企业制订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一起草单位)并经认定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但可申请差额补贴。对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议和应诉被国家采纳的企业,每宗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十二)对企业实施的符合产业导向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至12%给予资助,资助额上不封顶。
  (十三)对企业实施的效益明显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利用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6%至15%给予资助;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可在原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
  (十四)企业自2006年以来已取得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立项,并已获国家或省财政资助的重化工业项目,按国家或省要求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
  (十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新型重化工业技术(技能)培训及相关重大调研、规划等活动的支出。
  (十六)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项目,其资(补)助率、奖励额视具体情况确定。
  上述(八)至(十五)项,已按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核、资(补)助和奖励的,其资金首先在原渠道列支,不足部分列入本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补)助的,不再重复进行资(补)助。
  凡符合市新型重化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市级企业项目按资助标准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项目由市财政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扶持资金;萧山、余杭区和5县(市)企业项目由市财政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12.5%安排扶持资金。各区、县(市)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安排落实配套资助资金。
  四、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资(补)助、奖励申请表;
  2.项目批准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研发和投资项目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审计报告;
  4.项目竣工完成报告、阶段性进度相关报告、证书;
  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6.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申请材料经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一式5份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必要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拟资(补)助、奖励名单,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预算,下达资(补)助、奖励资金。
  (二)资金拨付:市级企业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区、县(市)企业的市级资助资金统一通过市与各区、县(市)的财政预算体制进行结算,并由区、县(市)财政拨付给企业。区、县(市)应及时将配套资金拨付到位。
五、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资(补)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要求,落实项目责任制,抓紧做好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工作。要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材料和项目决算应定期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二)资(补)助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需变更的,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变更执行;因市场、技术、资金等因素导致项目终止的,财政资助同时终止。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扣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处罚款,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四)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其今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不作为财政资助的依据。
  各区、县(市)应积极做好辖区内资(补)助项目的管理工作,保证配套资助资金及时到位。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较差的区、县(市),视情暂停直至取消其辖区内企业申请市级财政资助。
  六、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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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4号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保护和改善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西部开发建设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同时,应针对西部地区地域自然条件差异明显,生态系统脆弱,珍稀濒危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分布比较集中的特点,结合建设项目的行业特点,进行分区分类指导,明确保护重点和具体措施。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针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特点,要坚决贯彻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并举的方针,强化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工作。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目录的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承载能力,防止重污染企业及技术、工艺、设备向西部转移。

  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和布局应与所在区域、流域的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避免对当地敏感环境目标造成影响,导致当地环境质量严重恶化或生态系统功能急剧退化。对于跨区域、跨流域,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大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化大为小,也不得以周期短、时间紧或特殊性为由,降低环境保护的审批要求或环境影响评价级别;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其选址、规模、地点、运营方式及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应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公路、铁路、管道运输、水利、水电、城市基础设施及矿产资源开发等施工期长、对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项目,应推行施工期环境监理试点。严格限制在交通干线、居民区的可视范围内开山取石,避免破坏自然景观。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竣工验收管理。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竣工验收或营运中发现有重要环境问题或具有长期累积性、潜在性环境影响的生态建设项目,或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求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项目,应在项目建成营运后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工作。

  六、结合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和南水北调等跨区域、跨流域大型建设项目的实施,开展区域、流域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结合西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工作,对主要环境问题、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做出评价,提出综合决策建议。

  七、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应加强自然保护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重要渔业水域、湖泊湿地区、荒漠绿洲区等区域生态功能的保护,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项目;加强水资源、土地资源、林草资源、野生物种资源、景观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对确实无法避免的影响,应提出和落实补偿性措施,占用生态用地的,实行“占一补一”的制度,确保恢复面积不少于占用面积。

  八、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进行旅游开发。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的旅游开发,应注重评价游客数量增加、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线路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倡“区内旅游区外住”,合理设计旅游路线,确保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维持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本色和生态功能。

  九、自然资源的开发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草原建设等重大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评价中应注重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外来物种入侵防范、水土保持、防止土地盐渍化等生态环境问题的评价分析。加强农村畜禽养殖场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严防农村非工业点源污染。

  十、在青藏高原区的“江河源”等生态功能区应禁止任何导致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牧业开发应避免盲目引种和超载过牧,确保生物安全,防止草场退化;禁止盲目垦荒,防止土地退化;严格控制新建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业开发项目;水利水电及交通项目的选址和选线应注意对生物多样性、自然景观、生态脆弱地带、历史文物古迹的保护。

  十一、在干旱、半干旱区严格控制开荒及增加引水量的农业开发项目,停止新上高耗水项目;在水生态问题突出的地区,停止新的加重水平衡失调的蓄水、引水和灌溉工程。发展节水灌溉及高效农业项目;引水、农田灌溉等水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重视流域水资源平衡,坚持“以水定规模”的原则,保护流域水质和保证生态用水,防止土地盐渍化;在矿业开发、石油天然气勘探和开采、交通及管道运输等项目的建设中,应保护地下水源,减小开挖面积,边施工边恢复;在干旱、半干旱地区采用生物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防止水土流失。

  十二、在西南山地地区的梯级电站开发中,应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注重珍稀动、植物保护,避开水生生物洄游、产卵场所及珍稀动、植物分布密集区域,严格控制阻断生物洄游通道的项目,必须建设的项目如阻断天然洄游通道时,应设置人工洄游通道或建设人工繁殖放养场所;影响到国家保护动、植物物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提出受影响物种的种群数量和分布范围,制定保护、防范和补救措施;交通、矿业开发及管道运输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应重视环境风险分析评价,预防项目建设和运营诱发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

  2001年1月8日


关于执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性贷款差别利率和贴息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执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性贷款差别利率和贴息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年3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连、秦皇岛、青岛、烟台、连云港、天津、南通、宁波、广州、福州、湛江、北海、温州市分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对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性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和贴息的规定》(银发[1987]4号文件)下达后,有关行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差别利率的范围。由当地人民银行严格按照银行发[1987]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全国实行差别利率的开发性贷款额度,主要是根据国务院特区办公室批准首期开发面积,按每平方公里开发资金一亿元人民币计算,总额不超过20亿元(各地贴息贷款最高限额见附表)。
二、各地贷款最高额,包括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的发放额,也包括专业银行用自己资金安排的该项贷款额,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必须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三、关于分段计息问题。对1986年12月21日以前发放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贷款尚未收回的部分,实行分段计息,即1986年12月21日以前(不含12月21日),仍按原规定的利率计息;1986年12月21日以后按调整后的差别利率计息。对于贷款合同上已规定利率标准的,也应按照此规定,实行分段计息。
四、该项贷款是由中央财政统一对人民银行进行贴息,总行按季与中央财政结算利差补贴,所以贷款实行差别利率部分仍应按季结息。人民银行基层行应根据专业银行代理发放的贷款积数逐级汇总,按季附计算贴息积数清单上划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司营业处;专业银行基层行发放的这部分贷款,由专业银行基层行逐级汇总,按季附计算贴息积数清单报人民银行省分行,经人民银行省分行审查核对后,转报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司营业处,以便统一与中央财政结算。待与财政结算后,将贴息划回各有关专业银行。
五、为了便于管理与核算地方经济开发贷款和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增设如下会计科目:
(一)“0352拨付专业银行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资金”科目。凡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发放的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在发放后,人民银行拨付专业银行该项贷款资金时,用本科目核算;收到专业银行将拨付的资金缴还时,亦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排列在第七类“0330拨付专业银行金银专项贷款资金”科目后面。
(二)“0236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科目。凡经办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在发放或收回时,用本科目核算。科目下按借款单位及利率档次设分户帐核算。本科目排列在第二类“0235金银专项贷款”科目后面。
上述科目,分别归属在《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第十一类“0644拨付专业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科目和第六类“0585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科目内。
六、关于统计项目归属问题。“0352拨付专业银行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资金”和“0236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科目的数字,分别归并在“69拨付专业银行地方经济开发贷款资金”、“85城市经济开发贷款”统计项目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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